电气专业设计规范强条汇总
(2019年5月版)
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讨论:关于负荷等级的内容,设计时,首先确认好用电负荷的等级。
电源及供电系统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讨论:TN-C-S系统不在此列,纯TN-C系统才适用于此条;(3P/4P)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讨论:认为塑壳开关可以作为隔离电器使用;
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配电设备的布置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配电线路的敷设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
1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讨论:以下照度及功率密度值内容,在设计说明中体现;存在的问题是:设计说明中罗列的房间功能与工程实际不对应;
照明节能
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4
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5
2
3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4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房间或场所
照度标准值
(lx )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 2)
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
200≤9.0≤8.0交易大厅300≤13.5≤12.0表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略,详见
GB50034-2013,P47)
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表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
值(略,详见GB50034-2013,P49)
6.3.14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基本规定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讨论:关于声警报器,近期图纸上均未体现,体现的都是声光警报器;是否可以用声光警报器替代?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讨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住宅小区的做法:(1)施工希望在本楼设置联动电源箱(交流220V转直流24V)作为本楼的消防联动电源;(2)联动电源直接由消防控制室引出,受线径及供电半径的限制;(3)施工希望每个住宅楼设置火灾区域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本楼所有的报警信号线路、联动线路、电源线路等均由此处引出,室外施工时,仅有一路信号线由区域报警控制器引至消防控制室。三种做法图审均认可,但是做法(3)可靠性低一点。
系统设备的设置
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系统供电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讨论:设计说明明确出来设置蓄电池备用电源;
布线
1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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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12.2.3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讨论:部分工程出现了爆炸危险场所,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防雷设置的要求设计;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讨论: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一定注意计算出真正的年预计累计次数;尤其像中小学及幼儿园;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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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3)接
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
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讨论:给出所有配电箱的防护等级;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当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讨论:明确出来各个SPD的参数值,建议列一个参数表出来;
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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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防雷击电磁脉冲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电缆敷设
5.1.9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电动机
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讨论:使用电机综合保护器时,不牵扯这个问题,但个别项目要求使用分离的元器件时,一定注意;
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起重运输设备
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供配电系统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配变电所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应增加出口。
对土建专业要求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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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讨论:关于变电所内部的设备布置及向建筑专业提资的内容;
低压配电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讨论:注意只有纯粹的TN-C系统中才存在PEN线;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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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2.3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讨论:相关的设计说明中,必须体现出这部分内容;
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所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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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配变电装置的布置
4.1.3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讨论:关于变电所向建筑专业提资以及设备布置的要求,照章执行即可;
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9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0《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设计
3.1.7有耐火要求的线路,矿物绝缘电缆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讨论:相关的设计说明中,必须体现出这部分内容;
施工
4.1.7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敷设应采取下列防涡流措施:
1电缆应分回路进出钢制配电箱(柜)、桥架;
2电缆应采用金属件固定或金属线绑扎,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当电缆穿过钢管(钢套管)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墙体的预留洞时,电缆应分回路敷设。
4.1.9电缆首末端、分支处及中间接头处应设标志牌。
4.1.10当电缆穿越不同防火区时。其洞口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4.1O.1当电缆铜护套作为保护导体使用时,终端接地铜片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电缆铜护套截面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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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连接线允许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4.10.1的规定。
表4.10.1接地连接线允许最小截面积
表4.10.1接地连接线允许最小截面积
电缆芯线截面积S(mm2)接地连接线允许最小截面
积(mm2)
S≤16S
16<S≤3516
35<S≤400S/2
1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电气
7.4.6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讨论:相关的设计说明中,必须体现出这部分内容;
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防雷设计
5.1.2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4.2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系统设计
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讨论:对于住宅楼,可以接受的做法是:每个单元设置一个消防双电源箱,为应急照明、防火门监控、门禁系统、消防联动电源等消防负荷供电;
12
施工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
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
1mm。
讨论:设计说明中体现;
二、分类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配变电所
4.3.2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4.3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防雷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6.4.7II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电气照明
8.4.2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
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供配电系统
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
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
特级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一级一级负荷
二级二级负荷
三级三级负荷
19.2.1自助银行及动柜员机室的现金装填区域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装置、出入控制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且应具备与110报警系统联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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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于设于一个住宅楼下的社区金融服务用房,可以不设置此条所列的内容,但需预留好条件,并给出说明要求后期深化设计;
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线路敷设
7.1.2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防护房间。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9.3.1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严禁采用TN-C系统。
5《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供配电系统
4.3.3附设在教育建筑内的变电所,不应与教室、宿舍相贴邻。
讨论:建筑专业在教育建筑地下室设置变电所的情况,尽量否决;
低压配电
5.2.4中小学、幼儿园的电源插座必须采用安全型。幼儿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m。
6《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应急、备用电源
6.1.7体育建筑内的应急电源严禁采用燃气发电机组和汽油发电机组。
低压配电
7.2.1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照明设备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其配电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标称电压不应超过12V,安全特低电压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
9.1.4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2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讨论:多本规范中均有对疏散照度及持续时间的要求,以最高要求为准;
7《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3.6展位箱、综合的出线开关以及配电箱(柜)直接为用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应装设不超过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三.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电气内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民用建筑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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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建筑构造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讨论:相关设计说明中体现;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晌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
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
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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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
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
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
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电气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
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
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30mm。
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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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讨论:经常被忽略,注意相关的设计说明中体现出这条要求;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1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讨论:注意对比2018版防火规范与应急照明规范上关于疏散照度及持续时间的要求;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墙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横幅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电气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I类汽车库、修车库;
2I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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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设备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否定电热膜采暖方式)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l.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人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防火与疏散
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7.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节能
10.1.4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10.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建筑设备
7.3.4供中小学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场地和总平面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讨论:注意这条内容应该在设计说明中体现;
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讨论:办公建筑内有关防雷的说法与防雷规范不一致,注意相关设计说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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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讨论:注意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防火设计
5.2.8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防火设计
6.0.5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备
7.3.2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1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防火设计
8.2.2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备
10.3.13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基地和总平面
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建筑设计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建筑设备
7.3.4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12《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消防与疏散
7.1.6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备
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旅害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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