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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分析
作者:谭梦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要工程建设环节众多,牵涉范围广、时间长,且该领域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发案率相当高的一类职务犯罪,预防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由于对预防工作的范围、手段和检察机关的权限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起来缩手缩脚,无所适从,预防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工程建设领域检察机关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谭梦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2-02
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职能化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门力量,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从加强监督的角度,就存在的
问题及根治的对策谈点粗浅看法。
一、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表现在预防工作职权缺乏基本法上的法律规定,制约了检察机关普遍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效果。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较为笼统。实践当中,受各地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同的影响,各地检察机关介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力度、程度和深度各有差异。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国家没有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典,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的主体责任和检察机关行使重点工程专项预防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相关预防措施的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二)预防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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