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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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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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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一

1.1 调查背景

在我的成长经历中,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他们相不相信法律还另当别论。

与此同时,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以中年人居多,而年轻人、老年人占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

1.2 调查目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法制的日益完善,特别是19xx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活动,使农村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日渐式微,现代法律意识开始步入乡土社会。普法宣传以来,忠信镇村民对现代法律的了解有多少?具备如何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呢?发生纠纷时,采取什么样的维权方式?为了解家乡人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状况,我于20xx年寒假期间在家乡河源市连平县忠信镇进行了社会实践调查。调查当前忠信镇农民法律意识的一般情况及其特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及其方法,最后就农民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与当前法律的冲突等提出一些建议。本次调查报告以忠信镇各村农民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分析该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利于提出了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的思路,为解决农村问题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1.3 调查过程

在当地镇、村干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对河源市连平县忠信镇上的常住人口进行了法律认识、法律现象、维权方式的调查。方式主要是问卷的发放以及与村民们直接面对面的访谈,并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整理分析。同时,通过咨询忠信司法所、法庭、维稳中心,调阅相关案件资料,研究和探讨了目前农民在法律意识和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连平县忠信镇村民做调查,调查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发出并回收80份问卷,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家庭背景各有代表。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有农民、工人、村干部、其他人员。抽样发放了调查问卷80份,回收有效问卷80份,回收率为100% , 其中:农民40份,工人20份,村干部10份,其他人员5份;男性40人,女性40 人。

(二)面谈方式。面对面访谈共访谈了10名人员, 访谈对象包括农民、工人、村干部等。访谈的内容涉及教育、土地、养老保险、村民自治、法律意识、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等。

1.4 调查结果(详见附件一)

调查问卷分三组共10道问题,其中,组一调查法律认识,组二调查法律现象看法,组三调查维权方式。面谈调查主要围绕农民的法律认识、法律现象看法、维权方式三大主题进行对话。

综合调查结果,初步分析,忠信村民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村民法律认识方面,例如法律功用作用、法律约束人员范围等问题,大部分人的选择正确、认识到位。但是了解法律知识渠道较为单一,电视渠道偏重。

二是看待法律现象方面,面对亲友犯罪及遭遇法律问题,选择都比较明智,可见,村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三是维权方式选择方面,调解方式和法律途径在农村地区并存,诉讼方式并不是首选,调解方式才是村(居)民最佳选择方式,过半的调查对象认为发生纠纷时,被别人告上法庭属于正常现象,由此可见法律意识正日渐增强。

2.1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存在问题存在问题:

在国家迈向现代化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不断进步,农民的法律观念和知识已经有所改观,法律意识有所提高。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恰恰证明这一点。但是通过访谈调查时,却发现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就目前农民的法律知识来看,还不能适应当前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形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工作跟不上农民的需求,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当他们面对纠纷或法律问题,虽然想到应该求助法律,却不知道如何应用法律去处理事情。这种只知法律大概念却不知如何应用,往往导致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调解等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农村地区仍然有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调查中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放火是犯法,但是对无证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即便常见的普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也经常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搞混。对法律都 如此陌生、容易混淆,更别说地方法规、条例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相对城市行政执法,也相对薄弱,这一因素也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到第六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效果,与社会发展形势和城乡群众法律需求还是存在一定距离。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2.2 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分析

上述存在问题,笔者主要从主客两方面进行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一)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而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村民较少参与普法活动。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所以少数村(居)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

(一)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少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现象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二)法制宣传队伍力量薄弱。 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普法力量与普法任务不相适应。忠信司法所为共有工作人员4人,村(社区)兼职司法助理员17人,而忠信镇为河源市中心镇,户籍人口有6万多人,商贸活动较为发达,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务性工作,例如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矛盾纠纷调解等大量繁杂的工作,同时又是法制宣传的主力军,力量明显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现象,影响农民百姓对法律的深入了解。

(三)普法宣传的形式单一,内容针对性不强。 一方面,农村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响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另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普法宣传不够深入,法律内容针对性不强。

第三章 建议建言

调查显示,忠信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整体看来有了不少的提高,但个别看来还是十分淡薄的,这就表明有关部门普法的工作做的还有不足之处,正因为如此才使得部分农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因此,为了更多的居民免遭不法利益的侵害,司法所及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教育方法,进一步加强普法力度,进而使得更多的居民法制意识得的到加强,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真正把农村这一块的普法教育工作做好。为此,我认为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应从如下几点着手:

(一)坚持以往的普法政策。回顾二十多年的乡村普法历史,我们发现,乡村普法是在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下运行的,通常采用的是福利引导型模式,即国家组织人员、资金开展普法,调动农民的学法积极性,引导农民逐渐习惯依法规范自己的生产生活。这其中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法律信息,主要是以案说法、新闻调查、解释新法等形式,缩短农村与外界的时空与心理距离,潜移默化地促使农民变革思维和行为方式,最终使法制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二)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农民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农民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他们及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信息;在普法形式上,力求灵活多样,选择与农民相适应和易于接受的形式,要更加贴近他们的生活;在时间跨度上,要持之以恒,不能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要把普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长期化。

(三)加大投入,“软硬”兼施。作为基层文化设施的硬件建设主要是开办农家书屋、活动室、上网中心,使农民在休闲时可以自己通过读书看报、上网和相互交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大事,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同时要大力加强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结 论

通过上述忠信农民法律认识、法律现象及维权方式等情况的调查分析,我认为,随着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较之以前,有较大提高或增进的一面,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但是,其种种不足是有目共睹。农民法律意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我们必须从农民法律意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着手,加大力度,加强措施,不断引导农民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二

为进一步提高全院职工学习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水平和业务能力,经医院研究决定,于11月20日,在全院开展一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学法规、比业务、促服务为主题,进一步促使职工将有关当前形势和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及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科室的卫生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为基层医疗工作的良好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竞赛时间安排

1、20xx年11月10日前请各科室将参赛名单报到院办公室。

2、比赛时间为20xx年11月20日。

三、竞赛地点 医院会议室

四、竞赛内容 医疗卫生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政策。

五、参加竞赛范围

医院职工组成5支代表队,以科室分为5组,现将各组组长公布如下:

1、周辉 2、从日兰 3、国玉龙 4、梁丽 5、王连坤

六、竞赛形式 本次知识竞赛设个人必答题、抢答题、小组必答题、风险题、加赛题、观众互动题六种题型。每个参赛队基础分为200分。答题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将不得分或扣分。

(一)个人必答题

由各参赛队员按座次顺序,每人依次回答,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答题过程中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则视为违规,违规不得分,此题作废。

(二)抢答题

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各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后方可抢答,可由队中任意一名队员做答,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提前抢答均视为违规,违规则扣10分。

(三)小组必答题

每题分值为20分,答题时间为40秒,答对加20分,可由参赛队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

(四)风险题

本次比赛风险题按抽提号决定所答题目,设20分、30分、50分三个分数段,答题时间为60秒。各参赛队自愿选择不同分值的题目,可由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答对加相应的分数。在规定时间内答错题或不能回答倒扣相应的分数,有争议的答题最终由评委会给出分数。

(五)加赛题

加赛题是在参赛队发生积分相同情况下使用的题型,以抢答的方式进行,加赛题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后方可抢答,可由队中任意一名队员做答,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提前抢答均视为违规,违规则扣10分。

(六)观众互动题

观众互动题是主持人对现场观众进行的问答题,每个环节结束主持人对现场观众进行提问,第一个举手回答的观众进行答题,答题正确发放纪念品一份。 竞赛中发生名次并列情况,将用加赛题通过抢答方式决出名次。加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先抢到答题权并答题正确的参赛队胜出。

竞赛期间,答题正误及抢答是否规范由主持人裁定,主持人不能判定时,由主持人请求评委会裁定。竞赛期间发生争议,由评委会裁决。

七、竞赛要求

1、各参赛队不得带任何相关资料上台比赛,应在竞赛开始前15分钟到赛场检录,没有检录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比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队员。

2、各参赛队员及观众要做到讲文明,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准喧哗,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关闭。

3、参赛队员回答问题时要使用普通话,声音洪亮,答题完毕要说“回答完毕”,回答不出要说“不能回答”。

4、当某队在答题时,观众、评委、主持人等一切非参赛队员不得提示参赛队员不得干扰其回答,否则将取消该队此题答题资格。

5、场上参赛队员必须服从主持人的裁决,如有争议问题由参赛队的领队提交竞赛评委会,竞赛评委会享有最终裁决权。

八、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设团体一等奖1个;团体二等奖1个;团体三等奖2个。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同时负责评委会工作,其成员如下: 组长:韩玉堂 副组长:徐文君 成员:鲁学峰、肖福占、朱洪宇 办公室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

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三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a、农村74% b、城市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有18% b、没有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a、能24% b、不一定能14% c、大部分能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32%

b、缺乏法律知识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经常12% b、偶尔74% c、从不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a、三个月22% b、六个月48% c、一年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32%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42%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26%

d、不重要0%

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四

甲方(企业):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_______联系方式:

乙方(律所):_______地址:_______编码: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项目 层(即“ ”)商品房预售、销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1、 提供 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提出法律建议;

2、 应甲方要求, 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3、 协助草拟、制订、修改或者 审核相关销售法律 文件,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须知、认购协议书等 ;

4、 应甲方要求, 协助选择商品房代销商,审核代销合同,协助监管代销行为 ;

5、 应甲方要求, 协助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审核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条款 ;

6、 提供与甲方专项顾问事项相关的法律信息;

7、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备查。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专项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务费

1、合同自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是否续约以及法律顾问费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用固定收费,按每户购房者支付人民币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次月____日前将其代收的购房者支付的律师费转付给乙方。

3、甲方将法律服务费汇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应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提供发票。如需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____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预期可得的全部律师费:

1、甲方的委 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 —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市____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五

关于欠条法律时效的法律知识

欠条法律时效又叫做欠条的诉讼时效,这是指当欠条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时候,会有一个期限的限制,不能永远的对该欠条中的内容加以保护。那么你知道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吗?小编为你介绍。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人向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两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

如果在欠条上并没有规定时间时,则要从借钱的限制时间截止期两年内欠条才具有诉讼时效。如果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尽可能的要求借款人与还款人协商。如果还款人在欠条诉讼时效过期后还款在要求退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综上可知,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是由于情况不同,可能起算的时间不一样。希望小编带来的内容,能为为您带来一些启发。如果你遇到什么欠条方面的纠纷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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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婚姻法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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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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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集合汇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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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强调与重视法治社会之建设,但其仍处于制度积累与转轨时期,同时其法治文化基础极度薄弱,表现之一即法律意识的匮乏。法律意识的型塑面临传统法律文化观念、思想、教育等因素的障碍。为此,通过道德意识重塑、市民社会生成、法治教育革新、法律继受融合等方式,进行法律意识改进与塑造,从而真正形成以人为目的之法治社会。

关键词 法治社会 法律意识 型塑

作者简介:朱熙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法学博士;王弋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12-04

一、引言

在我国,法治被视为是一项基本社会价值;由法治原则所支配的法治社会,表现在法律对社会的规范机制,如守法义务、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及对公民素质的提升等,目的在通过法律已达成社会控制。法治已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亦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②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律意识,进而形成法律信仰,使其融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法律具有教育的功能,已为法学家所肯认,在法律的进展与执行过程中,法律有其教导与规范的作用,因此,法治教育常是以维护国家法秩序、培养公民素质与守法义务为目的。③从法律意识的政治实践与社会实践言,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从历史脉络中,寻找奠基于民族文化或民族精神的民主种子;另一种是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移植继受,以构建新的法意识。第一种观点涉及从传统人治、德治到西方种子开出说的争端;第二种则涉及从传统礼治、法治变化到西方民主法治的典范转移。④本文结合于这两种方式,论述法治社会中法律意识之型塑,以期为法治中国之建设贡一得之愚。

二、 法律意识于法治社会中的观察

法治的产生,是人民与专制国家在一连串的奋斗争取中,所得到的具体胜利成果。在19世纪初的君主专制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君主一人根据自己的喜怒好恶来统治人民。在当时绝对君权的背景下,即使君主立法之后,也可以自己任意变更所制定之法律。因此,人民的自由权利无法受到保障,征税或限制自由都是由君主一人作决定。基本上,法治的起源就是在这样的专制背景下,由当时的市民阶级所发起的反对人治,而要求法治的运动。在此的法律,一定是由人民代表所组成之国会而通过的法律。所以,法律治理也可以说是人民治理自己。在这样的法治思维下,国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相对地人民的自由也获得保障。这也是法治所以产生的主要原因与目的。⑤

对于法治社会而言,一般系强调守法义务,秩序与法的安定性被推定是一种政治道德,违法者处罚,无罪者释放,并期许在法律制度中有一可预见、客观、公平且持续的司法程序或规则存在。但这种观点也常常让我们忽略何以具有服从法律义务的理由,忽视法律背后的原则,直到那些虐政或不正义的法律政策出现,才会警觉“对法律忠诚”与“统治者依照法律统治的社会”在意识上的差异。法治之法,究竟是法即权利或法即主权者命令,经常是法治本质思考的重点。本文认为,法治不应该是一种国家统治的意识形态,由主权者命令来建构法治社会,并与人民的习惯性服从同构成法治工具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之法律,从程序正当的法律意识到实质正当的法律意识,其体现出法即权利与人性尊严的最高原理,亦具有民主法治的正当性。法治限制国家所有的权力,其行使依照法律,对人们权利的剥夺亦须根据法律;而法律本身必须体现人性尊严的最高价值,任何限制人之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有机会受到特定机制的审查,这才是人们愿意接受法律统治的法治社会。所以,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称谓,乃一体两面,法治社会侧重于社会规范机制的本质,以及如何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而法治国家则侧重在合法权力的本质以及合宪性的控制层面,二者不是对立、位阶的关系,而是在一个法治原则下的重叠存在。

意识本身乃一种自觉,它的困难在于不能完全避开主观上的价值判断。在法学方法上有所谓法律思维与法学思维的争论,前者是依据法律的思维,而后者是关于法律的思维。依据法律的思维亦即一般我们所熟知的法律诠释学,依照法律逻辑的三段论法,其弊是使法律成为操作性工具。而关于法律的思维,则是将开放于法律学之外,而涵盖政治、经济、社会、心理、哲学、历史等领域,其弊则是可能使法律学失去独立地位,而成为其他学科的附属。于此并不作争辩,只是陈述法律意识也是一种法律思维,其思维可能源自法律文本,亦可能源自与法律有关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学科领域。为此,本文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同时反映出哲学、政治等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多元社会中,法律意识具有凝聚社会,使法治社会稳定、发展之作用。⑥法律意识应该是支撑法治在社会实践的重要因素,通常法律意识越高的社会,其法治程度越高,权力滥用的机会越低;反之,法律意识越低的社会,其人治程度越高,权力滥用情况严重。所以,法治社会的实效性,有待于法律意识的凝聚与塑造。

三、法律意识型塑之困境

法律意识对社会大众而言,可能但非绝对是在知晓实体法律的情况下产生,她的来源是社会,而且与法律文化有关。例如,我国传统社会“轻法惧诉”,就是一种文化意识,这种意识源于传统社会中普遍欠缺透过正式律典及诉讼程序解决纷争的权利意识有关。⑦而三纲五常、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礼法合治等儒学化法律,亦代表当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显然,传统中我国所意识或认识的法律,在礼的精神或许近似于西方自然法,但对法律的认识,却截然与西方不同。因此,传统法并不存在现代的法律意识与西方法治,在一个过去没有民主制度、没有宪法、没有法治观念的社会,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去对抗或转化传统法意识,才能演化出宪法之治或法治的法律意识。

梁治平先生对我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其认为“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梁先生之忧虑亦是我们的忧虑。我国法律的成长及现代化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基本的困境,即法律基本与社会脱节。⑧一方面,“五四”运动后,近代法律伦理观已在精英阶层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化的立法体系也因而很快得以完成。但是,在社会的基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传统的宗法伦理依旧是广大民众的价值信仰,新型法律所需要的近代伦理土壤远未培植起来。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史高居庙堂之上的,并不是在基层发生的,一直到目前亦不属于底层的东西。于是,法律与社会的脱节便是必然的结局。而倘若法律在多数场合均不能获得普通民众的道德支持,它就势必部分地丧失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从而被废置,甚至沦为“死法”。因为,一旦法律与社会大众的道德和信仰对立,那么,这样的法律至少在人们内心深处是无效的;此时,在国家意志不能有效施展的领地,人们行为处事所遵循的规则就必然是传统中的道德,那才是活的法律。为此,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制,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就难以产生法治社会之法律意识。

另外,从比较法的角度予以观之,以法律文化思想基础为例,更显其观念之差异。⑨西方法律文化思想基础,是源于个人主义思想,也就是把人看成个别、分离的自我,认为人文社会为达到相互协助、共同生活之目的,就必须经由个别分离的自我而形成一个集合体。人类必须分离为个别,而自我也必须能独立,才能称得上是拥有成熟个性的近代文明人。而我们的伦理道德则重视家族观念、群体意识。“为了家,什么都可以牺牲”的观念,一直深深影响到今天,只要某人出了事,新闻媒体就会找上他的家人,甚至连祖宗八代都还要细数一番;人与人之间有着永久存在的关系,决不能把人类当成是独立分离的个体,而是将个人视为全体的人类关系。谚云:“法不离人情,没理则不法”,可知我国恒以情、理、法三者为衡量是非曲直之标准,且以合乎人情与天理者即为合理之审判。⑩这些思想、观念之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亦阻碍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与法律意识的塑造。

此外,法治文化养成教育的缺乏,是一个相当现实的法律意识型塑问题,也是目前我国朝向法治社会最棘手的问题。教育,应建立在以保障人民基本权的基础上,才能使公民在校园生活中实质了解法治。如果校园生活充斥非法治的文化,如何能期待未来的公民,在社会上可以具备法治的精神,而形成法治的文化。然而,在现行我国的教育法制与实务中,存在太多一致性的管制与命令,只可能产生形式法治的文化。在形式法治的校园文化中,学生会将教师非经理性说明的不当惩罚,以及学校未经沟通的一致性教育措施,误以为是未来社会生活的常态,而在其成长的心灵中烙印,甚至可能使未来的公民误认,暴力与权威是在家庭或社会取得认同的必要手段。这些校园中的一致性管制与命令,代表的就是一种形式的法治文化,一种在校园中不法的制定法,使人民在人格开展的成长阶段,就认同且生活在形式法治的文化中,在其成为我国社会的公民后,将难以创造与型塑公民生活中的实质法治文化与法律意识。

再者,有关民粹主义的问题,亦是一个政治影响法律及法律意识型塑问题。在我国民主化的过程中,相对于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快速发展,法治化的脚步十分缓慢。因此,在人民尚未熟悉民主的制度,而国家法制又无法配合民主化的落实下,人民不仅无法了解国家法治化的意义,而且也未信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过去立法者或执法者,在制定或执行法律之际,时常短视近利或暴力压民,并通过行政干预司法或容忍不法的行为,更促使民粹主义在我国的抬头与膨胀。因此,存在着某些人民群体,不了解民主与法治的内涵,仍选择短期内对自己现实上最有利的方式解决问题,而长期上对我国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却可能产生永久破换的结果。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一方面让人民难以信任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造成法律实际执行上处处荆棘;另一方面也使立法权与司法权因行政权的考量,而置法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不顾,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之境遇。我国在迈向法治社会之际,如何使全民形成法律意识,是奠定社会实质法治的永续经营基础。

四、法律意识型塑之出路

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应当从其心灵深处长成,否则,那既是法律的不幸,亦是民族的不幸;我国法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大缺陷恰在于此。所以如何让新型的现代化法律在我们自己的文化土壤里扎根、生长,从而让“移植的法律”变为“长成的法律”,民众形成法律的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参与国家、社会的治理,其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所面临的核心课题。

(一)道德意识之重塑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社会规范,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在人类文明的早期,法律与道德、宗教是混而不分的,他们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不仅古代中国如此,古印度、古希伯来等类型的法律文化皆然,这是古代诸法律文化起源的一个共同特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其他诸民族或国家,尤其是西方各民族或国家的法律,都由法律、道德的混同渐渐地走上了两者相分离的道路,一些法律化的道德规范逐渐从法律中脱离出来,重新回到了道德的领域。于西方,道德成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一溃千里;而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而于我国,以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学派思想是包括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民众的主流意识形态,我国法的信仰基础乃恰恰就是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我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或许,今天我们要塑造法律意识,必须首先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的,由于法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具有其固有的局限与短处,所以,需要道德辅佐或补充。为此,对于法律意识之塑造,我们应该从善良、诚实、责任、善良、宽容等等基本道德规范做起,才能最终实现我们所期望之目标。

(二)市民社会之生成

西方市民社会的概念已经成为一种规范性的概念,其来源起自于欧洲启蒙运动以来强调解放性而产生的叙述结构。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是不存在独立的市民社会的。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上的中国属于典型的亚细亚社会。亚细亚社会中的中国总是表现出一个强势的国家形象,国家主义影响深远。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市民社会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初具雏形,其具体表现为社会团体的增加、公共领域的兴起以及公民权力意识的觉醒等多个方面。如前述,非西方国家市民社会发展之阴影,我国市民社会模式不可能复制西方的路径,而应该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的良性互动模式。 市民社会力量具有广泛、灵活、不易统一控制等特征,它可能表现在一则网络帖子中、一起社会事件中、一个团体聚会中、甚至表现在普通民众的一般交流中。另外,市民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不是一次性的僵化的、一时的、革命的,而是动态的、长期的、建立在和平基础上的。因为,市民社会在最初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中取得胜利后,就会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民主自由的要求,这种提高了的要求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制度改革予以回应,就是在这样不断重复中,国家与市民社会形成了良性的二元互动关系,在这样的良性互动中,国家的权利逐步萎缩,民主自由等权利逐步得到更多的保障,法治也由此逐步催生出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亦相应的不断演进。

以乡村社会为例,我国法治重点和难点以及未来在农村,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 我国农村地区并未完全实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在我国农村的建构仍有很长的路。 我国农村身份特色浓厚,凡是都可能涉及到身份,身份作为控制手段及获得利益的资源,这严重违反了法治的公平和均衡原则,为农村法治的实现设置了路障。目前,“农民”这个词以退去了以往的政治色彩,反而是一种被歧视和弱势的标签,从而给社会造成一种观念,农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中无足轻重。因此,转变农民身份及其角色,尽快把“农民”身份转变为“市民”或“公民”,从而让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法治社会中具有主体性地位,避免传统意识中的“百姓”、“义务”观念左右村民的行为取向,即不应把他们作为制度强制的对象,而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互动的模式来讲,一方面需要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崇尚法律及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改革户籍制度,加强法律制度供给,优化法律在村庄的运作技术,通过两者相互博弈与合作之方式,实现市民社会、法治社会之建设。

(三) 法治教育之革新

从法治社会的探讨中,可以了解法治在法学上的真正含义,并非仅在限制人民权利、要求人民守法,而是着重在限制政府权力、要求政府守法,而进一步保障人民权利。因此,政府须守法,才是法治在近代以来发展的实质意义。至于人民也要守法,毋宁是因为法律已划定了人群的分际,个体为避免侵害他人权益,自应遵循。法治在我国社会能否实现,在于人民真正形成法律意识,这有赖于法治教育的实践。在我国,社会观念与实证法规范难以相容,法治内涵无法在本土落实,由来于传统儒家思想的法律观。而且,法治观念在我国社会的通俗意义,被窄化为人民的守法义务,更是百年来权威体制与管制文化的遗毒。就此而言,如果法治观念能在我国人民心中植根,进而缩短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差距,成为人民一生永恒遵循的信念,法治即可超越世代的更替、法制的变异,成为人民及国家的基本价值。如此一来,法律意识才能在我国获得坚实的基础,而永久存续。所以,由作为未来公民的学生着手,加强法治教育在学校的正确实施,是实现我国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四) 法律继受之融合

我国继受欧陆法历经一百年的今天,受到许多不同法制的影响,我国法律的现状一直处于“外来法”与“本土法”的继受与融合当中。从实定法律的角度来说,或可说已经全面西化,但是从法文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是人与人间互动沟通之后的结晶,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行动以及法律解释是否已经全面西化,成为一个疑问。百余年来西方法律对于我国法律具有强势引导的地位,在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之下,我国法律到底具有何种特色及发展之方向,极具探索之价值。

本文以人权为例,论证法律继受之问题。许多研究从哲学的观点切入,以便论证人权的普遍性或文化相对性的问题,具体议题上,特定的国家行为或社会实践,经常被指责为违反人权。这场辩论经常出现在以下场合:国际组织的国际会议、国际援助的计划会议、社会精英对于社会大众的人权论述,甚至是全球化世界之下许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merry称这些为跨国流动的特定领域,也就是全球与本土行动者之间的接合界面。再加上全球化媒介数量以及影响力的增强,这场辩论的强度不断强化。让我们思索,真的有国际人权法所指涉的普世人权,有待商榷。extra rempublicam nulla iustitia:国家之外,无正义可言。 在人权普遍受到重视,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践方兴未艾的今天,所谓人权的贯彻与保障,乃至于人权的内涵与标准,仍然无法摆脱这句话所遗留的宿命,至少一定程度而言。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拥有不同的成长轨迹,应具有人权图像之差异性。当今广泛而深刻地对人权保障机制之探讨,其兴盛于西方的近代晚期。其原因,是工业化社会之政府变得过于强大,对个人的威胁日益严重。 但其并不意味着,我国尚未意识到这种变化,以及不会或不想认可这套制度。我国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保证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目前,“中国梦”的提出,引领着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懈追求,努力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些都昭示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我们亦应清醒的认识到,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人的权发展道路。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一个国家适合走什么样的人权发展道路,应该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决定, 我们应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界定人权的本土实践方略。

五、 结语

人是国家之目的,国家是为了人而存在,并非是人为了国家而存在。这种思想是近代立宪主义所追求的。因此,人民基本权利写在宪法最前沿,成为明白揭示宪法灵魂的立宪之道。之后,再经由国家组织的设计,去维护与实践这个宪法灵魂。而存在人民基本权利与国家组织设计的桥梁,就是法秩序。换言之,在法治社会之下,国家所有的公权力行使,包括立法、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内,都应受到宪法上基本价值秩序与人民基本权利的拘束。同时,所有对于法律的信赖,都是基于一种保证,就是权力行使者并不是不会误用它,不想误用它,而是不能误用它。而要使权力行使者不能误用它,即需要有普遍于公民社会的法律意识,以拘束统治者权力、保障自由,亦即法治的意识。法律意识乃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之关键,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亦须民众用心去感念与维护。

注释:

①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②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何家弘主编.法学家茶座(第一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③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129.

④徐振雄.从“典范转移”观点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现代法律价值.月旦法学杂志.1999(53).

⑤许育典.法治国在台湾的建构与实践.战斗的法律人:林山田教授退休祝贺论文集.2004年版.第316页.

⑥bernd ruthers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⑧胡旭晟.法律的道德历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120页.

⑨詹炳耀.资讯伦理与法律.旗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8页.

⑩林益山.情、理、法三者之和谐性.中兴法学.1970(6).

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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