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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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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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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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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亚·奥特罗目前是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的委员,并服务于克雷斯吉基金会(kresge foundation)、公益基金会(public welfarefoundation)以及development alternatives inc。她曾就职于bread for the world,也曾服务于卡尔弗特基金会(calvertfoundation)、美洲基金会( the inter-american foundation)、美国和平研究所(u.s. institute for peace)以及孟加拉国brac。

中脉1.2亿投资饮用水项目

2013年12月26日,恰逢毛泽东诞辰120周年。致力于打造“中国养生第一水”的巴马中脉寿乡矿泉水有限公司开业仪式暨巴马百岁源饮用水项目竣工投产庆典隆重举行。中脉国际副董事长周希俭在致辞中表达了对中国饮用水行业发展前景的看好,同时也表达了对巴马百岁源饮用水项目未来发展的愿景:打造中国第一养生水品牌,让更多的消费者喝上健康好水。

据悉,巴马百岁源饮用水项目投资总额达1.2亿元,厂房面积6000多平方米,项目竣工投产预示着中脉道和系统产业化向饮用水行业正式迈进,其项目的发展更象征着中脉道和系统产业化领域的无限宽广。

康婷澳洲分公司成立

近日,澳洲康婷公司在墨尔本正式注册成立。全称为:australia kangting pty ltd (澳大利亚康婷公司)。新成立的澳洲公司已经同悉尼最大的原料商建立了合作关系,该供应商将会通过澳大利亚康婷公司源源不断地为国内市场提供澳大利亚精华原料。

康婷公司董事长刘小兵在墨尔本成功注册了康婷分公司之后,又为康婷经销商购置了临海豪华别墅、最新款豪华游艇、豪华轿车以及休闲娱乐等设施,以此鼓励奋战在一线的经销商。澳大利亚康婷公司的成立预示着康婷公司海外市场将逐步拓展开来。

联合国妇女署授予玫琳凯奖项

近日,联合国妇女署在北京授予玫琳凯“年度女性发展贡献奖”。这是国内首个以倡导性别平等、关爱女性成长为宗旨的公益奖项。

1995年,玫琳凯来到了中国,在华18年来,玫琳凯中国秉持着“丰富女性人生”的企业使命,通过提供事业机会,帮助数十万中国女性通过销售化妆品获得收入增长和能力提升。2001年,玫琳凯启动了玫琳凯女性创业基金,为中国广大女性实现自身经济的独立,甚至为社会创造价值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对于此次获奖,玫琳凯(中国)公关总监周立羽表示,玫琳凯期待更多女性能因大家的共同努力,收获美丽的蜕变和丰富的人生!

商务部领导再次参访克缇总部

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高燕携两岸经合会代表团参访克缇国际集团台北总部,双方就如何进一步促进两岸经贸建设与交流等话题展开讨论。

近年来,商务部多位副部长曾亲率代表团赴台参访克缇国际集团以及克缇在上海的总部和生产、培训基地,商务部领导们对克缇“健康·美丽·永续·博爱”的企业形象和美好理念印象深刻,而此次两岸经合会代表团再次来到集团国际总部对克缇的发展给予指导,这传递出他们对克缇的认同。克缇也因此充满信心,表示必将再接再厉、义无反顾,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新时代参加百人诵经典迎新年活动

2014年1月1日,“百年太学府 唱响弟子规——国学圣地百人诵经典迎新年”活动在北京国子监隆重举办,公司总经理黄永刚、副总经理刘世恩应邀出席。

多年来,新时代公司十分重视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举办了系列儒学知识讲座、重阳节敬老等活动,倡导学习《孝经》、《弟子规》等经典著作,持续推广体质养生等中华养生理念,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之路。

古润金获评“2013cctv年度慈善人物”

2013年12月1日,由中央电视台举办的2013“cctv慈善之夜”颁奖晚会在中央电视台总部录制。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再度受邀出席晚会,并和李连杰、濮存昕、曹德旺等其他9位嘉宾共同荣获2013“cctv年度慈善人物”称号。

这是继2013年10月22日出席“cctv慈善之夜启动仪式”并作为中国慈善年度高峰论坛演讲嘉宾之后,在权威媒体以及慈善组织对完美公司和董事长古润金为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高度肯定。

炎帝生物日化车间启动 年产值超15亿

12月的株洲依旧暖日融融,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生产中心——日化车间的建设现场亦是一片热火朝天的施工景象。

自成功获牌后,炎帝生物销售业绩不断增长,业务版图不断扩张,市场上对于安全可靠产品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环境下,公司决定兴建自己的日化生产车间,从源头上保证产品的安全高效,保证公司产品的高质量、高品质,真正打造属于中国民族的优秀企业。

太阳神第四届卓越领导人研修班落幕

2013年12月28日~30日,太阳神在东莞东坑中凯国际酒店隆重举行了“广东太阳神集团第四届卓越领导人研修班”。广东太阳神集团副总经理朱厚丞结合太阳神十年的发展历程,高度概括了支撑太阳神直销事业走到今天,获得骄人成就的最关键、最核心的三大要素:理想主义、道德主义、理性主义。

他希望,全体太阳神人都能够认真思考和总结十年的宝贵经验,继续坚持和坚守“三大主义”,一起创造个人人生和太阳神直销事业的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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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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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处理“齐二药”案21名责任人 近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有关责任人。 会议听取了监察部关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案件调查和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对21名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吊销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鹿胎丸等4种假药被紧急查处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排查标志为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胎丸”(水蜜丸)和规格为9克的“参桂鹿茸丸”(大蜜丸)及标志庆阳益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消妇炎康胶囊”(地址:甘肃省庆城县莲池镇118号)和甘肃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妇炎康宁片”(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泰安东路86号)。这4种均为假药。

浙江省永康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我们农民看病就不用发愁了。”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实现全覆盖,全市47.52万名农民的“看病难”有所缓解。
为做好农民体检工作,该市各中心卫生院建立了农民体检中心,并建立了联村医生制度,要求每个联村医生都要固定联系几个村,对体检中发现问题的农民每月定期上门进行免费服务,进行保健康复知识指导。同时,今年起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我国儿童食品1/3毫无营养

近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发布一项检验结果显示:对114份标示有“儿童营养食品”的产品检验发现,其中1/3的食品根本没有营养成分,1/3的食品有营养成分但未能达到标签标示的指标。

手机辐射标准有望合二为一

移动通讯制造商论坛秘书长麦可・密利根向中国力荐较为宽松的欧洲标准,并称欧美手机辐射标准将合二为一。
“美国手机辐射标准是1.6瓦特/千克,但欧洲2.0瓦特/千克限值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它对于电信行业和消费者都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保障。”
“之所以要统一这样的标准,并不是说要放松对手机辐射的限制,而是因为2.0瓦特/千克在科学的意义上更稳健,更合适。”密利根说。




世卫组织称24%的疾病
由环境因素造成

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在日内瓦发表的《以健康环境预防疾病》报告中说,世界上24%的疾病病例由可以避免的环境因素造成,预防与环境有关的感染风险,每年可以挽救400万人的生命。
报告说,世界最不发达地区大约1/3的死亡和病例由环境因素造成;5岁以下儿童的病例有33%是环境因素造成的;如果改善对环境的管理,40%的疟疾死亡病例和94%的痢疾死亡病例可以避免,这两种病是全世界儿童的主要“杀手”。
受不良环境因素影响的疾病主要有痢疾、下呼吸道感染、疟疾和意外伤亡。报告指出,现在可行的减少这类疾病的措施包括:改善家庭储水和卫生条件;使用更洁净安全的燃料;更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有毒物品;改善水资源管理。世卫组织代理总干事安德斯・努德斯特伦表示,这份报告是在全世界百余位专家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的,该报告在确定环境与健康关系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日前正式启动

为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科技部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纲要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一计划的核心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中医药进入国际医药保健主流市场,进而成为造福全人类健康事业的重要力量。”
另据介绍,来自全球范围的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将组成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专家委员会,统一协调计划的重点领域和实施方案。

我国将对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进行调查

由中国性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将于近日拉开帷幕。本次调查将通过网络、短信评选出“最具影响力性健康产品”、“最具影响力性保健品”、“最具影响力成人用品”等相关健康产品。
我国性健康产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产业,产业规模和总容量都在不断扩大。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殖健康水平的背景下,性健康产品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在生殖健康定义所包含的内容中,“满意而安全的性生活”、“获取生育调节方法”、“预防性传染病感染”这几方面,都需要性健康产品参与其中。
性健康产品的市场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制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行为,假冒性保健产品,违规虚假广告和违反价格政策、暴利欺诈的行为等等,给公众的健康带来了危害,同时也阻碍了性健康产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性健康产品市场,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属下中国性学会和主流媒体的作用,中国性学会联合了包括中国保健杂志、人之初、性健康、医疗保健器具、凤凰医药周刊、新快报、中国性科学、精英健康等二十多家国内主流媒体,发起举办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活动。并指定无忧健康网(http://2006.51kang.com)为本次活动的官方网站,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公司为短信服务提供商。
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与中国性学会举办的广州性文化节、性科学高级论坛、中国性健康产业专题研讨会互相呼应,成为中国性健康产业的助推器。

杨杰因学术造假行为被同济大学解聘

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原院长杨杰因涉嫌学术造假,今年3月21日被免除院长职务;经查实,杨杰确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同济大学于6月20日再次作出决定:终止与杨杰的聘用合同,并同时解除其同济大学教授任职职务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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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三

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启动 暗示中国经济什么问题

2015年05月14日 06:51来源:凤凰财经 作者:小报告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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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国务院还未公布本次大督查的具体内容,但从中国政府网披露的消息可预知,简政放权将是督查工作的重心。

【相关报道】

国务院: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国务院:推广ppp项目模式 鼓励项目直接融资 国务院:鼓励企业提升网速40%以上 推流量不清零服务 国务院推动重大项目尽快开工 但求无过官员要被问责 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就要开始了。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在5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部署了本次大督查的相关工作。“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督查不要怕得罪人!督察组下去要担负这个责任,该办就办,奖罚分明!”李克强说。

李克强强调,督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完成,用督查让政策“落地”。

虽然目前国务院还未公布本次大督查的具体内容,但从中国政府网披露的消息可预知,简政放权将是督查工作的重心。

首次督查为稳增长起关键作用

去年6月25日,国务院派出8个督查组,抽调100余人,分别对27个中央部委及16个地方省市展开了为期10天的督查。这场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题的大督查,规模空前,规格“史无前例”。

16个地方省市包括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北、江苏、山东、上海、浙江、辽宁、黑龙江、北京、河南、陕西、四川和重庆。27个中央部委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民政部、人社部、文化部、卫计委、保监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扶贫办、质检总局。

首次国务院督查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被列为19项重点督查事项之首。发放给受督查部委及省区市的调查问卷中,10项问题的前4项均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

据中国政府网披露的部分消息显示,督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资料、发放调查问卷、分组走访调研、进行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

督察组进驻住建部时指出,去年至今,住建部才取消和下放2项行政许可,“进度滞后,贡献率低”。7项非行政许可拟全部转为内部管理事项,这“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等多个问题。住建部前部长姜伟新坦言:“这点到了我们工作不足中的要害。”

作为民政部选派的三名督查工作者之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每天早上七点会准时从家里出发,带着厚厚的材料赶赴受督查部委。晚上七点左右忙完后,他还要赶到单位处理部里的工作,回到家时,已是晚上十点后。“地狱般的充实日子”,詹成付用这样一句话来描述为期10天的督查工作。

7月16日,总理听取了督查组和第三方评估单位的汇报,会议也对在督查和第三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即使如此,督查并未全部结束。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又派出4个回访督促调研组。半个月后的11月27日,中办、国办联合对地方再次进行督查。

在今天的国务院常委会议上,李克强总结称,“现在看,去年上半年的督查是有效的,对全年经济保持合理增速起了关键性作用。”

经济下行督查需更接地气

昨日,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4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1-4月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均不及市场预期,并处于多年来的低位。1-4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6%,新开工面积同比降17.3%,商品房销售面积2638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546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2.7%。1-4月投资增速创下2000年12月以来最低,消费增速为2006年2月来低位。

此外,央行数据显示,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8.0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低1.5个和3.1个百分点,创下历史新低。

汇丰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屈宏斌表示,四月份经济数据令人失望,数据显示经济下行压力加剧,亟待宽松。国务院再次部署大督查,证明中国经济远未触底,高层将采取更大动作稳增长。

李克强提出,此次督查不能光靠“听汇报”,还要“下去看”。各督察组既要找创造经验的好典型,正面引导;也要狠抓不作为的坏典型,惩前毖后。

与首次督查主要通过座谈会“听汇报”相比,“下去看”料将会成为此次督查工作的重点,督查工作会更加接地气。

李克强强调,督查不仅要“督”地方,也要“督”国务院各部门。要突出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展开,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梗阻与障碍。“国务院定了新规:常务会通过的文件,7天内下发。你们部长办公会的文件几天能下发?部门联合协调的文件几天能下发?各地方、各部门都要主动作为、提高效率,真正‘动起来’。”

“该处理的要处理,确实不作为的,国务院通报批评,责令他向国务院做检查!”李克强说。

从季度gdp走势来看,去年二、三、四季度gdp增速分别为7.5%、7.3%和7.3%,今年一季度gdp增速降至7.0%。本次大督查能否促进经济企稳回升,还需拭目以待。

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四

(一)体检

参加面试考生全部参加体检,时间定于2月24日(星期五)进行,请于当天早上7:00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门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承担。

(二)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面试考官组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1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一般不高于15%)

联系方式:010-88659818(电话)

010-88659862(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点击下载

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doc

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意报考证明(样式).doc

3.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待业证明(样式).doc

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人事司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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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五

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珠海将建数字化校车管理系统

珠海今年拟对现有校车管理系统全面升级。昨日上午,珠海市召开20xx年全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据介绍,去年珠海教育系统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校园安全情况整体良好。

珠海市副市长阎武在会上指出,20xx年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将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专项管理,防溺水综合治理以及学生欺凌与暴力专项治理,并持续开展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排查治理,筑起学生和学校的立体式防护网。

据了解,今年珠海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新建数字化校车管理系统。新建的珠海市校车管理系统具备的功能主要有:通过车载智能识别装置、卫星定位、视频监控及车载对讲等设备,实时了解掌握校车使用状况、位置及运行轨迹;在驾驶员和照管员违规违章或出现突发情况时自动报警;实时远程监控校车车内信息和图像,并能与校车内人员实施互动。目前,珠海已经在600余台校车上安装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终端,系统具备卫星定位功能,可对校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今年珠海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还将探索上下学期间学区民警就近在校园周边执勤制度,建立健全涉学校涉学生警情即时通报制度和定期分析研判机制,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

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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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

7月1日,国新办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

第一,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它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筑牢了在香港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第二,是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新标志。它标志着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用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权利,牢牢把握香港局势发展的大方向和主导权。第三,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它要惩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充分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权力自由,将发挥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作用。第四,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在香港听取各界人士对这部法律起草意见时,许多香港朋友表达了“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的观点。这部法律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

国家卫健委:5万余份食品等样品病毒监测结果均为阴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副司长张志强

7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农贸市场防疫与监管相关工作发布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副司长张志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食品与新冠肺炎的关系,专门部署开展国内外相关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研判风险、警惕防范食品传播新冠病毒的可能。6月,北京新发地市场食品和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以后,迅速在全国各地部署开展食品中病毒污染的监测工作,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领导下,依职责组织做好食品中新冠病毒污染的应急监测,重点对国外进口、冷链运输、冷藏保存和销售的水产品以及肉类食品开展专项应急监测,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我们要求各地迅速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及时通报报告。

据介绍,截至7月2日,浙江、云南、河南等地报告5万余份食品等样品病毒监测结果,均为阴性。

中国气象局:6月全国平均降雨量较常年同期偏多13.5%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副司长王志华

7月3日,中国气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王志华介绍,入汛以来,截至6月30日,全国平均降雨量为221.4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多1.6%。其中,6月全国平均降雨量为112.7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多13.5%,南方地区平均降雨量为226.7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多14%,但降雨时间空间分布极为不均,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了持续性强降雨过程,遭遇较为极端的暴雨天气。

入汛以来,南方暴雨过程频发,共出现12次大范围强降雨过程。6月以来,南方地区近60%的县(市)出现了暴雨天气。从6月2日起,南方强降雨带一直持续,中央气象台连续31天发布暴雨预警。

6月份,全国气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累计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4.3万余条,其中,暴雨、雷电的预警信息发布数量均比过去三年同期增加43%左右。

外交部:中蒙将启动运行中蒙边境口岸“绿色通道”

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

7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赵立坚表示,7月3日,中蒙举行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第二次会议,宣布建立并启动运行中蒙边境口岸“绿色通道”。双方外交、交通、商务、卫健、海关、移民等部门参加。会上,中蒙双方就“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达成一致,并同意近日启动运行。

“绿色通道”包括人员和货物往来两大部分。人员适用对象为两国从事陆路跨境货运的司机,从事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等领域以及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急需必要工作人员等。同时,双方将优化口岸工作流程,加快检查速度,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建立实施中蒙“绿色通道”将从制度层面保障双方必要急需人员往来,扩展货物贸易,有利于双方更好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重大合作项目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6月底全国家政公司复工率达90%以上

商务部服贸司司长冼国义

7月7日,商务部举行关于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网上专题新闻发布会。

在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商务部服贸司司长冼国义表示,我国家政行业从业人员已超过3000万。这次疫情对家政服务业冲击很大。推动家政服务业复苏,对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已经出台增值税减免、社保费减免、房租减免、优惠利率贷款等多项政策,均适用于家政行业。商务部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另一方面整理和发布了家政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分区分级分类推进复工营业。

从目前情况看,家政行业总体上正在加快复苏。复工率在逐月提高,6月底全国家政公司复工率达90%以上,大中型家政企業均已全面复工,营业收入同比降幅逐月收窄。互联网家政企业在恢复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据监测,一些互联网家政企业4月底已恢复至上年同期正常水平。

外汇局:6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总体保持平衡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王春英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6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情况答记者问。

据介绍,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23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106亿美元,升幅0.3%。

6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总体保持平衡。受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流行、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刺激政策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复杂,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在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各类经济指标出现边际改善,经济形势正逐步向好的方向转变。往前看,我国将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增长保持韧性,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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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七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下文是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基本概念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 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区、 单体住宅楼、公寓、 别墅、 度假村等, 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设备和公共场地。

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这类物业又可大致分为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商服物业是指各种供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建筑场所,包括购物广场、百货商店、超市、专卖店、连锁店、宾馆、酒店、仓储、休闲康乐场所等。办公物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管理人员(白领)办公的场所,它属于生产经营资料的范畴。这类物业按照发展变化过程可分为传统办公楼、现代写字楼和智能化办公建筑等,按照办公楼物业档次又可划分为甲级写字楼、乙级写字楼和丙级写字楼。商业物业市场的繁荣与当地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相关,特别是与工商贸易、金融保险、顾问咨询、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这类物业由于涉及物业流通与管理的资金数量巨大,所以常以机构(单位)投资为主,物业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间进行经营活动,并用部分经营所得支付物业租金。

工业物业是指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使用空间的房屋,包括轻、重工业厂房和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房以及相关的研究与发展用房及仓库等。工业物业有的用于出售,也有的用于出租。一般来说,重工业厂房由于其设计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艺流程要求和设备安装需要,通常只适合特定的用户使用,因此不容易转手交易。 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计算机、精密仪器制造等行业)用房则有较强的适应性。轻工业厂房介于上述两者之间。

其他用途物业,除了上述物业种类以外的物业,称为其他物业,有时也称为特殊物业。这类物业包括赛马场、高尔夫球场、汽车加油站、飞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物业。特殊物业经营的内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许可。特殊物业的市场交易很少,对这类物业的投资多属长期投资,投资者靠日常经营活动的收益来回收投资、赚取投资收益。这类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国家规定最高为 50 年。

最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何写八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宣贯资料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是: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求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待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做到: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安全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求做到:

1、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3、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种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求援体系。

1、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求援基地建设。

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3、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加强政策引导:

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的产业政策。

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3、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十、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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