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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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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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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范本一

您好!

我是业务员xxx,我在我们银行里做业务员的几年里,我自认为我没有为我们的银行做出什么好的业绩,所以看到自己这样的成绩,我很惭愧,我思虑了很久,我觉得我不适合做业务员工作,所以特来辞职。

我进银行不是一年,而是将近有五年的时间了,这个时间已经不是一个很短的时间能够说的了的。我们银行的业务员是有任务的,但是我不管是月季业务,还是年业务,我都不能达标。其实我的组长已经跟我说过多次,让我努力一把,把业务跟上来,不然长期的话就有可能被辞退的机会。我其实是知道的,只是就算我努力了,也没有用,因为我总是会比其他人要差,这个时候就不是我不努力就能说的了,这究其根本还是我自己的原因。我想还是我自己努力不够,不然为什么我那么努力,但是还是没有回报。

五年很长了,我的业务就没有做好过。我一直都是垫底的存在,其实行里已经有人在说我了,之前我是觉得我可以,所以才不在乎,可是现在我就不这样想了,因为这是我根本就不能适应业务员的工作。我不能与客户顺利进行交流,即使机会放在我面前,我还是抓不住。这是我个人性格使然,是我没有那个勇气去做好业务工作。银行业务很重要,我却什么都帮不上,那银行招我来工作有什么用。这一份工作我从拿到开始,就一直珍惜着、努力着,可是结果永远都不是我想要的。一个员工要是连工作达标都做不到,留在这里的意义在哪?

我只要一想起自己这一些年,我都没有成绩,我就觉得愧对银行,愧对您。我不能容忍自己在自己的岗位上没有功绩,这说明我就是没有能力。那既然我不能在我岗位上做出银行和您想要样子,我怎么可能还会想要继续留下来工作呢?我不能,因为我要脸,我厚不了脸皮强留自己。虽然说我以后不会在银行工作了,但是依旧感谢您的宽容,让我在这里工作这么久,是您在我灰心的时候鼓励我了,所以我才有那个勇气工作到现在。

我遗憾不能为您、为银行效力,请领导谅解,我必须做这个选择。辞职才是对自己、对银行都好的选择,我相信您肯定能够感受到我的艰难,一份工作是自己一定做到基本的标注才行的。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精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范本二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4年已经过去了。在本人参加工作4年的时间里,受到领导和各位前辈多方面的关心和照顾,在工作上亦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指导,我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以下是我的述职报告。

本人系__银行__分行员工,2011年8月参加工作,任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岗。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4年已经过去了。在本人参加工作4年的时间里,受到领导和各位前辈多方面的关心和照顾,在工作上亦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指导,我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国际业务部是负责分行外汇政策的落实和与的专业管理部门,是日常的国际结算工作和风险和内控的日常管理职责部门。本人所在岗位,主要负责日常的审核单据;为贷款审批部门提供打包贷款和押汇贷款业务的专业指导意见,并在贷款发放后,及时注意最新动态,在业务层面上出现可能导致无法还贷的风险点时,及时向信贷员和信贷支持中心做出风险提示;另外负责国际间银行通讯系统(即swift系统)的信息收发工作。6月份中旬,新增添了一项工作:信用证项下和托收项下的收汇,包括了出具联系单告知会计部门入帐,和在有贷款的前提下做出收汇还贷款的提示。

此外,兼职本部门信息安全员,负责部门电脑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感慨万千,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发现了许多不足。在2011年结束之际做个小结,以此鞭策自己在今后工作中表现得更好。

进入华夏银行的4年多时间里,在领导和前辈的关心照顾下,本人抱着谦虚好学的态度努力工作,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基本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本人是理科本科学生,踏上工作岗位后接触全新的银行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过程不仅是专业的换位,更是一种思考方式和学习方法的换位,在单证岗位上,本人认识到认真的学习、正确的方法、严谨的态度、积极的沟通、努力的思考,才能获得最准确的审单结果和最高的工作效率。也正是银行业这种对我而言全新的工作,提供给我一个全新的学习机会,在华夏优良的成长环境下使我能够养成在每一天的工作生活中不断学习和获取新的知识,努力了解银行业、金融业的运行规律,把所学所悟的点点滴滴运用到实际工作岗位工作计划中。

正是由于以上的认识,本人在过去的时间里努力向各位前辈学习业务知识,严谨认真的完成了本职工作。努力地养成着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近来的工作使本人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良好的工作习惯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工作的条理性上,对工作效率也有很好的提升。

从事新的收汇工作,需要牢记工作的要点,从简单的入手,由浅入深,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渐掌握其中的窍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今后还将继续努力。

国际业务部单证岗是一个需要责任心与耐心的岗位,我坚信能胜任岗位并做出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也将继续努力,成为更优秀的一员。

精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范本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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