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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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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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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一

中青年教师公派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办法

(试行)

(沪二工大人[2005]262号)

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加强学校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使选派工作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加速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 有利于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重点支持重点学科建设、教学高地建设的人才培养,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签约派出”的办法。

第二条 选派对象及要求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业务能力强,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近两个考核中获得过一次及以上的校级优秀或类似荣誉,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五年以上。2.选派审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足岁。

3.外语合格,或经历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专业的学术交流。

4.身心健康,符合出国学习工作的规定标准。第三条 选派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向学校人事处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后递交所属部门。

2.所属部门推荐。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所属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填好的《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和《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表》以及两位同行专家推荐信一并报学校人事处。3.学校选拔。校党管人才办公室全体成员和外事办公室主任对申请者进行面试, 综合申请者材料、基层单位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信,以及面试结果,提出选拔意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向被选定人员颁发《公派出国对外联系通知书》。

4.对外联系。纳入校际协议的公派出国项目,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并通知出国人员。其他出国人员应在接到《公派出国对外联系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自行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成行者,公派留学资格将视为自动放弃),随后的公派出国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资助经费范围及方式

1.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护照费、签证费及本人自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至国际机场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由学校按规定支付。2.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按实计)及在外生活费(按学校同意资助的时间范围)参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由学校支付。

3.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前,学校先将公派出国(境)时段生活费的50%以人民币输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银行卡中,待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再将其余生活费以人民币输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银行卡中。

4.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除生活费以外的费用,凭发票经人事处长签字,按学校财务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规定的派出期限内,享受政府工资与补贴,停发学校自行制定的岗位津贴、补贴、奖金等。

2.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只保留公职,不再享受政府工资与补贴。3.按期回国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从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 恢复执行学校自行制定的津贴、补贴与奖金。

4.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回国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从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 恢复执行学校自行制定的津贴、补贴与奖金,以及政府工资与补贴。

5.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停发或不再享受的各类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回国后不再补发。

第六条 回校报到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到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报到,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并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办。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1.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出国(境)机票一经确认,本人须将确切离境日期通知校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所属部门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任务、并提出严格的要求,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公派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两周内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向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汇报情况一次,并告知境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两个月与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联系一次,汇报工作、学习情况;回国后两周内向学校人事处、外事办和所属部门提交出国(境)书面小结,并由所属部门安排作专题报告和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的论文;以上要求均作为有关的考核内容。

4.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变更出国(境)国别、人员身份,一般不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自行变更出国(境)国别、人员身份或逾期不归者按聘用合同及出国(境)协议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5.如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可在原定出国(境)期满前两个月内书面向人事处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八条 其他

1.学校其他中青年骨干人员的公派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2005年12月26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科带头人培养以及促进学术骨干教师成长,学校进一步完善教师进修培训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自身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一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造就一支优秀骨干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校每年安排进修培训经费,资助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为了使师资队伍建设落到实处,各学院(中心、部)要按照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部门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需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需要,进修培训经费重点资助学科专业带头人、工作认真负责并且在学科建设与专业发展上有较突出成绩的骨干教师、以及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四条

学历学位提升进修项目

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学历学位进修包括攻读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与博士学位等。第五条

访学进修项目

为促进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成长,提高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访问进修。访问进修包括国外访学项目、国内访学项目和产学研计划项目等。

第六条

各类培训项目

为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项目,包括课程进修、岗位实践、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校内培训项目

为使新进校的青年教师能更快更好的成长,学校将每年安排新进教师校内培训和实施新教师培养计划。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为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更有效,经费使用更合理,学校应制定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每年10月份学院(中心、部)应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并上报人事处,学院(中心、部)应按照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安排教师进修培训,如果教师进修培训计划需要改变,学院(中心、部)应在当年度的5月前将调整后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

第九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首先由本人向所属学院(中心、部)提出申请,学院(中心、部)签署意见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以后学校与教师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确定教师所参加进修培训学校资助金额。教师所参加的进修培训没有得到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将不资助经费,坚决杜绝事后审批的做法。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部)应有专人分管负责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督促教师进修培训规划的落实,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完成本部门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年度总结,于11月底之前将总结提交人事处。

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经费(简称培训费,下同)包括学费(进修费)、生活补贴、往返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学费(进修费)管理

1、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所需学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2万元),本人承担三分之一。

2、教师做国外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其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额承担、或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3、教师参加一般短期进修培训,其所需学费(进修费)由学校承担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2000元),本人承担二分之一。若需学校承担超过二分之一的学费(或超过2000元),学院(中心、部)应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教师岗前培训、参加社会实践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修教育理论,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管理

对于脱产参加国外访学、国内访学、产学研计划的教师,其校内津贴、交通贴等停发,学校将以生活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给予生活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

1、对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进修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进入上海高校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计划的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8千人民币以及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学校批准,本人自己联系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在国外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6千人民币以及数额相当于其本人校内每月岗位津贴标准的生活补贴。获得对方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其生活补贴根据对方资助的金额做相应的扣除。

2、对于国内访学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校内每月各类津贴之和的生活补贴。

3、对于参加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教师,在参加产学研践习期间学校给予每月数额相当于其校内每月各类津贴之和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一次往返差旅费的报销,以及签证费、保险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未完成预期学业,所发生的培训费由本人承担。在服务期内辞职等各种原因离校,教师按协议需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应赔偿的培训费 =(培训费)/5×(5-进修完毕后已服务的年限)。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三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研[201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

(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

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

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 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三)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3.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4.须为研究生开设课程,负责导师课程的教学和必修环节的考核,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5.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对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部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

6.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企业导师不少于2次;

7.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津贴,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8.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

9.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0.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正确处理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1.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进行一次。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增选或调整导师。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导师)资格申请表》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企业导师)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推荐,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按照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导师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同意票者,确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部颁发聘书。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三)培训主要采取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形式。

(四)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预算。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一)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每3年进行1次考核(其中,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教学单位(学院)负责考核,研究生部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考核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三年来履行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情况和导师的科研水平与能力等方面。

1.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或未达到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企业指导教师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教师可续聘上岗。

(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三)因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在全市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

第十二条 凡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要重新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须按照程序重新遴选。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一)导师一般在1个工程领域指导研究生。

(二)临近退休年龄,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一年内不能毕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限。

(三)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至3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3个月至1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部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1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

(四)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导师,或研究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导师的,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安排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学院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由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六)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即停止招生,直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如申请续聘,需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第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2年4月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四

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培养教师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参加学历进修 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教师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必须参加学历进修。若在本校电大参加学历进修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其学习费用,在其他学校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2、鼓励在编在职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1)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经过学校批准,考取者,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为学校服务不少于五年。

(2)经学校批准报考且签订服务协议的教师,研究生学习进修毕业后能履行服务协议,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培养费发票凭证,学校在其毕业后的五年期间每年为其报销培养费3000元,共计15000元。若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必须退还学校已经报销的培养费,同时赔偿学校人才培养损失费,非脱产进修的教师赔偿20000元,脱产进修的教师赔偿50000元。

(3)非脱产进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在读研究生,享受其他正式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脱产进修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校发放的福利待遇,扣除学习月份以后发放。财政发放的基本工资和保险补贴等不受影响。

(4)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研究生学历进修的教师,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脱产进修,否则按照无故旷工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3、鼓励本科学历教师参加第二本科学历进修。凡参加这类学历进修的,且学成以后能够担任专业基础课教学或者专业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凭学历证书和学校有关处室的鉴定意见,学校全额报销其学历进修期间的学费(不含其他费用)。

二、教师参加上级培训

1、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教师业务培训。原则上每三年左右时间,所有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培训不少于一次。教师培训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必须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师培训情况,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参加市级各类培训的教师由教务处商有关专业部确定。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类培训,在教师申报的基础上,由专业部初步推荐培训人选。新课程培训、技能大赛培训、课题负责人培训等时间不超过10天的专题培训,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参加培训;领军人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实训基地负责人培训、品牌专业负责人培训等重点工作培训,报校长批准后参加培训;出国培训的教师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培训的教师,培训结束后,必须向教务处交验学习笔记,培训中如果有考证项目,还要交验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上交培训总结一份,并且安排在教研组内交流或者在教师业务学习时面向全体教师汇报。教师在参加培训期间,应该积极主动地和其他兄弟学校的参培教师沟通交流,了解职业教育的发展态势,虚心学习兄弟学校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技能大赛、对口单招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4、凡经学校推荐参加上级培训的教师,在交验学习笔记、资格证书(如果有)、交流培训总结以后,凭发票报销交通、住宿等学校应该承担的相关费用。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费用支出较多的,学校与参培教师共同承担,教师承担培训经费总额的10%左右,最高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5、学校只推荐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其他学术机构及行业企业牵头主办的培训活动,学校原则上不参加。

三、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1、校本培训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以学校为基础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模式。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校本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更新人才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技术。

2、校本培训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科室组织实施,教务处、实训处、专业部积极配合。培训的选题在服从市职教教研室统一安排的前提下,从师德修养、教育理念、课程改革、创新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考虑。校本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两种形式,集中培训既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与教研活动结合进行,考勤要求按照学校的集会考勤制度执行。

3、除了参加学校的集中培训,教师必须结合本职工作自主学习,每个学期必须上交一份教学工作总结,上交不少于5000字的业务学习笔记,至少上交一篇教学研究论文。教务处要认真检查教师的教学工作总结,没有按时上交教学工作总结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学质量考评。教科室要如实记载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认真检查教师的业务学习笔记和教学研究论文。新教师中的非师范类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再安排课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聘教师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授名单篇五

(二)短期进修培训

1、由学院选派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部委、厅湖南软件职业学院 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进修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并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的原则

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的原则。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进修、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紧密结合专业建设需要的原则。进修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各系专业建设需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拓展专业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教师进修培训的专业必须符合教师现从事的专业或适应新专业建设的需要。

照顾重点,择优选派的原则。在选派进修培训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青年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专业教师;根据教师教学、教研和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具体人选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工处和各系提出,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进修培训的形式及条件

(一)长期进修培训

1、学位进修:在职半脱产攻读或在职脱产攻读硕、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到我院工作满一年、本科学历的教师到我院工作满两年,可申请报考在职硕士、博士,进行学位进修。

2、到企、事业单位挂职进修

各单位根据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后,可安排青年教师接受不同形式的社会实践任务,进行挂职进修。

3、出国进修

根据需要,由学院选派。

局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必须是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课教师,并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学院专业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具体选派人选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工处和各系提出,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2、单科进修班、短期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教学研讨、院内培训等,学院根据需要选派。

3、岗前培训。

凡新进我院任教的教师均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三、进修培训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办理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批:个人申请经系同意后送人事处报院领导审批。

(三)办理手续:通过学院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可办理进修培训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备案。参加各类长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参加进修培训前必须和学院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四)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必须将离校日期告知人事处,以便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恢复其各项关系。

(五)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向学院交验进修成绩、学位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经验收后复印件存入学院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四、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各系应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制定本系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确定继续教育方向,合理安排教师进修与培训。学院负责对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供政策指导。

(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院内培训。各系要充分利用每周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认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严肃学习记录、提高学习效果。

(三)建立教师培训登记制度。系是教师进修培训的责任单位,人事处是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系要建立教师培训登记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人事处收集并将培训、进修教师的毕(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技能证书复印件等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四)为保证各系培训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一般不得取消其培训任务。教师应当接受学校和系安排的培训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擅自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

(五)经学院选派、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应的进修培训协议。

(六)任何参加进修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学习计划。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擅自终止进修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七)进修培训工作的考核

1、校内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承担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合格证、结业证书,由所在系和人事处负责考核。

3、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以其进修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导师评语以及获得的毕业证、学位证书作为考核依据。

4、教师进修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进修培训的经费报销问题

(一)报销标准

1、由学院派遣参加短期业务培训、单科进修班、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者,报销全部培训学费,书本费自理,差旅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在职半脱产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在职半脱产进修攻读硕、博必须返回本院并工作满二年,在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的教师必须返回本校并工作满三年。

3、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培训,费用一律自理。

(二)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院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

2、各种短期培训未取得合格或结业证书等。

3、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等。

4、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等。

六、进修、访学、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在职半脱产进修攻读硕士、博士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须完成院系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在职脱产攻读硕、博士的教师脱产学习时间为一年,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停发,各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宜双方协议商定,学校负责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三)在湖南省计划内派遣的访问学者,原则上选派就近在湘潭或长沙高校访学,访学期间可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但须完成院系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同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

(四)挂职进修的教师,需所在系根据教学计划,在本学期安排下学期的挂职进修任务,不得临时安排,更不得因教学工作量不足而临时安排用挂职进修来凑数。参加挂职进修的教师,挂职进修结束后必须完成一篇挂职进修工作总结。挂职进修原则上就近在湘潭或长沙安排,时间以一个学期为限,同一人安排再次挂职进修的时间间隔为五年。

(五)各种短期进修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均不减免工作量。

(六)上述

(一)、(二)、(三)、(四)条均须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执行。

(七)上述情况如有异动由院务会议决定。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审稿: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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