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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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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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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一

省发改委:山东省信息中心 山东省工程咨询院 山东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山东省计划统计干部培训中心

省科技厅: 山东海洋工程研究院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省科技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省科学器材供应服务站省科技干部学校

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山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省科技厅星火办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省科技信息报社省技术市场

省民政厅:山东省荣军总医院山东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山东省青州荣军医院山东省泰安荣军医院

省司法厅:山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法学会办公室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省人事厅: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 省外国专家局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山东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省人事信息中心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省公安厅:警察学院 省看守所

省劳动厅: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山东省第二技术学院)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经济科学研究所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职业介绍中心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化工技工学校山东技师学院

山东省劳务合作公司(山东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技工学校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机行管办、省勘察院、长岛培训中心、省勘察设计服务公司、燃气安全监督站(热力管理办公室)、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山东省城建集团、山东省城建学校、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山东省建设投资公司、服务中心、山东建设报社、山东省建机公司、省监理公司、省重点实业公司

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交通厅京航运河续建工程建设办公室 山东省公路技工学校山东交通运输学校 山东省济南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青岛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烟台船舶检验局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威海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技术学院 山东省水运学校山东省交通干部学校 山东省交通厅幼儿园

山东省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交通通信中心 山东省交通医院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省水利厅:南水北调管理局 胶东水调水管理局 海河流域管理局

淮河流域管理局 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利勘测设计院 水文勘测局

水利技术学院

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

山东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

山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水产设计院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科 研 所药 管 站宣教中心 人口学校协会办公室乐达集团 省审计厅:山东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 山东省审计计算机信息中心山东省审计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审计干部学校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处

省环保局:机关服务中心 省环境监察总队 信息中心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省环保宣传中心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站省环保学校

泰安培训中心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省新闻出版局:泰山出版社

省林业局: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木种苗繁育中心林业科技培训中心

林业监测规划院林木种苗站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林业引用外资项目办公室国营林场管理站经济林管理站林业基金管理站机关服务中心

省质监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省局机关服务中心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标准化研究院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学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仪器供应站

省药监局:山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稽查局

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省药检所 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省法制办:城管局 省仲裁委

省人防办:机关服务中心山东省人民防空通信总站 经四路工程管理处

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保护技术鉴定中心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

省地震局:地震预报研究中心 地震台网中心 地震工程研究院

地震局服务中心 灾害防御协会办公室

农业厅:畜牧办、农机办、开发办、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环保站、信息中心、药检所、影视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知识社、机关服务中心,农广校、会计函校、经管站、招待所、农业实业集团公司、种子总公司、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公司、果茶站、农展馆、农垦科技发展中心、食用菌工作站、规划设计院、农技站、棉技站、土肥站、植保站、种子站、南繁站、开发中心

粮食局:军供中心.粮油检测站.粮油科学设计院.机关服务中心

下属机构不明:省物价局 省保密局

下属机构较多单位:卫生厅、煤矿安全监察局、文化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二

聘用单位(甲方)

受 聘 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确立聘用关系,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属以下第 种合同期限:

(一)短期: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中长期: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结束时止。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二、工作岗位及职责

(一)甲方根据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按照岗位职责承担责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本岗位职责如下: 。

三、岗位工作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乙方有义务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

(三)乙方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以按规定对乙方做出适当的处分、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保健用品,并按照规定保障乙方接受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权利。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聘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依据乙方的岗位、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支付方式:甲方按月(或按年)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

(二)双方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调转手续。

(三)乙方应享受的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聘用合同期内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期内,甲方被撤销或乙方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八)乙方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大科研项目,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甲方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七、违约责任与经济补偿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按乙方接受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追偿培训费。

(三)乙方与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八、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自争议发生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十、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执行。本合同生效后,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为准。

(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鉴证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审核签证。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存档一份,鉴证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三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出国留学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复核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一)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

(二)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发生效力的决定的单位提出执行申请。接到执行申请的单位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复核、申诉、再申诉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复核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复核单位负责人决定。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或再申诉案件审理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四

编号:_________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 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五

一年来,在常委会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汇报如下:

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紧紧把握学习贯彻国家重要思想这一主线,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为主要教材,积极参加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篇目,并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使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除积极参加机关法律知识辅导讲座外,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了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和党务工作知识,为完成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年来,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认真负责地做好文字起草工作。围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城市“一帮一”、万名贫困妇女解困、机关“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共青团、计划生育等项工作,负责起草了实施方案、工作流程、领导讲话、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参与起草党组实施方案1个,机关各阶段工作安排意见和实施方案4个、工作流程3个、工作总结5个,其它相关材料10余个。二是扎扎实实地做好服务工作。一年来,认真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各阶段动员总结会议、机关党委会议和机关党委组织的各种集中学习活动及文体活动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地为领导当参谋,出主意,工作过程中未出现一起纰漏。三是积极主动地完成了文件收发、制做宣传专栏、文明单位档案采集等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机关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机关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人大机关的良好形象。

总之,一年来,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主要是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创造性开展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六

㈠招聘单位及岗位计划

2017年市属事业单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78名。具体的招聘单位、岗位、人数详见附件1,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1、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事业单位阳光招聘专栏);

2、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网();

3、台州人才网()。

其中,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事业单位阳光招聘专栏)为发布其他相关信息的指定平台。

㈡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应符合《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招聘单位明确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件。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以《2017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一览表》(附件1)为准。

㈢招聘条件有关说明

专业由招聘单位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自主认定。专业名称不一致,但所学方向相同相近的,一般可接受应聘,并以招聘单位审核意见为准。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七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 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八

按照要求,我参加了为期一周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任培训,在这紧张、充实的培训中,我以严谨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当中去,比较好的完成了培训任务,对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做好新工作充满了信心。

一、政治理论、法律意识素养有所提高。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意识素养。应该熟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清各种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善于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培训期间,通过对必备理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我深刻领会了事业单位的内涵,为我照亮了前进努力的方向。在具体工作中,我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责任意识,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公正办事,努力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

二、提高了思想、职业道德认识。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初任培训不仅仅是法定要求,更是转变角色走上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这种思想上的转变不仅要快更要彻底,要从根本上克服自身意识上潜在的优越感,树立责任意识。严于律己,严格遵守纪律,踏实学习,以良好的品德树立个人良好的形象。在工作岗位上要正确的定位自己,用开放的心态,实干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三、树立了不断学习进步的理念。

此次培训课程内容丰富,注重基础理论的同时更强调与实际相结合,对我以往不了解的知识做了全面详尽的讲解。通过对必备能力系列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到职业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储备,练就各种本领,全面提升能力,才能更好的适应本职工作。要向书本学习,在阅读中提高智慧能力;向实践学习,在工作中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向同事学习,在沟通中提高协调能力;向群众学习,在联系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还要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多途径提高自身能力。

四、尽快完成角色转变,快速适应工作。

在培训学习中,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如何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光靠书本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多实践。要珍惜岗位,踏实工作,既要忌眼高手低,又要防患得患失,正确认识事业和自身的关系,一切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要在思想上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不忘廉洁自律,做到始终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

以上就是我在初任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短短一周的培训时间虽然短暂,但让我受益匪浅。既增强了自己的理论知识,又懂得了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自己身份的转变,以及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如何保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不断的鞭策自己,正视自己的短板,努力学习先进理论知识,改进不足之处,提高工作能力,做一名合格优秀的事业单位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九

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平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全县法人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周密安排,明确各系统各行业进行年检的时间节点,做到及时年检、应检尽检,顺利完成了年检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法人事业单位196家,新设立的11家事业单位不需要年检,应检法人事业单位185家,实检法人事业单位185家,参检率100%,合格率100%。办理设立登记法人事业单位11家,办理变更登记法人事业单位50家,办理注销登记法人事业单位17家。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安排,明确要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编办的统一要求,安排部署了全县事业单位网上年检工作。明确年检相关事项,下发了《关于20xx年度全县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年检范围、年检方式以及年检程序等。根据行业和部门特点,合理安排了各类法人事业单位参加网上年检的日程,并对全县各法人事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确保了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按进度、有秩序进行。

(二)严格把关,规范操作。一是严格按照网上材料审核和确认检验合格两个环节以及受理、审核、核准的权限分配进行操作,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表格填写不规范或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及时通过电话、事业单位登记年检qq群、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说明原因退回进行修改,直至修改正确后才予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分六批将其法人年度报告书在平罗政府信息网进行公开,公开15个工作日后,未发现有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通知事业单位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来我单位粘贴年检合格标识。二是对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事业单位,要求其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再进行年检。三是与年检工作同步,及时做好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电子档案的备份工作,保全资料,方便查询。

(三)改进措施,强化服务。一是在年检前,考虑到年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将年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照片上传、注意事项等制成电子文档上传至我单位邮箱,方便事业单位*学习;二是在年检过程中,针对部分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对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经办人员变更等情况,采取电话答询、qq*流、现场培训、全程演示等方式,使事业单位经办人员熟练掌握网上办理登记年检的相关操作流程,确保了按时有效年检;三是在年检后期,对一些年检不及时、工作拖拉的单位,通过电话催告或与举办单位协调催办等方式,督促其尽快办理年检。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掌握了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为登记管理机关,

通过年检全面了解了全县法人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更新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数据,规范了事业单位的登记年检行为,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的管理。

(二)提高了事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效率。通过优化登记年检工作,改变以往的登记年检方式,简化办事环节,节省了办事时间,实现了登记年检工作的无纸化办公,提高了登记管理机关的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了社会各界对事业单位的监督。通过公开法人年度报告书,使事业单位充分认识到登记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了社会对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监督,促使事业单位规范有效运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年检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登记管理工作主观上不重视,对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缺乏正确理解,尤其是财务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及时变更,不按时接受年检。

2、部分事业单位经办人员网上登记年检操作流程不熟练,工作效率较低;个别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经办人员更换频繁,工作衔接不畅,有丢失光盘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现象,影响了年检工作。

(二)改进的措施

1、继续加大对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法人年度报告公开工作,运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使事业单位切实认识到登记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行为,对事业单位证书管理、登记、年检等工作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效率。

3、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与质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好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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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简短(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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