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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警个人工作总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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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警个人工作总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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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辅警个人工作总结一

我分局各单位招聘的协警、工作人员等临聘人员作为一支重要辅助力量,在协助开展维稳处突、社会面巡逻防控、交通安全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__年我区第一个联防队组织建立以来,我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辅警用工人员的管理使用工作。通过工作调研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用工的招录程序、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聘用人员大部分实行了劳务派遣,人员思想基本稳定,管理基本走上了规范化道路。现就我分局辅警力量的用工基本情况、管理主要做法、聘用人员管理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建议谈几点体会:

一、大队现有临时用工基本情况

一是岗位分布。我分局现有辅警力量名,其中,指挥中心视频员名,特保大队40名,交警大队名,文光派出所联防队名,和平派出所联防队名,谷饶联防队80名,谷饶视频中心11名,贵屿联防队名,以及各单位自行临聘的计算机应用、文书人员名,人员主要分布在视频监控、维稳处突、交通执勤、内部计算机应用、文书等一线岗位。

二是工作现状。现阶段,在警察进编数量少、难度大的背景下,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他们在民警带领下承担着视频监控值班室、一线维稳处突和交通协管、内部计算机应用、文书等岗位。成为了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要力量。

三是工资水平。我分局雇佣的视频员、交通协管员、特保队员全部购买了社保、医保、人身意外险等(暂未购买住房公积金),单位临聘人员计算机应用、文书人员只有工资,没有其他福利。辅警的月平均工资在20__元左右,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群体是特保队员,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左右(含三险),第二群体是交通协管员和视频员,月平均工资在1500-20__元左右(含三险)。第三群体为单位自行临聘的计算机应用、文书人员,月平均工资在1000-1500原左右(没有购买三险)。

四是工资来源。各单位聘用人员工资来源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特保队员、视频员、交通协警工资来源有政府财政拨付专款解决,二是联防队员工资由属地治安联防基金会在经费项目支出。现聘用人员工资保障基本没有问题,三是各单位临聘的计算机应用、文书人员工资在本单位日常经费项目支出。

五是文化程度。临聘人员文化程度绝大多数在初中以上,地方联防队员文化程度较低,基本是初中文化,分局临聘人员均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55%,高中以上学历占100%。

六是年龄结构。临聘人员年龄大多在20岁至40岁之间,20-30岁约占70%左右,30-35岁占近25%,35岁以上占近5%。

七是工作特性。由于临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一线管理的辅助工作,很多岗位还是关键性岗位,工作存在时间长、强度大、有危险等特点。路面勤务协警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干着周而复始的工作,长期与各类人群打交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经常,聘用人员月人均加班在3日以上。

二、临时用工管理主要做法

一是制定规范,管理从严。分局临时用工全部实行了劳务派遣,分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定了用工协议,各地治安联防基金会与##保安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全部临时用工签定劳动合同。

各用工单位均成立了以民警为主的专门的临聘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并明确了一个单位两名管理专干,负责对工作人员和协警的管理工作。制定了《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等管理纲要性文件,规范了临时用工的招录辞退、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签订、与用工人员用工协议签订、工资标准、人员日常管理等临聘人员管理的各个环节。还制定了“十大工作职责”、“五条禁令”和“五条工作纪律”。再就是,规定了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严重影响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八种行为将予以解聘;对遵纪守法、工作积极、成绩显著、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优先续聘,并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队伍凝聚力和归属感。

二是注重培训,眼光从远。临聘人员大多从事非执法的辅助岗位,许多岗位专业技术性较强,人员的

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分局采取各种形式,抓好临聘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掌握大家的思想动态,提升临聘人员队伍综合素质。每一个用工单位人员上岗之前全部组织临聘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有效的提高了用工人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技能。

三是因才适用,待遇从优。在临时用工上力争做到因才适用,限度的发挥其工作水平,并对担负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待遇,确保人才留得住、干得开心。一方面,把临聘人员当成大家庭的一员,在劳动报酬、节日慰问等福利方面尽可能的做到一视同仁,想方设法进一步提高他们工资水平,改善其食宿条件,稳定住整个用工队伍。另一方面,尽可能把聘用协警人员融入队伍,使他们有归属感。把聘用人员中的党员纳入民警支部生活,并帮助进步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通过帮助他们学习,进一步端正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临时用工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工资待遇较低,心理落差大。临时用工普遍存在工资待遇较低,绝大多数人员扣除保险后能拿到手的实际金额在20__元左右,也没有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这样的工资水平在我市仅仅维持在最低工资水平徘徊。微薄的工资收入,仅勉强够解决个人温饱问题,赡养父母、结婚成家、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因素无疑加重了临聘人员的后顾之忧。由于临聘人员平时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工作也并不轻松,而这样的工资待遇、政治待遇与他们的实际付出产生了很大反差,这些用工人员思想产生落差。

二是管理与用工脱节,缺乏归属感。由于“待遇没想头,工作没盼头”,积极性难调动。有的临聘人员“吃在碗里,看在锅里”,整天想着在外面联系工作,还有的准备各类再就业考试,很难安心工作。

三是用工机制不完善,留住人才难。根据有关要求,我分局临时用全部实行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运行以来,发现这项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联系不紧密。由于在原本紧密的劳动用人关系中,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是二元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后,关系成为了三元关系。劳动聘用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与用工个体存在“三角债”。劳务派遣公司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服务、培训、考核等环节都是“水上浮萍”,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是《劳动法》无法真正贯彻。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没有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劳务派遣几乎成为了用工单位规避低成本、损害员工利益、逃避监管,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的代名词。劳务派遣不仅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使临聘人员连起码的身份认同都没有了,损害了社会公平。

四、对做好临时用工的意见建议

一是严把进出关口,控制人员数量。一方面,对临聘人员的招录要实行统一招聘条件、严格招聘程序、明确招聘范围、实行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身体条件好、责任心强、热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优秀青年充实到临聘人员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参照公务员招录管理程序,按照“控制人数、逐年减少”的原则,严格控制聘用人员的人数和岗位。

二是落实经费保障,量化工作考核。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临时用工的经费保障机制,指导性的规定各行业用工人员的基础工资参照标准、福利待遇参照标准、增长机制,尽量缩小他们与社会其他部门待遇的差距,健全完善福利、劳保制度,使他们能安心工作。另一方面,公安的各用工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实行量化绩效考核,如参照民警绩效考核对辅警人员进行考核,充分利用物质激励手段调动临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限度的发挥其工作潜力,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维护合法权益。在我们政府机关内部,临聘人员属于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待遇、政治待遇都无法和正式公务员或职工相提并论。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政治素养好、专业技术水平高,是本单位不可或缺的人才。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尽力留住这些人才。

四是创新管理机制,构建和谐用工环境。我分局按照20__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就辅警管理和用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措施得到了政府和用工人员的认可。今后,我分局将不断总结临时用工管理经验,认真抓好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方法举措,确保整个队伍稳定,确保更好的完成上级交

给我们的工作任务,确保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

关于辅警个人工作总结二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关于辅警个人工作总结三

辅警人员先进事迹材料

公安局先进集体先进事迹材料

公安分局派出所。主要担负着地区近平方公里的户籍管理、治安防范、刑事破案任务,全所编制45人,实有44人。被授予“省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优秀派出所”和“市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优秀派出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先进单位”,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治安防范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评为“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连续三年分局“先进集体”;三年来有7人立功,25人受奖。近年来,派出所党支部一直积极探索、改革勤务模式,不断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出“密织群防网络、创新巡逻模式、提升防控能力、实现精确打击”的工作思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辖区治安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可防性案件大幅下降。一、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长效机制中,派出所一是建立信息员定期走访制度,要求民警每月对自己的信息员走访沟通三次,通过对信息员的走访,拉近彼此距离,摸排一些违法犯罪线索。二是建立社区、责任区民警入户制度。以社区、责任区民警为主体,以走访量的最大化为前提,突出走访对象的普遍性和特

定性,坚持日常走访活动,切实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坚持日常报告工作制度。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风建设监督员日常挂钩联系制度,注重报告工作常态化。四时建立信访事项回访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主动向信访当事人反馈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五是建立案件告知、回访制度。通过走访进一步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案件线索。六是建立警企挂钩联系制度。每位责任区民警每人挂包联系企业,加强预警防范。今年初夏,派出所针对入夏后入户盗窃案件易发的情况,组织民警在辖区各小区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活动,6月16日上午10时派出所领导带领民警在东湖观景园小区开展宣传活动,民警粘贴、发放温馨提示、安全提示卡500余份,同时派出所筹措资金购买了200个小型防盗报警器,免费发放给东湖观景园小区的社区居民,向社区居民进行了安全防范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大力规范建设警务室,实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派出所全面规范建设了社区警务室和农村警务室。选派了警务室民警,聘用了辅警,使民警彻底的“沉”下去,与群众打成一片,做到零距离办公。规范了警务室民警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搞好农村和社区的人口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积极组建、完善村居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护厂队、物保人员等群防群治队伍,在辖区形成“全民动员,警民联防,安全共创,平安共建”的联防新机制,使警务室成为了

安全防范的前移点、深入群众的落脚点、警民关系的密切点、便民利民的服务点。一是成为流动人口的服务中心,将农村警务室与服务流动人口结合起来,积极为外来人员提供便利,在警务室公布法律法规,张贴警务室民警和辅警的照片和联系方法,方便外来人口和他们的联系和沟通,在入户走访时,主动帮助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并送证到户,由于许多外来人口都没有相片,董家门警务室民警杜炜就曾经联系照相馆,在警务室现场照相办证。二是成为群防群治的联络中心,警务室开展工作后,民警发动和整合本村的治安积极分子、治安巡逻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警务室为中心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开展徒步动态巡逻防范,与派出所进行街面车辆巡逻相结合,建立相互呼应的全方位立体巡逻体系,有效预防流窜作案和盗窃、抢劫等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三是成为排查矛盾的信息中心,警务室民警充分发挥自己人熟地熟、“关系户”多、接触群众面广的优势,及时获取和掌握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对容易引发纠纷的矛盾,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切实把问题

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强化巡逻防范,构建“大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精确打击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全所上下高度重视,民警“大防控”实战意识强。自从分局“大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实施以来,派出所迅速制定了派出所自己的防控预案,多次教育民警提高实战的意

识,在多次快速反应拉动中,所支部成员身先士卒、精心组织,全体民警奋勇争先、认真负责、临阵反应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破获了一批“两抢一盗”案件,民警确实从内心感受到“大防控”带来的实际效果,更加坚定了“大防控”的长效机制。3月4日13时10分许,长乐坡铁路桥下发生一起飞车抢夺案件,三名男子驾驶一辆红色两轮跨骑式摩托车抢夺受害人张红紫色挎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000余元、银行卡三张及本人身份证等物。派出所立即启动派出所大防控预案,正在街面武装便衣巡控的民警杜炜及巡逻队员接到对讲机的警情通报,按照指挥室指令在长十路布控巡查,13时15分左右,发现三名嫌疑人驾驶嫌疑车辆自南向北快速驶过,立即驾车迅速贴靠,在确认其中一名嫌疑人携带着紫色可疑女式提包后,在小学门口将嫌疑摩托逼停,将驾车的犯罪嫌疑人刘新龙当场抓获,现场起获抢夺赃物女士提包及被抢财物。二是根据警情、适时调整巡控重点。派出所针对辖区的发案情况,适时的调整防控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在每天早7点至9点、中午12点至15点,下午17点至19点街面抢劫重点时段以及后半夜入室盗窃案件重点时段,投入了大量便衣警力和地方牌车辆开展巡控,同时对长乐坡十字等易发案地进行便衣守候,如3月8日凌晨2时50分许,派出所便衣巡控民警带领巡逻队员在辖区治安重点区域长乐坡十字周边便衣巡控,巡逻至长乐坡十字南边向尉家

坡去的路上时,突然听见前面传来女子“抢劫”的呼救声,民警及巡逻队员迅速向呼救声附近跑去,发现一名男子在前面逃窜,后面有两名女子高呼抢劫,民警快速上前将该男子抓获,当场从该名男子身上搜出弹簧刀一把。经审查,抢劫嫌疑人师维帅于3月7日22时许预谋在长乐坡十字附近进行抢劫,一直在物色实施抢劫的目标,直至3月8日凌晨2时许将目标锁定为刚下班回家的张利和郑娇娇,在正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三是加强信息员建设。在信息员建设中,派出所要求外勤民警每人必须建立20人以上的信息员,并要求每人每月必须联系两次以上,在管理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为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派出所在年前对一些重点信息员进行了奖励,通过积极联系和奖励,辖区信息员的工作热情都很高,如破获的抢劫案中,就是信息员反应案犯应该没有逃离并积极加入到搜索队伍中。盗窃案也是由于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破获的。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便民利民,为群众帮危救困,共建和谐社会。一是重视便民利民措施的建设工作,派出所户籍室面积约16平方米,设有便民椅,饮水机,一次性纸杯等便民措施,户籍室墙上将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的条件、手续、程序、时限以及有关行政收费项目、标准均制作镜框一一上墙公示,同时将公安部户籍七项便民利民措施,户籍民警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监督电话也公开上墙,方便群众监

督。二是用实际行动践行爱民措施。只要群众需要民警们都会第一时间赶赴帮困,近年来民警送迷童、走失老人120余名,解救传销被骗人员80余名,遣散传销人员2900余人,捣毁传销窝点200余处,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化解矛盾,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种矛盾,派出所一直积极开展矛盾摸排工作,掌握社情民意,掌握涉及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动态性情报信息,对热点问题积极向街道办党委和分局汇报,协助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尽可能的化解矛盾,消除有闹事苗头或集体上防等不安因素。派出所通过开拓创新,大胆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履行

了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的职能,有效的维护了辖区的稳定,尤其是防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派出所多策并举,加大巡逻防范力度,辖区发案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0个百分点,为地区的安定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辅警个人工作总结

1982年10月30东振安区五龙背镇和平村。从小的愿望就想当一名人民警察。终于在今年即将收获的8荣的队伍——巡特警大队一名合格的辅警。仔细算算已经在本职岗位上劳作了快4个月的光景。在大队领导的正确指导

关于“德”方面

道德、人民警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人要精件双方人员的辩解和困难群众的诉求。

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关于“能”方面

事的是协同民警处理110接处警、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坚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协同民

作。自己在业务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等方面均得到了很大提高。关于“勤”方面

。但又是

关于“绩”方面

到4个月的辅警来说实在有些微乎其微。但是在我的心

平凡的关于“思”方面

生观提高自己的素质。在思想上坚决抵御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促使自己成为一名作风优良的人民辅警。

着许多不足。足。

需要进一步的学的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人民辅警。

巡逻警先进事迹材料

祁亚楠,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1992年10月参加公安工作,大专学历,三级警督,现为呼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巡逻民警,该同志没有惊天动地的英雄壮举,也没有豪迈的誓言,只是用责任履行职责,用平凡书写忠诚,默默无闻的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做着贡献。

20xx年3月,市局开展“双抢”工作以来,正巧我由呼市分局调配到公安市局从事巡逻民警工作,面对角色的突然转换,我积极主动地尽快适应新工作、新岗位。

由于本人患糖尿病多年,前不久还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面对这些困难,我没有找领导要求转换工作,也没有意志消沉、得过且过,而是积极主动的适应新角色、新岗位。我一方面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市局巡警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积极向老巡逻民警请教巡逻经验,迅速熟悉巡逻工作,真正融入到市局巡警支队这个集体中,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巡逻盘查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发现、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

20xx年9月20日晚,呼市新城区团结小区发生一起徒步抢夺案件,接警后,我巡警立即安排路面巡防力量和监控布控并开展围墙查缉工作,从现场民警了解,受害人吴某在团结小区附近被一名黑衣男子抢走一只挎包,包内有手机和现金。我接到指令后,立即会同其他民警和辅助人员在团结小区周边开展巡逻布控工作,经过半小时搜寻,未发现嫌疑人。对此,我并未灰心,而是主动扩大搜索范围,五十分钟后,我巡逻至万达广场路口时发现一名男子体貌特征与布控嫌疑人相似,在上

前盘查时,该男子神情慌张并欲逃跑,我随即将该男子控制并在其身上发现受害人被抢手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趁受害人吴某不备时抢夺其挎包的犯罪事实。

我参加巡逻工作以来,共盘查人员一万余人,车辆五千余辆,抓获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20余名,我通过自己不断努力赢得了同事和领导的一致认可。

有小家才有大家,有平安的城市才有平安和谐的城市,我面对这样复杂的工作和陌生的岗位,我没有惧怕、没有退缩,而且化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为打开工作新局面抓好治安防控,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巡警带给他们的好处,我每晚8点到凌晨1点钟为重点时段,对各重点地段进行巡逻防范,使不法分子远处下手。让老百姓心里踏实,特别有安全感。晚上都能睡个踏实觉。

情为民所系,一腔赤诚服务群众,我干公安已有二十个年头了,我没有过多动人的话语,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只有一颗炽热真诚的为民心,作为公安机关基层一线民警,我始终与群众心连心、手牵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坎上,从不分份内份外,怀着为人民服务的满腔热情,把群众的小事当大事,踏踏实实、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化解矛盾、化解纠纷。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我一定会戒骄戒躁,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遇上困难不要气馁、不要放弃、锲而不舍地干好每一天的工作,为迎建一个和谐平安的社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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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警个人工作总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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