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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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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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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转让合同(精选3篇)

大棚转让合同 篇1

  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温室大棚转让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承包方)(受让方)

  地址: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温室大棚转让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用于温室大棚生产的承包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同时将温室及大棚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甲方流转给乙方承包的土地x亩,该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转让的温室大棚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温室建筑标准、大棚建筑标准。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或约定分期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不按时依法交纳有关部门收取相应的税费的。

  十、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承包方) (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x年x月x日 

大棚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9月14日签订的《售车合同》合同编号:10~0631 (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甲方要求将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意见。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同转让相关事宜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

  二、 乙方同意将甲方原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甲方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 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的72.45万元定金变更为丙方已付定金。甲方、丙方基于原合同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四、 丙方负责全面履行原合同中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行使原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权利。

  五、 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丙方所受

  六、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甲乙双方签订的《售车合同》合同编号:10~0631 为该协议书附件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住所地:

大棚转让合同 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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