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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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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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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合同(精选3篇)

业主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合同 篇1

  房屋购买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住所】: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购买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房屋需求基本信息

  规划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

  所在区域: ;

  建筑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户型: 室 厅 厨 卫;朝向:【南北通透】【不要全朝北】【不限】【 】;

  电梯:【有】【无】【不限】;

  价格范围:【总价 万元至 万元】;

  【单价 元/平方米至 元/平方米】;

  付款方式:【全款支付】【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其他要求: 。

  甲方如果变更房屋需求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经纪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购买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二)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房屋和带领甲方实地查看;

  (三)协助甲方查验房屋出售人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状况;

  (四)协助甲方办理购房资格核验;

  (五)协助甲方与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六)其他: 。

  第三条 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

  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引见的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第四条 经纪服务费用

  (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全由甲方】【全由房屋出售方】【由甲方和房屋出售方分别】支付。

  (二)由甲方支付的经纪服务费用,按【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房屋成交总价分档计收,分别为: 】【 】。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1.一次性支付,自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之日起

  日内,支付经纪服务费用。

  2.分期支付,具体为: 。

  3.其他方式: 。

  (三)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四)其他: 。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 资料提供和退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完成经纪服务内容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有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对经纪活动中知悉的甲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如果有不当泄露甲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遗失甲方提供的资料原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4.其他: 。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隐瞒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证明等相关资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果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自行与乙方引见的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 】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

  3.甲方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出售人资料,给乙方、房屋出售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 。

  (三)逾期支付责任

  甲方与乙方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逾期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变更本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赔偿对方损失。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解。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业主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 (独家代理)

  乙方: 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权属 ,证号 ,权属人

  二、委托价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房屋权属转移费用承担:□卖方仅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买方承担全部税费。房屋权属若为合同发票,委托价格为:□办理产权前的价格□办理产权后的价格。

  三、委托方式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代理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

  四、委托期限

  独家代理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委托报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将甲方的房屋销售成功(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其他买卖合同)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无法提供订约机会,乙方不收取任何报酬。

  六、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签订委托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凭证及甲方的身份证证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实向乙方告知说明,家庭成员同意出售,关于影响房屋转让的重要事项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介绍并带看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经办人通过 房产的连锁店推荐甲方的房产,并由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任何经纪人定期向甲方通报房屋销售有关情况。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约定有购买意向的买方来看房,同时乙方可将买方的书面报价(如购买意向书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协商并确认,以帮助甲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磋商。

  3、为甲方的房产制定营销计划,推广该房屋的广告费、宣传费、印刷费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委托履行过程中违反上述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本协议约定房屋售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过程中相关费用的赔偿及相关服务的赔偿。

  八、其它

  1、甲方现授权为其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该房屋转让的相关事宜,该代理人与乙方及该房屋的买方(含意向买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等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予以认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变更该房屋的价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在三个月内将协议房屋售出,如若没有售出按协议价格收购。实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通讯地址:

业主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合同 篇3

  甲方: (房产经纪人)

  乙方: (房产中介公司)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确认与保证:

  一、合同双方确认已经获取了本合约所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相关信息,充分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所有内容及附件,接受并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双方本着真实的意愿签署本合同,并且确认不能仅依据本合同而获得商业利益和成功;承认房地产中介服务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成功须依据自身的商业能力和努力。

  三、合同双方郑重声明并保证:

  1) 对本合约的履行、传达将不违反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亦不会在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约中列有违反本合约规定的条款;

  2)在获得本合约所规定的有关权利时没有隐瞒或伪造任何客观事实;

  四、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没有任何误解和歧义。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由资格证书的编号: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由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范围:

  1) 可以使用该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服务范围:_____________

  2) 可以使用该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是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合法拥有者。

  二、甲方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及再次注册。

  三、关于房地产中介营业事务,均由乙方依法执行,甲方不参与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也无须在乙方办公地点上班。 但甲方有权随时了解相关情况,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返还甲方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

  四、甲方对乙方的经营亏损及对任何客户、第三人索赔等赔偿责任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

  六、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将甲方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借给任何其它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

  (三)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其它房地产中介服务。

  七、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转让给乙方使用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成立的;

  (二)甲方未按照约定使用该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正式转归给甲方使用。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许可使用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使用该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两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二、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不得口头修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各方签署书面文件表示同意。

  五、凡因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变更等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六、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特别约定

  一、乙方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相关资格证书,并有权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工资报酬500元,

  三、支付方式:每月 支付当月工资。

  七、违约规定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约。

  二、凡出现违反本合同规定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其他规定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二、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的任和权利和义务。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九、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签署正本一式叁份,自甲、乙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三、任何一方如变更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速递的信件发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并用速递公司递交的信件予以确认。按本合同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七(7)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通知,发出后一(1)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部门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签名或盖章)

  地址:

  日期: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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