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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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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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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精选3篇)

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篇1

  011

  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答:30日。

  012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13

  谈话应该怎么进行?

  答: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014

  函询怎么进行?

  答: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015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答:30日。

  016

  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017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018

  初核情况报告是由负责人签名备查还是核查组全体人员?

  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019

  关于初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如何提出处置建议?

  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020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021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答:24小时内。

  022

  审查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023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谁与被审查人谈话?

  答: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篇3

  024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同志”?

  答:可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025

  关于“证据”的“两个严禁”?

  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026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027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028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90日。

  029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030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

  答: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031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032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答: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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