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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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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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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书(精选3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书 篇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

  2、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

  3、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 。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施工进度:

  第一批:门框、构件: ;第一批门扇、设备: ;

  第二批:门框、构件: ;第二批门扇、设备: ;

  第三批:门框、构件: ;第三批门扇、设备: ;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 。

  四、合同总价款

  (含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总承包服务费等)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       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书、投标书及其他招标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9、双方有关工程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内容。

  六、合同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_________________ 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约定于 年 月 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1份; _________________

  份; _________________ 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1、甲方条件

  甲方工程所使用的图纸须经所在市人防办公室审批的图纸,图纸中所采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图集。

  2、乙方条件

  乙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外省企业须有陕西省人防办公室登记备案。

  3、 适用范围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内外连接孔口部位,用以对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主要是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核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防核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防爆波阀门和相关设备等。

  4、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参照《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指导价》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5、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给乙方图纸。由于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延长合理工期。

  6、设计变更

  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甲方必须向乙方出据书面通知,根据工程量增减费用和合理调整工期。

  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意见、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8、转让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不得转让,由于某种原因,确因不能执行合同,按合同产品价款和安装工程量,结清乙方款项,可以终止合同。

  9、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0、施工条件

  在人防工程总包施工过程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堆放场地、道路、脚手架以及垂直运输机械等(总承包服务费)能够利用的,由总包单位无偿提供(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专用合同条款中不再列出;若总承包人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时,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列支在报价中。

  11、工期

  乙方须在双方商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但遇到以下情况工期顺延:

  11.1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不能让乙方进入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封堵、施工用水、用电不能接通;

  11.2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的;

  11.3乙方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11.4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工程进度的。

  12、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30%)的备料款;第一批门框和构件到达合同指定现场,经甲方或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全部合同价款;第一批门扇和设备到达合同指定现场,经甲方或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全部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若由于甲方原因半年内未进行验收,乙方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7%)全部合同价款;一年质保到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无质量问题或完成修理质量缺陷,甲方向乙方支付(3%)的质量保证金(甲乙方可另行约订)。

  13、甲方义务

  13.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13.2 提供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场地,脚手架以及垂直运输等,以及给予乙方的施工必要协助。

  13.3 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3.4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3.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3.6按合同约定邀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单项验收。

  14、乙方义务

  14.1 按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安装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合同约定的工作,并修补施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14.2 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或他人的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不得影响他人的施工和生活。

  14.3 乙方应向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一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负责组织合同工程项目的实施。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先征得甲方同意。

  14.4 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14.5配合甲方搞好施工现场卫生和安全工作。

  15、材料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进场。

  16、试验和检验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自检完成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3日内检查,经甲方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后,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甲方或监理人重新检查。

  17、产品质量

  乙方须是经国家人防办公室资格认定的企业,产品是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生产,所提供的产品须是乙方自己制造,出厂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并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产品合格证和铬牌应按国家人防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制作,出厂编号采用钢码打印并与设备唯一对应(与签订合同相关联)。

  18、验收

  18.1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__)、《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__)、《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__)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18.2乙方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不能参加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

  18.3在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由乙方负担。

  18.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费用和工期由甲方负责。

  18.5验收完成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各1份。

  19、产品质量保证

  防护设备产品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后1年。乙方对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产品原因,应当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当提供维修费用。质保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偿维护保养。

  20、暂停施工费用

  乙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

  甲方造成的暂停施工,乙方要求甲方延长合理工期和增加相应费用。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1、图纸和文件

  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的期限、数量: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的期限、数量: 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人或甲方批复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人或甲方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

  2、联络

  甲方驻工地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

  总包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

  监理人经甲方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

  3、甲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乙方的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 _________________。

  材料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_________________。

  4、工期的提前或延误

  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_________________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_________________ 。

  5、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_________________ 。

  竣工清理场地: _________________ 。

  6、总承包服务费

  材料堆放场地、道路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条件费用 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8、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 。

  9、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

  乙方:

  时间: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书 篇2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在租赁期间甲方租凭的设备如果造成丢失或者毁坏,按原价的80%赔偿。

  2、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装载机、发电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平板振捣器、氧气乙炔焊、塔式起重机、移动式柴油空压机、砂浆搅拌机、交流电焊机、钢筋切割机等,具体数量详见租赁清单

  3、租凭时间: XX年00月00日——XX年00月0日

  4、施工地点:

  5、财务结算方式:

  (1)计费方式及单价: 见租凭设备表

  (2)甲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未付,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设备停机费用由甲方照常支付给乙方。

  6、有关约定:

  (1) 乙 方负责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2)设备租凭期间,设备操作者的食宿由 甲 方负责。

  (3)设备租凭期间,设备的燃油费、耗电费由 甲 方负责。

  7、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为乙方设备的进场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进场条件。

  (2)甲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指导设备的施工产生,但不能违章指挥,若由甲方人员违规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卫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及其零备件的丢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复杂:

  (1)乙方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完好。

  (2)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若由乙方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有关负责人的指挥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但有权对有关违章指挥提出异议。

  (3)若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由此影响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经双方签认后,可免签当日台班费。

  9、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解决。

  10、本合同经双手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书 篇3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县) 区(镇)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 元,共计 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

  第七条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 。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 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 元;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 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 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

  2. 3.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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