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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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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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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

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目的:为使员工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休息环境,根据公司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入住

  1. 本公司员工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否在公司宿舍居住,公司有权审核员工是否适合住宿公司宿舍和管理公司宿舍。

  2. 但本公司宿舍只提供给本公司员工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如有需要进入宿舍的一律在企管部进行登记。

  3. 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 住宿舍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房间和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住或私自更换床位、房间。凡是住宿公司宿舍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管理和遵守《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若有违反者,公司将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最高可取消入住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所有住宿员工因事退房或离职时,到企管部办理取消住宿手续,并交清钥匙、用具等交接手续。在正式离职之日起的2天内在企管部或宿舍长人员的陪同下搬离宿舍。

  6. 每晚门卫22:00准时锁公司大门。22:00后非重大理由(出差、重病等)不得出入,如有需要出入的人员必须在警卫室的《外出人员登记表》登记,并由门卫签字批准后将大门锁好。

  二、宿舍规定

  1. 严禁在休息时间22:00-06:00宿舍内大声喧哗、练习乐器、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晚上22:30前所有宿舍必须关灯。

  2. 严禁自行改装电源插座、更改线路电制。自觉节约用电,注意用电安全,除手机充电器之外,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热管、电炉、电饭煲、电壶、电暖器等其它家用电器。凡发现宿舍存放有以上等高耗器具的,均视为正在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予以罚款。

  3. 严禁拉帮结派、挑衅、起哄闹事。

  4. 严禁私藏公共物品,贮存有毒、易燃、易爆、凶器、武器及其它违禁物品。

  5.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盗窃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6. 严禁无故摆弄和自行移动消防器材。

  7. 严禁翻弄他人的行李及衣物等,违者视为偷窃行为。

  8. 最后离开宿舍的员工必须将灯管、门窗关好。

  9. 严禁饲养任何动物。

  三、卫生值日

  1. 公司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宿舍长由住宿舍的员工推举并报公司同意后产生,宿舍长负责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监督卫生值日员工作,检查房间设施, 申报日常维修, 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安排入职人员床位, 清点离职人员物品,组织宿舍定期卫生大扫除等。

  2. 宿舍全体人员按照宿舍长安排的值日表轮流充当卫生值日员,卫生值日员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和保洁,提醒各员工按要求整理个人床铺、物品,力求整齐划一。

  3. 公司办公室每月不定期进行宿舍安全、卫生等方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卫生死角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处理完毕。对检查中连续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全体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住宿资格。

  四、物品管理

  1. 宿舍配备的设施物品,由宿舍长进行监管。入住后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清点后与宿舍长进行确认,确认文档一式两份,公司存档一份,宿舍张贴一份。

  2. 宿舍内非私物品由宿舍长负责保管,员工不得私自拆换、占用、损坏。

  3. 宿舍内非私设施,非自然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不能明确责任归属的由宿舍内人员平摊赔偿费用,自然损坏及时报公司维修。

  4. 宿舍内非私设施,未经宿舍长批准,不准私自搬离宿舍,否则从工资中作价扣出。

  5. 宿舍内个人物品须按规定摆设,贵重物品和证件等(如现金、贵重饰品及其他物品)自己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自觉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禁止在地面、墙壁、阳台上乱贴、乱挂、乱涂、乱画,禁止私自凿洞、打钉、拉线等。

  6. 辞职或解聘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三日内须搬离宿舍,离职人员搬出宿舍时,由宿舍长组织相关人员在场,确认均系个人物品,给予放行,汇报公司,予以结算工资。

  五、除原价赔偿外、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罚款50-500元/人次。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20__-3-1起执行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补充完善。

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行政院颁事务管理规则「宿舍管理篇」订定。

  第二条本校单身宿舍由学校指派宿舍管理人员,以宿舍全体借用人為服务对象,依据「宿舍规则」,管制閒杂人员进入,保管公共财物,防范失窃,维护宿舍公共安全及清洁卫生。

  第三条借用人除负责其个人室内整洁,实践「宿舍规则」外,并应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盥洗室及厕所之清洁卫生,并不得在宿舍内或週围饲养宠物。

  第四条本宿舍仅提供借用人居住,不得将宿舍出(分)租、转借、调换、转让、增建、改建、经营商业或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借用人每月除依行政院规定每月扣缴房租津贴外,应自行负责缴付水电费与管理费,借用人应缴之费用,按月自薪资中扣缴。

  因第七条各款事由迁出者,应预缴水电费新台币伍佰元,待月底结算后多退少补。

  管理费纳入校务基金,做為单身宿舍维持费用,其金额由教职员工宿舍调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宿舍检查及修缮:

  一、总务处每年至少检查「房屋及水电」、「管理及服务」、「借用收回管制」一次,并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协助配合。

  二、检查结果列入「检查报告单」,有修缮之必要时,应即依规定签请修缮。

  三、除定期检查修缮外,借用人发现有修缮必要时,应填具「宿舍修缮申请单」,交宿舍管理人员办理。

  第七条借用人如有左列事故,应按规定期限迁出,将宿舍交还学校:

  一、调职、离职及退休时,应在三个月内迁出。

  二、受撤职、免职处分时,应在一个月内迁出。

  三、因资格消失或未续约之现职借用人,应在一个月内迁出。

  四、因「留职留(停)薪」赴国内、外进修达一年(含)以上者,应在向进修学校(单位)报到前迁出。

  第八条借用人迁出宿舍前,应将所借公物(含傢俱)交宿舍管理人员点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损坏者,应依规定赔偿。

  第九条借用人迁出后,其留置於原借用宿舍之私人物品,三日内不搬离者,应即依约办理,视為拋弃,任由学校处理。

  第十条每位借用人均须每年签订「单身宿舍借用契约(如附件)」,若有违约情事,应即依约办理,其為现职人员者,得视情节签请议处。

  第十一条本校单身宿舍之贵宾房仅供短期借用,每日得酌收清洁费新台币参佰元整,并以左列人员為服务对象:

  一、应本校有关单位邀请之客座教师、杰出学人或到校参与各项活动者。

  二、本校兼任教师。

  三、其他公务机关到校公务视察或访察者。

  四、其他(经签呈核准者)。

  短期係指借用一个月以内者,超过应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教职员工宿舍调配委员会审议后,提请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身宿舍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科工委机关所有单身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xx科工委机关正式职工;

  (二)父母家在外地;

  (三)在京确无住房。

  第三章入住程序

  第四条凡具备申请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对和入住手续:

  (一)本人填写《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本部门核对后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核对。

  (二)人事教育司核对后,职工本人将《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交行政处。

  (三)行政处负责统一安排宿舍。职工本人与行政处签订《单身宿舍租赁协议书》(附件1)。

  (四)行政处负责通知申请人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单身宿舍钥匙。

  第四章退房、续租程序

  第五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需要退房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请退房职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交行政处。

  (二)行政处将职工“退房申请”转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收回房间钥匙,并进行房租、水、电及天然气等费用的结算。

  (三)行政保障处通知职工到机关服务局综合处交齐各项费用后,到行政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租住协议到期后,继续租住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协议。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处根据单身职工的变化和单身宿舍的使用情况,随时对单身宿舍的安排进行调整。

  第八条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满庭芳园物业管理规定。

  (二)服从管理,尊重并配合单身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爱护公共财产(电器、家具、炊具、卫生洁具、房门钥匙、电费卡以及宿舍内其他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四)宿舍内各房间的家具、电器等均按规定配备,不得私自挪用、转让。

  (五)不得将来访的客人留宿。

  (六)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盗。

  (七)注意室内用火、用电、用水安全。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九)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第九条单身宿舍水电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的计算与缴纳

  (一)单身宿舍的电费缴纳

  宿舍为磁卡式电表的,由各宿舍职工自己按规定购电;

  宿舍为普通电表的,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收取,收取时间以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单身宿舍的水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等费用

  (三)每套单身宿舍的上述费用由本套宿舍的所有租住人平均分摊。

  (四)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上述费用;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上述费用。

  第十条房租费计算与缴纳

  (一)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5(元/m2)。其中:

  1.租住面积按《租住面积核算办法》的计算原则计算。

  2.卧室内有阳台和卫生间的应计入本人使用面积。

  (二)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房租;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房租。

  (三)租金如遇国家规定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租费每月25日缴纳,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身宿舍的正常使用,单身职工结婚后(即:领取结婚证后),应及时向行政处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20(元/m2)。

  第十二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单位后,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单身宿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行政处报局领导同意后,可暂时居住。在调离职工暂住单身宿舍期间,行政处有权根据单身宿舍的使用需求随时要求调离职工搬出。暂住期间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元/m2)。

  第十三条单身职工因故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费、水费、电费、天燃气费等费用时,后勤保障处将情况报送局领导批示后由行政处通知财务处从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中代付。

  第十四条单身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为加强校内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的教职工宿舍是学校的公有财产,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不经学校批准,任何人无权私自安排入住使用。

  第二条 住房标准:教职工带家属且长期住宿为一间,夫妻均为本校教职工且有子女随同住宿的可考虑两间或一间半。其他单身教职工原则上二人一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经学校分管领导会同总务处的负责同志研究后,酌情安排(以上对象为居住地离学校在5公里左右的教职工)。

  第三条 家俱配备标准:原则上每人配备木床(单人)一张,桌一张,凳一张。如需增配其他物品,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房租费:每月1元/ m2,同一房间多人居住的,按住房人数均摊。超出规定的2元/ m2。

  2.水电费:按表计量收费。严禁私拉私接电线和自来水管道,违者处100—5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宿舍人员变动或迁出时,总务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统一安排调整,对不服从调整,抢占房间,私让房间,私留校外人员住宿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不准私自改动和安装电气设备,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卫生间维修由学校负责,但如属主观原因或人为破坏,维修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七条 宿舍内,严禁饲养犬、家畜、家禽和其他宠物。

  第八条 学校为教职工宿舍配备的各种家具,是学校的公有财产,不得个人挪做它用,总务处负责登记管理,使用人签字办理有关手续。室内公共设施,如桌椅、门窗、灯具、玻璃等,由室内人员管理使用,因管理使用不善或造成丢失、损坏,由使用人或室内人员共同负责赔偿。住宿人员迁出时,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清退房间、物品交接手续,并经总务处现场检查验收,方能迁出。

  第九条 室内卫生和该宿舍门前走廊卫生由居住人负责。

  第十条 住宿人员要严以律已,自觉执行规定,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做文明寝室。

  第十一条 有关费用由会计室于学期末统一扣除并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为规范学校宿舍的管理,合理利用学校房产资源,更好地贯彻学校“教师为本”理念,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条件:家住外地的单身教师或以校区为中心直线距离两公里以外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

  二、住校教师一律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下调换宿舍,不得私自移动学校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三、住校教师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期间不得随意回宿舍,上、下班应严格执行学校工作纪律。

  四、住校教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异性学生带到宿舍,禁止让学生在宿舍替自己做事。

  五、不得留客住宿,家庭人员来访留宿必须在门卫登记。

  六、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外乱贴、乱画。

  七、节约水电,注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八、住校教师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纪律制度,注意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九、住校教师有义务协助学校管理学生寝室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篇6

  随着住校教师的增多,为规范管理,确保住校教师的安全,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望各位住校教师遵照执行。

  1、学校食堂。住校教师就餐时,请王良发师傅如实登记,工作日每餐按3元计,按月统计缴费。如不就餐,必须提前跟食堂说明,以免造成食物浪费,否则按就餐计算费用。非工作日不计,学校予以补贴柴米油盐等。就餐结束后,应将食堂收拾干净,餐具有序放置,出门及时落锁,做到谁开锁,谁负责。这里特别强调:住校教师要自觉爱护公物,食堂内水电设施以及大型电器的非正常损坏,由操作人承担全部责任。非食堂工作人员请勿使用大型电器。

  2、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不得滞留在宿舍内。

  3、宿舍内必须做到安全用电,严禁私自拉设电源线路,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和大功率电器。对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经劝告不改者,学校将取消用电资格。同时控制每人每月每房用电量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范围,且超出部分有个人缴纳。

  4、宿舍内不准烧、烤食物,不准将液化气罐移到宿舍内使用,违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5、对亲属、朋友来校探望,需在校住宿的必须到总务处登记,未经准许不得在校住宿,且不得在校内组织或从事打牌赌博活动。

  6、节约用水、用电,不准在无人看管下用水。学校卫生间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9点前洗浴完毕,随手关闭电源电灯。

  7、注意公共卫生,禁止乱掷食物、垃圾和将食物、垃圾倒入下水道。

  8、文明住宿,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同事之间互助、互让、互谅。

  9、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护校园内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服从学校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不以在校居住为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确有需要配备学校校门钥匙的,需向学校申请领取,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谁领用,谁负责,开门及时落锁,由于没有及时锁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开门者负责!调离学校前要及时归还所有公共物品,各类钥匙,不准私自交接。对违反上述守则并造成事故者,除取消在校内住宿资格外,本人将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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