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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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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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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通用3篇)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 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x1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6〕143号、杭财社〔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xx县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xx县、籍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通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用真心服务群众,用真情回报社会,用行动感化每个人,着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努力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活动区域为xx县,接受xx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xx县文化街消防大队对过。 联系电话: 王。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实行实缴制,出资者:王朋,金额:两万元整。陈劲松,金额:壹万元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开展扶老、助残助学、济困、社区服务等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通过媒体和建立网站等形式宣传公益慈善理念,公开协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同行及相关组织、单位的合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志愿为爱心公益事业服务;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和劳模先进人物都积极吸收参加。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付会员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秘书长、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辞职;

  (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会长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各阶层人士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四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人数为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资格,公布会员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24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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