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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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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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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会章程(通用3篇)

高校工会章程 篇1

  一、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二、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三、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委员7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四、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五、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经费

  1.经费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工会筹集的赞助费。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附1:工会组织结构

  工会主席:谢育标

  工会委员:7人

  生活财务小组:傅新华 高中工会小组:葛成石 初中工会小组:郭奕芳

  女工组:谢小明 邹春霞 文体组:廖伟远 张雨亮

  七、工会主席职责

  1、在学校党总支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2、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落实决议,服从安排,当好党总组织的助手和参谋。

  3、组织好工会委员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会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困难,并配合学校帮助解决。

  5、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协调党、政、群、团各部门关系,定期向上级党政和工会组织报告工作,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

  7、完成校工会和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文体委员职责

  1、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制定学期的文体工作计划。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多种类型有意义的文体活动,从促进群众性文体活动发展的目的出发,不定期的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各种球类比赛活动。

  3、负责各项文体活动的赛前、赛后的组织与宣传,重点组织好重大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并拟定奖励办法。

  4、负责工会文体娱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5、抓好典型,推广工会各项文体活动好的做法及经验。

  九、女工委员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女教职工工作计划。

  2、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女教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处女职工劳动纠纷和家庭纠纷,探望伤病和产育期的女职工。

  3、帮助教育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宣传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开展创建“文明新风家庭”活动。

  4、鼓励支持女教职工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水平,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

  5、依靠广大女工工作积极分子,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能力。

  十、生活委员职责

  1、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参与有关教职工权益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职工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教工慰问工作。

  2、保障教职工福利,协助做好教职工福利、奖品的采购、发放等工作。

  3、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工会财产。

  4、监督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5、审查工会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通报工会经费审查情况。

  十一、高、初中工会小组职责

  1、做好小组会员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小组会员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2、动员会员以主人翁态度,积极参加单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证小组的教学、工作计划的完成。组织开展传帮带和互学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3、热心为会员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病伤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教学、工作、经济、生活互助活动。

  4、加强小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工会小组生活会或小组会,讨论贯彻上级工会精神,讨论研究争做文明教工、创建先进小家活动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等。进行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及时发展新会员。

  十二、工会日常工作草案(试行)

  1、筹集工会会费,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每月在每位会员工资中扣除10元作工会会费,2元上交总工会,8元留校工会使用(每年约148012=17760元)。

  2、工会会费使用必修经工会主席同意并签字,主要用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有意义的活动,慰问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亲属逝世的教职工,慰问患病住院的教职工,慰问孕育期的教职工,慰问留在学校过年的外省籍教职工,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帮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教职工,工会委员一致认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开支。

  3、教职工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逝世,慰问金标准为800元;教职工因病住院,或教职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生育,慰问金标准为300元;外省籍教职工留在学校过年的,可组织他们聚餐,或上门赠送价值100元以内的慰问品;教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残疾的,或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支付小孩上大学费用的,工会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学期间,每年定期进行慰问,慰问金视具体情况定,可在500―1000元之间;教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视病情、灾情及带来的经济困难程度,慰问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间。

  4、文体部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文体活动,活动项目应多样,让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能够有适合自己参加的项目。每次活动视参加人数多少,奖金总额或纪念品总值可在1500―3000元之间。组织活动前,相关部委应提前报告活动计划和奖励计划。

  5、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教代会。对于关系到大部分教职工利益的事,对于教职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应通过合法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并寻求解决办法。

  6、深入群众,团结群众,定期向上级组织、教代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会员意见,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7、工会委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动,应提请工会委员会共同讨论研究。

  如有争议或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

高校工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县音乐家协会。

  第二条,xx县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xx县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xx县音乐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xx县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四条,xx县音乐家协会接受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县音乐家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梅州市xx县西湖汉乐厅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xx县音乐家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四)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五)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六)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特别是我县的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七)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八)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

  (九)促进并加强与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十)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在贡献的音乐家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xx县音乐家协会会员均属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影响。

  (四)居住在本县的国家、省、市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知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校工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xx县xx小学校”,简称为“xx小学”,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xx县晋原街道顺平街6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xx县教育局举办,经xx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规模最大为3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 校徽:是古蜀国蚕丛王时代的“龙”字的象形文字演变而成的图案,体现了学校厚重、优秀的文化底蕴和“文化育人”的办学思路以及鲜明的地域色彩,蕴含了学校传承、弘扬子龙精神的理念。

  校歌:《爱满天下》

  纪念日: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为:民主推荐(自荐)组织考察、报xx县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六条【校长职权】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七条 【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务会决策,决策程序为:提出意见、可行性研究、充分讨论、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九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内设机构】学校根据教育局人事编制核定,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德育处:负责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德育实践活动,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

  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坚持后勤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原则,不断改善和提高后勤管理与服务质量。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民主推荐(自荐)、个人述职、学校教代会工会决议、民主测评、公示、报xx县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1.由各部门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整理;2.清理出过时及不符合新形势的制度;3.各部门拿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4.校务会讨论通过;5.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6.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心心相印”课程体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围绕学校“仁爱心,责任心”的培养目标,以学校所处的地域文化和人文文化为开发原则。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坚持“仁爱心,责任心”的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每一个孩子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根据xx县教育局划片招生相关规定,招收学校所辖范围的适龄儿童,或符合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教育教学奖惩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各学科学业水平用A、B、C、D等级表示,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践行“仁爱心,责任心,心心相印”办学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教师工作量、

  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适当拉开分配距离,向一线教师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二)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建构

  符合学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安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法制教育副校长。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财务管理】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 1.由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和方案;2.经学校行政会、教代会集体研究通过;3.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xx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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