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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借调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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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借调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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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借调合同书(精选3篇)

生产(工作)借调合同书 篇1

  因生产,工作需要,________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借调甲方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丙方)去乙方帮助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借调合同。

  一、借调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即终止借调合同。丙方仍返回甲方工作。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丙方应服从乙方分配的____工作。

  2.丙方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为丙方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

  1.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丙方劳保用品配置生产(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并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3.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与乙方同工种同等级别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丙方在借调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3.借调期间甲方保留丙方的职工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

  4.借调期间,如遇工资调整,甲方按工资调整政策对丙方予以评定,符合条件,甲方应予升级,待借调合同期满后,丙方回甲方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5.借调期间,由甲方为丙方提供住房条件。

  6.借调期间,乙方应按月(按年度)和甲方支付借调职工管理费,作为丙方的保险基金。

  五、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奖惩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产(工作)借调合同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年,本合同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若甲、乙双方无其它异议,合同自动续约。

  若存在异议,甲、乙双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对乙方工作内容及要求: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本矿工作,担 任 职务。

  乙方在工作期间,须向甲方提供自己的有效证件,并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兢兢业业,与其它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良好,确保本矿井安全有效地运行。

  三、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

  1、乙方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元/月执行。

  2、乙方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加其它工资组成。

  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元+安全奖 元+质量奖元+产量奖元组成。

  3、正常工作期间,须24小时在矿,非公务离矿,须以书面形式请假。

  四、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①、在工作中被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②、 严重违章指挥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被矿外事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①、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职工作的。

  ②、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甲方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单方面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对方赔偿损失。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由劳动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

  甲方:

  乙方:

  时间:

生产(工作)借调合同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____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作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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