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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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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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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答辩状(通用3篇)

装修合同答辩状 篇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拖延工期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安装的_______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装修合同答辩状 篇2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拖延工期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安装的_______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申请中所称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答辩人提供商铺装修服务。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装修合同答辩状 篇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辩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转来关于        与原告        因        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        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人民币    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人民币    元。

  (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人民币    元/天,计算    天共人民币    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人民币    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    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人民币    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综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求。即使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且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欠缺理据,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辩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答辩人:

  附:答辩书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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