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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产权委托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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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产权委托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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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产权委托出售合同(通用3篇)

珠海市产权委托出售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 (即: )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售。该房建筑面积 ㎡,非住宅面积 ㎡。

  第二条 委托出售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并附送a、固定装修 b、家私 c、家电 d、

  第三条 房款结算:甲方同意乙方以高于或低于上述委托价格对外销售该房屋,但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出售价格与甲方结算。

  第四条 甲方承诺如下事项

  1、保证上述委托房屋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及承购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补偿。

  2、同意承购方(同意打“√”):a、一次性付款 b、按揭付款。

  3、同意交易税费(同意打“√”):a、按国家规定各付 b、买方包税 c、卖方包税

  4、同意该房屋交割前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使用费用,并迁出该房户口,以便承购方入户。

  5、若该房仍在按揭,则自行清偿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指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并留存复印件。系产权共有人或委托他人还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内无人居住及无财物,须提供该房屋钥匙。

  第六条 委托期限:自签定合同日起 个月,即至200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已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售出,则委托期至产权及房屋转移到承购方完毕止)。

  第七条 销售费用:销售上述房屋所产生的宣传广告费及劳务费,概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

  第1种:该房未办产权证只需更名。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电话或信息)三天内为承购方办理好房屋更名手续; 乙方则在承购方取得更名后的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或发票)后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2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同乙方及承购方将权属变更资料交予市房地产登 记中心。交件的当日或次日,如果承购方是一次性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40%,余款在取得承购 方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付清;如果承购方是按揭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30% (以银行批准贷款须 交的首期为准),余款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设立的帐号。

  第3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仍在银行抵押。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将银行所 欠款项清偿,并取得撤消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清偿后,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与“第2种”相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房款给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超过15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须按委托价格的1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若所委托房屋产权有纠纷或甲方变卦以及不按通知时间内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而导致承购方退购,则甲方须无条件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委托价格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 3、承购方承诺购买房屋要求甲方清偿银行贷款后又不购买此房,则甲方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房屋交割:在承购方取得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甲方须将结清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使用费用,并已迁出户口的房屋交给承购方使用。甲方与承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佣金:该房屋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佣金,为出售价格的2%及高于委托价部分。

  第十二条 委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该房屋为乙方独家销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发生交易,不得自行或再委托他人销售,否则,除按上述标准支付佣金外,同时应按出售价的1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均具同等效力。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珠海市产权委托出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条文: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丘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条文: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注解:本条规定了甲方的权利保证责任和其他保证责任。

  第三条

  条文: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条文: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大写)元,(小写)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五条

  条文: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条文: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

  条文: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契约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珠海市产权委托出售合同 篇3

  NO:( )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产权共有人: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纪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总部地址: 客服热线:

  经纪执业人员: 联系电话:

  执业备案号码: 执业人员资格证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居间(【 】出售【 】出租)相关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__ 的房屋(【 】独家【 】非独家)委托乙方为其寻找、介绍(【 】求购【 】求租)对象并谈判、撮合相关签约事宜。

  二、在委托期间,甲方对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或相关手续;

  (二)向乙方提供或报告该物业出售或出租事项的有关情况,包括该物业的基本状况和委托撮合的价格、成交条件等信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比例和方式支付乙方佣金,若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佣金;

  (四)若系独家委托,在约定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向他人再次作出委托;若系非独家委托,在约定期限内,应将该物业是否已出售或出租等事项适时告知乙方,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五)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隐私信息。

  三、在委托期间,乙方对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等证件;

  (二)应尽力寻找、介绍和撮合满意的签约标的物;

  (三)向甲方随时提供或报告该物业承购或承租意向方的有关情况,包括意向方的基本状况和签约价格、签约条件等信息;

  (四)在委托期间,如不能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到签约标的物,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隐私信息。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同意【 】不同意)将《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由乙方托管;甲方同意向乙方预先交纳委托服务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作为该委托协议的履约担保;甲方(【 】要求【 】不要求)承购或承租方预先支付定金;甲方(【 】同意【 】不同意)由乙方代为收取定金;甲方(【 】同意【 】不同意)按承购或承租方的要求由乙方暂时托管定金;甲方(【 】同意【 】不同意)按承购或承租方的要求由乙方暂时托管成交价款。

  五、甲方委托乙方撮合的价格区间:以[ ]人民币 元整(¥ )[ ] 元(¥ )至 元(¥ )之间[ ] 人民币 元以上】的价格对外出售或出租。甲方要求承购或承租方预先支付定金的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定金的,乙方可以甲方委托代理人名义与承购或承租方直接签订《定金合同》,甲方完全同意其签约法定效力。若甲方不同意由乙方代为收取定金的,由乙方直接转交甲方签收或或通知甲方当面向承购或承租方收取定金并签收确认;若甲方同意按承购或承租方的要求由乙方暂时托管定金和成交价款的,可在乙方监督下,在签定正式书面居间成交合同和办理完相关交接或过户手续时,由乙方在扣出相关费用后一次性转交或转帐给甲方。

  六、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初步选择的该物业居间服务佣金及支付方式为【 】由甲方按该物业实际成交价的 %支付乙方服务佣金【 】按正式书面成交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乙方佣金【 】甲方选择净收成交价款,由乙方按该物业实际成交价的 %向承购或承租方全额收取服务佣金【 】甲方委托以浮动价格对外撮合时,若最终撮合的成交价格高于最低委托价的升溢部分,甲方(【 】同意【 】不同意)将超出部分的 %作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报酬(若甲方同意按此方式支付报酬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应由甲方支付的佣金)。在达成交协议时,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

  七、本协议所指“成交”,是指该物业委托交易双方订立的出售或出租、承购或承租的相关书面协议已有效成立。如在乙方居间服务下,委托交易双方已收取和支付了定金,或签定了《定金合同》、或签定了《出售或出租确认书》及《承购或承租确认书》、或直接签定了正式的书面居间成交合同等。在以上情况下,如因甲方过错致交易无效,或甲方绕开乙方同其他客户或乙方已撮合的客户私自成交的,不影响相关协议约定佣金等费用的收取,除非系因乙方过错致交易无效。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八、在委托期限内,若双方未按约履行该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相关协议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存在其他相关过错的,违约方或过错方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同时因违约方或过错方的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直接损失的,须按相关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九、本委托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委托协议期满后,甲方同意延长委托期 个月。本委托协议至委托期满或双方解除委托法律关系或委托期内已促成成交合同成立时终止。

  十、本委托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或双方被委托代理人均应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十一、本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房管部门或相关社团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选择如下第 项方式解决:

  1、 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院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或经乙方撮合后甲方同意变更之事项,可另行通过其他相关书面约定加以明确。本委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说明:【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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