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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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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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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简短(精选3篇)

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简短 篇1

  鉴于_________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出席了并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出于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激励人才,___________公司授予_____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以约定的价格认购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

  二、____自与____公司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在____公司专职工作至____年底的全部奖金作为获得____%股权的转让价格,但不包括正常应该所得的工资(税后月薪不低于人民币____万元)和福利。

  三、会议决定委托________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本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董事会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简短 篇2

  本股权激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激励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签署:

  期权池持股人:______(以下简称"团队股东")

  国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住址:______

  email: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位于: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激励对象姓名:______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国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在本协议中,团队股东、激励对象和公司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释__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外,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均指《 目标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总利润股数"或"虚拟股数"

  均指按照激励计划把公司全部利润分配权虚拟成的份额,总利润分配份数不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或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的具体金额而变化。

  "利润分配权"

  是指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条款享有的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利润分配权的权利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的投票权、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先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清算分配权以及除本协议明确赋予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董事会"

  指公司的董事会。

  "上市"或"挂牌"

  指公司在位于中国、香港、美国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根据适用法域的证券交易法律法规上市并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成熟期"

  本协议授予的利润分配权分期获得的期间,具体成熟阶段和比例见协议约定。

  "权益负担"

  指任何人士为了提供担保或给予优先支付权,而形成的抵押、担保、质押、留置、担保契约、信托契约、权利保留、担保利益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向任何人士授予未来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任何地役权或保证;

  任何有利于任何人士的委托书、授权书、投票信托协议、权益、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谈判权或拒绝权或转让限制;

  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权利主张;权益负担也包括与上述各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

  "税费"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或其他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罚金或预提税)。

  二、利润分配权

  1.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激励对象最高可累计获得的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为 10万 份(大写:______ 拾万 份 )。利润分配权分期成熟,具体成熟条件如下:______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12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3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30 %;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24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3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30 %;

  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 36 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 4万 份,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40 %。

  激励对象获得上一个阶段的利润分配权的成熟与否不影响下一个阶段的成熟。举例说明:______第一个阶段业绩不符合前述约定,则该阶段利润分配权不成熟,第二个阶段业绩符合前述约定的,则第二个阶段对应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累计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为第二阶段的利润分配权。

  2.利润分配权的反稀释。如果公司增资,激励对象可能或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不因此被稀释,即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不发生变化。

  3.程序。激励对象应在阶段一至阶段三的各阶段期满后 12 个月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的时间和方式递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董事会应在收到激励对象提交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的正式决定。

  4.申诉权。如果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权不予成熟的决定,激励对象有权在董事会做出此等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董事会复议并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该等复议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改变董事会决定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5.无条件接受董事会的决定。尽管有本协议第2条第4款的约定,激励对象承认董事会对于是否激励对象的业绩考评是否达到优良享有完全独立的裁量权;如果董事会和激励对象之间对于激励对象的业绩考评是否到达优良存在争议,激励对象兹此承诺无条件接受董事会的决定。

  三、利润分配及限制

  1.利润分配

  当董事会做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时,激励对象有权依据其持有的已成熟利润分配权并按照以下公式获得公司的利润:______

  激励对象有权获得的公司利润金额=根据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总金额计算所得的每一份利润分配份数的利润分配权的应分得利润×激励对象届时持有的全部已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对应的全部利润分配份数。

  各方特别明确,对于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则不享受利润分配。

  如果董事会做出不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激励对象无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或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2.团队股东代收。团队股东负责代收激励对象有权获得的公司利润,并应在收到上述公司利润后个 20 工作日内将其代收金额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转账至激励对象收款账户("激励对象收款账户")。团队股东应向激励对象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凭证复印件。

  3.激励对象收款账户的信息如下: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

  账号:______ 。

  账户名称:______ 。

  如激励对象变更激励对象收款账户,应提前 2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及团队股东。

  4.权利限制。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利润分配权亦不得在前述利润分配权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四、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权利丧失

  1.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及利润分配权的回购。

  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及其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激励对象有权在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见附件),要求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利润分配权(前述全部利润分配权不包括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回购价格为:______

  回购当时公司未分配利润*回购的利润分配权股数/总利润股数。

  各方特别明确,若激励对象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权作废、丧失或失效情形的,则公司无须承担回购义务。

  自激励对象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公司应于收到《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激励对象逾期不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的,视为放弃权利。

  2.利润分配权的丧失。本协议签订后,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日(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的员工),激励对象立即丧失其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而且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激励对象的任意权利自动终止:______

  激励对象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激励对象存在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激励对象在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激励对象因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做出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激励对象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工作。

  3.如果出现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情况,则应适用第4条第2款的约定,不得适用第4条第1款的约定,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已经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如果届时公司已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对价,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全数返还。

  4.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履行不能排除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签订的其他协议追究激励对象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5.本协议存续期间:______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其已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答效考核不合格、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可以部分或全部取消激励对象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不适合持有公司股票或利润分配权计划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或因触犯法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

  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负伤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5)激励对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扣减比例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后,剩余部分仍可按规定成熟。

  (6)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7)激励对象死亡,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利润分配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由其继承人继承。

  (8)对于上述第1.2.3.5.7项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将该等利润分配权收回注销或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对象。

  五、上市、挂牌及转化为公司股权

  1.转化为公司股权。自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至第 45 个工作日内,公司及股东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股权比例向激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______

  激励对象受让公司的股权比例=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成熟的利润分配份数/总利润分配份数 × 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第10个工作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前述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包括以向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注册资本的缴纳。在团队股东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时,如果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纳,则缴纳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资资本的义务由激励对象承担。为避免疑义,如团队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已经缴纳、另一部分未缴纳,团队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应视为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权。

  3.自公司将激励对象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

  4.团队股东转让股权的比例。在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激励对象选择要求受让公司股权,团队股东以 应该按照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如果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则团队股东的执行合伙人确定具体的出让人及出让比例。

  5.未能成功上市或挂牌。如果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 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后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或挂牌,不影响因履行本协议第5条第1款至第5条第4款而产生的结果,任意一方均不得要求撤销或回转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股权转让。

  六、税费

  1.因分配公司利润产生的税费。激励对象根据其持有的利润分配权获得公司利润产生的税费,按照本协议第3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2.因回购产生的税费。在实施本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的回购时,公司将以一次性补偿金的形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款,因此产生的税费由激励对象承担。

  3.因受让公司股权产生的税费。因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要求受让公司股权产生的税费由均由激励对象承担,包括团队股东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亦由激励对象承担。

  七、通知

  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使用各方认可的快递公司的特快专递方式交付。通知于收悉时生效并被视为在以下时间收悉:______

  如果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交付,于交付时;或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交付,于发送时。在任一情况下,如果于工作时间之外交付,则通知应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始时收悉。

  2.各方的地址和电子邮箱为:______

  公司:______ 。

  地址:______ 。

  电子邮箱:______ 。

  收件人:______ 。

  团队股东:______ 。

  地址:______ 。

  电子邮箱:______ 。

  收件人:______ 。

  激励对象:______ 。

  地址:______ 。

  电子邮箱:______ 。

  收件人:______ 。

  八、其他

  1.劳动合同关系。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不对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内容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免责。各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本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团队股东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公司和团队股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中国法律解释。

  4.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该条款应在可行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以使其可以执行并按原先所述的大致相同的条款使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得以完成;如果没有任何可行的解释能够使该条款得以保留,其应从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中剥离,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被剥离的条款对各方意图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至关重要。在该等情形下,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依善意进行协商出一条有效、可执行的替代条款或协议,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签订本协议时的意图。

  7.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副本。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数量的文本上签署,所有文本均为原件,但所有文本共同构成一份文件。

  团队股东:______

  (盖章)

  签署: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

  (盖章)

  签署:______

  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法定代表人

  激励对象:______

  签署:______

  附件一:______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

  致:______ 目标公司

  根据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本人与 目标公司 ("公司")及 [期权池持有人] 签订之《股权激励协议》之约定,本人兹此申请公司对本人是否满足获得第 一 期利润分配权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成熟的正式决定。

  签署时间: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申请人(签字):______

  附件二:______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

  致:______ 目标公司

  根据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本人与 目标公司 ("公司")及 期权池持有人 签订之《股权激励协议》之约定,本人兹此正式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全部利润分配权共计 份,公司应于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本申请人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款。

  签署时间: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申请人(签字):______

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简短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把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逐步达到从利益驱动到利益联合的转变,促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行动、决策与公司股东意志、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平衡稳健发展,避免员工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确保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通过建立与完善长效激励模式补充公司现有的激励机制,确保在国内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才。

  3、通过采用股权激励代替激励对象的部分现金薪酬,进一步优化管理层薪酬结构,加强管理层凝聚力与归属感,既有利于稳定核心管理人才队伍,又能有效降低长期的委托代理成本。

  第二条 指导原则

  1、以长效激励补充短期激励的原则。

  2、绩效导向的原则。

  3、与员工携手发展、共同创富的原则。

  4、规范股权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总股本

  1、为促使公司快速发展,保持现金流、商铺购置、物业租赁等优势,对门店进行必要的增资,使年实收注册资本总额达到万元,以每股1元计价,总股本为万股。

  2、公司大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计划于年起逐步增资扩股至万股。

  3、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将保证与本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期权获授人持有的期权与待授予的期权保持同比例增加。

  第五条 未来股权结构

  1、公司年月日股权关系为:有限公司董事长先生/女士持股  %。

  2、在推进本计划过程中,根据公司董事长先生/女士的意愿,按本计划将其个人持有的股份逐步授出。

  但未正式授出前,均由董事长先生/女士持有。

  3、除董事长先生/女士之外,管理层持股比率控制在%以内。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对本计划具有审批权,在本激励计划中的责权主要包括:

  1、批准公司长效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规则。

  2、可依据维护公司未来利益关系原则中止长效激励计划的执行。

  3、批准绩效薪酬委员会拟定的各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

  4、决定绩效薪酬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决定绩效薪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决定中止与恢复绩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5、制定每年分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6、制定公司增资扩股及其相关事项的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7、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纳入期权激励的人员名单及按本计划书规定授予数量。

  8、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行使监督权,包括:

  1、对长效激励计划及其分配、行权方案有知情权。

  2、监督长效激励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监督长效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

  4、监督财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5、当董事、管理者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

  6、列席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

  7、在董事会决策期权、行权、置换、转换方案时提出独立意见。

  8、执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绩效薪酬委员会

  绩效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责薪酬与绩效考核激励的常设规划与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及相关职能的专门人员组成,设经理一名,主要工作职责即:

  1、拟定长效激励计划书与修改方案。

  2、拟定与保管期权协议书与期股证明。

  3、执行长效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4、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长效激励计划的执行实施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5、对长效激励计划书的条款做出解释与说明。

  6、在必要时,提议中途中止或终止长效激励计划。

  7、拟定各部门、分公司、项目开发考核激励管理办法,并跟踪与监督实施情况。

  8、执行公司董事会授权与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ESO

  第九条 期权授予对象及条件

  授予对象:

  1、获得转正的公司经理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

  2、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突出的业务人员。

  3、董事会确定的特殊岗位人员。

  授予条件: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期权获授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愿意长期为公司服务。

  2、同意遵守本计划书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并与公司签订期权协议。

  3、经公司考核达到职位的任职条件与工作标准。

  4、在授予期权之日前的在职期间一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C、D类过失处罚。

  第十条 期权授予数量的确定原则

  1、职位等级。

  2、任职时间,按年度内实际符合授予时间计算,但原则上年度内的授予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3、公司利润目标达成情况。

  4、个人年度或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期权来源与授予数量

  1、公司自年起实行ESO期权计划,年公司总股本为  万元。

  计划于年增资扩股至万股。

  年-年分期授出约%的期权份额为万股。

  2、原股东先生/女士为期权出让方,即公司授予的期权份额来自董事长先生/女士的股权出让。

  4、授予数量标准与测算

  职位: 年授予 万股; 年授予 万股; 年授予 万股; 年授予 万股。

  5、每位期权获授人实际被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但任何个人所获得的期权授予数量不得超过本计划书当期可授予总数量的%。

  6、除董事长之外,任何单个期权获授人、实股持有人持有公司期权与实股总额的份额不得超过%。

  第十二条 期权授予价格

  1、年基期每股面值为元,自年第一次行权起至年完成全部行权,每份行权价在年面值的基础上每股匀速递增5分钱。

  即:

  年,股价元/份;

  年,股价元/份;

  年,股价元/份。

  2、自年起新成为期权获授人的,按上年年末公司经审计和分红后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及每年匀速递增每股分钱的办法确定第一次每股认购价。

  即:

  行权价=上年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 – 每股分红 + 分/份(股)

  第十三条 期权授予操作方式

  1、年月,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根据本计划确认授予对象、五年授予的期权数量,并与各期权获授人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

  为保障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的利益,在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同时,应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回购协议书》,即: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前离职的,应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期权出让方(原股东)。

  2、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授予对象,按本计划确定的时间(  年-  年),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于符合授予时间之日与新授予对象确认每年授予数量,并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期权行权原则

  1、期权获授人行权的首要原则是公司利润目标达成原则。

  根据公司当年利润目标的达成率决定总行权比例。

  2、与个人年度或半年度考核挂钩的原则。

  各期权获授人,如上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低于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权授予份额按%计算,其相关权益也相应减半;低于分(百分制)的,上年的期权授予份额按%计算,其相关权益也按相应按比率减少。

  超出分(百分制)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期权授予份额。

  3、职务管理原则。

  各期权获授人在本计划实施期限内职位层级发生调整的,按年度内的职务变动与分段任职时间调整期权授予数量。

  如降职为经理以下职位的(不含经理),所有未行权的期权即时全部失效。

  4、股份期权采用自愿认购的原则。

  超过规定认购期限的,视为放弃行权,该期权即时失效。

  第十五条 认购行权与分红

  1、期权获授人应将期权分红、年终奖励、工资收入等所得优先用于认购期权份额,即行权。

  如当年上述所得不足于完成当期期权认购的,应在年与年分两次自筹资金进行期权认购。

  其中,年月日前完成对年、年期权的认购。

  逾期未完成认购的部分自截止认购之日起自动丧失。

  2、期权获授人在与期权出让方签订《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之日起,当年即开始享有与其他合法股东同等的分红权。

  但期权获授人原则上应在每年的  月  日前完成上年的期权行权。

  期权获授人无力完成该年度全部期权行权的,未能行权的该年度期权部分将不享有分红权。

  员工在年或年对仍然有效的未行权的期权完成行权后,该期权方可具有行权以后年度的分红权。

  3、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于每年  月  日前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经营状况,原则上将不低于  %的上一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用于分配红利。

  原则上于每年月日前完成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期权与股权的区别

  1、股份期权仅享有条件的分红权,但没有资产所有权与决策权。

  期权获授人在未完成第一次期权行权前不具有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2、期权获授人在完成当期期权行权认购后,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统一安排在个月内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期权获授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具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和承担完全的股东义务。

  如果因为公司上市计划的需要,需要提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配合公司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期权不得转让、出售、继承,不得用作质押物,不得作为资产参与任何金融衍生协议或者套期保值安排。

  4、期权获授人辞职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公司给予解聘的,其离职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即时作废,当年度起不再享有分红权。

  自离职之日起的个月内,由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按《股权回购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按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减去上一会计年度每股分红计算。

  5、期权获授人(含已转换为实股的股东)由于死亡、残疾、退休、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尚未认购的期权将自动返还给期权出让方(原股东),但可按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获得期权分红。

  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由期权受让方(原股东)按《股权回购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按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减去上一会计年度每股分红计算。

  6、期权获授人行权后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取得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年后需要转让的应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同时必须遵守本计划书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

  第十七条 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审定期权计划与期权获授人。

  2、有权决定增资扩股、业务并购、资产重组。

  3、有权根据期权获授人的工作表现与考核结果调整期权授予数量或中止(终止)期权授予。

  4、保障期权计划实施,不得无故中止(终止)期权激励计划书、期权授让协议的执行。

  5、在规定的行权日必须依照本计划书、《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和《股权回购协议书》的 约定履行转让与回购等义务,不得无故推迟转让/回购,不得无故损害期权获授人的正当权益。

  6、必须促使公司定期向期权获授人披露财务信息与公司重大决策。

  第十八条 期权获授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依照本计划书、《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获得期权分红权与行权。

  2、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监事会、董事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从知道或应 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  日内向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威胁或迫使期权出让方(原股东)提前行权、违规行权,或获得不正当收益。

  4、应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的股东权益与公司形象,保守和保护期权出让方(原股东)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5、应妥善保管公司各项经营、管理资料。

  不得将《股份期权授予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书》泄露给公司无关人员或公司外任何人。

  6、保证承担因分红、行权和转让所产生的纳税义务。

  7、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兼职或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

  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无论是否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均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定、执行

  1、 本计划书由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拟定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然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经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签署后即可生效执行。

  2、 本计划书由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和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计划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期权出让方(原股东),委托公司绩效薪酬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修改权

  本计划书的重大修改或增补正式文件须经监事会审核,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方有效。

  但对非主要条款的修改,期权出让方(原股东)直接批准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计划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编制: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核准: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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