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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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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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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文(通用3篇)

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文 篇1

  甲方:重庆 购物中心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

  乙方: (业主/物业使用人) 身份证号:

  为了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广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商誉,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享有对协信•长寿百年广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正常运行。

  2.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 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 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 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墙面等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市场推广。

  7. 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 甲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整体形象。

  2. 自觉遵守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 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 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 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自觉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8. 业主出租商铺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与甲方签订该协议前,一切责任仍属乙方责任。

  9. 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 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租赁者需征得业主同意),必须按协信•长寿百年广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管费

  按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四)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协信长寿百年广场整体的营销推广。计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空调使用费

  除乙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乙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长寿百年广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对方到相关部门或甲方协调处理。

  第四条: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 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 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第十二条: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乙方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合用摊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严禁偷窃、挪用协信•长寿百年广场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严禁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应向甲方提出报修 ,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修理或由甲方进行修理、更换并按规定缴纳委托维修费。

  第二十五条: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

  1、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客运电梯和电扶梯运载货物和其他杂物;

  2、 电扶梯运行期间禁止反向行走、嬉戏和跑跃,停运期间禁止行走;

  3、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4、 乘坐电扶梯时,头手身体严禁超出扶梯外,以免发生事故;

  5、 禁止向电梯上丢抛包装箱(袋)等废弃物,禁止携带超长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电扶梯;

  6、 电扶梯运行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使用停止电(扶)梯运行按钮;

  7、 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进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

  第三十二条: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进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需乙方让出经营场地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因城市建设、市场改造需要拆迁或停止使用场地设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第三十四条: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有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对乙方摊位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簦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文 篇2

  甲方: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

  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

  为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商誉,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广场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协信广场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墙面等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市场推广。

  7.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甲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协信广场的整体形象。

  2.自觉遵守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广场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自觉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8.业主出租商铺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与甲方签订该协议前,一切责任仍属乙方责任。

  9.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租赁者需征得业主同意),必须按广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管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四)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百年广场整体的营销推广。计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空调使用费

  除乙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乙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广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对方到相关部门或甲方协调处理。

  第四条: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广场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第十二条: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乙方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合用摊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严禁偷窃、挪用百年广场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严禁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应向甲方提出报修,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修理或由甲方进行修理、更换并按规定缴纳委托维修费。

  第二十五条: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客运电梯和电扶梯运载货物和其他杂物;

  2、电扶梯运行期间禁止反向行走、嬉戏和跑跃,停运期间禁止行走;

  3、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4、乘坐电扶梯时,头手身体严禁超出扶梯外,以免发生事故;

  5、禁止向电梯上丢抛包装箱(袋)等废弃物,禁止携带超长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电扶梯;

  6、电扶梯运行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使用停止电(扶)梯运行按钮;

  7、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盔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

  第三十二条: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盔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需乙方让出经营场地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因城市建设、市场改造需要拆迁或停止使用场地设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第三十四条: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凡有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对乙方摊位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簦章: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

商铺物业管理合同范文 篇3

  甲方:安徽省外经集团 (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安徽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德盛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德盛广场

  物业类型:商业综合体

  座落位置:花津南路与纬六路交叉口

  建筑面积:约26万平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 物业早期介入阶段(即从20xx年10月1日起至项目整体交付完毕业主委员会成立止)

  1、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为项目的规划设计提供合理化建议;

  2、应甲方要求,参与本物业销售合同的评审,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方便日后管理及控制投资成本的优化建议;

  3、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角度,参与水电设备、暖通设备等共用设施设备方案的评审,分析其选料、选型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向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各类标识系统,以符合项目交付的需要;

  5、应甲方要求参与其他相关物业配套设施的评审,并提供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物业施工阶段

  1、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提供工程整改意见;

  2、每月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及整改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每月巡查报告;

  3、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现状,跟进各施工项目过程(如土建、机电安装、智能化系统、景观等),进一步提供相关改进建议;

  4、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向甲方及时提供楼宇材质保护建议,减少因施工对材质造成的损伤;

  5、应甲方要求,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机电设备安装调试,从方便日后使用管理及降低维保成本较低出发,提供相关改良意见

  第四条 物业验收阶段

  1、组建物业管理处;

  2、招聘员工;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培训;

  3、确定物业管理和服务所达到的标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各类方案;

  4、协助甲方编制业主手册;

  5、协助甲方做好工程扫尾阶段的成品保护措施;

  6、参与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组成的联合质量检查小组,对物业单体工程、综合工程及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初、复验,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

  7、做好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

  第五条 物业交付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道路交通、泊位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壹拾万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务开办费。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交付后的空置房费用、第一届业主大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物业管理服务收缴率差额部分费用(按每期应收物管费总额第一年为20%,第二年为15%向乙方补齐)差额部分费用补齐时间:在乙方预收年度物管费前一个月,由乙方向甲方预收、

  第八条 甲方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问题的维护费用,并承担保修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可向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收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私家财产和报关费)具体标准如下:

  1、非住宅(包括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不包括政府规定的人行道门前三包的费用);

  2、小区公共能耗费按实按月按户向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户平均分摊交纳,控制放分摊能耗由开发建筑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应于开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的原因不能按时入住或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综合服务费标准第一年按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二年全额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12个月向业主预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期的前15日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每月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若开发商与业主在销售合同中未确定由谁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的,则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按本条约定收取物管费。

  第十三条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及经营收入分配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收费标准 :按物价审核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费用,如前期甲方因招商采取的一系列优惠免费行为,由甲方补贴乙方。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所有的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外立面的广告)统一由乙方经营。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十七条 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如下:

  1、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2、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销售前制定《德盛广场业主临时管理条约》,并作为销售合同附件与买受人签订合约。物业销售同事,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德盛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德盛广场业主临时管理条约》和《德盛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应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与小区交付前及时向乙方移交;

  5、按政府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进行装修及配备乙方日常办公所需的相关设备(如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空调、办公文件柜等)。

  6、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7、公共能耗部分因目前无法估算,暂不约定,今后在补充协议上约定。

  8、小区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由甲方一次性向环卫部门支付;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催缴工作,如因为产品瑕疵、不符合交付条件等因素而导致业主不缴的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10、按照国家优秀住宅示范小区标准,制作、安装各类识别系统(内容由乙方提供); 第十九条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托对小区交付后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劝阻、制止损害本住宅区公共设施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5、每12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会所活动场所收费标准,并上墙公布(另定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物业单体的共用部位(屋顶、墙体、楼道)

  2、 道路市政设施;

  3、 环境绿化设施;

  4、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遗留问题的;

  2、 因材料质量问题未达到材料使用年限的;

  3、 共用设施设备未能达到正常使用寿命的;

  4、 保修期内进行更新和关键部件维修更新的。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

  2、 委托乙方维修,承担费用;

  3、 及时更新设施设备或相关部件,重新承担维保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由甲乙双方和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的三方协议。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有关物业销售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小区交付前三个月甲方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括装修及必须的办公设备)、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具及装修,产权归全体业主),并提供安保人员及管理值班人员宿舍、食堂用房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设备清单由乙方另行提供,由甲乙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协助乙方与施工单位或安装、供应单位共同订立三方维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供标识系统清单由甲方负责制作及安装;同时提供承诺的配套活动场所,并按正常使用状态配置设备。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根据“芜湖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业买受人代收代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芜湖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因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需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应书面要求乙方整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利按服务费3‰·月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四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乙方已履行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的约定义务,造成业主生命及财产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1、2中方式处理:

  1、 向芜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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