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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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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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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精选3篇)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篇1

  编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提供存入保证金质押。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主合同(说明:100%保证金项下开立保函选择第2项,其它选择第1项,在□中挑钩)

  1、□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开立保函单项协议,以及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 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编号为 的《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项下开立保函业务。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协议之主主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出质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金与具体授信业务之间的特定化

  在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时,出质人须在相应的保函业务申请书中就每笔保证金所担保的具体主合同及主债权、保证金金额以及交付方式等具体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以使特定保证金与所对应担保的具体主合同和主债权特定化。

  无论本合同如何约定,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保函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均全部质押给质权人。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

  1、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2、 质权人对出质人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保密。质权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出质人保证金账户的任何信息或资料,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付

  1、 出质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时间、金额等向保证金账户中交付保证金。

  2、 因包括但不限于保函进行修改而增大质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保证金或提供质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

  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切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保证金利息

  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出质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履约日或提前还款日、履约日未按照约定向质权人清偿,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清偿质权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对外支付。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1、在下列情形下,质权人可返还保证金:

  (1)出质人已清偿该笔保证金所对应担保的特定主债权;

  (2)出质人就该笔保证金所对应担保的特定主债权提供为质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一次替代保证金质押;

  (3)该笔保证金在质权实现后,尚有剩余。

  2、质权人向出质人返还保证金时,应按出质人确定的退款路径予以退回;出质人对退款路径未作要求的,质权人应按其存入保证金原路径的退回;按上述办法无法退回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3、质权人向出质人返还某笔业务项下保证金时,出质人如要求将该笔保证金转存为其他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的,如质权人同意接受,质权人可直接将该笔资金作为出质人所确认业务的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内。质权人认为留存保证金不足的,可要求出质人补足,质权人认为留存保证金足以担保出质人所申请业务的,余额部分可按本条第2款规定返还。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质权人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出质人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质权人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质权人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出质人其他义务的豁免。

  质权人对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质权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定利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质权于保证金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__________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______%计_____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 用后______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______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________%(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_____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市场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

  指定帐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篇3

  NO:( )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今收到甲方委托乙方(【 】求购【 】求租)房屋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此款系付(【 】由乙方推荐的 省(市) 区 【 】委托乙方前往调查的 省(市) 区 )(【 】意向求购【 】意向求租)房屋的居间服务预收保证金。双方本着平等自原、友好协商及相互信任等原则,简要达成约定如下:

  1、在甲方预交以上保证金后,在乙方居间服务下,若甲方同意求购或求租以上物业,此保证金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转作以上物业方的定金,并由乙方通知物业方签收定金或另行签定《定金合同》。若甲方同意与以上物业方直接签定居间成交书面合同的,此保证金可直接转作成交价款,不足的部分由甲方补足,多余的部分由乙方退还。

  2、在乙方促成该物业经纪合同关系成立时,此保证金也可按相关协议约定转作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多余的部分由乙方退还。同时在乙方促成该物业经纪合同关系成立时,乙方应将甲方此前支付的信息调查或信息咨询等服务费用抵作居间服务佣金,冲抵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若乙方未促成该物业经纪合同关系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经纪服务佣金报酬,但乙方已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或履行了信息调查、房屋带看、信息咨询服务或其他经纪居间服务等约定义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信息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费用或居间经纪活动中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保证金可按相关协议约定的标准抵作乙方的信息调查或咨询服务等费用,不足部分不要求甲方补足,多余的部分无条件退还。但乙方主动放弃或乙方此前已收取信息调查或咨询服务费用的除外。)

  请甲方认真阅读,向乙方了解清楚后签字付款。

  甲方: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收款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收据一式两联,送甲方一联,乙方留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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