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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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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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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精选3篇)

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 篇1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保证________大厦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之规定,________公司(甲方)与工程承包商______公司(乙方)就施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责任落实如下:

  一、乙方应承担及履行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国贸中心有关规定,对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现场承担安全、消防、保卫总责任,并了解和掌握施工人员素质状况,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乙方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向甲方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表,要对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安制度和编制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提供节假日值班表给甲方。

  4、施工前,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机关审批,并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需报消防局验收。

  5、加强对施工现场、仓库的物资、设备及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制定技术预防措施,确定施工材料要符合防火规定,并提交检验合格证。

  6、乙方要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7、施工现场使用油漆、稀料、酒精及防水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进行电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在施工前,乙方必须到甲方保安部办理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电气焊作业必须由正式电气焊工专业人员操作。

  8、严格施工现场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因工程需要使用油漆、稀料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存放,并且只能存放当日用量,专人管理,施工结束后立即清离现场,不得过夜。

  9、工程中所有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以及施工现场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均应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由正式电工操作和安装。

  10、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必须戴安全帽进入现场,高空作业要做好防护措施。严禁在现场吸烟和携带火种。每日进行清理并运走施工垃圾,保证现场通道畅通;施工结束后,防火负责人要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断电离开。

  11、对施工现场中原有消防及报警系统要注意保护,严禁施工人员动用或移动、遮挡消防设施。

  12、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安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安部门进行侦察调查。

  13、乙方所有负责值班人员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通知甲方。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基本灭火及逃生知识。

  14、乙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_____,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二、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在施工中造成甲方财产受损,由乙方赔偿,赔偿款在施工押金中扣除,如不足,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1、对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制不落实、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对在施工中造成甲方财产受损,由乙方赔偿,赔偿款在施工押金中扣除,如不足,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3、发生案件和事故不上报或有意隐瞒事实的。

  4、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而有意隐瞒不报或不积极排除的。

  5、对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的火险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及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代表签字及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 篇2

  甲 方:

  乙 方: 公民身份证:

  根据工作的需要,甲方聘用 作为甲方驾驶员,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聘用驾驶员,聘用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之日止。

  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公司员工管理手册,安全驾车。同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公司的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或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不准私自用车及利用公司车辆谋取私利。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司机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司机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公司领导的指令,司机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等)而发生的一切事故,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第十一条、司机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和扣驾驶证分的处理:

  A.年度违章2次以内的,公司可以帮乙方承担违章罚款(每次罚款限 元以内,)但违章扣分由乙方承担,

  B.年度违章超出2次以上的,第三次或更多次违章时,乙方承担所有罚款及扣分,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C.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司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十二条、公司用车时,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作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点,次日将行车记录交管理人员审核签章。

  第十三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其他工作安排。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第十四条、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十五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当事司机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包括驾照有效期、车型及驾照真实性);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十八条、费用报销:司机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规定以上条款或用车保养不当,予以口头警告处分,两次以上书面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记过并扣罚 年行车未出安全事故及车辆保养良好并且工作态度认真负责、表现良好者,公司给予奖励 元年。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出辞职时,乙方的工资于辞职后年 月 日 代表人签字: 驾 驶 证 编 号: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消防及保安责任协议 篇3

  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又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麻侦贤律师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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