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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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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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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

市级民办学校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市级民办学校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市级民办学校章程 篇3

  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教学工作常规管理细则。

  一、制定学期教学计划

  教师以备课组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计划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措施、教学进度等。计划一式数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各科任教师自存一份。

  二、备课

  1、粗备全书,精备课时

  (1) 开学初,教师应通读全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教材的知识结构,把握重点、难点。各科教学工作的侧重点都应放在研究考什么和怎么考的问题上,针对这个问题设计教学程序和作业题量。

  (2) 以激发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主观能动性为目的,精心设计好每一节课。

  (3) 统一备课要求:①按课时备课,每一课时要写明教学内容、要求、重点、难点,要有较详细的教学过程或板书设计,要有课外作业;②备课时按流水号编号,不可以一课时编多号,须一课一备;③真正做到门门有教案,节节有备课,作文、考试也要写入教案;④补课要计算课时,冲课要有记载,无记载视为未冲课;⑤六种材料齐全,六备要求做到,五个环节得当,书写整洁。

  (4) 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备课组活动以单元备课为主,对同年级任课教师的教学,应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目的要求,统一“双基”训练,统一重点难点,统一教学进度。

  (5) 管理办法:教师必须有教案上课,练习、试卷讲评都必须有教案,备课时数不得低于实际上课数的80%(即20%可用于考试)否则每少一课时扣款5元;教师不得用旧教案上课,否则视为无教案上课,也不得一备多课。上级检查时,教务处临时通知,请假者须请人代交教案,否则视为缺交,由教务处登记存档,缺交扣款50元一次。

  2、加强教学研究,提倡教学改革

  (1) 教研组会议制度化,单周备课组活动,双周教研组活动。坚持教研组会签到,会议记录本在期末上交至教务处,缺会者按教工考勤方案处理。

  (2) 教务处及教研组安排工作如公开课、板报,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已安排公开课不上者每节扣款50元,板报不出者扣款10元一次,两项均由教务处登记。

  (3) 积极准备课题研究,大胆开展教学改革。

  3、坚持听课制度

  (1) 校务成员全期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行政人员不少于15节,普通教师不少于10节,少一节扣款5元,要不断加强校行政的推门听课,课后查教案。

  (2) 教研组组织听课,要求全组成员均要参加,不得缺席。否则,根据教工考勤管理方案,按未参加教研活动处理,因特殊情况请假的,须写请假条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存档,并告知其他成员。教务处不定时抽查,全期请假率不超过20%。

  三、上课

  1、遵守课堂纪律,不擅自停课、换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换课须事先填写换课报批单,由政教分管校长签字后,交给考勤登记员,方才有效(换课报批单要存档)。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预先填写的事后一日内补填并存档,不填换课报批单或报批单不签字而直接换课的,一经发现每节扣款25元。

  2、注意仪表,不穿背心、拖鞋上课,不在课堂抽烟,不在上课时接打手机,不在上课中途离开教室。否则每次扣款10元。

  3、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创新教学,废除“满堂灌”或“放鸭式”的教法,充分开展“双边”活动,做到讲练结合。

  4、关注上课纪律、秩序,切实提高上课效率,所有统考科目教师必须讲练结合,积极推行洋思中学教学模式。教学时做到板书工整,布局合理,并能用普通话教学。

  5、课堂结构严谨,充分发挥45分钟的效率,不拖堂。

  6、严禁体育课放羊式教学,上课时间严禁学生进入教学区及教室(上室内课除外,但必须保持安全)。教师不得提前下课。

  7、考查科目的教学坚决杜绝不讲课的现象。否则扣款每节10元。如期完成教学计划。(以学生教学情况调查为依据)

  8、各班设立班务日志,由全班学生轮流登记教师上课情况。

  9、按时上课,正式铃声结束前老师必须进教室,否则视为迟到。每迟到、早退1----10分钟扣款10元。无故旷课者每节罚款50元。

  四、作业

  1、布置作业要精选题目,可以选取课本、练习册及其他方面的题目。统考学科每节课都应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作业次数:数理化为实际课时的50%;英语、政治(初二、三)历史、地理、生物(初二、初三)为实际课时的50%(小数为四舍五入);语文每课一次课外训练,作文8篇,积极推行学生写周记、日记,建议抽阅。教辅资料全批全改才算次数。

  2、教师要督促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加快作业反馈速度(指教师组织学生订正或个别辅正或督检学生自订等)推崇只用一本作业。

  3、及时处理学生作业,可采取全批全改、抽改、课堂订正,学生互改等方式进行,年级组前180名的作业应全部认真处理.但抽改、课堂订正、学生互改的次数累计不超过5次,对学生的作业初每次45分以下的可用“阅”、“日期”、“ABC”代替外,其他给出具体分数,作文全批全改,要有旁批,错别字,病句订正及总评。

  4、非统考科目的作业应力求在课内完成,除期末考前半个月外,不得占用学生的课外学习时间,要充分利用课堂45分钟,强化学生记忆训练,以达到提高成绩的目的。

  5、学生作业检查见通知(隔周检查)。

  6、周周考相关要求:

  (1) 各年级统考科目按课表安排每周一考(月考、期中、期末的前一周除外),均为闭卷考试(九年级政、史除外)。(2)要求做到全批全改,要讲评。(3)考试内容为考试前所学内容,不能用课辅资料代替(一个月可使用一次统一订购的单测题)。(4)各科考试均用自制电子版或手写版交新兴印刷厂打印(可由教导处代交,须提前3天)。(5)语、英用8开纸打印,其他学科用16开纸双面打印。(6)各科试卷均要交一份到教导处存档,以备期终考核。(七年级交朱瑞龙处,八年级交欧阳兵处,九年级交何燕处)。(7)每缺一次相关人员扣款10元。

  7、作业与教案检查均由教务处打出等级,与个人考评相挂钩。

  8、学生作业、周周考情况由教务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如实通报。

  五、课外辅导和课外学习活动

  1、加强早读、自习的下班辅导工作,晚自习实行全方位下班制,否则按教工考勤管理方案处罚。

  2、按照教研组的安排,由各科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真正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此项列入备课组评估)

  3、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县、市、省乃至全国性的各学科和科技竞赛活动。

  六、复习考试

  1、认真做好复习工作。期末复习之前,教师以备课组为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真正做到复习有目的,计划一式数份,备课组成员人手一份并交一份教务处存档。

  2、命题和试题的确定。试卷应接近中考,贴近生活,期末试卷的采用由学校确定;期中考试命题由备课组长负责。单元试卷以备课组为单位自行命题,试题内容要“依纲扣本”,覆盖面广一些,侧重考察“双基”,适当考察能力的灵活性,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3、考试规范化。实行(月考、期中、期末)“三考”制度,同时要加强各年级主科单元考试的管理,防止单元测验流于形式,单测时间为1—2课时,各备课组必须如实填写单测的时间及内容,教务处派人抽查试卷的阅卷情况,阅卷实行流水作业,按照中考标准评分;未按要求组织单元测验的扣款10元一次,未按要求阅卷的扣款10元一次,学生阅卷视为无效,考试成绩及分析在教案中体现。

  4、严肃考试纪律,杜绝各种舞弊行为。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要求按《学生违约处罚条例》给予处理,监考员不得迟到、早退,每1---10分钟扣20元,迟到10分钟以上则取消本堂监考资格,凡教师监考迟到早退者由教务处另行安排人员监考,并给予监考人员相当于被处罚人员同等金额的补助。缺岗者扣款50元每次,随意调换监考场次每次扣款25元。监考员玩忽职守的给予大会批评,并在两年内不安排高考、中考、小考监考,情节严重的按工作考勤的2---4倍处罚。

  5、做好试卷分析和讲评工作。考试后,教师要做好各科成绩统计和有关表册的填写工作,有关表册要及时交教务处存档,并要做好质量分析,明确今后的教学目标和任务。要认真做好讲评工作,(此项列入备课组评估)

  6、非统考学科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结束新课并组织考试,及时上交成绩到教务处。

  七、撰写总结论文,积极参与课题研究

  1、认真做好期末教学总结。总结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自存,总结要求论文化,由教务处组织评审。

  2、各教研组积极组织教师与课题研究,要求各教研组本学年有新申报的课题或正在研究的课题,其中新申报课题研究人数应以4—6人为宜。课题申报费用在结题后由学校按方案支付。

  3、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长冈中学校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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