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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混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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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混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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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混合买卖合同(精选3篇)

v型混合买卖合同 篇1

  买方: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设备重量: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使用单位及项目:_____________项目编码:_____________

  订货编号:_____________

  一、设备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安装调试、培训:

  1、卖方所供整套设备是全新正品,且无任何权利瑕疵;设备设计、选材、制造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2、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设备质量保证期(下称“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内卖方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超过质保期,卖方有协助买方对该设备进行维修,同时为买方提供备件供应、技术支持等义务,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3、设备的安装、调试由买方组织实施,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事宜,但因指导性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在安装过程中设备出现短缺、质量等问题,卖方应及时整改,若卖方整改不及时和/或而影响买方安装进度的,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三、价格:本合同总价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及保险等全部费用。

  四、交货:

  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设备运达约定的交货地并承担运费。卖方应将所提供设备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设备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1、设备的包装应做到防雨、防潮、防震及满足长途运输和吊装的需求,有明显准确的起重、装卸标识、并保证设备质量不受影响能完好无损地达到交货地点。

  2、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用由卖方负担。

  六、结算:

  1、结算方式: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付款。

  2、支付条件:设备到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和验收合格证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款,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七、检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设备到货后,卖方自接到通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人员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检验,由双方检验人员共同签署设备的外观验收记录,此记录不作为设备质量的有效证明。若发现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任何短缺、漏项、损坏等其他情况,卖方必须及时更换、修理或补供。若卖方不能如约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并作出验收记录,且此验收记录一经做出则视为卖方对其已经认可。如果买方在单独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向卖方发出通知。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人处理,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从货款中扣除。如该问题买方无法自行处理的,买方有权不验收,解除合同并向卖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2、卖方所供的设备,必须有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并加盖有效资质公章。

  3、其他验收方法:合同设备需安装调试后运行正常方视为验收合格。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生产厂家要求配置,能达到正常使用的要求。

  九、合同的变更和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单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须经对方的书面认可。

  2、除不可抗力外,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随意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或出现根本性违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

  3、质量问题责任:

  ①安装调试后,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卖方应及时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整改超过三天仍未完成,则按退货处理,退货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必须双倍返还合同定金和退回买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②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应随即电告买方处理的意见和措施,并且在接到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若设备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所致,则卖方必须及时予以修理,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如果卖方未能按时派人到场修理,买方有权自行修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若设备故障并非由卖方原因所致,则由买方自行处理,但卖方仍负有协助的义务。

  ③在质保期外使用期限之内,如设备发生故障,经第三方专家和/或权威部门鉴定,发生故障的原因确系该设备设计、选材、制作工艺等不合理各/或不符合标准、质量要求,卖方应及时维修,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迟延交付责任:

  ①卖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应及时通知买方,并附当地有效证明。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每迟延一天按迟交设备金额的0.2%支付违约金,延迟时间从约定的交货日期起算,若改期四周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双倍返还合同定金和退回买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并承提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上述条款经买卖双方仔细阅读并无异议。

  买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

  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__

  卖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

v型混合买卖合同 篇2

  立合同单位:

  产方:____         购方:_____

  经产、购双方协商,订阅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产品数量:            单位:市斤、市亩

  2.等级标准:

  一等:色紫红,长形,无青椒,当年新货,内含自然水分不超过__%,无霉变,黄稍不超过__%,虫蛀不超过___%,破碎掉把不超过__%。

  二等:色紫红,长形,无青椒,当年新货,水分不超过___%,无霉变,黄稍、虫蛀各不超过___%,破碎掉把不超过__%。

  三等:色全红,黄硝、虫蛀各不超过__%,破碎不超过__%,掉把不限,身干洁净,无霉坏变质。

  等外:等内不够,无青椒,色紫红或全红,稍有花斑,身干洁净,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青椒:色青不霉,身干洁净,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3.收购价格:

  一等:每市斤__角;二等,每市斤__角;三等,每市斤__角;等外,每市斤__角;青椒,每市斤__角。

  4.交货时间:

  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只要符合验级干度,分好级,即可交售,购方不准拒收。

  5.交货地点:

  本社收购点。各社收购的等内椒交外贸公司,等外椒与青椒交果品公司。

  6.结算办法:

  产方凭购方收购单据,到购方办理开款。

  7.工作责任:

  产方:要保证将所订椒干全部交售给购方。

  购方:及时向产方结算兑现,产方所订椒干保证全部收购。在收购中,严格掌握等级标准,不提级提价,也不压级压价。

  8.违约处理:

  产方如由于自销的原因完不成合同所订产品数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按欠交数量总值罚款20%,交付购方。

  购方如在未完成合同所订立产品数量之前,无故拒收产方合格产品,购方应赔偿产方拒收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按政策付给产方拒收部分的应奖化肥。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9.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四份,产方、购方、县外贸公司、果品公司各一份。副本二份,工商所、县工商局各一份。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规执行。

  产方(盖章):_____      购方(盖章)采购站:______

  外贸公司:             果品公司: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v型混合买卖合同 篇3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

  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论买卖合同中违约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风险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审核、风险评估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对于风险承担的规定来平衡合同双方的损失和利益。当双方当事人涉及违约行为时,风险负担的原则就比较复杂,需要将违约责任纳入到风险负担的考量范围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是虽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互不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履约过程中损害发生后可以同时存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不同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原则:

  一、预期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接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此时表明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则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拒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债权人的拒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

  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经济论文范文格式,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经济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义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

  《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惠从冰.《违约救济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6]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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