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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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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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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本(通用3篇)

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本 篇1

  聘请单位(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律师的委派

  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或: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小组)并提供约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另派其他律师代行职务。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提出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乙方可以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甲方要求,协助修改、审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并提供相应专业法律意见;

  3、根据甲方要求,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企业理顺劳动合同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商务谈判等法律风险控制;

  5、根据甲方要求和委托,在企业进行债务清收以及对有关侵权行为进行权利维护时签发律师函,以非诉讼方式协助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有关费用);

  6、根据甲方要求和委托,有偿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事宜(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其他索赔、追收债款等)。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方式

  1、乙方委派的律师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委派律师办理,以便乙方做出工作安排。

  2、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紧急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3、双方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工作联系和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对一般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可采取口头解答、签署律师意见等形式予以解决。对重大或疑难的法律事务,乙方可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1、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具体付款期限为: 。

  2、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以外的其他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在 市市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费用自理,但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乙方到 地区之外的差旅费、食宿费和通讯费以及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费用采取按次(/件)包干方式进行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方式:

  3、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事宜时,须与乙方另行办理相关手续,代理费用按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3、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5、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如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律师在服务期间不称职,经双方负责人沟通并充分听取乙方律师的陈述意见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顾问律师。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

  6、乙方委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另派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依据《律师法》的规定,由乙方负责赔偿。对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甲方不予采纳或予以改变所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律师应严守甲方的相关秘密,对因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服务期满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本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共同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任

  应甲方聘请,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第二条 原则及目的

  法律顾问依法执行职务,遵循“诚实、守信、尽责”的原则,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前提下,以甲方利益至上,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服务期间

  服务期间由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服务时间为非节假日的 8 时至 17 时。

  第四条 工作配合

  1、法律顾问每月定期赴甲方处,协助甲方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汇报为甲方工作之进展。特殊原因不能如约前往的,由双方协商解决。遇节假日的顺延。

  2、如有非正常情况,急需法律顾问出面解决的,可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3、甲方指定一名职员协助法律顾问做些辅助性工作,给法律顾问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工作计划

  若甲方能提供具体工作计划的,按双方最后商定之工作计划执行。

  (二)服务内容

  1、解答甲方法律询问;

  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甲方有关经济业务洽谈,提供法律帮助; 3、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4、对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5、草拟、审查、修改标的额大、内容复杂的经济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

  6、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7、代办公证手续,进行律师见证;

  8、代理申请营业执照,代办法人登记;

  9、代办股票上市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11、协助甲方进行有关项目招标、投标;

  12、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条 服务报酬

  1、专业顾问费用

  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第五条(二)款之1-5项服务为专业法律顾问业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甲方须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2、非正常业务费用

  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五条(二)款之6-12项服务,参照乙方正常收费标准,另行优惠收费。

  3、其它费用

  法律顾问到本市区外为甲方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需差旅费、电话费、翻译费等可以即时清结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甲方或乙方严重失职及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责任,蓄意或故意违约,而在对方给予一个月通知后仍无改进或采取适当之补救措施,违约一方须对守约一方之直接经济损失负责。

  2、甲方未按第六条之规定支付报酬予乙方。

  3、甲、乙双方公司解散、停止经营等。终止前须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保障及赔偿

  1、如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就有关法律业务不能与甲方协商一致而按甲方之指示全力执行本合同之责任,甲方于合同期内应补偿乙方因执行本合同之要求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一切诉讼、索偿及质询所引起之有关费用及赔偿责任,但在乙方或其律师蓄意或严重疏忽、过失,违约或违法的情形下除外。

  2、如甲方非因第七条之规定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由此所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及终止本合同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赔偿乙方余下服务期间应得的报酬。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转让 本合同应约束双方当事人及分别的承继人和承让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不可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前转让本合同之一切或部分权益或责任(包括具体法律顾问人选之更换)。

  2、保密 除经甲方许可或于执行职务时必须外,乙方于本合同期间及其后不得向第三者透露任何因受甲方聘任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合同完整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若因双方不能协调一致或因法律、当事人权利变更而不能执行或无效,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4、合同修改 本合同一切条文必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作出修改、删除和增加。

  5、争议解决 本合同双方在阐释或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合同到期,如无一方书面提出中止本合同,按约顺延。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顾问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本协议由以上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样本 篇3

  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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