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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的方案【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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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的方案【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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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活动顺利、圆满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是对具体将要进行的活动进行书面的计划。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活动方案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金笔头网为您精心整理了3篇《招生的方案》,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招生的方案 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切实推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x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xx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教基〔20xx〕x号)和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xx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办法的通知》(办〔20xx〕2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据城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遵循“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分城区各小学的招生区域,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公平享有相应的学位。

2、坚持同城不择校、不借读原则。不招收择校生,不接收借读学生,做到“人籍同校”。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招生公告制、招生过程监督制、招生结果公示制。

二、招生学校

实验小学、城关二小、城关三小、城关四小、城关五小、千亩园学校。

三、招生对象

1、户籍在城区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在城区(需有房产证且为完全产权,下同)且年满六周岁(20xx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非城区户籍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或经商随迁子女。

四、招生办法

1、招生学校根据划定的招生范围,按以下条件为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1)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在同一学校招生片区。

(2)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不在同一学校招生片区,依据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

(3)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均有城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的(需提供房管局开具的无房证明,下同),依据儿童户籍所在地址。

(4)祖(外)孙户籍在同一处,儿童的父母在城区无房产,可以依据祖辈的房产登记入学。

2、对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儿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在其片区学校登记入学。

(1)购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凭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依据购住房地址。

(2)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依据合法协议中公租房(廉租房)地址。已参加最近一次公租房摇号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依据摇号确定的地址。

(3)拆迁户未安置落户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原始证明材料,依据拆迁协议安置房地址。

(4)自购的门面房,若城区确无其他住宅房产,或者城区有其他住宅房产但门面作为自己营业用房,可依据门面房地址。

(5)自建房有“两证一书”,即法定监护人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依据自建房住址。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凭县人武部、招商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到县教体局进行登记,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1)军人、烈士子女入学:按省教育厅《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

(2)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入学:凭招商引资单位及招商局证明、营业执照、户口簿、居住证等,按县政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劳动合同及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户口簿;外地来泾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户口簿;进城经商人员凭营业执照、户口簿等材料。

(4)儿童有城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户籍又无房产的。

4、依法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工作。残疾儿童经审核登记后,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关学校随班就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到xx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切实保障他们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5、不足龄儿童入学问题。各招生学校开学后视班额情况,在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对片区内不足龄儿童有入学需求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迟于当年12月31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7月28日前,发布招生方案。

2、8月11日前,公布城区各小学招生区域。

3、8月21日-8月24日,招生学校根据划片区域组织新生入学登记,家长交验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地点:城区各小学)。

对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招商引资、军人烈士等人员子女进行登记,交验相关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地点:县教体局二楼基教股)。

4、8月25日--8月27日,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

5、8月28日--8月30日,招生学校公布新生入学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8月31日--9月1日,招生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7、9月4日,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报到入学。

六、工作要求

1、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热心服务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严格按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一律不得跨片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对通过伪造产权、户籍等虚假材料或其他违规方式入学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清退。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2、严格执行招生限令。各校要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求,按照学校办学资源和实际招生人数,合理设置班级数,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

3、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学校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要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置师资,避免家长为学生盲目择班,切实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

招生期间县教体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基教股xx监审股xx

招生信息查询:

①xx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址:

②微信公众号:xx教育体育局

招生的方案 篇二

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成都

艺术培训中心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

(三)招收学员;

(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学员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培训中心经理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订。第三十四条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和法定代表变更、培训中心经理变更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理。

4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二零xx年x月x日

招生的方案 篇三

一年一度的高一招生是我校的大事,它关系到我校发展的后劲和潜力,请各招生点负责人认真落实,积极工作,为我校早日跻身于全国一流名校而做出自己卓有成效的贡献。具体宣传方案如下:

一、在我市初三学生填报志愿(5月中旬)前,各招生点负责人到指定学校宣传。

要求:

1、散发招生资料;

2、对全体初三班主任口头宣传我校有关招生政策。

目的:

在初三班主任和我校招生点负责人共同努力下保优保量地完成我校今年的招生任务。

二、各招生点负责人返校后,把初三各班前20名学生或全体学生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附初三各班主任联系电话上交学校,以便招生时能及时联系学生和奖励初三班主任。

三、赴各招生点负责人一览表。(后附其表)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金笔头网为大家带来的3篇《招生的方案》,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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