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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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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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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一

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二

社区养老,主要是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具有就近、专业、便利和成本低廉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发挥社区养老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构建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真正全面实现“老有颐养”的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区社区养老现状

截止2013年底,区户籍总人口为93万人,老年人口为20.2382万人,占总人口的22%。近年来,区社区养老工作积极推进,老人们不同程度都享受到了社区养老服务。

1、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层面有6家,社区层面有118个社区设立了养老服务站。其中,符合市标准的有98个,a级(50平方米以上)66个,aa级(面积100平方米并拥有5张床位)16个;aaa级(面积150平方米并拥有10张床位)16个。77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由社区自己运行;19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是由街道社区提供用房,交给社会组织运行;2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是由社会组织租赁,街道提供一半租金。有78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装修费用由街道出资,20个由社会组织出资,通过申请公益创投予以补贴。

2、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区各社区养老服务站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积极开展照料和托养服务、就餐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及文体活动、保健、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30余项。金陵六村等37个社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南秀村、大方巷等11个社区开展短期托养服务;工人新村等19个社区开设了“银发餐桌”。38个社区能够开展康复训练;41个社区建立“心灵茶吧”;依托“心贴心”修脚网,建立了16个固定点,成立了14个上门服务组,为1万多名老人开展低偿修脚服务。大方巷社区开展音乐照顾服务,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深入养老机构及社区开展活动96场次,服务3000人次。

3、社会资源利用情况。近年来,瑞海博老年康复中心、鹤颜养老服务发展中心、青春助老驿站、朝夕相处养老服务中心等一批社会组织陆续进入社区,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目前,全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共有39家,其中专业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站运作的有21家。在区政府提供租赁房屋的基础上,引入了“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立老年茶社、老年影视厅、老年照相厅、老年网吧、免费讲座、老年大学等,服务队伍人数已从最初的30多人发展到400多人,95%以上的人员经过考试获得初级护理员证书,其中30%的人员拥有中级证书。

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才匮乏。《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要求每个社区40%的办公用房用于提供养老服务,但在目前社区自身办公用房都没有完全达标的情况下,很难真正执行。有些社区由于用房紧张,1a级养老服务站(50平方米)至今未能落实到位,只能一房多用,社区养老服务站的设施、功能、标准、供养水平都比较低。另外,有些社区养老服务站没有专职人员,就算有一般的工作人员,也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岗位培训,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服务水平不高,标准缺乏统一。由于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目前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很多是下岗职工,其中,又以年龄偏大的下岗女工居多,虽然他们经过短暂的服务技能培训后能够上岗,但是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并不高。而且,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再加上条件限制,各个社区在服务项目的提供上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多,有的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有的服务质量较高,有的服务质量较低。

3、依靠社会偏少,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社区养老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社会组织不太愿意参与进来。目前区参与社区养老的社会组织共有39家,其中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站运作的只有21家,而且运作情况大都比较艰难。就算有社会组织参与进来,政府培育也不够,没有统筹利用好社会组织的各种资源,如医务人员、志愿者队伍等,要是没有更好的补贴政策,就会留不住项目,也留不住人,社会组织最终只能是自拉自唱,自生自灭。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4+2+1”的家庭结构与“老有所养”的需求,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和义务,而我们的思想认识仍停留在只重视gdp和传统的家庭养老理念上。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较差,导致老年人没有享受到普惠的社区养老服务。

2、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社区养老在总体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存在上层弱、中层空、基层虚的现状,机制运行缺乏统一标准,社区权、责、利不一致。同时,政府职能在社区养老中存在缺位现象,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对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培育不到位、投资社区养老服务的民间资本所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完善等。

3、财政投入偏低。据统计,区2013年可用财政收入为49.58亿元,其中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总额为2898万元,占区财政收入的0.58%。扣除机构养老的投入,用于社区养老的投入及补贴为463万元,仅占区财政收入总额的0.093%,与机构养老的财政投入比为1:5.26。由于资金投入和扶持不够,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基础设施破旧更新不及时、建设不到位,服务项目也难以拓展,有些老年饭桌由于亏本无法长期运作。

四、关于完善社区养老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参考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观念,增加投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要充分认识发展和加强社区养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社区养老作为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老年人需求和促进老龄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养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社区养老财政投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例,保证每年给予财政上的支持,拨专款用于社区养老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2、统一标准,建设队伍,强化社区依托作用。区政府对社区养老的领导体制要有明确分工,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对老龄委机构独立强化,成立“关心老一代协会”;在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筹社区养老事务;在社区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具体承担社区养老的服务和管理,最终在全区实现统一服务设施、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质量的“三统一”标准。每个社区明确1名专职社工,专门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备不少于3名的服务人员,并分批选送他们到高校或培训机构学习老年服务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3、完善机制,激发活力,强化市场主体作用。尽快建立“党政主导,民政部门组织领衔,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养老提供菜单式订制服务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社区自筹、机构投资和社会捐助,实现多方位、多层次的资金筹集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开放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管理运营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逐渐将升级后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交由社会组织运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和最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过程。有关资料显示,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85亿,约占总人口的13.78%,老年人年均增长率达3.28%。西方国家是“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当社会进入老龄化的时候,已经有了很强的经济基础,实现社会化养老的能力已经具备。而我们国家则是“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社会化养老准备不足。作为我国老龄人口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离退休干部队伍自身发生着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两高期”的到来,高龄、空巢、独居以及生活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将越来越多,给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为落实国管局的.工作要求,探索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新途径新办法,我们对离退休老同志关心的机构养老服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拜访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资委(机械)、国家安全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离退休干部局、广电总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市民政局老龄办、区民政局,参观市第一和第五社会福利院、汇晨、东岳、香山、蓰赢、曜阳国际、太阳城银龄、燕达国际等老年公寓及北京寿山福海养老服务中心、金梦圆老年乐园,到海南实地考察市委招待所、武警三亚疗养院、三亚鑫源和爱馨两个老年公寓,向第三协作组各单位发函,同部委机关老同志进行座谈和开展问卷调查等,在对机构养老相关政策、发展现状等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本报告。

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三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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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10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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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四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五

养老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走失自伤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为保障老人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养老院的各种突发事件,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本预案适用于养老院内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对自伤.伤人.跌倒.噎食.走失等事件。

(一)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二)应急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及交通工具。

(三)养老院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

(四)应急小组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大小,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汇报。

(六)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食物中毒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老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操作流程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以最快速度通知院方施救。

(2)如果症状严重,即刻拨打120转往上级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入住人员家属,先简要说明情况。

(3)由医护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食堂。

(4)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报告。

(6)后勤部和护理部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对整件事情进行详细了解、记录,向院部汇报。

(7)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进行分析。

3.注意事项

(1)稳定老人及家属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属来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造成不利影响。

(二)老人急病送医时应急预案

1.目的

老人发生疾病时,工作人员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降低损伤程度。

2.操作流程

(1)当班人员发现或接收到老人突发疾病情况发生时,马上赶到现场,查看老人情况,并立即通知院方派医生救治,同时向中心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报吿。

(2)经过医护小组决定

①老人病情允许,医护小组共同商量,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叮嘱员工如何进行照顾护理,同时做好同室老人安抚工作。

②老人病情情况紧急,工作人员配合医生就地进行抢救,根据医生、医护小组商量判断,拨打120急救由本院医生陪同到上级医院治疗。

③通知老人家属,做好沟通和安慰工作。

④护理部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对整件事情进行详细了解、记录,向院部汇报。

⑤老人从医院转回中心后,工作人员按照医嘱照顾老人(给老人准备营养汤)直至老人身体情况稳定。

⑥对整件事情的发生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学习。

3.注意事项

(1)密切观察老人生命体征的变化(呼吸、血压、脉搏、瞳孔等)。

(2)稳定老人、家属的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3)如有家属来中心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4)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三)老人发生猝死时应急预案

1.目的

老人突发猝死时,工作人员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老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2.处置措施

(1)发现或接收到老人突发猝死情况时,马上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急救,同时向中心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报告情况。

(2)老人病情情况紧急,工作人员配合医生就地进行抢救,根据医护小组商量判断,拨打120急救由本院医生陪同到上级医院治疗。

(3)通知老人家属,做好沟通和安慰工作。

(4)护理部负责人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整件事情进行详细调查取证,记录,向院部汇报。

(5)医院医生出具了死亡证明书时,协助医护人员了解家属是否需要其他协助,如殡仪馆服务等。

(6)总结:对整个事件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3.注意事项

(1)稳定老人家属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家属来中心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如果有新闻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四)老人误吸、噎食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在老人发生误吸、噎食等意外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能果断采取积极有效的急救办法,挽救老人性命,保障老人健康。

2.操作流程

(1)当班人员发现老人有误吸、噎食情况发生时,要立即使用“余气冲击法”或将老人处于俯卧位,叩击背部,刺激喉部,尽可能排出吸入物,抢救老人生命。

(2)同时,要其他工作人员帮忙通知医生,向中心负责人和行政总值班人员汇报,医护人员共同帮助老人及时清理老人口腔内吸入物、呕吐物等。

(3)医护小组商量决定:

①老人情况已经稳定,医生对老人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叮嘱当班人员应该注意事项。

②如果老人情况比较严重,必要时,立即拨打120,并派医生陪同送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4)与老人家属联系,做好沟通工作。

(5)护理部负责人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整件事情进行取证调查,记录,向院部汇报。

(6)老人从医院转回中心后,护理部结合医嘱给出正确照顾老人的方法(给老人准备营养汤),直至老人身体情况稳定;根据老人实际吞咽情况,给与相应的饮食方法。

(7)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再学习,尽量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3.注意事项

(1)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员工要争分夺秒立即抢救老人。

(2)稳定老人、家属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3)如有家属来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4)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五)老人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时应急预案

1.目的

老人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老人安全,降低损伤程度。

2.操作流程

(1)老人有自杀倾向时

①立即报告护理中心,检查、没收私藏药品及锐利危险物品等。

②告知老人家属24小时监护,不得离开。

③密切观察老人心里变化,及时做好疏导、沟通工作。

④查找老人自杀原因,护理部负责人及护理员跟进,做好老人心理护理。

(2)发现老人自杀时

①立即通知本院医生,赶赴现场就地抢救,向中心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汇报。

②保护现场。

③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派本院医生送老人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④通知公安部门到场。

⑤通知老人家属,做好老人家属沟通、安慰工作。

3.事后处理

(1)护理部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和整件事情进行详细了解、记录,向院部汇报。

(2)老人从医院转回中心后,工作人员按照医嘱照顾老人,直至老人情况稳定。

(3)护理员跟进,继续密切观察老人情绪变化,做好疏导、沟通工作。

(4)必要时,经过家属同意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

(5)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学习。

4.注意事项

(1)老人有自杀倾向时,要及时联系老人家属,共同帮助老人解开心结,解决老人的困惑问题;必要时,请家属带老人到专业医院进行心理治疗。

(2)第一时间发现老人自杀的员工要协同本院医生争分夺秒立即抢救老人。

(3)稳定老人、家属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4)如有家属过来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5)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六)老人坠床、摔倒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在老人发生坠床、摔倒等意外事故时,工作人员能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伤,保障老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2.操作流程

(1)当班人员发现老人坠床、摔倒等情况发生时,马上通知本院医生及中心负责人和行政总值班,同时查看老人情况,对老人生命体征进行初步检查(心跳、血压、疼痛情况等),医生要尽快赶到对老人进行救治。

(2)经过医护小组商量决定

①老人病情允许,医生及护理部工作人员共同检查老人受伤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叮嘱员工如何进行照顾护理。

②老人病情有变化,情况紧急,工作人员配合医生就地进行适当抢救,立即拨打120急救,派本院医生陪同到上级医院治疗。

(3)通知老人家属,做好沟通和安慰工作。

(4)护理部负责人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整件事情进行调查取证,记录,向院部汇报。

(5)老人从医院转回中心后工作人员按照医嘱照顾老人(给老人准备营养汤),直至老人身体情况稳定。

(6)对整个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总结,日常工作中开展进一步学习,尽量预防类似事情发生。

3.注意事项

(1)发现情况时,如老人疼痛的厉害,严禁随意搬动老人。

(2)老人没有去医院治疗的,工作人员要随时观察老人病情变化。

(3)稳定老人、家属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4)如有家属来中心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5)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七)老人外出或不归时应急预案

1.目的

在老人发生外出或不归时,能及时找到老人,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老人损伤。

2.操作流程

(1)当发现老人外出或不归时,立即通知护理部负责人,并向行政总值班汇报。

(2)从门卫处查看老人外出记录(门卫处老人外出登记、摄像记录等),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老人外出原因及具体情况,尽可能搜集更多信息寻找老人。

(3)到附件小区内寻找老人,查看小区门口录像、询问小区附近人员等,查找老人去处。

(4)联系老人家属,寻找老人,上报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寻找老人。

①老人返回中心后,查看老人身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整个事件进行处理。

②老人确属不归的,由护理中心对老人的物品进行保管,清点。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5)安抚老人及家属情绪,做好疏导、沟通工作。

(6)护理部负责人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员工学习、培训等,采取适当措施,严禁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注意事项

(1)老人返回中心后,对老人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评估,根据老人实际情况确定老人以后能否自行外出。

(2)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禁止老人自行外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3)稳定老人、家属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4)如有家属来中心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5)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八)老人发生精神症状时应急预案

1.目的

在老人发生精神异常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老人及其他人的安全。

2.操作流程

(1)当班护理员发现老人有精神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本院医生,向护理部负责人及行政总值班汇报。

(2)根据老人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免老人自伤或伤及他人。

①密切观察老人精神状况,制定适合的个案护理,护理员跟进。

②老人出现过激行为时,根据医护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家属签订同意书,给老人使用保护带,采取躯体束缚,限制老人活动。

③通知老人家属,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

(3)家属带老人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明确诊断、治疗,严格按照医嘱照顾老人。

3.注意事项

(1)老人有自伤或威胁他人安全的过激行为时,给老人使用保护带。

(2)老人情况严重,影响中心内其他正常人生活时,联系家属把老人带离本院。

(九)老人发生烧/烫伤时应急预案

1.目的

老人发生烧/烫伤意外事件时,工作人员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老人受伤程度,保障老人生命安全。

2.操作流程

(1)老人发生烧伤时,护理员须马上扑灭火源。

(2)老人发生烫伤时,护理员立即将老人脱离热源。

(3)立即通知本院医生处理,向护理部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人员汇报。

(4)医生诊断后,根据老人受伤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本院医生送老人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5)通知老人家属,并告知老人详细情况,做好沟通、安抚工作。

(6)护理部负责人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解、记录,向院部汇报。

(7)老人从医院转回中心后工作人员按照医嘱照顾老人,直至老人身体情况稳定。

(8)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学习。

3.注意事项

(1)照顾老人时,密切观察老人伤口,防止感染,谨防老人感冒等。

(2)稳定老人、家属的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3)如有家属来中心探视,由护理中心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4)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十)老人身故时应急预案

1.目的

在老人发生身故事件时,及时协助家属处理好老人身故的事务。

2.操作流程

(1)老人发生疾病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情况时。

(2)医生开具死亡通知书,护理部负责人通知老人家属、院长。

(3)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家属是否需要其他协助,如:殡仪馆服务等。

(4)记录老人死亡处理事件。

(5)安抚老人家属,协助家属做好老人遗物整理等。

3.注意事项

(1)注意观察医生抢救老人的全过程,包括医生给老人的身体检查项目、抢救措施,老人的生命体征等;

(2)准确记录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及时间。

(十一)老人触电时应急预案

1.目的

老人在发生触电情况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挽救生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操作流程

(1)第一个发现老人触电的人员,立即切断电源(手动切断电源或用木棍等),通知安全管理员。

(2)检查老人身体情况,如老人发生心跳、呼吸停止等情况,立即通知本院医生,向行政总值班人员、护理部及后勤部汇报。

(3)经医护小组工作人员判断后,根据老人受伤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派本院医生送老人去上级医院治疗。

(4)向中心领导汇报,并跟踪事件全过程。

(5)通知家属,并告知老人具体情况,做好沟通、安慰工作。

(6)安全管理员和护理部负责人对整个事件进行详细了解,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安全排查工作,找出事件发生原因,记录,向院部汇报情况。

(7)老人从医院转回中心后工作人员按照医嘱照顾老人(给老人准备营养汤),直至老人身体情况稳定。

(8)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学习。

3.注意事项

(1)在未切断电源前,不可接触触电者身体。

(2)稳定老人、家属的情绪,要求每位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3)如有家属来中心探视,由护理部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4)如果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院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十二)火警火灾事故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保护中心内老人的'安全,将损失减到最低程度,维护院内秩序。

2.处理措施

(1)发现火灾后迅速判断火情,报119火警中心和120救护中心,向办公室、护理部、后勤部及行政总值班汇报,并通知院长到现场进行指挥。

(2)中心内各楼面安全疏散抢救老人,将老人安全疏散到安全的地方,护理部负责人及办公室人员在广场安抚、照顾老人。

(3)院长总指挥、后勤部负责人带领后勤部进行现场灭火。

(4)门卫接引消防队员到现场,并向其简单描述灾情。

(5)劝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如有烧伤老人立即由本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6)由中心内行政人员负责保护现场,收集发生火灾时的证物,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7)根据中心领导的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对安全隐患地进行重点排查。

3.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引起老人混乱。

(2)稳定老人情绪,不要留在危险地带,阻止老人回火灾现场拿取遗留物品。

(3)如有可能,尽力扑救,控制火势蔓延。

(4)除报警外,不使用电话。

(5)除不得已,不敲窗、跳楼或随意开窗。

(6)离开现场时,应随手把经过的门关上。

(7)如被烟笼罩或眼见度低,应用湿毛巾包住口鼻等部位,俯地沿墙慢慢爬行至安全通道。

(8)发现因电失火绝对不能用水灭火。

(9)如正处在室内,发现烟从门缝进来,应先用手在门的上部试探一下,如感觉很烫,说明门外正在燃烧,不要开门,应采取措施防止烟雾进入。

(10)疏散人员要走安全通道。

(11)老人疏散秩序按先自理老人,后全护理老人的原则,全护理老人在移动的过程中必须有护理员陪同。

(十二)停电和突然停电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院内可能发生的停电或突然停电事件,合理安排院内老人的基本生活,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有力的后勤保障,使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对我中心造成的影响,维护中心内稳定。

2.操作措施

(1)接到上级部门的停电通知后,立即在中心内发布停电通知告知老人及员工具体的停电日期,准备应急手电筒并且做好应变工作。

(2)发生突然停电,立即通知后勤部负责人及行政总值班。

(3)进行抢修及汇报,立即致电电力局查找停电原因,通知院长,如有需要马上联系维修。

(4)检查应急照明灯,手电筒是否备足,确保使用。

(5)护理员必须照顾好老人安全,及时检查老人情况。

(6)对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必要情况下进行教育学习。

3.注意事项

(1)加强巡逻,及时安抚老人的情绪,并劝阻老人不要在房间内点燃蜡烛,保障老人安全。

(2)停电后,应立即关闭正在使用的电器,严禁私自使用电器。

(3)如遇夜间特殊情况,老人必须在护理员的陪同下活动。

(十三)停水和突然停水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有效、及时地处理停水及突然停水事件,减少停水时对中心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能在发生故障时最大限度地保证中心内老人能够正常地生活。

2.处理措施

(1)接到上级部门的停水通知后,立即通知老人及员工停水时间,做好停水前的准备工作。

(2)如发生突然停水的情况,及时通知后勤部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及院长,查找停水原因。

(3)做好调水的准备工作。

(4)后勤部负责人督促下属人员预备好适量的饮用水,以及使用水。

(5)加强巡视,及时帮老人解决饮用水或用水不够的情况。

3.注意事项

(1)发生突然停水时要及时向老人们解释,安抚他们的情绪。

(2)停水时避免去开水龙头。

(3)当供水恢复时,应先放掉一部分水让有杂质的水先流掉

(十四)渗水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以保护老人的人身安全为前提,及时、有效、快速地解决中心内建筑渗水,维持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秩序、减少损失。

2.处置措施

(1)发生渗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后勤部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及院长。

(2)发生渗水后,后勤部负责人立即派人查找渗水原因,如能自行解决应立即进行维修。

(3)如渗水不能自行解决,应立即通知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4)及时派人清扫渗水以及清理污水。

(5)协助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6)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院长及上级部门。

3.注意事项

(1)渗水发生后应立即在渗水区域外放置防滑警示牌。

(2)告知老人渗水情况并且告诫老人不可涉足渗水区域或潮湿处,防止滑到。

(3)护理员应加强巡逻,及时了解老人的情况。

(十五)台风、雷雨时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及完善我中心的防御台风及雷雨工作,促进防御台风、雷雨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台风、雷雨带来的损失,保障中心内老人生命财产安全。

2.操作流程

(1)接到台风、雷雨天气预报后,中心内后勤部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督促各部门员工做好台风来临前的准备工作。

(2)后勤部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认真检查各部门防台、防雨工作,以及做好各部门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当台风及雷雨发生时,如发生故障或事故,立即通知后勤部负责人或行政总值班进行处理并且通知院长。

(4)根据台风、雷雨的影响程度可以向院长及行政总值班上报请求启动停电或停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台风过后,中心后勤部负责人根据实际的受灾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院长及上级部门。

3.注意事项

(1)及时了解台风预警信息,了解政府的防台行动对策。

(2)如有受伤老人及时通知医务人员进行治疗。

(3)雷雨发生时,关紧门窗并且避免使用房间内的任何电器产品。

(4)相关工作人员详细检查门窗、空调是否漏水,下水道是否堵塞,以及供电状态。

(5)当台风、雷雨来袭时,中心内工作人员应先安抚中心内老人的情绪,避免混乱,并及时劝阻老人外出。

最新于养老保险的接收函范本六

各养老机构需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及《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贯彻执行。为依法依规、科学有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养老机构应建立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内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和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养老机构疫情应急预案,并向属地镇和县民政局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当接到养老机构的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疫情应对领导(工作)小组,及时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指导,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各养老机构对床位总数、入住老年人数、工作人员数以及防控物资储备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统筹养老机构各类资源储备,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调度相关资源。

1、当养老机构中发现有老年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指南》执行。

2、当养老机构中有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不得接收新入住老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隔离观察。

3、养老机构内应预设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室应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观察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的下风向。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时,应避免与其他非隔离人员的接触,严禁外出。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隔离观察室(区)的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

4、不具备设立隔离室(区)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报告属地乡镇,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行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人员进行集中观察隔离。

5、做好养老机构内其他非密切接触者的观察防护工作,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除需要进行隔离观察者外,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单间安置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院内观察解除。做好院内观察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状况监测及日常消毒等工作,发现疑似症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隔离观察。

1、充分发挥养老机构主阵地作用,当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院内需要隔离观察者的隔离要求时,首先由能够提供隔离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承接隔离任务;当公办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隔离观察条件时,统筹属地养老机构自有资源,选择有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隔离观察任务;当养老机构自有资源无法满足隔离要求时,需报请当地政府征用社会资源解决需要隔离老年人的隔离问题。

2、统筹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当疫情发生时,所在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无法满足疫情应急防控、服务老年人的需求时,县民政部门应统筹调动属地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并发动社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支援,确保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人员保障到位。必要时,可报告县政府请求相关部门、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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