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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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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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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建立尽绵薄之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笔头网为您精心收集了5篇《善意取得制度》,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论文 篇一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论文

摘要:善意取得作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些尝试行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界定、制度、占有改定、适用

作 者:三 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亿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规定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况也在法典中列举出来,如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全的变动关系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动产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对于善意取得的界定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受让人误认为财产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则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价,也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交易的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切出具了发票,则可以认为是善意的。

2. 转让人必须为无处分财产的人 。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买卖、设定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转让。弱如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而只发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转移,则不够成无权处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饿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3.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以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要考虑价格因素,适用公信原则时则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纪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光法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呢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滚年的交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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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现状及构想 篇二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摘 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金笔头网§ 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

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据我国的《票据法》相关规定,主要有:

1.二要件说。二要件是指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在受让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接受无权利人手上的票据时,必须为善意。善意实质是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对让与人的无权利并不知情,从而受让票据,其次,在受让人受让过程中,必须没有重大的过失,而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对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利这一事实进行周全考虑并注意,却没有发现问题,则排除受让人的过失,但是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过程中,并没有对让与人的权利一事进行盘查和注意,则构成受让人的重大过失。由于在判断受让人的重大过失以及善意取得过程中是一种主观性的判断要件,因此要根据受让人在票据取得的当时具体的情况来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对事后已经发生的情况来作出判断,并以事后情况为标准。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必须依据背书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并且要依据背书连续来证明自身持票合法。

2.三要件说。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无处分权人即以欺诈、偷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者,而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也是指一些票据拾得者、管保者,即合法占有票据,却无处分权利的人。其二,必须依据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规定中的票据转让方式有“交付”和“背书”二种。对于不同的对象有特定的转让方式。其三,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必须是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3.四要件说。四要件说,即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这里所说的无权利人是指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对于间接的前手,其是否有权利,这里不予以考虑。其二,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中规定的相关转让方式进行票据的取得。即背书和交付这两种转让方式。只有受让人在背书或者交付此两种方式中取得票据,持票人才能够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无重大过失。其四,取得票据过程中,有付出相当的代价。相当代价的付出是指在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已经付出了价值相当的实物或是金钱。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是经过无权利人的无偿赠予或者仅是付出一点代价,那么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利则不得优于前手。

4.五要件说。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必须满足五项要求:其一,受让人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其二,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果在票据取得中没有采用背书或者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其他方法,如继承、一般债权转让方法,那么就不能够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三,受让人在票据取得过程中须有有效票据。有效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基础,票据若是无效则不能够产生票据权利。所以受让人即便是出于善意取得票据,但是票据无效也是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其四,受让人在票据取得中须没有恶意,直接恶意或是间接恶意,对善意的认定过程,需经过直接恶意和间接恶意的验证,否则就不能够认定其为善意。其五,须给付对价。对于受让人没能给予一定的对价,则不能够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处分权利,善意取得人即便是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但是没有支付相当代价,则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对价取得票据才能够独立且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四、结束语

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卫峰,任永青。 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探讨[J].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3:11-14.

[2]车言江。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71-73.

[3]赵先军。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J].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16-17.

[4]戴谋富。 票据善意取得中无处分权人的范围界定[J].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77-78.

[5]周东威,吕智操。 票据丧失救济与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04:57-59.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篇三

本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果真夸大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门处所当局相继出台细则。但笔者留意到,在一些处所,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逼迫性”,拟将休假环境与单元、小我私人的查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照旧过犹不及,激发接头。

对此专家说明称,此举浮现了当局落实法治的刻意,但在世界“一刀切”逼迫落实带薪休假并不实际,仍要依摄影关法令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力。

多地出台“硬划定”促带薪休假落实

针对带薪休假落实题目,近期,包罗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在内的多地,先后出台了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休假的实验细则。

5月25日,湖南省当局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年休假实验细则》;5月4日,甘肃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验步伐》;此前4月初,哈尔滨宣布了《哈尔滨市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带薪年休假实验意见》。

6月,北京宣布《北京市贯彻落实〈百姓旅游休闲纲领(-)〉实验意见》,明晰勉励用人单元引导职工机动布置整年休假时刻,切实保障其休闲权力。7月1日至8月14日,北京开展专项法律搜查勾当,搜查用人单元落实带薪年休假划定环境。

笔者留意到,在一些处所,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逼迫性”,个中,兰州宣布的新规中夸大,凡切合年休假前提的事恋职员必需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津贴不再发放。其它,兰州市人社局方面先容,此后,兰州市当局将把带薪休假环境,作为年末对各部分单元查核的参考,并举办监视查核,确保带薪休假落到实处。

除兰州外,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期也暗示要“强推”休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当局在7月下旬召开的消息宣布会上夸大,下一步,广西要求构造奇迹单元成立年休假打算执行环境陈诉制度,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环境和今年度休假打算报同级人社部分,力图应休尽休;广西总工会要求将年休假事变落实环境纳入评优评先前提,在开展评比劳动楷模和先辈事变者、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勾那时,严酷考核年休假的落实环境,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一致不予通过。

休假与评优挂钩“逼迫性”引争论

一方面,人们对付落实“带薪休假”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让休假趋于“逼迫性”,与查核、评优等挂钩,也激发不少争议。

有评述以为,将企业声誉评比与带薪休假落实环境“绑缚”在一路,而且照旧“一票反对”,这对付促进企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无疑很具有“攻击力”。针对休假与小我私人评优挂钩的设施,有网友颁发评述称,“那些冒死加班的劳模,该好好苏息了!”

但也有人对此发生质疑,“是不是不按划定休假,就不能评上劳模了?”

1月1日,国务院宣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验,个中第五条明晰划定,“确因事变必要不能布置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赞成,可以不布置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元该当凭证该职工日人为收入的300%付出年休假人为酬金。”

有评述据此指出,凭证条例划定,劳动者在非凡环境下不休假,是法令所应承的,在这样的环境下,任那里所没有权力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力,处所划定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礼貌相斗嘴。在现实执行中,“不休假当不了劳模”这样的划定很也许沦为一纸空文。休假与评优挂钩具有制度善意,但同时这一划定也面对着法令逆境。

针对兰州逼迫奉行带薪休假的设施,兰州大学社会学副传授焦若水也评价称,在当下依法治国大配景下,兰州逼迫奉行带薪休假浮现了当局落实法治的刻意,值得小心。但在实验进程中,应夸大法治本领,而非行政呼吁。

专家:落实带薪休假尚不行“一刀切”

那么带薪休假是否可以在全部地域逼迫落实呢?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接管采访时就暗示,“带薪休假1995年就已经进入《劳动法》,以是其法令职位是不容置疑的,带薪休假将来落实环境必定会越来越好,可是不行能在短期内实现,在世界‘一刀切’逼迫落实今朝不实际。”

刘思敏夸大,中国社会此刻还没有到广泛落实带薪休假的阶段,对比于带薪休假的权力,《劳动法》中划定的“不得逼迫劳动”、“不得逼迫延迟劳动时刻”、“不得剥削人为”、“不得不为劳动者上保险”等更根基的劳动者权力还不能完全保障。

“今朝许多处所如故存在劳动者被迫逼迫加班、一些企业还在实施‘周六事变制’,在这种环境下带薪休假就显得‘很奢侈’。”刘思敏夸大。

刘思敏以为,带薪休假是法令划定中的一部门,《劳动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对带薪休假题目有了明晰的束缚,重要的是各地要凭证相干法令礼貌执行。

重庆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润喜日前颁发的一篇题为《带薪休假不该简朴追求落实率》评述文章则说明称,当下,中国正慢慢进入“广泛有闲、全民休闲”的社会,带薪休假制度确实势在必行。但若逼迫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随处所当局政绩查核领域,一味追求落实率,则也许走入另一个极度。增强宣传、分类分批、盛大推进带薪休假制度方为上策,切不行“一刀切”了事。

刘思敏夸大,今朝来看,落实带薪休假还面对较量忧伤的处境,要办理公众对长假的渴求,有用可行的步伐是增进黄金周,全民放假才气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力。 (张尼)

[“逼迫”带薪休假引争议 制度善意照旧过犹不及?]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篇四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摘要:善意取得作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些尝试行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界定、制度、占有改定、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亿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规定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况也在法典中列举出来,如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全的变动关系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动产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对于善意取得的界定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受让人误认为财产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则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价,也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交易的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切出具了发票,则可以认为是善意的。

2.  转让人必须为无处分财产的人  。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买卖、设定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转让。弱如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而只发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转移,则不够成无权处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饿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3.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以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要考虑价格因素,适用公信原则时则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纪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光法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呢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滚年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形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如果希望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见解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重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来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站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  实现对  交易的安全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2.否定说认为:受让人对标的物的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古那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以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的兼顾静的安全,机原权利人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法律给予公平原则考虑,不用在权利变动上厚让与人薄原权利人。

3.折中说认为受让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取得动产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让与人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未确定丧失,若权利人先对该动产实现占有,受让人所有权即丧失,反之亦然,其理由在于占有的公示力较弱,因此当发生竞合时,通常在当事人见仅产生相对的效力,须与现实交付相结合,才能发生确定效力。

否认说认为,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财产时,是委请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信赖与人使之占有情形相同,二者都是对让与人寄予同样的信赖,法律不能厚此薄彼。笔者认为在善意取得中,一般只要求

占有人无权处分,无需有权占有,因此占有人未必与原所有权人存在基础关系,比如,因拾得遗失物而占有,而占有人与受让人则未必存在着信赖,在此情况下,法律似乎更应保护受让人利益。

笔者赞同肯定说。现今社会为商品交易社会,同种类物品被大规模成批量生产,充斥整个市场,大机器生产与流水线作业,使得同类物品间的区别几乎存此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替代品。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以补偿其损失。而且通常情况下动产的价值并非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担的风险负担也不会太甚。当然在无权处分人无力承担责任活动产价值巨大时,对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这并非占有改定所面对的问题,而是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在占有改定时,非因占有人责任而造成标的物灭失时,如果以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那么物的风险负担由原所有权人承担,此时,原所有权人是不能请求赔偿的,反而对其不利。

现实中的确存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的需要,那么,在受让人需要以此形式交付时,受让人必须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为有权进行详细调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阻碍交易便捷,如此则不正违背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吗?让我们试举两例比较考察:  案例一、  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同时达成租赁合同  ,依占有改定直接由A占有使用。  案例二、  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于C,之后,A又与C达成租赁合同,C再将标的物交付占有使用。  以上两案例,如果依照否定说,解决方法有2种:  前者因占有改定,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因已经实际交付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不同,按此方法解决,将造成理论逻辑上的混乱。而且即使承认后者否认前者,B与C也完全可以恶意串通,称已经有过现实交付的行为;  两者都否定。但如果如此,不仅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逻辑理论会造成混乱。而且交付实现的方式也产生问题,再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也十分麻烦。就是能够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间进行返还,也会在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占有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后,如果再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处分时,前一受让人的所有权丧失,由后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热民大学出版社,

(2)  谢在权。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该案房屋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篇五

该案房屋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月,临高县农业机械修理厂(下简称修理厂)办理了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与投标包工头吕某协商签订建房合同。合同规定,修理厂建造两栋共24间商品房,由吕某垫资30万元承包建筑工程,定于20国庆前完工交付。如商品房完工交付三个月内?即元旦?,修理厂不付清吕某工程款,则以建成的商品房南边第一至第四间房屋每间价格7.5万元抵偿吕某,房产权证由吕某与修理厂双方于半年内办理。吕某已如期完工交付商品房,修理厂却在三个月内分文未付工程款。20元旦后,吕某找到符某,提出以价格8万元转让一间房屋,并向符某出示了建房合同及有关证件,符某同意购买。同年1月8日,符某经查证该建房合同和修理厂尚欠吕某工程款情况属实,遂与吕某订下协议,吕某将修理厂抵偿的商品房南边第一间为8万元转让符某,符某先期付房款4万元,本月20日再付3万元,半年内吕某与修理厂将房产证办妥即补足房款。依此协议约定,符某将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先后付了房款,购置了一批家h,于当年春节前夕准备搬进新居。此时,修理厂领导出面阻止,其理由是:该商品房是本单位国有企业财产,不是吕某个人所有财产,符某与吕某购买无效。符某认为,该房是在修理厂抵偿吕某的情况下,自己与吕某购买的,房产权手续按吕某与修理厂签订的建房合同办理并无不合法。符某为此多次与修理厂交涉未果,遂于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购买该房的合法权益。

该案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修理厂违反建房合同,但该所谓抵偿之商品房产权仍属修理厂所有,吕某无权处分,因此,符某与吕某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符某购买该房屋不合法,不应予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按修理厂与吕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修理厂欠吕某的工程款是一种债权,不是物权。修理厂将该商品房抵偿吕某问题即使成立,符某与吕某之间进行的房屋转让,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种房产转让也属于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抵偿商品房在办理房产权证之前,应确认为修理厂所有,吕某将该房产转让,确实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符某购买该房时是善意的,因此,符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以上三种不同观点,归结起来,就是本案该房屋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本案该房屋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问题,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第一,符某购买本案房屋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并已平稳公然地开始占有。本案吕某与修理厂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合同即以商品房完工交付三个月内,修理厂能否付清工程款作为房屋抵偿的生效条件。从该合同的内容、方式来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即双方约定的条件成立,该抵偿则应当生效。然而该抵偿条件因未办理手续而未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吕某对该抵偿之房无权处分。由于吕某在找到符某协商房屋转让一事时,出示建房合同等有关证件,都可证明修理厂抵偿该商品房是合法有效的,且吕某以8万元大于抵偿的价格,也符合商品房市价,房产登记手续问题按建房合同规定半年内双方办理,既不违背移转物权的占有的原则,又符合民法公平与诚实原则,这使符某很难想到吕某有诈;而且符某在进行该房装修时候,修理厂从未有人干涉,这使符某更难怀疑该房产抵偿的真实性。由此可见,符某购买本案房屋,实在是出于善意且是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取得的财产。

第二,符某购买本案房屋,是应予以依法保护的财产。按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对不动产而言,因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房屋是一种不动产的分离物,它一经分离,就不再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因而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于不动产的商品交易,往往会有因登记错误、疏漏或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必然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善意的问题。除了国家专有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家财产以外,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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