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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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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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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金笔头网为您带来了3篇《账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到您,就是金笔头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

1、负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配置、照相,核发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病历本》,建立个人账户管理系统。

2、负责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化记录情况,通知银行按时足额划入个人账户,定期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3、为退休的参保人员变更医保待遇手续,办理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金额结转手续。

4、负责为参保单位集中管理的异地安置人员ic卡刷卡冲减个人账户手续,为遗失ic卡人员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和发卡。

5、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关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的查询,宣传有关医保政策与规定。

6、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上月个人账户发生额的拨付初审、复审工作。

7、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报销初审、复审工作。

8、负责审定和处理参保人员的异动情况。

9、负责做好相应的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10、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账户管理制度 篇二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管理是煤矿推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能有效地将企业安全压力传递到生产现场每一位职工身上,为提高全市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本着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安全管理的工作思路,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

1、 “安全工程帐户”管理是指以质量标准化、个人自主保安和个人技能训练3项为主的考核制度。

2、考核结果与职工工资的30%挂钩,设立“安全工程帐户”,凭考核结果决定“帐户”注入金额。

3、将职工每月工资的30%拿出来,质量标准化、个人自主保安(职工个人安全自保、互保和遵章守纪状况)和个人技能训练(员工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技能考试情况)各占10%,三部分工资月底经考核注入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

4、由安监、劳资和财务等部门共同对“安全工程帐户”考核,实行“三公示”制度。每月月底,由安监部门对职工当月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予以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劳资部门;劳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帐户注入金额,予以公示,并将注入金额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及时注入资金,并予以公示。

5、“安全工程帐户”兑现周期为六个月。

6、凡质量标准化考核达标(队、组)、能够遵章守纪不发生“三违”、不承担生产责任事故责任、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按要求参加各种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职工,六个月后帐户资金全部予以兑现,并根据企业效益进行适当奖励。

7、如果所在队组工程质量不达标,发生“三违”、造成自伤和他伤的,在责任事故中承担责任、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或技能考核不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将三部分工资按比例核减后注入工人个人账户;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根据本矿规定,当月三部分工资可以全部扣除,不注入,并可扣除认定责任月份及以前帐户内注入的工资,直到全部扣除、帐户资金清零,从下月开始按规定考核注入。

8、帐户管理:“安全工程帐户”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扣除下来的资金,必须预留在专用帐户中,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发放,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9、对安全技能账户的考核结果必须存档,作为评先的依据。

账户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

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学校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本校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按照规定学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本校,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为50万元,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0%;

2、本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一次。由本校和开户银行,在每年度续签《管理协议》时,确认和调整本年度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本校使用“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时,会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五条、管理协议

本校与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协商签订《管理协议》

《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本校基本存款账户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三)学杂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四)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相关流程;

(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六)办学风险警戒通报事宜;

(七)诚信承诺;

(八)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六条、办学风险处置

本校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办学风险处置工作,依法处置办学结余经费;密切保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条、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一)本校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本校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本校在新设专用账户启用前,向原开户银行提交“撤销本机构原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并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应提供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的《管理协议》复印件。

本校完成变更开户银行后,其原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应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由新开户银行按本《规定》和《管理协议》执行使用和管理事宜。

(二)本校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中心的专用账户。

学校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等相关文件材料。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培训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完成终止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校的股东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三)本校变更或撤销专用账户后,开户银行和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金笔头网为大家带来的3篇《账户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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