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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管理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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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管理制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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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金笔头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8篇《印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到您,就是金笔头网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印刷管理制度 篇一

1、凡因印刷质量问题造成补印或返工有直接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机台班组按纸价和ps版总额的70%赔偿,生产监管人有责任时则承但30%。

2、凡印刷机台在有样稿,工程单清楚等条件下,对本应检查出来的拼版错误而未发现,或发现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拼版员承担30%,机台承担70%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3、对菲林存在问题的印件,要暂停印刷,待工艺部会同生产部落实清楚后方可上机印刷,否则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纸张+ps版)的70%。

4、对工程单不详,或打印内容含糊不清,不清楚的情况下要暂停印刷,落实清楚后方可上机印刷,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机台承担70%。

5、凡有客户看色的印件,须经客户签名确认后方可印刷,没有客户签名确认,机台擅自做主印刷,造成损失的,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的70%。

6、非客户现场看色签样的印件,机台机长应先在批量印刷前按客户签样稿及色样稿试产自检校样并签字确认,报质量监管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批量印刷。如机台机长未按该程序擅自印刷,所造成的损失,由机台机长承担损失的50%。如机台机长在自检校样签字确认中失误,而质量监管人审核又未发现时,则由机台机长承担损失的70%,负责审核的质量监管人承担30%。

7、当印刷品与样稿不符,有修改未加文字注明的印件,要暂停印刷,同时报生产部会同工艺部、业务部或客户落实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印刷,对未发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的70%。

8、凡工程单未注明“无打样正常印刷”的印件,一定要求工艺部提供签字样,对只作口头说明“无打样正常印刷”的一律要签名确认。否则,机台有权拒绝印刷。未经签名确认机台擅自印刷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机台承担原材料的'100%。

9、因机台印刷质量问题而造成退货或补印的,生产机台按实际退货数量或补印的成本的70%承担,生产监管人员承担30%。

10、因机台印刷质量问题而造成客户扣款,扣款额的70%由机台承担,生产监管人承担30%。

11、因机台原因而造成补纸(不含补纸不够增加补纸,二次上机增加补纸,纸张原因增加补纸),由机台承担纸价的70%。

12、当印刷设备出现故障或有不正常的声音发生,要立刻停机检查,将疑问或故障彻底排除,方可开机生产。机台停机30分钟内须向生产经理报告原因,30分钟以上须向公司领导报告。

13、因机台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造成后工序难以加工的,由机台负责筛选并对机台罚款人民币200元;如由其它部门人员进行筛选,机台承担人工费并对机台进行处罚(以实际损失情况定处罚金额)。

14、其它印刷环节及后工序各环节在生产制作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将按以上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印刷企业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本单位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拖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市、县、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印刷管理制度 篇三

质量检查是检查和认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满足客户要求的一个重要过程,认真把好产品质量通过印刷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还可以较好地防止或减少各种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了提高车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一、车间工序堵漏管理办法

1、凡是造成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不管错误大小一律按照堵漏对待。

⑴形成质量隐患可能引发质量事故;

⑵使后工序生产难度加大、生产效率降低;

⑶会造成直接或间接成本增加

2、不管本工序的工作内容中是否规定了必须要检查,只要检查出错误就算堵漏。

3、各工序操作人员在正式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工序质量控制检查表进行检查堵漏。

4、操作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及时进行处理和是否属于堵漏的`认定;其他未现场处理的堵漏情况应在工序流转卡上填写清楚,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5、如果存在错误没有检查出来造成了损失,按照公司产品质量处罚条例处理;

6、每周在质量分析会上对堵漏情况进行分析,把应该检查的堵漏项目增加到各工序质量控制检查表中,以便于各工序检查。

印刷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印刷品印刷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条: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务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印刷企业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为统一归口公司的各项印刷品的印刷管理,同时合理的规范公司各项印刷品的申报审核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品的分类、申请、印刷、入库、发放及报销管理等;

2.2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

3术语

印刷品:这里指的印刷品指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4职责

4.1印刷品需求部门负责提出印刷申请,提供印刷品样件与印刷标准要求,负责新印刷品样件的验收;

4.2办公室审核印刷品的用途、数量及内容、价格;

4.3品牌公关部负责联系对外印刷业务,印刷品的数量及整体质量(报废率抽检)验收入库及使用中质量问题的跟踪处理;

4.4申请部门对送交的样品进行核实和确认;

4.5仓库负责印刷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及通知使用部门及时领用;

5印刷品的申请

5.1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库存情况及时填写《吉奥印刷品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办公室,三联印刷厂),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由经办人报备至办公室(同时提供设计原稿或标准样件)

印刷企业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2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3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4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9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0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1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3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4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6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37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签到;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38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3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1)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40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1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2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3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签到或代替他人打卡签到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7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48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49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部门主管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部门主管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0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1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2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3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4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5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6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57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58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59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60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1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3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印刷管理制度 篇八

1 主题内容及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教育、厂区消防、交通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奖励与惩罚、工伤工资等。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厂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人

2.1 安全生产总则

2.1.1 安全工作实行厂长总负责制、主管厂长具体分管责任制相结合。

2.1.2 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对主管厂长负责。

2.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2.2 厂长职责

2.2.1 厂长是企业的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2.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状况,重视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2.2.3 批准、发布工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2.2.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研究安全生产措施,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2.2.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2.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

2.2.7 组织全厂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2.2.8 坚持安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2.3 厂长办公室职责

2.3.1 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演习。

2.3.2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及管理工作。

2.3.3 组织调入职工和新职工上岗前的入厂安全教育工作。

2.3.4 定期组织有害工种和女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的学习,做好劳保和保健品的发放工作。

2.3.5 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劳逸结合。

2.3.6 定期对职工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考核。

2.3.7 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2.3.8 管理好厂区环境卫生、门卫值班、安全保卫工作。

2.4 财务室职责

2.4.1 对安全措施所需费用要单独列项,及时支付费用。

2.4.2 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的合理采购及发放。

2.4.3 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生产项目不得支付费用。

2.4.4 各类财务凭证的管理和现金的保管工作。

2.5 经营供应科职责

2.5.1 做好经营人员外出安全教育,提高业务人员安全意识。

2.5.2 对采购的器材、防护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要保证所购产品的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2.5.3 严格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的管理。

2.5.4 对送货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做好送货途中的安全工作。

2.5.5 对运输工具、卸纸人员严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6 生产技术科职责

2.6.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6.2 制订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督促车间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2.6.3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改革和挖潜改造时,做好周密的论证及实施计划,要保证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2.6.4 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2.6.5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组织安全考核。

2.6.6 定期组织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事故隐患,落实好整改工作。

2.6.7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章生产及时制止,不听劝告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

2.6.8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6.9 负责对设备、水、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2.7 车间主任职责

2.7.1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7.2 严格执行车间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措施。

2.7.3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2.7.4 组织落实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定期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2.7.5 组织车间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及时向主管厂长报告。

2.7.6 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7.7 建立、健全各类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台帐。

2.8 机(组)长职责

2.8.1 组织机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工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8.2 认真交接班,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8.3 检查本岗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设施,并做好记录。

2.8.4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检查本机台职工的安全作业。

2.8.5 负责机台、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2.8.6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本岗位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车间,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9 职工职责

2.9.1 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活动,安全常识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9.2 认真交接班,生产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2.9.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记录要真实、整洁。

2.9.4 定期检查设备、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9.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保持现场清洁。

2.9.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2.9.7 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未经许可,不能操作其他工种的生产设备,同时也拒绝其他工种的人员操作自己的设备,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生产安排。

2.10 卫门值班室职责

2.10.1 来厂参观人员,须经厂长办公室同意后,由专人带领方可参观。

2.10.2 职工家属、亲友及小孩,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车间。

2.10.3 出厂物品,一律凭出门证或送书单,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和询问,经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厂。

2.10.4 值班员严守工作岗位,负责厂内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如有事远离岗位时,不能自找人顶岗,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手,并负责收发书信、报纸、刊物、电话、电报、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人员。

2.10.5 各车间的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后将钥匙交给门卫值班人员,非因公不能随意领取钥匙擅自开门,特殊情况经厂办公室批准,方可开门,并办理登记手续。

2.10.6 值班人员负责全厂考勤工作,对于迟到、早退、带刷卡者,中间擅自离厂人员进行登记,当天报厂长办公室。

2.10.7 班值班人员,要经常对厂区周围及车间进行巡逻,检查工厂防火重点部位的情况;发现一切可疑情况,及时报学校7971110和主管厂长。

2.10.8 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厂区存放各类物资的防雨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管厂长。

1.10.9 下班后遇到工厂停电,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各车间断电情况,凡未断电的设备要即时断电。

2.10.10 由于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按9.2条中(4、5、6、7)款,要追究其责任。

2.10.11 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袁治彪

副组长:王建人柳祥

成 员:龙 琳 侯 强 朱爱莲 连继民 樊亚斌 王延军

3 安全教育

3.1 新职工进厂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3.1.1 厂级教育,由厂办公室和生产设备科负责。教育内容:印刷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并进行考试。

3.1.2 车间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本车间生产特点、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1.3 机台(组)教育,由机(组)长负责。教育内容:根据岗位生产任务的特点,对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装置、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教训,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3.2 安全教育时间

3.2.1 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天,机(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天,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3.2.2 工厂内部调动及脱产半年的职工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天,进行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2.3 进入工厂参观、实习、学习的人员,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到生产现场讲解。

4 厂区消防

4.1 消防总则

4.1.1 消防工作是由厂长总负责,主管厂长具体分管,车间组织实施,职工防范的多层次、全方位工作,全体职工既要遵守制度,又要消除隐患。

4.1.2 消防工作是工厂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公共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是全厂每一个职工的责任。

4.2 防火规定

4.2.1 严禁厂区吸烟

4.2.2 车间、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对纸花、废页随时清理,车间废油布、棉丝存放在固定、防火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

4.2.3 车间易燃品随用随领,不准储存过多易燃品,如酒精、乙醚,汽油、煤油和稀料等,并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4.2.4 车间照明灯应做到人走灯灭,马达停转,电源拉闸。

4.2.5 库房对各类油料、纸张、化工原料,分类存储,对易燃品严格管理,定量发放。

4.2.6 非电工人员不准私自安装电源,乱拉线路,严禁电闸悬吊和接触易燃物品,严禁在配电室乱堆放杂物。

4.2.7 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灭火器应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保证消防道畅通。

4.2.8 严禁小孩在厂区玩火,由此引起的火灾,追究当事者及家长的责任。

4.2.9 严格禁止办公室使用电炉,生产需用电炉时需主管厂长批准,因生产使用电炉、电烘箱、电焊、电加热等设备,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各负其责。

4.2.10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车间,严禁职工及其他外来人员带小孩进入厂区。

4.3 消防职责

4.3.1 安全消防工作由主管厂长全面负责,有权处理消防工作的一切事宜。

4.3.2 办公室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经常向全厂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拟定和修定消防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配备和管理消防器材等工作。

4.3.3 生产技术科负责电器设备和防火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经常教育电工,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全厂的电器设备线路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处理电器线路消防和生产中发生的火警事故。

4.3.4 各车间、职能部门对管理范围的防火工作全权负责,其职责是:经常向职工进行火灾教育,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并提出部门具体管理措施。发现违反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及时处理。一但发生火灾,组织职工扑灭,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现场,并查清原因和肇事者并及时上报厂部进行处理。

4.3.5 义务消防队职责是:模范执行防火制度,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熟悉单位的防火措施,牢记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学习、消防技术培训和消防技术演练。

4.4 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队 长:柳 祥

副队长:樊亚斌

队 员:侯 强 王延军 刘 伟 蔡秉欣 岳志明

徐世红 陈海善 任天阳 郗晓东 刘 祥

5 交通管理

5.1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

5.2 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禁止在生产道路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

5.3 汽车运输装卸物资工作完成后,随时清理现场。

5.4 严禁在厂区内快速行驶和酒后驾驶。

5.5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审验。

5.6 严禁无证驾车,非驾驶员驾驶车辆,严禁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

5.7 严禁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超吨位装载或驾驶室超员乘座。

5.8 严禁库房、车间、设备旁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必须存放自行车棚。

5.9 机动车、违规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合同赔偿外,自理部分由当事人按9 . 2款中相应条款对应执行,违规行驶造成交通罚款由个人自理。

6 安全管理

6.1 计划依据

6.1.1 根据《劳动保护法》和印刷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6.1.2 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6.1.3 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6.1.4 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6.2 计划编制

6.2.1 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生产技术科。

6.2.2 生产技术科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办公室审批。

6.2.3 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6.2.4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

6.3 资金来源

6.3.1 生产设备的改造或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修理费开支;

6.3.2 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

6.3.3 每年从当年留用的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1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足。

6.4 物资供应

6.4.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经营供应科采购;

6.4.2 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

6.5 检查和报告

6.5.1 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6.5.2 生产设备科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长办公会议汇报。

6.6 设备安装验收

6.6.1 新设备安装试车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生产设备科和车间或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同行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6.6.2 使用车间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和指标需改进的情况;安全技术科用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厂长,

6.6.3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7 安全检查

7.1 任务与要求

7.1.1 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7.1.2 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7.1.3 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7.1.4 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7.2 安全检查时间

7.2.1 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7.2.2 季节性检查。

7.2.3 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7.3 安全检查人员

7.3.1 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7.3.2 厂办公室负责人;

7.3.3 生产科负责人;

7.3.4 经营供应科负责人;

7.3.5 车间负责人、各机(组)长;

7.4 检查的内容

7.4.1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7.4.2 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7.4.3 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4 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5 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7.4.6 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7.4.7 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4.8 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7.4.9 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生产技术科,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8 事故管理

8.1 事故分类

8.1.1 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8.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8.1.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8.1.4 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8.1.5 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8.1.6 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8.1.7 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8.1.8 工伤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8.2 管理部门

8.2.1 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经营供应科负责。

8.2.2 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由厂办公室负责。

8.2.3 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厂办公室负责。

8.2.4 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范围,协助调查处理。

8.3 事故处理

8.3.1 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工厂《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2 火灾事故,依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3 交通事故,依照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4 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5 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6 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7 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8.3.8 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8.3.9 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8.4 事故抢救

8.4.1 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8.4.2 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8.4.3 重大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8.4.4 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生产技术科。

8.4.5 凡因公受伤,从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不再按重伤上报。

8.5 责任划分

8.5.1 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8.5.2 工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主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厂长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厂长负责。

8.5.3 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8.5.4 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8.5.5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5.6 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8.5.7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8.5.8 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8.5.9 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厂长办公会议研究。

8.5.10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8.5.11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9 奖励与惩罚

9.1 奖励

9.1.1 全年车间无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职工工伤休息不超过100天,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各1000元,主管厂长奖励1500元。

9.1.2 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3 敢于向违反工厂制度的行为做斗争和检举他人偷拿产品或盗窃工厂物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9.1.4 对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护公共财产及职工利益免受损失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5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工厂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上级部门表彰。

9.1.6 机台、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机台、班组不同情况,给予一次奖励200~500元。

9.2 惩罚

9.2.1 职工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50元,车间主任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100元。职工在车间吸烟,厂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制止者,加罚款50.00元。

9.2.2 在车间发现一个烟头,每个人罚款10元,车间主任罚总额20%;

9.2.3 机台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品,及各种擦洗设备的油布乱堆乱放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2.4 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内,责任人全部赔偿;

9.2.5 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80%,不得低于500元;

9.2.6 因事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60%,不得低于800元;

9.2.7 因事故造成损失20xx元以上,责任人赔偿40%,不得低于1000元。

9.2.8 职工偷拿产品被检举者,按该产品价值的10倍处罚;盗窃工厂物资者,按材料原价的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9.2.9 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各种费用自理。

9.2.10 门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严禁闲杂人员及小孩进入车间,发现一次,给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1 门卫值班人员有责任,禁止职工为他人带刷卡行为,发现一次,除惩罚当事人外,给予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2 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对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2.13 事故的调查处罚和行政处分经生产技术科研究讨论,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9.2.14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多少,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责任人赔偿损失的5%;主管厂长赔偿损失的3%;厂长赔偿损失的1%。

9.2.15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休息时间30天以上,按休息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车间或部门责任人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5%;主管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3%;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1%。

10 工伤工资

10.1 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在15天以内,享受本人全额档案工资;一个月以内,享受本人档案工资90%;一个月以上,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70%,直至上班;集体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5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400元;临时工在工伤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4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300元。

10.2 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非生产因素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除赔偿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其治疗费报70%,因工伤休息,按病假享受各种待遇,临时工每月100元生活费。

1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西北师大印刷厂厂长办公会议提出。

本标准由袁治彪负责起草。

本标准提全厂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本标准修改和解释权属厂长办公室。

本标准自20xx年3月修订,20xx年3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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