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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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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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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金笔头网为您带来的8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力度,使骨干教师迅速成长,克服教师职业“怠倦症”和骨干教师的“满足感”的产生,促进骨干教师“再生”发展,分层培养各级骨干教师,为县、市、省级骨干教师的选送提供依据,激励已被评为各级骨干教师的持续发展,根据学校教师培养的要求,以“让教师与学校一起发展,让教师与学生共同成长”为培养目标,遵循骨干教师成长的规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径的培养措施,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师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师队伍,为学校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订本意见,试行实施。

二、培养目标

使其成为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具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学业务中具有指导、带头、示范作用。

三、措施机制

本办法是将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以及学校内的骨干教师统一纳入xx中学骨干教师的培养及管理,一个标准进行考核,在本办法中没有骨干教师级别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级骨干教师称号,同时也是xx中学骨干教师,享受xx中学骨干教师津贴。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滚动推行。

1、建立骨干教师成长记录袋

此档案长期跟踪记录专职教师成长的经历,按照《骨干教师考核细则》量化,分年度给予考核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由学校签章颁发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证书,确定为xx中学骨干教师资格。

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办法:按《细则》量化,95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者为合格,79以下者为不合格。

2、骨干教师选拔办法

各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在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初中实际教学时间6周年,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普通教师:进入学校骨干教师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师德师风10%,近三年教学成绩30%,教学过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测评20%,按教师总数的5%取其前位名次进入学校骨干教师考核行列。

校级骨干:三年来量化的总成绩,按规定指标取其名次推荐为县级骨干教师。

县级骨干:三年来量化的总成绩,按规定指标取其名次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

市级骨干:三年来量化的总成绩,按规定指标取其名次推荐为省级骨干教师。

3、实行“骨干教师津贴”制度

遵照《xx中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学校行政发给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干教师津贴(寒暑假期间的津贴纳入年终考核)。

4、实行骨干教师任免制度

各级各类的骨干教师每个年度纳入学校进行资格考核,可进可出,滚动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学校骨干教师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者,一票否决;

(2)师德师风败坏,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票否决;

(3)教学成绩末尾者,一票否决;

(4)遵照《xx中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凡是连续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任何级别的骨干教师称号,并由学校报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5)在现有骨干教师中,根据《细则》的量化,按全校教师总数的5%,从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并进入新一轮的考核。即与申请xx中学骨干教师的普通教师,一并按照进入考核方案,即师德师风10%,近三年教学成绩30%,教学过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测评20%,再按教师总数的5%取其前位名次进入学校骨干教师行列,其余教师被否定。

5、实行骨干教师加分制度

根据《xx中学骨干教师考核细则》,连续三年量化考核优秀者,在评职、晋级、评优,选模以及教师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优待。

具体加分办法是:

周期内考核:三个“优秀”,一次性加0.5分。

周期内考核:两个“优秀”,一个“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结论,不享受加分优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学校行政、教导处、教科室、教研组联合组成骨干教师管理领导小组。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对骨干教师进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干教师考评材料必须是由上级教育部门、学校或教研组组织的真实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3、参加骨干教师考评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4、考评材料由参评教师本人提供,以具体的数据或翔实的文本资料为左证(无具体左证材料该项不给分)。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

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一、绿化管理职责划分

1、厂区绿化方案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确定绿化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气候条件、装置生产及检修特点等。

2、厂区绿化方案的实施、变更,花草和树木栽种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

3、厂区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域划分、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由消防保卫部负责。

4、公司各部门负责绿化管理责任区花草和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施肥、修剪等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部门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所在的工作区域、员工数量等进行绿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具体划分情况详见绿化及室外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示意图。

三、绿化责任区管理要求

1、对绿化的植物适时、适量浇水,确保苗木、草坪浓绿及正常生长,

2、严禁用自来水浇花草、树木、草坪,在生产管线取水要经过生产调度同意,浇水时要有人监护。

3、花草、树木、歪斜要及时扶正、培土。

4、花草、树木、草坪叶片不正常或萎缩干枯要及时防治处理,控制病虫害的蔓延。

5、当多雨或大风季节来临之前,各部门要做好防汛和防风的措施准备,以防花草、树木被破坏。

6、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杂物、杂草各部门必须及时清理,要保持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7、严禁本部门或其他人员、车辆擅自进入绿化区内损坏花草、树木等情况发生。

8、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在绿化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动土、或擅自将绿化区用作施工场地,或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垃圾等。

9、不得将污水、废渣等有毒有害或污染性的东西倾倒在绿化区内。

四、考核程序

公司各部门都有权利对破坏其绿化管理责任区内花草、树木的人或事件进行监管,消防保卫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五、处罚标准

1、绿化区内有杂草、杂物、垃圾等,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2、绿化区内的花草、树木歪斜后不及时扶正,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200元。

3、不按规定路线行走,擅自进入绿化区的人员,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4、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碾压绿化区内花草或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司机100-300元,扣车辆所属单位500元,并责成对损坏的花草、树木恢复完好。

5、损坏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6、擅自移迁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100元。

7、攀爬或摇晃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8、污水或垃圾等污染绿化区,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300元,当查不到责任人时,每次扣责任区管理单位50-300元,并责成恢复完好。

9、擅自在绿化区内动土、施工、检修、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等,一经发现,每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 “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 “补充办法”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一、用具、工具、机械

抹布、扫帚、畚箕、毛刷、钢丝丝球、白洁布、平口铲、吸尘器、地面清洗机、地毯清洗机、吸水机、打腊机、磨光机等。

二、清洗材料

肥皂、洗衣粉、洁厕灵、瓷砖、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清洁剂、玻璃清洁剂、二甲钵、香樵水、醋酸、氢氟酸等。

三、人员配备

根据需保洁的范围、用途、类别、人流量、设施、设备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保洁工,一般区域可分时保洁,客流量大的区域必须设专人保洁。

四、安全

1、地面水、油污的防滑;

2、防止工作时工具碰撞人;

3、防止工具倒下或高空作业时掉下打人;

4、使用化学清洁剂时防止爆炸、烧伤、中毒等;,

因此,保洁人员配备劳护手套、雨鞋、安全带、绳。

五、保洁的基本要点

1、培养心理素质,必须有一定的事业心,要做到心到、眼到、手到。

2、培训基本知识

工具本身要洁净,识别被污染的材料及污染物是什么,才能知道用什么工具、清洁剂,用什么方法保洁。

3、操作原则

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先顶后地,先结殊后一般,先粗后细,一步到位,人走场清。

第一讲:玻璃门、窗、幕墙的擦拭

1.0目的:掌握玻璃门、窗、幕墙擦拭的正确要领,使玻璃完好无损,更要擦拭干净。

2.0标准:玻璃表面无污迹、无水迹、无手印,清洁后用白色纸巾擦拭无灰尘。

3.0实施步骤

3.1准备好工具:玻璃刮、沾水毛刷、清洁剂、水桶、伸缩杆、毛巾、抹布。

3.2用沾水毛刷以适当的力量按在玻璃顶湍,自上而下均匀垂直的洗抹。

3.3污点较重的部位重点洗抹。

3.4用玻璃刮保持45度角,从上至下,再从左刮右将水刮下,并擦干玻璃刮上的残余水分,一洗一刮连贯进行。

3.5用抹布将玻璃框架擦抹干净。

3.6用拖把将地面上的水迹拖干净。

4.0注意事项

4.1若有难以除去的污垢,(新楼第一次清洗较多)可用水涂在表面,用刀片轻轻刮去,再用清洁剂涂在上面,再用清洁剂涂在上面,按上述程序做一遍。

4.2玻璃刮的金属部分不能刮玻璃,尤其要保护镀膜玻璃的外涂层。

第二讲:瓷砖表面清洁

1.0标准:目视表面干净无污迹、无灰尘、无杂物。

2.0操作步骤

2.1用尘推堆掉表面灰尘。

2.2用铲刀、刀片轻刮表面污垢、污渍。

2.3用干净拖把拧干水分,彻底拖抹一遍。

2.4用干拖把拖干被淋湿的地面。

3.0注意事项:用铲刀刮除瓷砖表面污垢时,不要刮坏表面。

第三讲:不锈钢的清洁和保养

1.0标准:亚光不锈钢表面无污、迹无灰尘,半米内司映出人物影像。镜面不锈钢表面光亮,两米内能清晰映出人物影像。

2.0操作顺序

2.1用干净湿毛巾拧干水分,擦净不锈钢表面。

2.2用干毛巾擦净不锈钢表面水分。

3.0注意事项

3.1清洁电梯时,防止电梯门开、关造成的意外。

3.2清洁电梯轿厢时,应让业主先行。

3.3使用干净毛巾,防止砂粒划伤不锈钢表面。

第四讲:公共卫生间的清洁

1.0标准

1.1天花板、墙角、灯具等目视无灰尘、蜘蛛网。

1.2目视墙壁干净,便器洁净无黄渍。

1.3地面无烟头、污渍、积水、纸屑、果皮等。

2.0操作步骤

2.1打开排风机和门窗通风,用水冲洗大便器,用夹子夹出小便器门的杂物。

2.2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换新垃圾袋后放回原处。

2.3将洁厕灵倒入水槽内,用厕所刷沾洁厕灵刷洗大、小便器,然后用水冲净。

2.4用湿毛巾擦洗台盆、大理石台面、墙面、门窗、标牌、五金龙关。

2.5用湿毛巾拧干后擦抹镜面、窗子玻璃,然后用干毛巾擦净镜面、玻璃,若较脏则按玻璃门、窗、幕墙的清洁程序进行。

2.6用湿拖把拖干净地面,然后用干拖把拖净地面水渍。

2.7用干毛巾擦灯具、开关等;用鸡毛掸清扫天花板。

3.0注意事项

3.1用洁厕灵时应戴上橡胶手套,防上损伤皮肤。

3.2禁上洁厕灵滴在地面上。

第五讲:室外地面等清洁

1.0标准:地面无杂物、积水,无明显污渍、泥沙。

2.0操作顺序

2.1清扫地面果皮、纸屑、树叶、烟头等杂物。

2.2花木、草坪内不易扫除的杂物,用夹子夹出。

2.3用铲刀清除在地面上的口香糖等粘连物。

2.4发现污水、污渍、痰迹应随时清理。

3.0注意事项

3.1大风天气注意高空坠物。

3.2高温天气戴遮阳帽,防止中暑。

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目录

一、管理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三、岗位责任制

区域(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工作标准

质量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

施工工长岗位责任制

工作标准

质量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

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四、采购员工作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一、所有部门在上级(副总经理)指导下展开工作。

二、根据上级的目标计划编制部门的工作进度计划。

三、按照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及设计图纸,保质、保量地进行施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抢进度。

四、提前编制施工材料计划,合理使用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

1、上班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离开岗位必须得到经理的批准,休、请假得到同意后方可休、请假,并安排好工作,做好工作交底,如有违反按照考核小组评定进行处罚。

2、施工中有必要使用日工(杂工)时,首先提前向副总提出,由副总核定批准后才能使用,使用日工后要在当日下午六时前填写好日工表,送到经理处审核签字生效,否则作废。

3、施工工人进场后,首先要签订好本部门要求的规章制度,要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施工交底。

4、各施工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负直接的责任。

六、认真执行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本部门的招投标各项工作,同时也积极配合其它部门有关各项招投标工作。

七、主动与各部门的工作互相协调、沟通,团结友好地发展工作。

第二部分工作职责

第一条: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科技系统日常工作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条:负责组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核工作,协调经营部门投标答疑。

第三条: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开展项目施工管理,搞好项目经济承包合同的签定工作,监督项目对成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

第四条:负责日常工程技术管理。对项目积极进行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督促项目执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工艺规定。制定特殊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负责开展各施工项目的技术、安全交底工作,组织实施图纸会审工作,督促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负责公司各类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设备的采购、校准、发放使用、维护、标识工作,为工程检查提供有效的数据。

第七条: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关键部位的各项质量安全检查,督促班组进行“三检”,定期组织大检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负责办理项目的报监工作,对分部门现分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主持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和措施,推广科技活动,总结技术成果。

第十条:负责配合企业管理办公室建立公司的国际环境体系和安全卫生体系,完善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对项目工程报量的审计工作,准确及时的编制工程报表,为公司领导的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可靠数据。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的工程回访维修服务工作。制定年度回访计划,安派人员及时进行维修,满足客户的需求,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协助资料部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本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日常政治学习工作。制订部门年度培训计划,配合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专业的培训工作,配合党委办公室开展政治学习,提高部门人员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确保部门管理费的开支控制在预算计划费用之内。第十六条:认真履行公司质量体系所赋予的有关职能,规范部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积极与各部门之间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全面认真的完成公司领导下达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三部分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区域(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标准

1、在公司领导直接领导下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2、所管辖区域内施工方合同的谈判和签定,以及当地业务稳定和开发。

3、负责所管区域所有员工的工资结算依据(工天、奖罚等相关依据)。

4、对项目部的生产活动包括计划指标、安全、质量、工期、验收有经济效益等全面负责。

5、组织项目部学习有关施工图纸进行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全面交底。

6、项目经理所管区域产品制作的图纸及制作要求的详细数据以书面的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与采购部进行加工,收到产品后进行核实签收。

7、按审定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精心组织施工,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8、按时编制日旬、月旬施工工作计划和材料、构件的月旬需用计划做好各种原始资料记录,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数据和有关资料。

9、市场部签定合同后,依据图纸编制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的用量和资金计划及施工方签署的施工合同上报主管工程的副总审批。审批后到相关部门领取。

10、认真帮助施工队组及时解决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的有关问题,合理组织施工流水作业和工种、工序和穿插,合理使用劳动力。

11、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实现“三清五好”文明施工。

12、协助市场部所管辖区域的合同内容和收款。

13、工程完工后协助资料员编制所管工程的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

14、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并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

15、项目经理必须向主管副总经理每天汇报所管区域的工程进度情况。

二、质量标准

1、在项目领导下直接指挥生产,对产品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2、要把上级规定的施工规范质量要求等通过技术交底向对组工人交待清楚,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和贯彻。

3、对工程测量标高等负直接责任。、

4、组织督促队组自检,并协助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参加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的质量检查。

5、认真检查复核材料半成品构件加工铁件和设备的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上确保工程质量。

6、指导班组开展创优和安全生产小组活动。

7、参与本单位定期检查。

8、对不按图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行为、质量低劣班组或个人有权制止,令其返工或停工。

三、安全生产标准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领导工人队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施工危险部位提出安全措施。

2、主持项目部每周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制定专人及时纠正。

3、对违反操作规程现象,应立即令其纠正,在未改正之前不能继续施工。

4、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负责新工人进场后的基本安全知识教育,对未经教育而开始工作的新工人发生安全事故要承担责任。

5、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等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要求负有直接责任。

6、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修改必须经原编制单位批准。

第二章施工工长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标准

1、在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做本职工作,要对自己工作负责任。

2、参加月旬、日旬作业计划的编制,保证形象进度计划的完成。

3、学习熟悉和参加图纸会审,认真向队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填写整理有关安全资料。

4、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提出各种产品、半成品和工具的需用量计划。

5、结合施工实际,按时签发施工任务单和材料限额领料单,合理分配队组施工任务,及时验收队组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协助预结算部结清队组的施工任务账。

6、组织工人队组进行质量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活动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7、负责检查复核、放线、找平等工作,确保工程几何尺寸。

8、合理使用原材料、工具及施工机械,实施施工现场文明生产。

9、组织工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10、参加质量安全检查和事故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反映,使事故杜绝在萌发状态之中。

二、质量标准

1、在项目经理组织下负责指挥施工生产,把施工规范、规程、规定、质量要求、施工措施等向队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

2、组织督促班组自检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经项目经理、班组长签证后送单位工程负责人并参加由单位工程组织的质量检查。

3、认真检查复核原材料、半成品还有构件、加工件和设备的。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上,确保工程质量。

4、对工程测量、定位、放线、标高等负技术责任。

5、指导班组开展创优产品和安全生产小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定期检查。

6、对不按图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行为、质量低劣班组或个人有权制止令其返工或停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三、安全生产标准

1、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方针,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规章制度。

2、对所担任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负有直接责任。

3、开工前向队组进行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的详细交底。

4、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的具体环节中去,特别要做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遇到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5、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发生重大事故伤亡,重大未遂安全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7、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指令生产。

8、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否则不能继续施工。

第三章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参加工程的图纸会审,并做好编制工作。

5、协调解决图纸疑难问题。

6、与建设方、监理等协调解决技术问题。

7、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和工程竣工工作。

8、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9、对工程测量标高等负直接责任。

10、认真检查、复核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加工铁件和设备的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上,确保工程质量。

11、要经常召集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开会,把平时工作上所发现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大胆地在会议上提出有关方案措施。

12、对不按图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行为,质量低劣班组或个人有权制止,令其返工或停工,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第四章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地下管道、脚手架安全、机械设备、电气线路、仓储防火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实施并对改进后的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改进的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4、正确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报,定期提出安全生产的情况分析报告和意见。

5、处理一般性的安全事故。

6、按照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

7、对违反操作规程现象应立即令其纠正,在未改正之前不能继续施工。

8、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水电、架子、四口)等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要求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部分采购员工作制度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做到不吃回扣,不贪污受贿,不吃请,不虚开发票,不从中牟利,不卡、拿、要,公正廉明。

2、不迟到、不早退。采购员在工作中要多跑、多对比、多总结,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采购业务水平。

3、定期汇总所进的采购资料,协助财会进行工程成本核算。

4、建立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进行供应商的择优选择,新供应商的开发工作。

5、加强与使用材料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按时、按质、按量控制好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

6、所购大宗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严禁购进质量控制好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

7、控制材料入户的数量与质量,能准确无误分配好材料运送到所需工地,做好材料的存放、堆码管理工作。

8、根据工程部施工计划及剩余材料情况做好材料采购工作。

9、在购进材料时发生质量、数量异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与施工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10、做好供应商的选择、评议工作,建立牢固、可靠的供应基地,并不断挖掘供应商,以保证项目材料供应的不间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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