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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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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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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金笔头网为您精心整理了10篇《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一

(一)医疗质童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医院、科室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院长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专题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考核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建立多部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3.考核医院建立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是否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2.考核医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诊疗规范和指南,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

3.考核医院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4.考核医院管理层能够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适宜方法及质量管理技术工具开展持续质量改进活动。

5.考核医院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6.考核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

(三)医疗技术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

2.考核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人、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考核医院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考核医院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

(四)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是否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医师、护士,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服务。

2.考核医院由上级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住院诊疗(药物、手术价人、康复)计划/方案的适宜性,并记人病历。

3.考核医院应用诊疗指南、常规和临床路径指导临床诊疗工作,使诊疗流程标准化;实施单病种质量指标管理和监控临床诊疗质量。

4.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规范的院内会诊管理制度,明确会诊责任,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5.考核医院能否为出院病人提供详细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

(五)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施行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责任到每一位医师,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考核医院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定手术方案,依据患者病情变化和再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3.考核医院患者手术的知情同意内容,包括手术目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选择的治疗方案等。

4.考核医院完成患者的手术前评估与术前各项准备后,方可不达择期手术与介人医嘱(急诊抢救手术除外)

5.考核医院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机是否符合规范。

6.考核医院手术的全过程,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

7.考核医院做好患者手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工作,并记录在病历中。

8.考核医院加强“二次手术”管理,是否建立“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监测、原因分析、反馈和控制体系。

9.考核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

(六)麻醉与镇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实行麻醉与镇痛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责任到每一位医师,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考核医院实行患者麻醉与镇痛前病情评估制度,制定治疗计划仿案,风险评估红果记录在病历中。

3.考核医院患者麻醉与镇痛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考核医院实施麻醉与镇痛操作的全过程必须记录于病历嘛醉单中。

5.考核医院麻醉后复苏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监测、记录麻醉后病人的恢复状态。

6.考核医院是否建立术后镇痛管理的规范与程序,能有效地执行。

7.考核医院麻醉管理团队与镇痛工作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岗位职责、各类麻醉术操作规程、质量指标来确保患者麻醉安全。

8.考核医院针对术中输血适应症,开展自体血回输、提高成分输血比例、节约用血;建立麻醉科与输血科的有效沟通,输血量与输血种类科学合理,确保输血安全。

(七)门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门诊布局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服务环境和就诊的程序,以及保障患者能够获得门诊范围内连贯的可及的服务。

2.考核医院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提高门诊诊治能力。

3.考核医院是否制定门诊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指标,定期对门诊诊疗质量进行评估。

4.考核医院对每一位就诊的门诊患者均应写好诊疗记录,书写规范,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5.考核医院是否制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理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6.考核医院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的落实。

(八)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重症医学科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

2.考核医院对重症监护病人人住、出科实行“危重程度评分”,定期评价收住患者的适宜性及临床诊疗质量,并能以此评价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3.考核医院医师与护士实行资格、技术能力准人管理。

4.考核重症医学科各项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紧急事件处理的反应性。

5.考核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对重点项目(如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气管插管彻开置管操作后肺炎、血液灌流随析相关感染)有预防与监控方案、有质量控制指标,并能得到切实执行。

(九)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急诊科布局、设备设施、急诊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考核医院急诊医务人员经过专业训练,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负责。

3.考核医院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

4.考核医院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科室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性医疗服务。

5.考核医院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的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48小时。

6.考核医院对每一位就诊的急诊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诊治疗舱救记录,书写规范,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十)感染性疾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考核医院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3.考核医院是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考核医院是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十一)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根据医嘱进行康复治疗的适应症评估。

2.考核医院选择适宜的康复疗法。

3.考核医院正确评估康复治疗效果。

(十二)药事和药物使用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所有药事管理工作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建立医院药物治疗(临床药学)组织。

2.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特殊药品的管理。

3.考核经合理遴选的本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贮备,能保障临床诊疗需要,制定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制度和措施。

4.考核药剂科正确、安全的贮备药品;药品的调剂和制剂都要在安全、清洁的环境中进行。

5.考核医院所有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都应有严格核对程序,并签字。

6.考核医院在开具与执行注射剂的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

7.考核临床医师、药师、护士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治疗指南,合理使用药品。做到使用正确的药品和剂量,正确的给药途径、方法及合理的治疗方案,并有可行的监督机制。

8.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安全输液操作规范及预防输液反应预案,提倡输液药品集中配制。

9.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要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10.考核医院临床药师能否为医护人员、患者提供合理用药信息及相关技术服务。

(十三)临床检脸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临床检验服务,且所有服务项目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2.考核医院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遵照实施并记录。

3.考核医院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解释检查结果。

4.考核医院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制定严格审核制度。

5.考核医院临床检验医师能解释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为临床医师提供合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的服务。

6.考核医院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控;对床旁检验项目按规定进行严格比对和质量控制。

(十四)病理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病理科设置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病理诊断服务,且所有服务项目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2.考核医院制定并遵守医院感染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环境保护及人员防护符合规定。

3.考核医院由具备病理专业资质的人员制作冰冻、石蜡切片,其质量与时限符合相关规定。

4.考核医院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5.考核医院病理医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病理诊断报告,有严格审核制度。

6.考核医院临床病理医师能够解释病理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提供支持服务。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购进或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并建立档案将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一)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药品的合法票据;

(七)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除本规定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加盖供货方原印章。购进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索取加盖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限内,对购进药品、销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做到票、帐、货相符,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药品储存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应当符合要求。药品库应与办公、辅助、生活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药库应当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分区存放,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常温存放的药品温度应控制在0℃-30℃,阴凉存放的药品温度控制在0℃-20℃,冷藏药品存放温度控制在2℃-10℃;药品储存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二十条 库房中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其中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饮片、易串味的药品应分库、分柜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配备中药斗柜,中药饮片装斗前应作质量复核并记录,不得错斗、串斗。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六章 药品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药品应凭医师处方调配使用,处方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拆零药品专柜和拆零工具,拆零应符合卫生要求;拆零后的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当及时封存,做好记录,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按规定组织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场所,包括库房,门诊、疗区药房(药柜)以及急救室、手术室、处置室等临时用药场所。

第二十九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职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2重大质量事故

5.2.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鼠害、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2.2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2.3购进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

5.2.4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5.2.5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整批药品报废的。

5.3一般质量事故

5.3.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3000元的。

5.3.2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5.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日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三日内由质量管理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不得超过15天)。

5.4.3一般质量事故应三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5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或所在部门)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若事故发生时,部门领导不在场,必要时,当事人可直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6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6.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应责成质量副总经理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6.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6.3事故调查完毕,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6.5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5.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

5.6.5.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6.5.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6、相关记录

6.1《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6.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四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药品的质量验收、陈列储存、养护制度

1、库房发至药房的药品,领药人员应核对药名,清点数量,查对有效期,进行外观验收。

2、药品应按剂型、类别、性质、贮存条件分别进行摆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剂存放冰箱(温度维持在2℃-8℃)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对室内温湿度、冰箱温度进行检查调控,并同时登记。

(二)效期药品的管理

1、效期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给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不得入药房。

3、做到每周计划领药,实行少量多次补充。

4、零发药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5、将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对于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或通知临床尽量使用。

6、针对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通知库房联系供货单位,协商予以退货或换货。

7、一季一大查,一月一小查,每季度对药品逐一过目,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观,做到定期登记、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

1、验收药品是,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瓶口松动、霉变、异物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2、在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变色、裂片、沉淀、无标签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3、护士在配液过程中,应予仔细检查,若发现有变色、沉淀、异物、瓶口松动、瓶身裂纹等现象时应联系药房,药房予以更换。

4、将不合格药品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

(四)退回药品管理

1、发至护士或患者手中的药品,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对退回药品应问明原因,仔细检查外包装、内包装,并核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与药房药品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进行登记;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内自制制剂、拆零药品、已损坏内外包装的药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剂不得退回。

4、对于退回药品属于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库房联系更换或者报损,并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卫生管理

1、药品储存、陈列场所保持通风、整洁、明亮、墙壁不乱钉,禁止悬挂衣物,屋顶、墙壁、门窗、货架无积尘及蜘蛛网。

2、每天对药房进行一次清扫,保持调剂柜及药品拆零台干净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3、药品调配用具保持干净无污染,不得乱扔乱放。

4、调剂人员应着装整洁,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5、设有防鼠、防虫、防潮、防晒、防污染等设施器具,使药品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六)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对于价格在20元以上的药品和冰箱存放的药品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

2、对于贵重药品集中存放区域,每天进行交接,发现账物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3、分区域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4、严格处方查对制度,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错发或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5、如有自然破损,应认真清点破损药品,通过库房联系公司退换。

(七)剂量器具管理

1、调配中草药使用的戥子应定期进行校验。使用时不得超过其符合重最大剂量,防止污染腐蚀。

2、分装药品使用的钥匙,研钵定期进行消毒。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五

编号:019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20xx.5.1

批准日期:20xx.5.1

执行日期:20xx.5.1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企业在经营中创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以达到创建本企业知名品牌的目的,做到药品高质量,员工高素质,服务创一流,企业创名牌,特制定本制度。

(2)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考核: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订的各项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考核。

(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第2页)的检查考核。

①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检查考核:每月对药品购进及验收的进货单,验收单进行一次清理自查,查是否正规渠道进货,所购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品名、规格、说明书是否齐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每年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对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②药品贮存、养护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季度对仓库药品贮存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查药品分类贮存和堆垛是否按要求存放,有无混垛现象;是否按色标(区)存放药品的要求;库房温度、湿度必须每日上下午是否实时测定检查并有记录;每年考核一次,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③对《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驻店药师处方审核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查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对顾客的用药咨询能否做到耐心细致,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④对拆零药品和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一次全面检查拆零药品是否按规定存放,陈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⑤对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仓库和陈列药品的有效期药品进行一次检查,查是否做到不混垛,是否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近效期药品是否催销。对未按标准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并要求当事人经济赔偿。

⑥对《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应反报告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是查是否按规定记录、汇报,对不按时限报告或报告记录含糊、不准确的给予有关人员经济处罚。

⑦对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健康管理的检查考核:有无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员工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站立服务,有无与与顾客争吵。每年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⑧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考核:是否按规定收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所需的材料并按规定审批,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4)检查考核办法

将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评为优、良的发给核定工资,并给予奖励;对评为及格的发给核定工资;对评为不及格的扣发核定工资或奖金,表现极差的给予开除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六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及药品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交药品采购人员执行药品采购。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政策法规。严禁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伪劣药品。

3、采购人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及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必须从具有合格资质的医药公司中采购药品。

4、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海关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对所采购药品由仓库保管员随货同行核对无误后入库。

6、对药品中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的品种,应及时与经销单位或药厂联系退货或协商解决。

7、采购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和了解临床用药情况,做好向临床推荐新药的工作,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结合起来。

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药品应有随货同行,并对照实物,依据随货同行填写购进记录,做到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并单设专用验收记录簿。必须做到货到即验收,不得拖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按有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执行。

8、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9、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和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10、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11.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2、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药品储存、保管、养护制度

1、药品的储存原则: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2、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保管。

2.1药库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2.2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中: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2.3药品与库(区)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2.4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化学药品、中成药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库或药房药品的日常养护应做到:

3.1库房和药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施,每日应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有记录,对不符合温湿度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通风、降温、除湿等调控措施;

3.2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加强养护,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3.3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库房、药房用于储存和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卫生材料的质量。

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工作,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在库药品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3、库管人员应根据药房提交的药品领用单配发放药品,发货完毕在发货单上签字,将或交给复核员复核。并逐一核对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包装质量,核对完毕后应填写出库单。

4、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4.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4.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4.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5.下列药品不得出库:

5.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5.2内包装破损的药品;

5.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5.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品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殊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殊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库存情况做好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认真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采购,认真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采购安全。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认真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4.培训方式:参加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诊(急诊)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及时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使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使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制度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原因,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督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如遇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保留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迅速逐级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窃者,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2、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3、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4.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5、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分批验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6、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7、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本”等记录是否完整。

8、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9.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小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组员:临床药学室及各室资深药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1、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实行值班巡查制度。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防盗措施是否完善。

3、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电源、门窗。4.发现问题及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通知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紧急借用制度

1、在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单位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2、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于一周内办好账物处理手续并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有:日期、时间、药品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2、应当场交接清楚,帐物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立即查明,分清责任,并有记录,及时查找、补充,必要时向市级领导报告。

3、接班者一提前10分钟进岗,认真清点,未交接清楚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七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并提供依据,以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gsp认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确保药品进、存、销、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准确顺畅。

二、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

2、医药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新药的市场动态。

3、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等各个方面。

4、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质量信息。

5、其他的药品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及质量投诉。

三、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准确、及时、实用、经济。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对异常、突发的质量信息应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迅速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及时顺畅传递和准确有效的利用。

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做好质量信息工作,确保药品质量信息做到及时传递、准确反馈。

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企业在经营中创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以达到创建本企业知名品牌的目的,做到药品高质量,员工高素质,服务创一流,企业创名牌,特制定本制度。

(2)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考核: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订的各项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考核。

(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第2页)的检查考核。

①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检查考核:每月对药品购进及验收的进货单,验收单进行一次清理自查,查是否正规渠道进货,所购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品名、规格、说明书是否齐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每年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对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②药品贮存、养护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季度对仓库药品贮存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查药品分类贮存和堆垛是否按要求存放,有无混垛现象;是否按色标(区)存放药品的要求;库房温度、湿度必须每日上下午是否实时测定检查并有记录;每年考核一次,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③对《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驻店药师处方审核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查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对顾客的用药咨询能否做到耐心细致,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④对拆零药品和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一次全面检查拆零药品是否按规定存放,陈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⑤对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仓库和陈列药品的有效期药品进行一次检查,查是否做到不混垛,是否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近效期药品是否催销。对未按标准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并要求当事人经济赔偿。

⑥对《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应反报告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是查是否按规定记录、汇报,对不按时限报告或报告记录含糊、不准确的给予有关人员经济处罚。

⑦对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健康管理的检查考核:有无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员工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站立服务,有无与与顾客争吵。每年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九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进货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本单位“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①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 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②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③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存档。

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分管领导(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审核。

5、与供货单位应签订药品采购质量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9、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0、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使用情况,合理制定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等造成的损失。

二、药品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

为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单位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

2、购进药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

①购进药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 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件;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还应索取《生物 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②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委托医院原印章和医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复 印件,并标明委托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③索取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 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

3、验收员应根据购货合同及随货同行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6、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①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医院的名称、地址,同时标有药 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 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 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③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 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 和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饮片 应标明品名、生产医院、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 明药品批准文号; ⑤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 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港、澳、台药品应凭 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验收;⑥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7、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8、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8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9、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按规定程序上报。

10、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 和验收人员等项目。并将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1、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注明验收结论。

12、验收完毕后,填写入库通知单,与仓库管理员交接,入库。

四、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 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应按照仓储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3、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常温库温度在0-30℃之间 ,阴凉库温度≤20℃ ,冷库温度在2-10℃之间,各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 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4、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库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人用药与 兽用药、消杀品、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要分别存放;危险药 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

5、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6、根据季节、气侯变化,做好库房温湿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记录”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7、药品存放应实行分区管理。分为待验品区;退货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并标志明显。

8、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管理。

9、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10、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8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并作好催销记录。

11、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陈列和库存药品集中控制,报质量管理小组处理。

12、做好库存药品的帐、货管理工作,确保帐、票、货相符。

13、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五、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仓储药品养护管理,确保储存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养护知识。

2、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3、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4、养护人员应配合仓管人员做好库房温湿度检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5、根据库存药品流转情况,药库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药房按月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7、对效期不足8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8、建立仓储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及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9、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发货,悬挂明显标志,通知质量管理小组及时进行复查处理。

10、定期汇总、分析和养护工作信息,并上报质量管理机构。

六、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保证药房陈列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2、陈列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每日巡回检查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每天上、下午各 一次在规定时间对陈列场所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

3、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4、药品与非药品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5、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6、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7、毒性药品、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应按规定管理。

8、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9、如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如要陈列,陈列空包装。

10、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报质量管理小组。

七、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为对处方药实行有效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的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处方调配,毒性中药和麻醉中药等药品。

2、处方调配人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处方审核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3、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核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处方一次有效。

4、毒性、麻醉中药饮片必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5、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付炮制品。

6、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药房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8、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药房人员严禁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0、调配处方应严格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10.1 处方调配员收到的处方交与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

10.2 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 单位。如有药各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情况,应向顾客 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签章后方可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10.3 处方经审核合格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剂 ; 10.4 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成,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交由审核员审核;

10.5 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配的药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调配员发放; 10.6 调配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姓名、药剂量,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及煎煮方法、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八、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为方便患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行为,保证药品使用质量,特制定本制 度。

1、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2、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 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3、药房和药库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4、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5、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6、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7、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8、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

9、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九、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 制定本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

2、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医院或经营医院购进。

4、业务部门负责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对购进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库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相对独立的 专门区域,实行专人管理。

8、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帐货管理,做到帐、货、票相符,发现差错应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向药监、公安部门报告。

9、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类别分别记录,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10、不合格品种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需报告、销毁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发放,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销售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①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②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③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④法定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为假药、劣药的药品;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的药品。

2、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通知仓储、使用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使用,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及时处理。

4、上级食品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库(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5、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①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小组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 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②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库及药房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 品报损有关单据; ③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6、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7、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使用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8、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十一、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距失效期不到8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距效期不到8个月的药品作为近效期药品,按月进行催销。并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十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1、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缩写ADR),主要是指不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3、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4、各部门应注意收集所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小组。

5、质量管理小组应及时收集、定期汇总、分析各部门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十三、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 ①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②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者;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 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④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 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①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②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一小时内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② 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一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③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应在当天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6、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十四、出库复核制度

1、保证出库销售的药品质量合格,有效地杜绝不合格药品的流失。保管员在药品出库 时,必须有出库凭证,保管员应对出库凭证与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如有问题及时 与开票员联系,对“白条”“借条”等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保管员应拒绝发货。发现有如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小组处理 ①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2、药品出库后,保管员发现差错时应立即追回并进行补救。

3、因特殊原因退回的药品(包括向供货单位换货)及滞销报损的药品,做好记录,以 保证每个批号药品进出相符。

4、毒性中药材、罂栗壳、贵重中药材出库要双人复核。

5、在救灾、抢险、急救等特殊情况下,可先发货后补办手续。

6、按规定作好出库复核。核查无误后经复合人员签字方可出库。

十五、药品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为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渠道,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信息是指单位内外环境对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2、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①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③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④药品供应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⑤单位内部各环节围绕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 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⑥客户及患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3、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处理,并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4、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5、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负责人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十六、制度考核制度

为使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能严格得以贯彻执行,确保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不断提高本单位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a)分管院长、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检查与考核,质管小组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b)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与质量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初进行; c)管理工作自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 12 月份进行),可结合第 4 季度质量考核进行,并按 制度实施(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和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服务等六大方面)进行。自查后应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分管院长(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考核办法:一般结合规章制度,按岗位查档案、质量记录、查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并详细记录,记录保存三年备查。根据考核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实施质量奖惩。奖惩方式多样化,包括:奖金或 扣发奖金;上浮工资或下浮工资甚至罚款,物质奖励及下岗、培训甚至除名等。质量奖惩,由本院领导层(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对检查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到人,并由质管员跟踪验证,写出报告,上报本院领导(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违反考核规定的,必须按规定严肃处理。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GSP》及附录、《药品GSP检查指导原则》、《GSP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GSP检查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涉及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证书》的行政许可事项检查适用一般程序,药品GSP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GSP》及附录、《药品GSP检查指导原则》及《云南省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是实施药品GSP检查的基本标准,对企业药品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药品GSP要求进行判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GSP认证以及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对企业实施药品GSP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

第五条 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除应当对企业实施药品GSP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外,还应当重点对企业以往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企业兼并重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申请GSP认证。

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及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时需申请GSP专项检查。

第八条 涉及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GSP认证

检查及行政审批,应当着重检查企业变更项目是否符合药品GSP的要求,评估变更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质量风险能力的影响。

第九条GSP技术审查、认证检查及行政审批对批发企业应重点审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着重评估企业的内审能力、效果以及相应设施设备的验证等情况;对零售企业重点审查药品在零售环节的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经营场所的有效管理和药学服务的合理提供等情况。

第十条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第二部分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填写《GSP认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GSP认证技术指导意见及申报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的监管情况说明或监管记录。

第十三条GSP认证检查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请

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受理机关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GSP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同意受理的将申请资料转送GSP认证检查机构;不同意受理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GSP认证申请书》并按以下顺序要求提交并装订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真实性申明

对照《GSP》第四条及《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00402项内容要求,确认申报材料以及各项申报材料中所附数据真实的声明,并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

(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再次认证和变更企业还应提交《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2)经营特殊药品的,应提交相应批件复印件;

(四)实施GSP情况综述

1、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报告,包括企业概况,成立时间、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相关内容;企业药品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品种结构特点,若含分支机构,应说明所属分支机构情况、与总公司购销模式;上次GSP认证以来主要变更情况;最近一次相关认证或跟踪检查缺陷及整改情况。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包括: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概况,主要特点;

药品经营风险防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企业查找到的风险点,制定的应对经营活动中质量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

企业药品经营环节质量活动情况,内审制度及执行概况,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结果,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效果;

人员与培训情况。简述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实施情况;

运输与配送管理情况;

近三个月来,企业经营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3、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4、温湿度监测系统校准、验证报告;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需提交冷库、冷藏车、冷藏(保温)箱验证情况报告;

5、计算机系统概况。计算机软硬件情况,与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使用、功能实现等情况;

企业应在申报GSP认证前按新版GSP要求完成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设置。

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及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具有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监管的条件,并按规定做好药品实时监管系统的信息上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与各门店联网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全面控制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质量管理,对药品陈列和储存的温湿度监测及药师在岗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上传药品电子监管码所需的设备,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做好电子监管码扫描和上传工作。

6、冷库、冷藏车、冷藏箱安装购买证明;

7、温湿度监测终端需提交检定与校准证明;

8、零售药店冷藏药品储存及陈列设备(不允许以家用冰箱替代)。

(五)相关表格图纸证明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简历、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明,以及其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资质要求人员情况一览表。

2、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位置图;

3、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建筑平面布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并严格标明图示比例(建议采用工程绘图软件绘制)。

4、企业仓储、验收养护、运输等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及状态表;

5、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岗位职能架构图;

6、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用房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资料

1、零售药店实施连锁管理模式的需提交企业对所属门店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情况说明;

2、非法定代表人申报资料时,需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3、企业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无经销假劣药品的自我保证声明;如企业存在因非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和立案、结案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 药品GSP检查一般程序

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检查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条药品GSP检查的一般程序包括资料技术审查、受理申请资料、现场检查、做出检查结论、审核批准。

第三条 经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资料转交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审查中对认证申请资料有疑问的,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仍不符全合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退审。

第四条GSP认证检查机构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资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申请内容及企业经营具体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五条现场检查的要求

(一)GSP认证检查机构可根据检查对象、规模等情况,抽调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3名检查员组成,可视情形增加检查员人数,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不少于两天。

(二)GSP认证检查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企业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三)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检查员在首次会议上应当出示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及企业权力,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三)现场检查实行动态检查,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必要时应取证证明记录内容。

(四)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及时GSP认证检查报告派出机构。

(五)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内容如发生以下变更,检查组须报经药品GSP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1、检查组组成人员发生变化;

2、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检查时间;

3、现场发现企业地址或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情况与现场检查方案内容不一致;

4、企业近3个月内未开展任何药品经营活动(新开办企业除外);

(六)检查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详细记录;

(七)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检查员在每天检查结束后对当天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小结。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存在问题等,按照药品GSP检查标准的要求,讨论确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缺陷项目,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现场检查报告对被检查企业的缺陷项目应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并附相关证据资料。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回避。

(八)检查组汇总检查意见中如存在意见分歧,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向GSP认证检查派出机构报告,GSP认证检查派出机构可视需要派员指导检查工作。

(九)末次会议由检查组长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反馈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和需完善的项目,由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十)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故意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取证,中止检查。

(十一)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情况、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

第六条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无异议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本行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负责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和确认,现场核实至少由2人组成,检查时间应以保证检查质量为原则确定,核实企业对缺陷项目确实整改到位,防止缺陷项目重复出现。现场核实和确认全部整改到位后应形成整改复查报告,并经检查组成员签字。企业整改报告、负责企业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改复查报告及意见一并报送GSP认证检查机构。必要时,GSP认证检查机构可组织检查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核查。

第八条 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在收到现场检查资料及企业整改报告或整改计划后,按照药品GSP检查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符合药品GSP情况做出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整改后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判定原则如下:

(一)药品经营行为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报资料一致,并能按照药品GSP要求组织经营的,现场检查一般缺陷项目≤20%,且能够当场改正的可判定为“符合要求”。

(二)现场检查发现主要缺陷及一般缺陷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结果判定限期整改情形,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表明经整改后能按照药品GSP要求组织经营的,判定为“整改后符合要求”。

(三)现场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企业质量管理内容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与一般缺陷项违规数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结果判定为不通过检查情形,表明被检查企业不能按药品GSP要求组织经营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GSP认证检查机构检查结论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定时间顺延。

(五)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完成检查评定后,应将检查资料及检查结果报送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对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检查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涵盖的内容,以及企业执业药师信息、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员姓名等。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品GSP检查机构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检查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行政审批,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行政审批应当综合考虑认证检查发现企业缺陷项目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一)符合限期整改情形,且企业能够证明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缺陷项目进行了改正,评定结果为通过检查。

(二)整改报告弄虚作假或末落实整改计划的,评定结果为“不通过检查”。

(三)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经核查确认的,判定为“不通检查”。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发放《GSP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发放《不通过检查通知书》,列明不通过理由,《不通过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受理GSP认证检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除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外,还应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公告。

第十条 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需在中止认证检查后6个月方可提出认证申请。

第四部分 药品GSP检查简易程序

第一条 药品GSP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其他药品GSP检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及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时须申请专项检查。

第三条专项检查的受理参考GSP一般程序要求。申请专项认证需提交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及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的内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第五条检查员应当在检查开始前出示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检查组长告知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企业权力,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第六条实施现场检查时参考药品GSP一般程序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轻微并当场能够改正的,可以现场要求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上注明。需要处罚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报告,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行政审批,作出检查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监督检查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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