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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管理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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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管理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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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督促矿领导认真履行带班下井职责,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把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6篇《值班管理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机关值班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章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章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值班规章制度 篇二

一、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衣着整治,佩带袖章上岗,严守岗位,确保社区安全。

二、对外来陌生人员进行询问,检查证件,并搞好登记,对推销人员和收购废旧物品等无关人员要严禁入内;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熟悉社区内的基本情况,掌握人员的流动情况,发现住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尽责制止和规劝,发现住户有不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注意防火安全,出现可疑火光、黑烟或异味,要一查到底弄清原因,遇火灾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五、管好车辆的进出、行驶、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保护好花草树木。积极维护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敢于同各种不法分子作斗争。

六、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闲谈。值班室内必须整洁有序,各种登记齐全,物品摆放整齐,禁止出现值班室内家庭化、生活化的现象。

值班管理制度 篇三

l、全体员工都有值班的责任和义务,值班表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值班人员严格按值班安排表执行。

2、值班人员要在值班室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对单位办公区进行巡视,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当日的值班工作。

3、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妥善处理。

4、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防火和保密工作。

5、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前要搞好值班室卫生,关好门窗。

6、交接班时,接班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交、接班双方人员要当面交接值班钥匙和值班记录,并在值班记录上履行签字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7、值班人员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带班领导批准后,由本人自行调换班次,并在办公室登记,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8、由于本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9、值班室的用品由当班人员负责清洗更换。

值班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领导带班,2名教职工值班,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妥善处置校园和师生突了性事件,

二、值班人员,放学和上学时在校门口值班,预防突发事件伤害学生,

三、值班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校园内部各部位,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对涉及师生健康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及时排查安全事帮隐患,及时制止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强节假日、重要庆典日、政治敏感时期及日常夜间值班力量,增加巡逻检查次数,严防各类针对师生和学校的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五、校园安全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巡查制,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在坚持实行校园安全值班制度的同时,应严格执行门卫值班管理制度,做到校园安全值班与门卫值班有机结合,在时间上不留空白,区域上不留盲点,全方位落实人防措施。

六、开展对值班人员的安全防范知识培训,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增长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事件的能力。

七、保持值班人员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

八、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和时间,处理好校园安全值班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保障值班人员的自身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退休人员和临时工作值班,原则上不安排女教职工夜间值班。

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篇五

值班人员由售后部前台业务和车间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 非正常营业期间的业务咨询、紧急救援和临时事宜。

一、值班时间: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业务事宜均由值班人员负 责。

二、值班人员应注意维护公司形象,接听电话、回答咨询要主动热情规范,特别对需外出救援的客户要热情友好,不得推三阻四。

三、外出救援必须统一穿着工服,佩戴胸牌。

四、做好电话接听记录,及时把客户要求转达给相关人员。外出救援完成后,要及时填写《外出救援单》,并请客户确认。准确及时地做好结帐。严禁向客户索取小费。

五、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按旷工处理。非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店内逗留。保持好值班室内的清洁卫生。

六、值班期间严禁饮酒,聚众赌博 。

七、公司车辆仅限救援及业务需要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八、严格按值班表值班,因故不能值班的,应事先向服务经理报告批准后请他人代理。

九、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时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以便备查。

十、做好出车记录,完整填写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出车人,乘车人。

十一、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

机关值班制度 篇六

1、局机关工作日的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实行局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和局领导轮流带班制度。

2、节假日轮流值班人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按值班工作程序办事。

3、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文明礼貌,忠于职守,不得脱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擅离岗位,延误时间或处置不当贻误工作的,要追究责任。

4、电话处理。对于上级、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来电,要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及时按程序办理;对于领导交办需电话通知的事项,要先拟好电话稿,讲完后再与对方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

5、文件、传真、邮件的处理。需由局机关接收的文件、传真、邮件等,工作日由办公室或有关股室分别接收,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可由值班人员接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6、来访人员处理。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人身份和事由,并核实有关情况。对来人提出的问题,值班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和处理,无权答复和处理的,及时请求有关领导并按领导指示办理,或指引其到有关股室办理。当时不能答复处理的,请来人留下联系方式,便于以后联系。处理结果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处理。值班人员接到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项的报告或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带班领导(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按照领导指示迅速作出处理,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有关领导。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金笔头网为大家带来的6篇《值班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金笔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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