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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能源管理合同协议书(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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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能源管理合同协议书(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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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协议书能源管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能源管理合书 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2 山 东 龙 力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信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山东信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 项目名称:1600KVA 污水处理环保部配电室综合节电)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 项目名称:1600KVA 污水处理环保部配电室综合节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内容:乙方投资安装综合节电设备(1600KVA 一台)与甲方按比例分成此项目所带来的节能效益。

3

2.3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30 天。

3.2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60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 项目安装完毕后 24 小时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一个月,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附件 B 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文件中明确注明节电率)。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 项目的月节能效益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综合节电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

4 安装前安装到位,并依据此表数据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的节电率:设备平均节电率(%)﹦(节电前电表度数—节电后电表度数)÷节电前电表度数

其中:节电前电表度数为节电改造前 24 小时的目标综合节电系统设备用电量;

节电后电表度数为节电改造后 24 小时的目标综合节电系统设备用电量;

一个月的测试期内分多次测试,求取多次平均节电率为最终依据。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综合节电系统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综合节电系统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设备平均节电率。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 1600KVA 节电器为例,验收证明文件中的节电率乘以每月电费,为节电改造后产生的经济效益。

5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 3、第 4 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 30%,乙方 70%的比例进行分享:

乙方当月应分享收益(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付款金额为 4.2 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收益的金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4.6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7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确认是否正确的标准和方法需注明)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如何调整,调整幅度,甲方认可方式需明确);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标准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6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 在本厂区接受附件 A 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 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 3.3 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7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 A 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 A 所列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 A 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8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 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款项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 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支付分享收益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分享收益、提前购买所有权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9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收益总金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收益总金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未实现收益。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收益的未支付部分,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 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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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收益,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收益,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视甲方有 8.1 条所述行为同时按照 8.1 条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

11 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否则,即视为甲方违约,应按照 8.2 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 B 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 B 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 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向乙方支付效益分享受益,不承担 8.1 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9.2.3.甲方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如发现该节电项目所涉及的各用电部门的单位用电成本达不到附件 B 中相应节电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向乙方支付效益分享受益,不承担 8.1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9.2.4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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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实现权利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

13 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

14 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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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l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 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减产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 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 8.1 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 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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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 30 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

17 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乙方出具税种、税率明确(沟通财务具体发票名目,结合考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申报的政府奖励资金条件)。

19.不可抗力

18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及其它相关实现权益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此处已改动)

本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 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 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后签订的文件为准。

19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 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第二篇: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则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合同能源管理 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7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project

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3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services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4

能耗基准 energyconsumptionbaseline

4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5

项目节能量 projectenergy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GB/T24915-2010

4 4 技术要求

4.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4.2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 GB/T2587、GB/T3484、GB/T15316、GB/T17166 及相关标准执行。

4.3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 GB/T2589、GB/T13234 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4.4 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 4.5 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的活动。测量和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必要内容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a)准确性。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

b)完整性。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

c)透明性。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www.vswenku.com议。

4.6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 GB/T13234 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7 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5 含同文本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见附录 A)、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 A 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

附录 A:参考合同样本:

6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7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 第 1 1 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 第 2 2 节项目期限

8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 第 3 3 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 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2 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 13 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 第 4 4 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鸵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 2 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9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 3 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 7 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 4.2 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

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

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 第 5 5 节甲方的义务

10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伽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 6 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

11 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芙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 其他:

第 第 6 6 节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12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 6 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远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

第 第 7 7 节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13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 第 8 8 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草见附件一之文件 9。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

14 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 11.6 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 第 9 9 节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 9.1 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 11.5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酌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5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 9.3 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 11.5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 第 10 节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16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

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

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9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

17 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

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 第 11 节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 10.5 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方进入破产程序;

(b)-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未得到纠正。

18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员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 第 12 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第 第 13 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 第 第 14 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1.3 保密期限:

14.1.4 泄密责任: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2.3 保密期限:

14.2.4 泄密责任:

第 第 15 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 15 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万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20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 45 日内无

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21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 第 17 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 第 18 节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 18.2 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22 第 第 19 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铃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23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第三篇: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EMC)协 议 书(

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EMC)

架 协 议 书

甲方: 项目单位

乙方: 供应单位

丙方: 银行、 融资租赁

丁方: 保险公司

本着优势互补、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四方友好协商,就推广应用LED路灯照明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标的

以LED路灯替代传统光源的市政道路照明改造工程。

第二条、项目区域

北京市市政路灯管辖区域

内。

第三条、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即:

1、乙方提供LED路灯替换甲方原有路灯,甲方按约定条件用节省之电费 分期返还路灯款,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或融资租赁)

3、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险、责任险、意外损害险。

第四条、项目实施与保障

1、委托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在协议四方代表参与下,对乙方提供的

有限公司出品的

牌超大功率LED路灯样品的质量、性能、节电率进行测试。

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见附件一)

2、甲方就该项目进行立项、规划、实施安装。

3、乙方向甲方提供高质量、大功率LED道路用灯

4、乙方可向甲方提供GPRS路灯远程监控系统与路灯远程管理系统,在LED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路灯节电效率。该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亦可作为综合成本的一部分从节省之电费中分期支付。

5、由丁方为乙方提供的LED路灯承担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和产品意外损害险(含火灾、雷击、水渍、电涌、人为损坏、盗窃)。

6、由丙方向甲方提供按揭贷款。(或融资租赁)

第五条、价款偿还日期

1、由双方协商每批路灯交货验收后____________ 日起算电费。

第六条、按揭金额与还款方法

1、 偿还时间不得超过5年。

2、丙方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将LED路灯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照丙方发放按揭的要求,于每

日前将回收的节省之电费支付给丙方。

第七条、财政担保

由甲方提供政府相关财政部门的信用担保,以确保甲方回收的节电收益能够及时兑付给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缴纳按揭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向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在履约中由于不尽责而致使协议他方蒙受经济损失,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协议四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协议签订地或履行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待完成节电测试之后,尚需制订和签署《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按揭贷款和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各方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2、协议执行期内,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各方共同确认:各方之授权代表人具有代表各自单位法律责任的独立签字资格,经各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本协议具有不可撤消的法律效力,此效力不会随着签字各方之法人的变更而改变。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副本一式__份,分送协议各方的主管上级、公证、见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

一、 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人: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人:

丙方: (公章)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人:

丁方: (公章)

第四篇:合同能源-合同能源 emc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能源-合同能源 emc能源管理合

emc能源管理合同。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

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中文名,emc能源管理合同。E M C,合同能源管理。资料简介,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特点,为客户实施节

能项目。

E资料简介。“合同能源管理”资料简介:70年代中期以来。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SCO的繁荣发展。

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欧洲等国家全会节能项目的加速普遍实施。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EMC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EMC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

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实施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时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EMC的专业化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获得利润而不断发展壮大。并吸引其它节能机构和投资者组建更多的EMC。从而可以在全会实施更多的节能项目。EMC的发展将推动和促进节能的产业化。

节能服务。EMC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业。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

更重要的是EMC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实质是EMC为客户实现节能量。EMC一般通过以下步骤向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1. 能源审计EMC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评价各种节能措施。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提出节能潜力之

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

EMC为客户的能源系统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整体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就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 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EMC分享大部分项目效益。小部分效益留给客户;待合同期结束。全部效益归客户所有。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和客户双方都受益的机制——即双赢的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客户不同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则EMC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项目设计费用。4.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MC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EMC支付。

5. 施工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是由EMC负责的。通常由EMC或委托其它施工机构进行。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为EMC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6. 运行。保养和维护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

EMC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负责试运行期的保养和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7.节能及效益保证EMC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在合同中由EMC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量保证。8. 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都是由EMC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客户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以后。

以赢利为目的。赢利的手段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EMC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销售一个节能项目。由于

EMC向客户承诺和保证节能量。因此实际上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EMC实施节能项目的成败关键在于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管理。由此看出。EMC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目前从属于地方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第五篇: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管理规定

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法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

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3 (三)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接受各部门的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六)

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初步的评估选择;

(二)

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

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四)

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风控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

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

对合同的交易价格、担保措施进行重点把控。

第八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合同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 (二)

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三)

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合同起草

第八条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务部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法务部门起草。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

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

公司已经签署过的并经法务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

政府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

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 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 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5 (三) 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 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承办部门可请风控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就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涉外合同,原则上应用中文表述,且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相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应约定以中文版为准。如合同内容是在国外履行的,经公司特别批准,可用外文版,但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风控部门或法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

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

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

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依次按照 OA 流程的设臵发送其他部门和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方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6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发起,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

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

合同的救济条款是否能保障公司的权益;

(四)

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第十九条风控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

合同风险能否规避或者降低;

(二)

合同的对价约定,担保措施条款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

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

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的资金支付安排。

第二十一条经风控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需要审核部门进行条款释义、合同谈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审核部门参加。

7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履行责任人发现合同相对方由经营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其他违约可能情形时,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实际履行却有困难的,应向本部么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对账一次。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承办人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在经合同变更或解除审批流程前,任何人不得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应尽量约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8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发生时,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法务部门做好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收集工作。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合同承办承办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标的、承办人、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十二条凡接触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员工均应严格尊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员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阅、复印、扫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

未按照本办法起草、报批和签订合同的;

(二)

签订存在重大缺陷、无效合同的;

9 (三)

承办人、审核人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

丢失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的;

(五)

发生纠纷或出现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六)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取贿赂的;

(七)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八)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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