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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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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教法建议
【抛砖引玉】
本课着重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的保护神,是本课的重点内容。如何讲好这部法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⒈通过时间——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⒉重要意义——⑴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⑵为我国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⑶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⒊主要特征——⑴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普通法律一般是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只保护一部分公民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公民的合法权益。⑵保护主体的广泛性。未成年人生活在广阔的社会环境中,对未年人的保护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2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法律条文中涉及义务主体较多的法律之一。⑶保护内容的综合性。在内容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在未成年人享有基本权利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保护权、健康权、荣耀权、智力成果权、被抚养权等基本权利集中作了规定。从法律规范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包括行政法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民法、婚姻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实体法规范,还包括程序法的规范。
【指点迷津】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给予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也是本课的重点内容。其中,司法保护因之有较强的专业性,在理解上有难点,教师可补充下列内容,配合教材帮助学生理解: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成立单独预审室进行审理;关押要与成年人分开;检察院要成立专门起诉组,在审理中了解犯罪的主要事实和少年犯的悔罪表现;法院要采取适合少年特点的方式进行审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在程序上,少年没有请律师的,法院要为他指定辩护律师;少年被告人不满16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尚未叛决的少年犯罪案件,新闻、广播、报刊不律不得公开报道,等等。
二、学法指导
【学海导航】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四大保护是本课的重点的内容,但其含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纷繁复杂,可列一个表格,这样一目了然,便于记忆。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含义 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属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 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 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人实施的保护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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