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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模块二《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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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模块二《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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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模块二《政治生活》

第一单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一课: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公民的政治生活
1.1我国的国家性质
1.1.1、了解国家的含义和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的含义:从本质上讲,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1.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1.1.3、理解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广泛性表现:①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②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真实性表现:①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③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1.1.4、理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新的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2.1、1.2.2、了解我国公民享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2)政治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3)监督权。如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2)政治性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2.3、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表现:1)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2)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3)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①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②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④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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