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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考政治复习提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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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考政治复习提纲3


三、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①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从个人的角度讲,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因此,就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能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所以,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四、九年义务教育及特征:(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义务教育的主要特征:①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②具有普遍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③具有免费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费。
五、维护受教育的权利: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来维护。非诉讼方式:寻求学校老师的帮助;寻求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帮助;寻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妇联帮助;寻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帮助;与当事人协商、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等等。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珍惜受教育机会,履行受教育义务:初中阶段正是人的身心和智能发展最为迅速、最为显著的时期,也是我们掌握知识塑造自己的黄金时期。我们一定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自觉履行义务教育阶段最基本的三项义务:①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②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③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考点18.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的生命与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八下第三课23)
一、人格权: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①人身自由权利: 是指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②公民生命健康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人格权中的首位,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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