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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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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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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说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要受到保护,其含义是:
  第一,消费者的权利法律赋予的;第二,这些权利应受到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国家机构的保护。
“3.15”这个日子已经是家喻户哓,深入人心了。每到这一天,消费者就会不失时机地拿到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的商品,找到有关部门讨“说法”。除了这个时间,别的日子是不是也可心讨“说法”呢?怎样讨“说法”才能讨得有理有据有序呢?这就需要了解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和组织机构。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组织机构(板书)
  1)国家(板书)
  为什么国家是保护消费者全法权益的第一个组织机构呢?因为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要由法律肯定下来,而法律是国家机关根据人民的意愿和意志制定的。所以,为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到有法可依,国家首先要立法。从1949年特别是1978年以来,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消费者的种种权益。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等法律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的规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件》等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政策,都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规定了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还为消费者解决产品重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等。
  2)各级人民政府(板书)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其职能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领导和监督行政部门作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所谓领导,就是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监督则是预防、罅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板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对经济行政的管理机关,它既要管理社会的一般经济活动,如管理市场秩序、经营登记监督(对哄抬、操纵物价进行制裁管理)、商标监督等,也要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如审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等,都可从不同方面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工作。
  4)国家司机法关。(板书)
关键是要加强司法工作。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担负着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受理消费者的有关诉讼,要依据法律规定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围绕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进行侦察、立案、分析、审判,以及依法调解、仲裁等。目前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讨公道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同时也说明国家司法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力度加大了。
  5)消费者协会(板书)
  这是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调解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纠纷的社会组织。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首次举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咨询活动(1983年,国际消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会员。消费者协会的主要工作概括起来有五项;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4)提请鉴定部门鉴定;5)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如1998年3月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的消费警示发布制度正式启动。消协将经常性地以忠告的形式将消费领域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隐患和危机信息,以及消费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及时、公开地发布出去,提醒消费者和有关方面将更多地纠纷杜绝在发生这前,化被动投诉处理为事前主动防范。因为消协成立十几年来,一直侧重于消费纠纷的事后投诉处理工作,而纠纷发生后,不仅其处理工作颇具难度,而且消费者的许多损失往往是无法挽回的。这便是消协的第一项工作。另据《北京日报》报道,1998年,6月,一起因医疗钢板断裂导致患者重做二次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在延庆县消协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患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便是消协的第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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