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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收入与分配教学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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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收入与分配教学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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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点拨】
(1)运用税收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观点,说明针对税收流失相当严重现象,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纳税人偷逃税款、欠税属于违法行为,税收机关不仅要追缴税款,处以罚金,有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2)运用税收作用的有关知识进行分析。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而税收流失则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削弱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3)运用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观点,说明纳税人要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人的义务。
六、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背景材料】
在举行个税立法听证会,广纳民意的基础上,XX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另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结合思想政治理论,我们可做如下思考。
【分析点拨】
(1)税收是调节经济的杠杆,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公民个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对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重要作用。
(2)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在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问题上,国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原则,在由国家参与的再分配过程中,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调节过高收入。个税起行征点的提高和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兼顾公平原则。
(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我国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成员的的收入分配上,国家要通过完善税收等措施,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实现合理的公平分配,这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理,符合“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显著特点,有利于合理的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4)个人所税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高个税起征点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个人所税起征点,从表面和当前看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个人所提税起征点提高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财政收入从总体会增加,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个税起行征点的提高,体现了再分配过程中“兼顾公平”,利于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兼顾各方面的群众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防止两极分化,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公民个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选择16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考虑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做出的均衡选择,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质量,进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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