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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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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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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投资者、了解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为基础,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匹配要求: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应检查其普通账户风险测评结果,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

(一)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融资融券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投资者的目标。

第七条新客户业务开办申请时,办理流程:

(一)充分了解投资者

营业部应按照公司相关适当性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结合《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全面了解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

及投资者财务状况、开户时间、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信用状况、风险偏好等因素在内的自然属性、交易属性、信用业务属性等相关情况,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情况,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类别。

(二)充分披露融资融券业务信息

营业部应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合同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内容,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中高风险等级的特征。

(三)适当性匹配: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进行匹配。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办申请时,风险测评已过期的投资者,需重新进行测评,按照重测的结果办理业务手续。

对适当性要求匹配的投资者, 营业部指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如实规范选择或填写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激进型或积极型)、拟接受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中高风险)投资期限、所属投资品种(必须含融资融券),营业部核实后签字盖章,投资者签字确认。

对风险承受能力等适当性管理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同时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双录工作。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办理开立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营业部指导投资者签署《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投资者拒绝签署的,拒绝

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投资者签署确认的,营业部核实后签字盖章,投资者签字确认,可进行正常的业务申请。

对风险承受能力等适当性管理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四)同步录音录像流程及要求:

营业部应对履行投资者服务、告知和信息公示义务的过程和内容予以全面、有效的留痕。

营业部应对普通投资者首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办申请时,实施风险揭示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称“双录”)。

“双录”业务的影音要求、保存运用、场地人员要求及管理按照公司的双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双录的内容及流程见“参考标准话术(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主要条款的逐条风险揭示,若是高龄(70岁以上)等特殊投资者,还需进行《高龄等特殊投资者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内容的逐条风险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2、营业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以及两者的匹配或不匹配情况进行讲解和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3、营业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期限和品种应该符合投资者的目标的情况进行讲解和揭示,并得到投资者规范的确认的过程。

(五)回访要求:

按照《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营业部必须对全部新增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

第八条适当性持续管理:

在公司系统实现前,除配合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适当性自查外,对已开通融资融券的存量投资者,做如下持续管理:

(一)每年年检时,对全部存量投资者进行风险等级匹配;

(二)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逐一进行《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的检查;对缺少资料的投资者或保守型投资者,通知营业部整改,整改期间,营业部可做系统限制设置。

(三)对于风险测评已过期的投资者

1、在普通账户网上投资者登录端,做弹框提醒投资者过期且需要重新测评事宜,并链接至重做测评的界面。

2、进一步增加两融柜台、两融投资者端的提醒和系统设置服务,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高龄等特殊投资者、超风险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

字或者盖章;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4、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

相匹配;

5、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6、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7、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回访要求中未尽事宜按《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执行。

待公司系统实现后,按新的流程对存量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包括投资者风险测评过期或测评结果不匹配时,投资者的通知、警示、甚至业务限制等。

第九条适当性管理措施和工作保障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专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环节不适用第一章的规定。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专业投资者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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