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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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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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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一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并打印了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将生效时间推后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费到生效起时间内可能获得利益,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230228.62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 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 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 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 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 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二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兴龙湖公园

人物:王晓燕、张雪连、唐芳、杨丽英、李纯兰、杨霞、邓朝元、徐晓琴 记录:王晓燕、徐晓琴、李纯兰

一 讨论本次案例分析报告主题

第一小组:张雪连、邓朝元:分析当代高校“严进宽出”与“宽进严出” 第二小组:杨霞、王晓燕: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小组:唐芳、李纯兰:当代大学生的爱情观

第四小组:徐晓琴、杨丽英: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观

经过讨论,认为第一小组的选题不太好找资料,第二小组的选题与另外一组的选题一样,所以也放弃了这个选题。竞争最激烈的就是爱情观和消费观了,但是其他两个小组均支持消费观,所以,本次案例分析报告主题便确定为“浅论大学生的消费观”。

二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提出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现状;其次,分析大学生产生这种消费观的原因;第三,分析大学生的这种消费现象产生的影响;第四,对于那些做得不好的,我们应该怎样合理引导。

三 具体讨论情况

(一)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现状(第四小组)

1、购物成为了一种消费习惯。大学生们已经不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要了,开始在追求中享受生活的乐趣,同时也应该看到用于改善学习的消费比重明显在提高。

2、当前的大学生们开始重视情感消费,用于进行交际的支出正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同学、老乡、室友、班级同学各种聚会,以及社团等错综复杂的交往过程中的消费在大学生的消费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朋友、同学间的你来我往,请吃请喝是在所难免的,生日聚会等各种形式的庆祝聚餐是不可或缺的。同学过生日,当了学生干部,入了党,评上奖学金,交了新女朋友等等都要请客。

3、消费呈现多层次化。我们在网上找到一些相关的调查报告,了解到在月平均消费的中,只有4%的同学在300元以下继续着学业;更多的同学月平均消费在500-800元之间(这部分占54%) ,当然也有34%的同学在300-500 元之间,只有不到8%的同学生活消费在800元以上。低消费群体的比重与中等消费群体的比重相当.。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学校分配两极分化并不算太过于极端.。

对许多大学生来说,尽管食物支出仍是当前在校大学生的主要支出之一,但另一方面,大学生们的消费目的已经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活消费,他们开始多元化,层次化消费。走出校园食堂到外聚餐的人与日俱增,周末逛街购物的大学生成群结伴,假期选择外出旅游的大学生也开始越来越多„„

(二)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一、二小组)

大学生自身消费心理的驱使。

大学生受过比较高的教育,与一般社会人不同, 他们不仅想受到社会的认可, 更需要的是满足自身被尊重的需要。在马斯洛需求层次中,受尊重的需要处在比 较高的层级,这种需求与受教育程度几乎成正比。因此,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尊重 需求,这种心理表现在消费中,则体现为对高物质生活的追求。很多大学生都认 为只有自己很有钱,吃穿都高档,才能被同学看得起。大部分的学生都是通过 寻求富裕的物质生活来美化自己的形象,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心理上的平衡。 在这种心理的推动下, 在大学生中就产生了重物质享受的风气, 这种风气的形成, 会影响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易产生很多畸形心理。这样,同学之间的攀比现象 就会应运而生,最终走向消费误区。这是消费误区产生的内部原因。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

当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学校并没有 开设这方面的思想政治课程,教育内容缺失。首先,高校缺乏对大学生进行消费 心理和行为的研究。当前除了经济类的大学开设消费者行为心理学这门课程,很多学校由于受到专业的限制,并没有涉及到这类课程。其次,高校教师教学中,对大学生正确消费观的引导不够,很多大学只是做表面的文章,采取问卷调查的 形式让学生填答,并未进行实质的思想教育引导。再次,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 缺乏对大学生勤俭节约精神的倡导。整个校园缺乏勤俭节约的氛围,久而久之就 会导致消费行为走向误区。造成消费盲目冲动,浪费严重。

家庭的影响及纵容。

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溺爱行为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有些家长即使经济收入不高,甚至比较困难,也要想方设法甚至借债寄给自己的子女,满足子女的消费需要,以免在同学面前丢脸。他们错误地认为,满足孩子的需要就是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心学习的环境。事实上,学生不知道挣钱的辛苦,没有养成理财的过程和经验,形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为他们的不良消费习惯打下了基础。

社会不健康消费行为的诱导。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正经历着从学校到社会的过度阶段。因此, 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会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双重影响, 特别是当前社会上不良的消费 风气,对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因素。大学生的消费 思想还不够成熟,他们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的享乐主义和重物质享受思想的影 响。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蔓延,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产生了直接的 影响。通过样卷调查发现,很多大学生都很向往社会生名人的消费方式和行为, 他们所倾向的消费方式更加看重消费的物质化和金钱化。 正是由于这些内外因素 的共同影响,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消费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误区。

(三)分析这些现状存在哪问题(第二小组)

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导致过度消费。

盲目冲动消费,消费品奢侈不实用。

消费差距拉大,出现两极分化。

储蓄观念淡薄,不懂得理财 。

(四)怎样合理引导(第三小组)

自我检讨。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关键还在于大学生自身。大学生要加强自我教育,树立合理理财的自我意识,平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做起, 积累消费经验。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在消费过程中,自己要注重积累消费经验。 学习消费知识,提高理财能力。在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种关于消费方面的活动,从中学习消费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作为现代大学生,要主动学习消费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加强自身 的法律基础,提高维权意识,不要让自己成为新时代的法盲。遵循正确的消费原则。大学生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生活、学习、文化和娱乐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消费标准,坚持合理的消费原则,做出消费计划,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高校教育。

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的主要方式。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对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重要作用。高等学校一定要注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要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的教学形式改变传统的填鸭式学习,通过组织一些关于素质教育的活动来增强学生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习爱好。整改学校四周的消费环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不言而喻。大学生的消费环境主要是学校内部和校园的周边,要加强大学生消费的引导,就要对大学生所面对的消费环境进行整改。

①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 学习环境。高校加强校校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潜移默化中将会对 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②整顿学校风部及学校四周的商业秩序和商品经营 范围。校园内外的消费环境主要是满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需要搞得像商业街 那样繁华。 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消费观教育。 整顿校园环境是从客观上给大学生创设了培养正 确消费观的环境,那么对大学生从思想上进行改造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 费观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要具有长远意义。

家庭引导。

家长应注重培养孩子的自立精神。 现代的中国家长应该从小就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 意识,放手让孩子去做一些事情,从小、从小事中锻炼孩子的意志,使孩子在与 社会的接触中更快的适应新环境。 家长与孩子合作制定完整的消费计划。家长要适当控制孩子的花销,帮助孩子建立具体合理的消费计划,形成正确的理财思想和理财方法。

社会的影响。

需要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大学生是现代技术最积极的响应者,受现代传媒 技术的影响最为明显。大众媒体应加强对有用的健康的消费信息的宣传,对大学 生在消费过程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为大学生提供消费参考意见,加强大学生 正确消费心理的引导。

发挥网络资源优势。大学生群体是现代因特网最大的使用群体,现在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在使用因特网,因为互联网信息的多样性和快捷性满足了大学生对信息的巨大需求。因此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因特网的资源优势。

四 总结

总的来说,大学生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生活、学习、文化和娱乐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消费标准,坚持合理的消费原则,做出消费计划,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大学生在平时的消费过程中关键的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适度性原则,主导性原则,计划性原则,自立性原则。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六:经济适用房到底“经济”了谁?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20xx年5月,建设 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将经济适用房项目变成商品房项目,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户型标准、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为了保障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做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这些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当地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

政府实施两年之后,在20xx年11月20日出版的《中国房地产报》上刊登了这样的一篇文章——《谁在购买中国的商品房?》。文中引用了这样一组数据:针对经济适用房这种半商品方属性的房屋,reico工作室推出了一项调查,该调查是基于20xx年北京,太原,西安三地的数据。调查人员称,高达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的比例,仅仅有20.55%。另有数据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的回龙观,天通苑两大经济适用房社区内,房屋出租率竟已占到全区租凭交易总量的78.8%。

那么,政府原本出于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难而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或“为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难”而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究竟便宜了谁?如此之高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率说明了什么? 48%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率说告诉我们的是这样的现实:

1、富裕的有产者,拥有住房的多房户,买走了超过一半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成为中国富裕的有产者谋利的工具。而且,reico工作室的入户调查数据,也支持这一推断。此种南辕北辙的结果,是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吗?

2、中国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并不成功,应当经济刹车,另起炉灶,改弦更张。近半数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

20xx年10月,针对“经济适用房五年后方可上市”的规定,建设部为了防止有人以经济适用房谋利,计划出台“租售并举,以租为主”,以及“政府回购”等政策调整,但有消息说,此项政策因遭到大多数接受调查的人的反对,而暂时搁浅。

可以肯定,如果调整的对象是经济适用房的占有户,他们当然会反对。作为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不赞成政策的调整是情理之中的事。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查,更应该听听那些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人的意见,听听广大市民的意见。不管是政府回购还是“以租代售”,政策的获益人都应该是大多数,而非少数既得利益者。

一边是一房难求,一边是近半数的房屋被出租,本该惠及中底收入者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实需要纠偏了。

案例分析

一、造成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有哪些?

1、政府缺位:疏于监管或者说监管不力,主观的不作为使审查流于形式;

2、公示渠道不畅:惩罚机制不够严厉,个别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绿灯。无权的,市场化;有权的,福利化。

3、部门间信息的割裂

4、诚信的缺失,社会道德的滑坡

二、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推动从而确保中底收入者的利益?

有限的公共资源,保障最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关键是做好制度设计和操作,贯彻公平原则

1、地方应该做好本职工作,做好审查工作,防止作假现象的产生。政府应该承担社会道德教育的责任,以身作则。有关道德方面的法律制度应该得到制定和完善。最重要的还是要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摆正社会的道德标准,从最基础的地方进行道德教育。

2、所有的环节和程序都应该公开、透明,在资格审查中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普通民众与公职人员均享有相等的机会。突出公示的有效性,地方政府部门和媒体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时,应增加信息透明度

3、在公平的制度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的积分制度

4、审核不能走过程。杜绝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进入保障房分配领域,这就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审核准确性、公开性和对审核权的监督。为从根本上防范监守自盗行为,应当为保障房的审核,分配建立防火墙,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增强审核把关的公平性。

5、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6、建立严厉的问责制,严肃处理骗购人员和相关的责任人

7、以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代替经济适用房。

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三

一开始学习审计时,感到很疑惑会计中已经有那么课程了,且审计很多东西都是建立在会计的基础之上的,既然如此那又为什么要单独设审计案例分析这一门课程呢?但经过一番学习才渐渐了解审计案例这一门独立课程设立的必要性,在此我谈谈对审计以及审计案例分析课程的体会总结。

审计与会计的区別及其两者联系: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审计和会计的区别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产生的前提不同。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即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2、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3、两者对象不同。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4、是方法程序不同。

(1)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2)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全面评价提供证据而采取的必要方法。

5、职能不同。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

(2)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

(3)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的手段。

简单的说,会计就是具体的实务操作;审计是检查会计实务操作正确性的。

为什么要设立案例分析的这门课程?

传统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国际大环境下对审计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创新审计教学方式,使之与目前的大环境发展以及学生素质以及就业形式相适应

审计学这一学科对实际操作能力要求很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灵活性,当前我国审计案例教学法还没有得到广泛运用,尚未形成稳定的教学风格。审计案例教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审计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采用科学的审计案例教学模式,以提升案例教学的运用效果,使学生通过分析案例,培养学生善于发现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对培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合格审计人才十分重要。

审计案例方式给学生学习带来的好处

大多数的审计教材在内容编写上注重基础理论和基本审计规律的表述与分析,缺少学生参与思考的内容。这些弊端束缚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面对这个问题,一些基本原理的学习可以通过书本及课堂讲授的方式进行,但对基本原理的运用或上升为发挥审计监督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则不是靠书本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参加大量的实践活动。

由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可能亲身参加大量的审计实际活动,这就要求架起一座从课堂到实践的桥梁,而案例教学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这样的桥梁。高等教育出版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审计基础知识》及其配套习题集较好地解决了实务操作内容,在教材编写上增加了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审计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让学生掌握已知的同时,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探索未知,从而达到培

养学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岗位操作能力的目的。

我的个人观点

传统教学方式只局限在理论层面上,而案例分析则增强了我学习的自主性,培养我的思维习惯、创新能力。案例教学既要求自主学习,又要求运用理论知识对教学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分析和研究;既要求进行一系列创造性思维活动,又要求合作探究思考,对理论和实践展开讨论。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使我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接受知识与主动探索并举,充分体现了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有利于培养我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使我过去学习的理论知识得到充分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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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训时间

二、实训目的

进行本实训的目的是在课程学习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实验和案例分析等全面综合的训练,使学生加深理解、验证巩固课堂教学内容,增强《电子商务系统分析与设计》的感性认识;掌握《电子商务系统分析与设计》规划、分析、设计和实现的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b2b或b2c电子商务系统的规划、分析、设计和实现。理解电子商务系统分析设计和开发的各个主要阶段及其主要任务,了解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作用及其与一般管理信息系统的差异,要求学生理解电子商务系统战略规划的重要性,掌握电子商务系统战略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和一般电子商务系统体系的基本构成、各个部分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了解电子商务系统实施与运行维护管理作为电子商务系统的生命周期中的最后物理实现阶段,对于电子商务系统的质量、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的重要影响,了解系统运行维护的内容及电子商务系统评价的作用。

三、实训主要内容

网上调查b2c或b2b网站,比较分析其首页设计、页面可视化设计、网站的风格和创意设计、网站的栏目和版块设计、网站的目录结构和链接结构设计的特点。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开发、建造过程中的主要技术热点和前沿问题,理解水平型网站、垂直型网站、综合型网站的主要特征、作用及其核心技术。理解电子商务系统战略规划的重要性,掌握电子商务系统战略规划的内容与方法。掌握总体结构、信息基础设施、系统平台、企业信息门户、安全环境、电子支付与交易环境设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及相互关系,理解电子商务系统设计的整体概念。以熟悉的电子商务系统的一部分业务为背景,进行系统应用软件的编码调试和系统测试并对系统投产运行维护管理。对上述实训内容进行整合,并对某一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系统规划,完成有实用价值的电子商务系统规划报告。

四、收获与体会

短短的两周过去了,在这次实训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很感谢我的学校和老师能够给我这次机会,让我能够对电子商务这个行业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在技术水平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很感谢老师对我们的培养。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百看不如一做。这学期开展的这次实训,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通过进行各个电子商务网站的系统分析,摸索其中的来龙去脉,使我受益匪浅,回味无穷,实习过程历历在目。

实训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挫折。尤其是在任务下达之后,毫无头绪的情况下,常常令我碰壁,感到苦恼,也正是因为这样,使我对自己的能力与知识有更清楚的认识。通过这次实训,我认识到了,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践,理论固然重要,但是实践亲自动手能让我们更快更好的掌握这些知识与技能。

本实训指导书以一个电子商务系统的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实现为例进行说明,演示数据统一,前后贯穿为一体。这样做一方面便于我们全面理解电子商务系统规划、分析与设计知识,并掌握操作方法,而不是独立地学习某单方面的操作技术;另一方面实用性较强,我们认真完成本书实验后,基本上可以胜任电子商务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实现工作。

这次课程设计,使我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发有了一定的了解。掌握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基本特征及其结构,了解电子商务系统开发技术和发展方向。

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让我知道了基础的电子商务分析的方法,掌握对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系统总体结构设计及应用系统设计的内容及方法。加深理解了在课程中、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和理论,并使其在课题研究中得到运用而且让我得到了实践的收获。

这次课程设计的时间很紧迫,再加上各方面的经验不足,也遇到很多问题,虽然我通过网上查询,咨询同学去解决我已发现的问题,但我知道自己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完善。但是总的来说,这次课程设计对我很有帮助,让我获益匪浅,使我在这方面的知识有了不小的提高。

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多接触、对比一些案例能够增长对网上电子商务系统设计的一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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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案例及分析3篇

谈判是一种协调行为的过程。谈判的开始意味着某种需求希望得到满足、某个问题需要解决从而获得自己想要的效果。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谈判案例及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谈判案例及分析篇1

曰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购买电石.此时.是他们间交易的第五个年头,年 谈价时,曰方压丁中方 30 万美元/吨,今年又要压 20 美元/吨,即从 410 美元压 到 390 美元/吨。据日方讲,他已拿到多家报价,有 430 美元/吨,有 370 美元/ 吨,也有 390 美元/吨。据中方了解,370 美元/吨是个体户报的价,430 美元/ 是生产能刀较小的工厂供的货, 供货厂的厂长与中方公司的代表共 4 人组成了谈 判小组,由中方公司代表为主谈。谈前,工厂厂长与中方公司代表达成了价格共 同的意见,工厂可以在 390 美元成交,因为工厂需定单连续生产。公司代表讲, 对外不能说, 价格水平我会掌握。 公司代表又向其主管领导汇报, 分析价格形势; 主管领导认为价格不取最低,因为我们是大公司,讲质量,讲服务。谈判中可以 灵活,但步子要小.若在 400 美元以上拿下则可成交,拿不下时把价格定在 405-410 美元之间,然后主管领导再出面谈。请工厂配合。 中力公司代表将此意见向工厂厂长转达, 并达成共识和工厂厂长—起在谈判 桌争取该条件。中方公司代表为主谈。经过交锋,价格仅降了 lo 美元/吨,在 400 美元成交,比工厂厂长的成交价高了 10 美元/吨。工厂代表十分满意.日 方也满意,

问题: 1 怎么评价该谈判结果? 2.该谈判中方组织与主持上有何经验?

分析: 1.谈判结果基本上应肯定,因为仍处在中高档的价格水平。 2,中方组织上基本成功,主要原因:巾场调查较好一—有量有性;分工明确— —价格由公司代表谈;准备方案到位——有线,有审,有防。

谈判案例及分析篇2

意大利与中国某公司谈判出售某项技术.由于谈判已进行了一周.但仍进展 不快, 于是意方代表罗尼先生在前一天做了一次发问后告诉中方代表李先生: 他 “ 还有两天时间可谈判,希望中方配合在次日拿出新的力案来。”次日上午中方李 先生在分析的基础上拿了一方案比中方原要求 (意力降价 40%) 改善 5% (要求 意方降价 35%)。意方罗尼先生讲: “李先生,我已降了两次价,计 15%,还 要再降 35%,,实在困难;”双方相互评沦,解释一阵后.建议休会下午 2 :00 再谈。 下午复会后,意方先要中方报新的条件,李先生将其定价的甚础和理由向意 方做了解释并再次要求意方考虑其要求。罗尼先生又讲了一遍其努力,讲中方要

求太高。谈判到 4:00 时,罗尼先生说: “我为表示诚意向中方拿出最后的价格, 请中方考虑,最迟明天 12:00 以前告诉我是否接受。若不接受我就乘下午 2: 30 的飞机回国。”说着把机票从包里抽出在李先生面前显了一下。中方把意方 的条件理清后,(意方再降 5%)表示仍有困难,但可以研究。谈判即结束。 中方研究意方价格后认为还差 15%,但能不能再压价呢?明天怎么答?李先 生一方面与领导汇报, 与助手、 项目单位商量对策, 一方面派人调查明天下午 2: 30 的航班是否有。 结果该曰下午 2:30 没有去欧洲的飞机,李先生认为意方的最后还价、机票 是演戏.判定意方可能还有条件。于是在次日 10 点给意方去了电话,表示: “意 力的努力,中方很赞赏,但双方距离仍存在,需要双方进一步努力。作为响应, 中方可以在意方改善的基础上,再降 5%,即从 30%,降到 25%。” 意方听到中方有改进的意见后,没有走。只是认为中方要求仍太高。

问题: 1.意方的戏做的如何?效果如何?它还有别的方式做戏吗? 2.中方破戏的戏做怎么评价? 3.意方和中方在谈判的进取性上各表现如何?

分析: 1.贵方的戏做的不好,效果也没达到。 2.若仍以机票为道具,则应把时机改成确有回意大利航班的时间.至少有顺路 航班的时间。若为表示“最后通牒”,可以把包合上,丢下一句: “等贵方的 回话”。即结束谈判,效果会更好。或仍用原话.但不讲“若不接受,我就乘下 午 2:30 的飞机回国”的话。 3.中方破戏破的较好。 4.双方谈判均有进取性。中方的心理上,做法上以及条件上更具进取性。

谈判案例及分析篇3

江苏某工厂、 贵州某工厂、 东北某工厂、 北京某工厂要引进环形灯生产技术, 各家的产量不尽相同,北京某进出口公司是其中某一工厂的代理。知道其它三家 的计划后,主动联合这三家,在北京开会,建议联合对外,统—谈判,这三家觉 得有意义,同意联合。该公司代表将四家召在一起做谈判准备。根据市场调查, 日本有两家环形灯生产厂,欧洲有—家,有的曾来过中国.有的还与其中工厂做 过技术交流。进出口公司组织与外商谈了第一轮后,谈判就中止了。外商主动找 具熟悉的工厂直接谈判,工厂感到高兴,更直接,而且,外商对工厂谈判的条件 比公司谈时灵活,更优惠。有的工厂一看联合在起,自己好处不多,于是提出退 伙,有的外商故意不报统一的价格,也与自己欲成交的工厂直接联系,请工厂代 表吃饭,单独安排见面等,工厂认为这对自己有好处.来者不拒。进出口公司的 代表知道后劝说工厂,工厂不听。于是最终这四家各自为阵,联合对外谈判也宣 告失败。

问题: 1 这种联合算不算联合?为什么? 2.外商的主持谈判成功在哪儿? 3,北京进出口公司的主持失败在哪儿? 4,有否可能将这不同省市的工厂联合起来呢?怎么做才能实现联合目标?

分析;

1.这不算联合对外的谈判.因为它设满足联合谈判的基本条件。 2.外商主持谈判的成功在于利用了中力松散的组织;利用了厂家的差异(交易条 什);利用了感情,从而实现了分解中方的联合。 3.北京进出口公司主持失败的关健在于没有按统—联合谈判的规范做。 4.有可能。首先应建立跨省市的具有权威的领导班子,然后才是其它的技术性 的“统—‘”条件的实现。

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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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2.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可是,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最多因为刘女士抚养儿子而分给她一半。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3.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顾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顾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4.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5、许某连续三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均未发生任何事故.2002年许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考虑到住在顶楼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又投保了1年.这年房改,许某下调至同一单元的二楼.许某认为办理合同变更太麻烦,又考虑二楼更安全,就想办理退保.遂电话找到为其办理业务的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并告知许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周一因单位工作繁忙,随后又未与展业人员联系上,也未去办理手续.周四,邻居家因电不当火殃及许某家,致其财产损失3万余元.许某庆幸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分析: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了具体办理正式手续的时间,只是因许某的原因未办成,据此拒赔.观点一:保险合同自许某打电话找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时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损失.观点二:许某虽与展业人员口头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许某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合同尚未解除,保险公司该赔.6、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条款列明的“暴雨”、“火灾”等才是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自然灾害”,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此标准,本案中的“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第四章1.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2、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3、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4.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7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分析结论: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①《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②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利益。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6、原告:林某被告:某保险公司2001年1月26日,林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为张某。张某虽知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而是由林某代签,保险代理人何某也未对此提出疑义。2002年2月1日,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林某将丈夫失踪一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为由拒绝,并让林某继续交纳保费。此后,林某按期交纳保费。直至2006年4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张某死亡,2007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死亡。随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不能代签名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林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分析:本案中,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明知代签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并未向作为投保人的某私营企业如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应推定某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因此,法院对林某代张某签名的事实予以认可,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保险金72000元。7.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8.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分析: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9.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题: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10.甘肃某地一对夫妇28岁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分析:法院认为,由于该夫妇收养弃婴时均未满30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加之未履行民政部门登记义务,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 由于合同主体地位丧失,保险合同亦随之无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成立,同时保险公司承保时由于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11、案例分析: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12、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但是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问:哪些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由货主自己承担?分析: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的“敌对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的损失。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的咖啡损失负责赔偿13、案情: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问题: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计算损失补偿1、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人家中失火,当: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案例分析a: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案例分析b: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案例分析c: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2、计算:某人为爱车投保10万元,爱车的实际价值为20万,没过多久爱车被盗,保险公司最多赔多少钱?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4.李某于200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月31日-2007年1月30日。后来,李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李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8日-200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06年5月10日,李某家发生盗窃。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李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李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乙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李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李家。问题:(1)本案属于重复保险吗?(2)你认为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对本案处理得合理吗?为什么?提示:家庭财产保险中,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本案中,李某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7000元。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李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李家应得到足额赔偿。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李某家财险损失案。赔付方式①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3000/(5000+3000)=2625元②按赔偿责任限额分摊方式,则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③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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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七

商务谈判

案例:

美国钢铁大王戴尔.卡耐基曾经有这样一个谈判。有一段时间、他每个季度都有10天租用纽约一家饭店的舞厅举办系列讲座。在某个季度开始时,他突然接到这家饭店的一封要求提高租金的信,将租金提高了2倍。当时举办系列讲座的票已经印好了,并且已经都发出去了。卡耐基当然不愿意支付提高的那部分租金。几天后,他去见饭店经理。他说:“收到你的通知,我有些震惊。但是,我一点也不埋怨你们。如果我处在你们的地位,可能也会写一封类似的通知。作为一个饭店经理,你的责任是尽可能多为饭店谋取利益。如果不这样,你就可能被解雇。如果你提高租金,那么让我们拿一张纸写下将给你带来的好处和坏处。”接着,他在纸中间画了一条线左边写“利”,右边写“弊”,在利的一边写下了“舞厅。供租用”。然后说:“如果,舞厅空置,那么可以出租供舞会或会议使用,这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些活动给你带来的利润远比办系列讲座的收入多。如果我在一个季度中连续20个晚上占有你的舞厅,这意味着你失去一些非常有利可图的生意。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个‘弊’。首先你并不能从我这里获得更多的收入,只会获得的更少,实际上你是在取消这笔收入,因为我付不起你要求的价,所以我只能被迫改在其他的地方办讲座。其次,对你来说,还有一弊。这个讲座吸引了很多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来你的饭店。这对你来说是个很好的广告,是不是?实际上,你花了5000美元在报上登个广告也吸引不了比我讲座更多的人来这个饭店。这对于饭店来说是很有价值的。

卡耐基把两项“弊”写了下来。然后交给经理说:“我希望你能仔细考虑一下,权衡一下利弊,然后告诉我你的决定。”第二天,卡耐基收到一封信,通知他租金只提高原来的1.5倍,而不是2倍。

分析:

如果一单生意只有自己赚,而对方一点不赚,这样的生意绝对不能干。有钱大家赚,利润大家分享,这样才有人愿意合作。——李嘉诚。

在谈判中,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是必然的,有时甚至是尖锐对立的,坚持对立的立场、各不想让,常使谈判出现僵局。而奉行互利原则,则可以打破僵局,达成对双方都有利得协议。卡耐基一句也没提自己的要求和利益,而始终在谈判对方的利益以及怎样实现才对对方更有利,但却成功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样做使得自己在谈判中更能取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并使对方在倾听的过程中按照你的思路来思考,从而认同你自己的观点,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心对方的利益,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指出他的利益所在,对方会更慎重地考虑你的意见和建议,并欣然与你合作。如果在谈判时,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利益,这样做极有可能会使对方产生戒备、甚至抵触的心理,使得谈判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成功的、合作的谈判的关键在于找出什么是对方的真正需要,当你谋求你的利益时,也给对方指出一条路,使其获得它所谋求的利益,达到共赢的局面,通常这样的谈判都会取得理想的成效。

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八

1992年上海甲公司引进外墙防水涂料生产技术,日本乙公司与香港丙公司报价分别为22万美元和18万美元。经调查了解,两家公司技术与服务条件大致相当,甲有意与丙公司成交。在终局谈判中,甲公司安排总经理与总工程师同乙公司谈判,而全权委托技术科长与丙公司谈判。丙公司得知此消息后,主动大幅度降价至10万美元与甲签约。

问题:

1、如何评论甲公司安排谈判人员的做法?

2、如何评论丙公司大幅度降价的做法?

分析:

1、这是商务谈判战术中典型的兵不厌诈。在这个商务谈判中,甲公司采用了兵不厌诈战术,让丙公司认为自己无意和他合作,主动降价。以期更低的价格达成交易。

2、丙公司中计,这在商业谈判中是不可取的。没有坚持自己的底线。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题

案例四:

一中国谈判小组赴中东某国进行一项工程承包谈判。在闲聊中,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引起对方成员的不悦。当谈及实质性问题时,对方较为激进的商务谈判人员丝毫不让步,并一再流露撤出谈判的意图。

问题:

(1)案例中沟通出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2)这种障碍导致谈判出现了什么局面?

(3)应采取那些措施克服这一障碍?

(4)从这一案例中,中方谈判人员要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1、 案例中沟通出现的主要障碍在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

2、 这种障碍导致对方成员的不悦,不愿意与中方合作

3、 应该为此向对方成员道歉

4、 中方谈判人员在谈判前应该了解对方的习俗及喜好,避免类似与此情况再次发生,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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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例分析格式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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