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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精)(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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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精)(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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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精)一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__________受___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方)就“甲方”所需的___________在定点范围内进行了询价,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三、质保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八、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专用条款。

2.甲方收到的乙方“省级计算机及空调定点采购询价单”报价文件。

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见证方持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见证方: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精)二

经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_________省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见证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下列关于_________省政府采购_________号_________省_________大屏幕彩电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其前附表

(2)乙方的投标报价单、服务承诺和投标澄清材料

(3)资格证明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设备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台。

4.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条件本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6.交货时间和地点本合同设备的交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十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省______县(市、区)______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7.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本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经甲方、乙方、见证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见证方(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1.付款

1.在乙方向见证方开具中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______%的履约保函并向见证方缴纳政府采购合同金额______%的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中标人预付合同金额的______%;

2.乙方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初验后,甲方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

3.乙方的货物经甲方授权的县(市、区)____________部门验收合格,项目集成验收完毕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

2.履约保函及履约保证

1.甲方完全履行合同,见证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退还甲方履约保函;

2.甲方完全履行合同,项目验收合格________年后,由见证方向乙方退还合同金额______%的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

3.甲方完全履行合同,项目验收合格________年后,由见证方向乙方退还合同金额______%的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

3.其他如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单位非乙方的,以及货款的接收单位非乙方的,中标人必须和代其交纳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单位以及货款的接收单位签订协议,双方在本项目中承担连带责任,此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合同条款

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具体采购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大屏幕彩电、备件、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比如运输、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4)“甲方”系指_________。

(5)“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_________公司。

(6)“使用单位”系指_________。

(7)“见证方”系指负责_________省_________招标的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

2.技术规格和标准

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及规范。如有不符合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专利权

3.1乙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相应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使用方指定场所。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5.采购程序

5.1合同签定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具体的采购数量、设备配置和交货地点,由乙方直接供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和提供服务至使用单位。

5.2货物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乙方提供相应单据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汇总后,交由甲方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6.伴随服务

6.1除服务承诺外,如甲方要求,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在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保养、维护,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在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启动、运行、维护对甲方指定的人员进行培训。

6.2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货物价格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7.质量保证

7.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乙方应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生产厂家或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2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或规格型号与投标文件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

7.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检验

8.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包括货物的外观)和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

8.2目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将在乙方交货后及时组织验收。乙方同意货物的外观、数量、规格型号由县级教育主管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验收,货物规格型号、配置、性能、质量及完好情况由系统集成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如果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质量、数量、价格与投标文件相符,并且乙方提供了教育主管部门及系统集成施工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甲方应及时办理货款支付给乙方;如果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质量、数量与投标文件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甲方并可报请本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8.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

9.索赔

9.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9.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单位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单位及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0.乙方交货延误

10.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注明的或约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使用单位验收使用(符合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除外)。

10.2如果乙方交货延误,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被甲方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

1.1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1

1.误期赔偿1

1.1除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每天计收0.2%合同总额,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总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

2.不可抗力1

2.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0条、11条和18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将不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

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

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除甲方和使用单位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时,甲方、使用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

3.税费1

3.1货物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前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1

4.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1

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____省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合同金额3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年____月____日。1

4.2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账户:x7108x000

1)。1

4.3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

4.4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

5.仲裁1

5.1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使用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1

5.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

5.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1

5.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

6.违约终止合同1

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使用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并视乙方违约情况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

a、给予乙方通报批评

b、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c、向为乙方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发出乙方违约通知书,要求银行无追索权地支付给见证方不超过合同总价30%的金额

d、在1-________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规定;

(4)乙方未能按招标文件基本服务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履行的;

(5)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

6.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

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

7.破产中止合同1

7.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

8.转让1

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

9.合同生效及其它1

9.1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及见证方签字,并在乙方向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

9.2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见证方执二份。1

9.3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具体采购方面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自行处理。1

9.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见证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

9.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精)三

规范是采购文件的准绳,阳光是采购文件的生命。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划出了“警戒线”,守护了采购文件的公正性。

百花齐放,负面清单在路上

春和景明,百花盛开。我国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也呈现出一派“绚烂多姿”的景象。

据记者统计,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和宁夏七个省份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其中,福建早在2016年5月就发布了相关文件,而其他省份的制定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

除了《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这样的“名字”外,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据了解,青海和福建制定的这两个文件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负面清单。青海将禁止性条款分为强制性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福建则分为了强制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三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完全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外在形式不尽相同,制定主体也略有差异。湖北是由其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部门)研究制定的,而其他省份则是由财政厅(监管部门)发布的。

省级层面在行动,市级单位也不甘落后。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丽水市、山东省的青岛市和滕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以及深圳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

但业界也传来这样的声音:“为什么他们不制定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一位网友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上就这样留言到:“对于黑龙江推行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采购,我省是否推行?还是有另外的举措?”该省财政厅的回复如下:目前财政部尚未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未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广东省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执行,及时规范和纠正采购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广东省也在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作,如目前省教育厅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部署并结合本省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点经验情况,继续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工作。

据悉,广东省教育厅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另外,像江西省虽未正式出台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但是其有专门针对某一行业的。比如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于2017年9月颁布了《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政府采购招投标负面清单(信息系统工程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丝不苟,四类内容备受关注

一张清单映衬采购初心,四类内容折射采购精神。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及标准四类内容成为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聚焦点。

纵观各地的负面清单,在资格条件方面,“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被列为前三甲,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等都是被禁止的高频词。

当被问及上述内容是如何筛选出来时,有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等,根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设置了上述内容。另一方面,有些条款是为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限制从业经验为例,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较难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再对他们的从业经验加以要求,那么能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就会更少。

关于商务条款,被多次提到的是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

对于采购需求,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被再次“禁言”,如,“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另被重点“监控”的还有:“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也被强调禁止。与此同时,湖北、青海、福建等地还对“★”号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湖北省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提出,“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应被禁止。

“采购需求中的一些禁用条款,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划出了‘红线’。”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事先已有“意中人”,或者出于维护地方利益、团体利益的需要,则往往会利用其主导采购交易活动的优势和便利,在编制采购需求时设置一些倾向性条件和要求,以达到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目的。这类违法行为较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按照某一(或某些)特定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合的条件,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设置排他性要求以降低竞争程度等。

“事实上,上述‘禁用’的采购需求内容很多都是在信访举报或质疑投诉中出现过的,甚至有些事项的发生频率还比较高。”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比如,有些代理机构曾把“计算机系统集成”这项国家已发文取消的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这显然不合理。

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价格问题“首当其冲”,如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价格分所占比重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最低限价”等是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除此之外,非量化评审标准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如,“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等。

上述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一步指出,关于负面清单中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的内容,其主要还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外还出于采购实践和评审专家权利两方面考量。比如,“在评审中不得设置最低限价”这项条款,87号令对此是明文规定的,但从实践来讲,采购预算和采购执行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采购对象的市价变得更低了,提前设置的最低限价很可能高于市价,这不利于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再以非量化指标为例,实践中评审专家评审的自由度往往过大,如果评审标准里都是一些“优良中差”的非量化指标,这就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主要源于三方面考虑,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以及中央关于清理区域性保护措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精神和要求。”福建省的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总结到。

刚健中正,法律依据彰显权威

三尺之律,绳四海之人。所有出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省市都在通知中开宗明义地讲到,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另外,“细心”之处还见于,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地针对每一项禁止性条款都单独列出了法律“凭据”。

记者整理发现,各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级。第一“梯队”是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第二“梯队”是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第三个层面的则包括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等。

为了防止负面清单“水土不服”,湖北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还依据了一些当地的规章制度,如,《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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