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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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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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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用一

2012.6.30河南省直(郑州市直)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

2013-5-30 18:50:48

信息内容

以教育宏观管理部门处室身份,就部分人大代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后一系列问题调研材料起草答复。(500字,25分,或者20分?)

2、代表h省教育厅下发开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情况调研通知。(300字,10分)

3、郑州烟草研究院谢建平当选院士引发争议,写一篇评论。(不少于500字,25分)

4、就如何在公共场合禁烟提出对策。(1000--1200字,40分)

材料一,人大代表关于教育的调研,农村学校布点多,空置率高,住宿宿舍少硬件设施差,食堂差就餐质量低,走读生交通安全问题严重,500字以内

标明了你处的职责,模拟做出一个答复稿

二,关于对全省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问题进行调研的通知

要求以h省教育厅的名义拟通知,格式规范,内容全面,300字以内

材料二,一、就烟草院士写一篇评论文章不少于500字

二就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提出对策,1000字到1200字

[←]2011年10月吉林省辽源市纪委遴选公务员笔试真题[→]宁夏自治区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

共13个材料,3个主观题

材料1、2温总理在一次在线交流中提出官员财产公示是发展的趋势,并简述其好处。

材料3讲述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

度,根据自给情况,先公示收入和收礼情况,效果显著,公示以来,纪委共收到主动上缴财务价值百万元。

材料4-11分别列举了近两年网络热门事件,“最牛

房产局长周久耕”、“周正龙”、“躲猫猫”等,并阐述事件过程,后经人肉搜索,在网络舆论压力下,都得到了处理,提出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材料12-13 “躲猫猫”事件进一步进展中,本来在网

络上积极参与调查事件表现非常活跃的版主或网民,因报名参与现场调查而被被其他网民人肉搜索,提出“网络舆论暴力”,用好了起到作用,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适得其反。

参考答案:

第一大题:总结材料内容,要有主旨,350字左右

我的答案(回忆大致内容):材料反映了我国在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又分别总结材料1-

3、4-11和12-13,从财产公开到舆论监督等等,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体现。

第二大题:假如你是当地政府人员,结合材料,提出可

采纳的意见。500字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紧紧围绕工作重心,扎实工作„„(等等都是套话,这点说多了,导致很多意见没写进去)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结合材料,近些年网络信息时代高速发展,也促使我们平时多学习,多积累„„

二、注重借鉴,学习好的经验。结合材料3,简述阿勒泰地区成功经验,我们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产公示方案,从公示部分财产开始,循序渐进„„

三、加强组织,组建网络评论员队伍。结合材料,当前网络舆论监督还没有完善的机制,对于好的舆论,我们提倡,提出问题及时汇报,但是对于别有用心的舆论,要起到引导作用,尽量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三大题:结合材料,题目自拟,写一片议论文,1000字

树清风正气,建和谐家园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会议上提出:高举中国特色„„(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还指出: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结合题目,做了阐述,树清风正气的必要性。

一、树清风正气,是党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等等(内容略)

二、树清风正气,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

三、树清风正气,是人民的必要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四、树清风正气,是建和谐家园的手段。内容略

(每一段都结合材料进行阐述)

结尾联系科学发展观,只有树清风正气,才能构建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与与整体等等的和谐,才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家园。

如何写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用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通存通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及资金清算管理,充分发挥综合业务系统作用,方便、快捷地为储户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指客户在非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储蓄存取款业务。

第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设立省级、县级清算中心,负责对下级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清算中心必须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开立汇差清算账户,用于通存通兑业

务资金的结算。

第六条 县(市、区)农信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按2006年9月底存款总量的1‰(精确到万元)向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缴存结算保证金,利率按同期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公布的结算资金利率执行,按季结息。

通存通兑清算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允许透支,若发生透支,应于透支次日划拨资金补足,若未及时补足,将自透支日次日起对透支账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罚息。经警告仍不能补足透支额的,省联社有权停止其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日终清算,次日打单,各营业机构应于次日工前准备时在前台打印。系统打印的电子记账凭证,与其他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负责通存通兑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负责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 通存通兑基本规定

第九条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均可自愿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1.储蓄必须设置支付密码;

2.开户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单)打印户名;

3.联网前的存折需到原开户社(所)更换新折。

第十一条 通存通兑业务范围:

跨营业机构可以办理的业务:续存、支取、口头挂失、更换密码、查询、补登存折、更

换单折、销户(不含存折类存款)。

原开户营业机构除可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可以办理以下业务:当天开户当天销户的存款、部分提前支取、凭印鉴支取、书面挂失及解除、冻结止付及解除、扣划存款、挂失补发折(单)或支取、密码重置、原手工办理的各种储蓄业务。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通存通兑业务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柜员应加强密码管理,严防他人知悉自己的密码,坚持每月

变更密码。严禁用初始密码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信用社储蓄网点临柜人员必须无条件受理储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取款等业务。对确因系统问题一时难于受理的,需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无故拒绝受理,经查实的,追究经办人及单位领导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储户凭储蓄存折在异地取款每户每日限额为20万元,取款最高笔数为5次。

第十七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遵循《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生异地取款时:

(一)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储户凭存折、密码办理,不需要证件;

(二)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储户还须出示有效证件,出示的证件应与储户进行实名登记时出示的证件相同;委托他人代取的,除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交代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员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取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还应要求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包括以下七类:

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2.户口薄;

3.军人身份证;

4.武装警察身份证;

5.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际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护照。第三章 清算级别设置

第十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设置三个层次,分别为省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信用社,资金逐级向下清算。

第十九条 省清算中心机构码是16xxxxxxxx。

第二十条 信用社不设立清算机构码,利用“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核算县辖来账、往

账和信用社在县联社清算中心资金头寸。

第二十一条

信用分社(储蓄所)不设立清算机构码,利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

核算内部往、来账务。第四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二十二条 4615汇兑汇差。在此科目下设“通存通兑汇差”账户,用于核算通存通兑业务形成的应收应付汇差,反映由于通存通兑业务所形成的相互存欠资金的关系,如余额在借方为应收汇差,余额在贷方为应付汇差。该账户当天清算后余额为零。

第二十三条 1124存放联社款项。本科目核算法人信用社存放县联社、县联社存放省清

算中心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本科目为管理部门专用科目,核算信用社上存县级联社、县级联社上存省清算中心的存款。

第二十五条 4641社内往来。本科目核算信用分社(储蓄所)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汇兑汇差款项的核算。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县联社内部资金往来亦使用该科目(下

同)。

本科目下分设二级子科目,分别按以下情况核算汇差:

464101县社往来。核算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与所辖信用社形成的汇兑汇差;

464102 社社往来。核算统一法人县联社所辖的信用社之间的汇兑汇差。

464103 内部往来。核算法人信用社与其所辖网点及统一法人县联社的信用社与储蓄网

点之间的汇兑汇差。

第二十六条 上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在520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其他利息收

入”账户核算。

第二十七条 支付上存资金利息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的“同业存放利息支

出”账户核算。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在受理储蓄存款开户业务时,应提醒储户只有设置个人密码,才能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未设置密码的储蓄存款账户需通过原开户社增设个人密码后,方可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否则储蓄账户存取款业务只能在原开户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通存通兑业务存取款原始凭证,由代理营业机构作会计档案保存,不再转

回原开户营业机构。

原开户营业机构将打印的通存通兑提入凭证作为相关科目借、贷方凭证。如客户需查询原支付凭证时,由开户营业机构与代理营业机构联系,代理营业机构应提供相应查询服务。

第三十条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均以计算机打印的有关凭证、清

单、资金清算表等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正常的情况下,严禁柜员手工补登存折。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印存折时,通过临柜交易的存取款明细,必须由经办员本人手工补登存折;无折收现、代收代付业务可由通存通兑网点柜员查明明细后,手工补登存折。一切手工补登折明细均须由经办员与审核人员双人签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 在客户填写存款凭条,完整提供账号、户名等要素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无折存款业务。操作员除按程序操作外,办理时选择不打印存折,但要打印存款回单(用存款凭条替代),办理时加盖“现金收讫”章、经办人名单和注明“无折结存回单”字样后交客

户。严禁办理无折取款业务。

第三十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作废注销由营业机构业务主管执行,其他任何柜员不得

代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在代理营业机构销户时,销户凭证由代理营业机构管理。

通存通兑销户时,系统将利息计入开户机构的利息支出账户利息、利息税及本金由系统

自动清算。

第三十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可代为更换储蓄存款存折。新存折上加盖代理营业机构的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旧折由代理营业机构作当天传票附件。在办理换折后,临柜人员应将老存折磁条破坏或剪角,以免留下隐患。

第三十六条 代理营业机构受理通存通兑挂失业务只限于口头挂失,书面挂失业务仍由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有效期内解除挂失必须在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业务7日后方可办理销户、挂失换折、密码重置及销转开户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代理营业机构受理通存通兑口头挂失业务时,应由挂失人提供挂失存单的户名、账号、余额、开户日期等要素,代理营业机构据此查出该挂失账户并证实存款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柜员通过操作交易口头挂失的相关业务处理,但须明确告知储户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按有关挂失的规定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采取逐级自上而下差额清算,每天营业终了,通存通兑

汇差由系统自动结转入账。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终了,各营业机构轧平账务,并认真核对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发生额与当日通兑业务传票金额,确保一致后进行轧账,操作员签退,机构签退。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对各网点的运行状态通过网络进行监控,待全部营业机构做机构签退

后,进行日终批量处理。

第四十条 当天系统日终清算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应机构的资金清算凭证(本代他凭证、他代本凭证)、资金清算清单(本代他清单、他代本清单)及汇总客户凭证等。次日各营业机构柜员在工前准备时,打印昨日的清算凭证及资料,并根据打印的清单明细核对记账

凭证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省清算中心与通兑机构应按月互送清算资金账户的明细对账单,并逐笔换人勾对,对账中若发现明细账、余额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尽快查明不符原因,以确保

账务完全相符。

第四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应按季向下级通兑机构发送其上存清算资金账户的余额对账单,通兑机构核对后,在回单联填明情况,加盖公章,送回上级中心,由上级中心备案存查。

第六章

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办法

1.系统区分通存通兑业务依据:客户在非开户信用社办理的存取款业务即为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交易账号来进行判断是否为通存通兑业务:即输入的账号非本网

点账号,则视为通存通兑业务。

2.系统自动清算说明:往来账务清算账号定义表中的网点号即是该网点通存通兑差额的清算网点,若网点号是其本身,系统则视为是最高级清算网点。

储蓄所、信用分社属于最下级网点,故只需定义上级清算网点清算账号;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需定义上级网点及下级网点清算账户。

当信用社辖内网点全部清算完毕后仍有差额(即存在跨本社的业务),则需向上一级的清算网点(县联社营业部)上划差额。

3.若清算网点未定义某网点的接收账号,则接收该网点的账务失败;若未定义上划账号,则该网点上划不成功,但不影响上级网点接收通存通兑差额。若清算账号因状态不正常等原因造成接收或上划不成功,省清算中心柜员做应急处理,前台柜员做相应处理,柜员应手工

记账。

4.各营业机构通过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来核算他代本及本代他通存通兑业务,各营业机构代理其他网点收入业务时记贷方,代理其他网点付出业务时记借方,余额为本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收(借方)应付(贷方)差额。各营业机构日结后,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自动进行资金清算。若由于清算账号没定义等原因造成清算账户入账失败,柜员应手工记账,传票上标识“未自动清算”字样。

5.各级机构清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1)分社、储蓄所业务受理及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a.代理营业机构账务处理

客户持现金到本网点要求给辖内其他网点的收款人存款或持其他网点的储蓄存单(折)支取现金的,信用社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查凭证并复点现金,无误后,按照计算机的提示将相关要素依次录入。次日营业前打印的通存通兑清算传票和本代他通兑凭证分别作相应科目账户的传票,以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作“通存通兑汇差”账户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存入现金)借:1011现金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

(支取现金)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1011 现金 借:4641 社内往来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b.被代理营业机构账务处理

联网的营业机构次日打印“通存通兑入账凭证”通存通兑清算传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作有关存款或付款账户、通存通兑差额户的传票。会计分录为:

(存入现金)

借:4615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xx存款—xx户 借:4641 社内往来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提取现金)借:xx存款—xx户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

(2)信用社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法人信用社内部各网点(含已实行统一法人县联社的信用社间)发生通存通兑业务时,管辖社的会计分录: 借:4641 社内往来—a分社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b分社

同属一家县联社跨法人信用社通存通兑的,再将本社通存通兑差额户通过1124存放联

社款项上划县联社进行清算。

若为应收差额,其分录为: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4641 社内往来—xx分社

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若为应付差额,上述分录则相反。

(3)县联社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县联社收到所辖法人信用社上划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a信用社 借: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b信用社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若县联社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上述分录中将2323科目变更为4641科目。

属跨县联社通存通兑的,再将县联社营业部通存通兑差额户通过1124存放联社款项上

划省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上划的清算资金若为应收差额,会计分录为:

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清算资金户

贷: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借:4615 汇兑汇差—通存通兑汇差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xx信用社 上划的清算资金若为应付差额,会计分录相反。

(3)省清算中心账务处理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a联社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b联社

第七章 账务差错及应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通存通兑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差错,遵循以代理方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

系统结合人工干预进行处理。

对差错的产生及处理过程要按规定记入《差错登记簿》和《计算机运行工作日志》,以备查

阅。

第四十五条 代理业务机构因操作失误,造成错账的处理:

1.代理营业机构发现当日错账,由机构主任(责任人)审核授权后,作通存通兑账务撤销处理,同时填制一式三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错账通知书》并加盖代理营业机构公章,由代理机构主任(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报县联社清算中心(跨县区的必须报省清算中心)批准备案后,另一联与原支付凭证复印件一齐传真至开户营业机构(无传真机的网点

可派专人送达),一联留存专夹保管。

办理储蓄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时发生的记账串户、金额变位等账务差错,应及时与开户营业机构联系,说明错账的原因,开户营业机构接到传真或代理营业机构送达的错账通知书后,必须协助对发生账务差错的账户做止付处理,根据会计账务差错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开户营业机构隔日发现他代本业务的差错时,开户营业机构应主动与代理营业机构联系,代理营业机构在核查无误后,根据错账情况填制一式三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错账通知书》,加盖代理营业机构公章,并由代理机构主任(负责人)签字,一联报省清算中心批准备案,另一联与有关凭证复印件送达开户营业机构,一联留存专夹保管。开户营业机构必须协助对发生账务差错的账户做止付处理,根据会计账务差错处理办法进行

处理。

3.代理营业机构对当日无法追回的错款或差额部分,编制特种转账传票,经代理信用社主任签字后在“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暂时挂账,并严格执行差错上报制度,2000元以内的上报县联社及市农信办会计部门,2000元以上逐级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开户营业机构本机构的差错,按会计差错账务处理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七条 “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款项三日内必须查清并追缴。各营业机构应予积极配合,追查错账原因,如果确因个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行政责任,用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冲销“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款项,并逐级上报;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应按损失款项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在“5361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结算赔款”账户下列账,冲销“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款项。

第四十八条 营业机构打印的通存通兑业务报表、凭证与资金清算传票不一致时,应先检查本网点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的流水,与资金清算差额单进行核对,如果本辖内其他网点的数据错误的,当日能修改的,进行冲账处理,重新作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当日无法修改的,按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在网络业务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业务纠纷,属同一县联社的,由所在县联社协调处理;跨县联社属同一地市的网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由市农信办会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省内跨地市的网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由省联社会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若遇特殊情况,系统不能自动清算时应作如下处理:

1.信用社、分社或储蓄所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

算,则应通过手工上划管辖信用社。

2.信用社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则应手工上

划管辖县联社清算中心。

3.县联社清算中心4615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汇差”账户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应

手工上划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

第五十一条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突遇通讯或系统故障等情况时,为防止账务重复提交及错漏,在未判明情况之前,临柜人员不得再次提交该笔业务或作抹账处理,必须先作查询处理,判明情况。然后根据不同结果,按下述方法处理:

1.未入账,柜员可再次提交本业务;

2.已入账,但未打印相关信息,可用后台重打交易进行打印;若未生成打印文件不能重新打印,则通过账务撤销交易撤销该笔流水,然后重新发起交易;

3.若出现单边账情况,填写《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数据调整申请表》,逐级上报至中心,请求数据修改。第八章

责任管理

第五十二条 清算中心设立专职清算柜员,并设置相对应的清算级别操作权限。

1.省清算中心:

设主管柜员一人。负责启动资金清算交易,进行日常清算业务操作,打印省清算中心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凭证,办理县中心清算资金划拨业务,对全辖业务进行监控。回复有关通存通兑业务的咨询,根据业务需要打印明细账。

清算复核柜员一人。负责对主管柜员经办业务进行复核和监督。

2.县联社清算中心:

设主管柜员一人,由营业部业务负责人担任,授权柜员进行日常清算业务操作。设清算录入柜员一人,清算复核柜员一人。负责各信用社之间的网络业务资金清算,负责县联社清算中心与省清算中心之间的网络业务资金清算。

第五十三条 各级清算中心的清算柜员负责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的同时,严格监督下级清算账户,严禁各清算单位的清算账户资金余额透支,若每月累计2次以上的,由其上级清算

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各级清算机构每日应认真检查“通存通兑汇差”账户是否存在余额,若有余额应及时通知上级清算中心,并检查清算单位资金清算账务。

第五十五条 参加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录入信息错误较多的,由省信息科技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更换操作柜员。因信息错误引起纠纷的,由差错营业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客户或信用社资金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十六条 各级营业机构因违反操作规定影响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由省联社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若柜员虚拟业务操作,对相关责任人处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原由各市制订的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修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通存通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市农信联社,各县(市、区)农信联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财[2006]45号)施行后,全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发展迅猛,有力地提升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竞争能力。根据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客户,经研究,现对该管

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适度上调办理通存通兑限额

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储户凭储蓄存折在异地取款每户每日限额为20万元,取款最高笔数为5次。”修改为“储户凭储蓄存单(折)在异地存款每户每日限额为100万元,取款

每日限额为50万元。”

二、修改异地通存通兑客户身份识别审查要求

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

(一)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储户凭存折、密码办理,不需要出示证件;

(二)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储户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的证件应与储户进行实名登记时出示的证件相同;委托他人代取的,除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员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取款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还应要求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修改为“

(一)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储户凭存折、密码办理,不需要出示证件;

(二)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员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取款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取款时储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取款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2日上午8时起执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限额表同时调整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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