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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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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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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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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强调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重点论的体现,对于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必要性紧迫性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也是党的基层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参照和群众关注的重点。党内监督只有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我们党才能更好地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上。党面临的“四大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四种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显得更为重要而紧迫。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力量,是实现党的执政目标的“指挥部”和“排头兵”,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上理应带好头、作表率。党内监督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就是要对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其发挥积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途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从现实情况看,有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四风”问题;有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领导班子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这些都与党内监督不到位有关,破坏了党的团结和统一,败坏了党内政治生态,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党的生机活力,更好团结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奋斗。

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我们党执政是全面执政,执掌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任何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一定权力,主要领导干部权力相对更集中,用权必须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监督是关键。党内监督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必须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重点

根据《条例》精神,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是否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令行禁止;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否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如何。结合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和作用,必须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极端重要性。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立场情况的监督,主要看其是否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有政治定力;是否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错误言行;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是否站稳群众立场,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身作则反对“四风”。

党的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要重点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部署和考核;管辖范围内是否出现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问题。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其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

从严治党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重点了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是否当好第一责任人;是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予以问责。

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是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件。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决议的监督,要看其是否坚持“四个服从”,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是否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是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公道正派是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是否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既看能力更看品行,既看政绩更看政德;是否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是否存在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和“带病提拔”等问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是否存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利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公共财物,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等问题;是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特定关系人。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要认真落实《准则》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各项要求,坚持集体领导和人分工相结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敢于担责、善于集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按照《准则》要求,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违规干预司法。

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坚持授权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应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状况,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经常化,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应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每年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一律严肃查处。

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不断深化,坚持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巡视是政治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条例》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揭露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一个重要尺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充分认识到监督是一种关心和爱护,主动、自觉和乐于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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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今晚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xx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12多年,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党的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另外,党的重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惯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任进教授表示,在六中全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谁?

任进教授向观海解局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任进教授称,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党内监督主要形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 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和舆论监督等。

其中巡视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何区别?

任进教授表示,即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未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将明确了此处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

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任进教授说,衔接之后,将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将坚持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

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三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标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是根本;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重点;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基础。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要落实责任要求。

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的xx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方向、目标、原则、任务、举措,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遵循。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就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党的xx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切实把党内政治生活管起来、严起来。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

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释了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意义,指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途径和着力点。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标志。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党内政治生活”这一提法,但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实践中提出了党内平等、党内选举、党内团结、组织权威、党的纪律等党内政治生活的核心元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和标志,是维护党的思想统一和内部团结的重要途径,是工人阶级政党的固有属性。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我们党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改革开放后,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正式提出了“党内政治生活”这一规范化概念,并且规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容和正确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从党的十二大将党内“政治生活”正式写进党章起,以后的历次党代表大会所修改通过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并不断丰富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容。党的以来,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出发,多次强调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和水平。党的历史证明,党的坚强有力靠的就是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形成的坚定理想信念、严密组织体系和铁的纪律。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途径。指出:“一个班子强不强、有没有战斗力,同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一个领导干部强不强、威信高不高,也同是否经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密切相关。”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今天,我们党的绝大部分党员是在改革开放后入党的,缺乏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和艰苦环境的考验,缺乏对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深刻认识,只有通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才能更好地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从而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抓住重点、突出要点

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一篇大文章,其中最重要的是围绕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等重点内容,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是根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要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拥戴核心,在政治上维护核心,在行动上紧跟核心,坚决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激浊和扬清两手抓,既铲除腐败土壤、祛除作风积弊,又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同志关系清清爽爽,上下级关系规规矩矩。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重点。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强化集体领导观念,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会(或党组)的领导;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基础。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要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的庄重性、严肃性、政治性;要创新开展党内组织生活的方式方法,既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又立足新的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更好发挥党内政治生活功能作用;要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实抓严管

要坚持问题导向。谈到党内政治生活时专门强调:“必须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失之于宽软等突出问题,让党内政治生活这个熔炉真正 热 起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既包括思想层面的问题,也包括实践层面的问题。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要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敢于揭短亮丑、真刀真枪、见筋见骨,点准穴位,戳到麻骨,开出辣味,要让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脸红心跳、出汗排毒、治病救人、加油鼓劲的作用,真正使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洗礼、灵魂受到触动。

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凡是要求党员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自觉对照《准则》带头学、带头做,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思想和工作摆进去,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自律和他律一起发力,作出榜样,抓出成效。

要落实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把执行《准则》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坚持挺纪在前,零容忍态度不变、严惩尺度不松,让那些想违纪的人断了念头、违纪的人付出代价,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实做细,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放任自流,该提醒的提醒,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切实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

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四

在3月28日下午举行的全院学生党员大会暨20xx年度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学生党建办公室换届选举大会上,以下党员同志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视为旷到。按照《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学生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学院党建工作办公室上报学院党委审批通过,决定对以下同志给予党内通报批评处理意见!

06级动医第二学生党支部:杨阳肖文龙代先萍王琰郑义刘跃

06级动医第三学生党支部:丁一张玉娟

07级动科学生党支部:周烨徐凡浩张琼

07级动医动检学生党支部:许永岐周飞燕邓思星李静逸董昕宇

08、09级学生党支部:李华南滕霖

希望以上同志引起重视,其他党员能引以为戒,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端正思想,规范行为,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学生党建办公室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九日

有关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推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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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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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

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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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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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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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监督条例全文最新版

20xx年xx届六中全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将党的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版20xx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20xx年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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