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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行政转正申请书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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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行政转正申请书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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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行政转正申请书范文(推荐)一

法定代表人:李,组长(村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原审、上诉审第三人:xx市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苑2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申诉人因土地权属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x年1月6日作出的()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于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及撤销被上诉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字[]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该证项下的土地权属上诉人。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曾于x年3月1日,提出《关于请求对原案号()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上诉案延期审理的申请》,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附该申请于后)。当场得到主审法官的允许。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经传召上诉人到庭,便于x年3月23日,以[]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序违法。申诉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3月23日[]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一、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

三、撤销被申诉人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字()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该证项下的土地权属申诉人。

四、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法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

一、一、二审判决对第三人非法受让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事实,没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让土地后(姑且不评判该出让是否合法),未符合转让条件,将之转让给第三人,是无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来源是不合法的。

原审称:“x年1月13日,被申诉人向上景公司核发吴府国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金500万元,同年1月20日,双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判决书第7页第五行至十五行),这是正确的。”这正确的事实凸显了原审对下列行为的非法性没有查明:1、争议土地全部种有林木,该林木是由申诉人种植管护(系争土地自申诉人村民世居以来连续不间断耕种收益至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没有取得土地,更没有对土地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转让该宗地的转让条件,第三人受让该宗地是不受保护的,不能办理变更国土使用权至其名下。2、从时间节点和转让价款上,表明炒卖土地行为(国土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出让土地没作任何投入即转让牟利属炒卖),是违法行为。显然,一、二审法院认为“上景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转让权的,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也是有效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二审认为“基公司与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土地的变更登记,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了相关的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8至11行),该认为与事实相悖,没有理据。

《土地登记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七项材料,其中第五项: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诉人的,故意隐瞒。何谈资料齐全,何谈符合法定形式(有关资料特别是被申诉人的调查表、审批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和内容,我方律师在庭上和代理词中已指出,不再赘述)。

三、原审认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土地征用及补偿是否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错误的。二审则认为“原审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确认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转让行为中属善意取得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页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为。善意,须符合两个要体;无过错和支付相应的对价。500万元价款受让近50亩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理是否为相应的对价,在此不予评判。但,显然的是,第三人不仅存在过错行为,而且是与上景公司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第三人明知系争土地种有林木,且该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该地属于申诉人所有(明知该地存在权属争议),明知该地的权属、地上附着物现状和土地开发条件不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而仍与上景公司非法转让,不是善意取得。

请申诉审重注:被申诉人的25号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额采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依法就不应予登记。

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进行,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行政行为。而对土地管理,更为严格征地涉及农民命根子,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存在善意保护(何况不是善意)。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无论以何种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是非法转让土地,不受保护。

四、被申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称国土证),对土地来源的违法性,没有查清。系争土地,不管是最初的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或x年1月5日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以至第三人受让的行为等,征地行为及其后的转让行为,都是非法的。

1、被申诉人(前身名xx县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统征申诉人所有的49.27亩耕地,属非法行为,因此没有实际履行。

被申诉人x年6月16日《关于征用到村49.27亩土地遗留问题补偿方案的决定》(吴府[]25号)(下称25号文)称x年1月5日,根据县规划部门的安排,由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分别与到村在原总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基础上,又分别补充签订十七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这是极不真实的,是违法的。

所谓“原总征用土地协议书”,即征用49.27亩耕地的总征用协议,由塘尾区村镇建设办和塘尾乡到村于x年2月3日签订。该协议无到村印章,无责任人签名,签订时对征地方位、四至、面积、补偿单价、总价及支付方式都无约定,是空白的(事后伪造补签,无效)。协议从签约主体、到协议内容,及签约程序、审批程序(第3条约定遵守政府批复,但自始至终都没获得政府批复)。此次的征地行为,不管是依据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条例》(x年5月14日起施行,至x年1月1日被废止),还是x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该协议没有生效。

最重要的是,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没有履行。没有将协议送交审批机关审核,没有上报县政府正式批准,征地单位没有支付分文费用,申诉人更没有将地交付使用。特别是村民极力反对征地,地权属申诉人所有。

2、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的征地协议违法。(1)x年10月5日,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在同一天与“申诉人”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无村集体组织的印章,其中签字的:“吴土兴、天祯礼、康 瑞、康盛章”,实质是吴土兴和康 瑞两人冒该两人签了他人名字,是虚假行为。(2)签字的吴土兴是在时任塘尾镇委书记王旭的误导下,以及王旭等人推毁其在建房屋的欺压下,违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已才签字的。(3)村民成员和村民小组事前、事后均不认可吴土兴、康 瑞的行为,且强烈反对征地(被申诉人也没实际进行征地)。(4)被申诉人先是在一个统证耕地49.27亩的“总征用土地协议书”基础上,又分别签订十七份《征用土地协议书》,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违法的。这印证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将征地化整为零,规避征用耕地的审批权限,违反《国土管理法》(x年,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是越权行为,也属欺骗组织审批行为,二是用途违法,《国土法》第二条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进行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才可以征地,而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的征地行为,没有经过政府规划和批准,是没有效力的行为。

3、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的征地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十七个单位既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申诉人更没有将土地交付征地单位。系争地一直由申诉人村民连续不断耕种管护使用收益。在取消农业税前,申诉人一直按系争地亩数交税。系争地由村民收益到x年6月份,《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no.10102099)是铁证。

根据《国土法》第四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可见,系争地依法属于申诉人所有。

五、被申诉人将权属申诉人的49.27亩土地使用权划拨给xx县工贸实业发展公司(下称工贸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诉人明知征地手续没有依法办理,诸多遗留问题没有处理,仍然强行划拨,是无效的。

1、被申诉人将地划拨给工贸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适用法律错误。

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征地协议,既无合法性,又没有实际履行,土地使用权为申诉人拥有,所有权亦为申诉人,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对系争地没有使用权,没有任何权利,不存在政府收回使用权。而且该地一如既往由申诉人耕种,不存在“闲置三年多”。退一步,即使收回,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该幅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何况,该地并不闲置,一直由申诉人村民耕种,政府收取农业税。可见,被申诉人收回地、安排给工贸公司,是极端错误的。

另外,被申诉人作出《关于收回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到村后背岭大坡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吴府[]73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x年5月19日施行)已施行,根据条例规定,xx县工贸实业发展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属于划拨用地主体。

2、被申诉人作出73号文,程序违法。

从73号文内容即确认,系争地被征用仅是xx县国土局非法批复,没有xx县政府和湛江市政府依法批准,被申诉人就应当知道征地行为违法、无效;从文件内容对征地款的处理,即明知征地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土地权属仍为申诉人拥有。因此,被申诉人对地权的收回及处理,依法应告知申诉人,由申诉人行使相应的权利。但被申诉人没有这样做,既违反行政程序,又剥夺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六、被申诉人非法将权属于申诉人的集体所有耕地49.27亩,强行划拨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抵债给工商银行,是违法的。

姑且不论工贸公司对49.27亩土地权属来源的非法性。单评判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以划拨地抵债的非法行为,就可决定该宗地后续转让行为及变更登记的违法性。

1、抵债行为发生在x年10月18日,甲方工贸公司与乙方工商银行xx市支行(下称工行)签订《以场抵债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完全属于甲方所有的”,“甲方转让32.913平方米的地皮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这一约定违背了该地属于申诉人村集体所有(退一步说属于国家所有,绝不会属甲方所有)和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的规定,该协议是无效的。

2、根据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工贸公司以划拨地抵债的转让行为,既无国土部门批准,更无政府审批,是非法的。

3、国务院x年5月19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要“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而本案、工贸公司非法取得的划拨土地,是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无建筑物、附着物,未领土地使用证,更没有获得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以物抵债的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始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明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可见,工贸公司无权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何况实质上该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属申诉人)抵债。

5、特别是,工贸公司与工商行明知该地有纠纷,明知该地的权属仍归申诉人拥有,在抵债协议书中约定“若纠纷无法解决,致使乙方无法对甲方转让的地皮进行使用和处理时,则作转让不成处理”。事实上,该地一直由申诉人耕种管护使用收益,也就是说,工贸公司和工商行的以地抵债转让协议没有成立。

七、被申诉人x年核发的吴府国用()字第特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适法错误,程序违法,是无效的。

工商行x年12月4日申请登记,以《场地抵债协议书》为依据,而被申诉人在地籍调查表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是处分抵押,该地根本就无抵押;在国土部门审批表中对“土地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填写的“清楚无争议”,是违背事实的。一直以来,该地权属为申诉人所有,亦为申诉人实际管用、耕种。该表填写无附着物,是无视地上农作物的客观存在。x年12月4日界址调查时,无指界人在场亦无指界人签名,却由林明光在x年12月5日代签名,发证机关xx市府无负责人签章,仍由国土局张帝振盖章,行政程序违法。

八、被申诉人给广东上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景公司)所发的吴府国用()第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亦是无效的。

工商银行非法从工贸公司取得所谓划拨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打包”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转给上景公司。工商行、华融公司将划拨地和债权捆绑转让,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划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禁止性规定的。另外,被申诉人给上景公司发证将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当作“变更登记”,违反《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九、被申诉人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错误,适法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诉人核发系争国土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在《土地登记申请书》的“调查附记”栏,无调查员签字,更无调查意见,证明被申诉人对系争地未有调查,对是否存在纠纷等重要问题没有查明。在土地审批表“初审意见”栏,无直接调查单位公章;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既无政府负责人签章,也无具体意见。有关审批程序是违法的。

另外,第三人申请登记存在虚假行为,被申诉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错误。被申诉人在原审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证据15)是x年1月15日签订的,而在x年12月22日存在了完税证明(证据14),而申请表(证据12)的卖方意见为x年12月24日签署,审批表(证据12)于x年11月6日就交易鉴证,这些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必有假证。

十、系争地登记时,第三人(包括其前手)未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土地的权属争议未解决,依法不予登记。

由被申诉人的25号文和庭审中的证据表明,系争地应确认自申诉人村民始居以来,世属村民所有。若认为被申诉人地已征,则自征地以来,就对权属发生争议。村民一直反对征地,且连续不断地耕种管护这块土地,另外,若硬说已征地,则证地的有关费用未有支付或未付清。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税的,……”因此,被申诉人发系争证给第三人违法的,应予撤销。

十一、一、二审没有审理认定征地行为及其后的转让行为的违法性,既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程序错误。

一、二审判决对申诉人提交的1至8证据,既没认定又没阐释,违反程序;而对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没有查明认定,显为认定事实不清。

十二、一、二审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精神,对本案审理,应依法查明认定土地权属来源的非法性,适用《行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诉请求,保护农民集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还我们农民的一个公道。

此致

申请人: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会

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呈

x年五月十四日

推荐行政转正申请书范文(推荐)二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今天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一起来分享我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及对下半年的工作的计划。

我是行政人事部的行政专员xx,因我们行政工作分工的轮岗及交叉性,我主要负责的是行政工作中的几个大模块:车辆、食堂、环境卫生、固定资产、宿舍等。下面我就从这几个模块开始来对我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做一个回顾:

一、车辆

从2月份开始,因工作内容的调整,车辆调度这一块的工作,抽取出来给了同事xxx做,而我呢,还是需要跟进车辆的情况,而且要跟进车辆的保养以及月底车辆使用情况及加油、油耗等的统计分析工作;因要控制油卡充值的合理性,要负责月初的车辆加油记录的核对及请款加油工作,以及油费的报销工作。

在车辆这一块我主要跟进的是班车,我们班车在正常情况下有三个时间段的上下班车,早班上下班车、中班上下班车、晚班上下班车,又因路线不同而有班车的不同,例如早上班车:有7:30从东嘴出发的、有7:30从文化中心出发的等等。因我们车间的上班时间段及人数时有变化,尤其是周六日加班时,作为我们班车的协调人员,要随时地了解各车间班次及人数的变化,根据情况随时地增减车辆。

例如:包装车间正常情况下是只有早中两个班次的,突然因为工作任务的安排,需要调整为两班倒,既早8:30、晚20:30分两个班次上12个钟,这时,我就需要简单地知道大概有多少人上班,因平时是没有20:30上班车的,那这时我就需要排路线及要评估一下到各站点的时间,新增开一台20:30前能到公司的上班车了。周六日因加班人数的不稳定性每周五,我都提前向各部门统计要上班的班次及人数,然后适当地调整班车班次及路线,人多时增加1台,人少时可以减少1台......班车的班次算起来每天就有9趟、10趟,加市区的就有十几趟,班车时服务员工的,所以要经常去了解员工的意见。

例如说,有同事反映上班车太挤了,好,那我就去坐一坐那台车以及向其他同事了解那台班车的情况,如果了解到真是有需要,那就先增加一台呗,是要加一台,那这一台班车要怎么加才合理呢?又要发点心思了.......班车的协调上,重要的是沟通,与车间统计沟通、与班车司机沟通、与乘坐的同事沟通,将同事反映的班车需要改进地方面反映给司机,将班车路线、时间发到统计那,由他们传达到乘坐的同事那里......虽然在班车这一块,偶尔会因为车间统计的误报或未及时报,使得车辆有时拥挤或虚载,但班车这一块还是比较顺利的。现在还需要优化地就是各车间统计报上班班次及人数的及时性及便捷性,这是我后期工作中要去思考及完善的。

二、食堂

因食堂内部有食堂主管直接指导,我主要做的是监督及协助工作,发现饭堂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够好地提出来、将员工的意见反映给食堂主管,平时还要随时跟食堂主管做好用餐人数的对接工作,尤其是周末,用餐人次变化比较大,我们需要知道人数的变化,以便不造成太大的浪费,所以每个周五或公共假期前统计上班人次的同时也要知道用餐人数。在用餐这一块,周六日及晚餐的人次会出入比较大,一般情况,车间都是根据上班人数直接相加报人数的,不会具体到是真需要吃,或有的报了吃,晚上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又不吃了,又或者是因为报餐后的第二天,车间突然又不用安排生产了,所以用餐的人数就少了,但食堂已经基本上了解了人员的用餐规律,在备餐方面会做好一定的控制。

食堂有什么地方需要我协助的,也会联系我,例如有什么东西坏了、有什么东西需要请购的。每个月底有“食堂满意度调查”工作,调查的目的是,发扬好的、改正不够好的,提高我们食堂的服务,满足大家的需要。但因食堂硬件或软件的条件限制,始终无法达到大家都满意,后期我们食堂会整改,相信我们的食堂的后勤服务工作能做得更好。

三、清洁卫生及环境管理:环境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常说的厂区外围的道路周边及清洁外,还包括绿化及外围公共区域的环境的合理性,例如说物品的摆放、区域的规划等。我们现有4位清洁员,办公楼1位、三期1位、外围1位,还加外包绿化员1位,在所有保洁员、绿化员的努力下以及工程部、设备部的协助配合下,我们的环境卫生这一块还是做得比较到位的,只是在细节方面我们还可以做得更细致一些。

四、办公家私及固定资产。

自我入职以后,对于购买的办公家私及属于我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我都会认真地做好登记,并根据情况协调办公家私的调配或新购工作,同时会建立好台账。年中、年末我都会积极地配合财务做好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近期盘点时发现有一些空调在财务那是没有留档记录的,后期我们将配合财务将所有固定资产信息确认清楚。

五、宿舍管理。

我们现有两边的宿舍,一是在三灶富海名苑的两套住房及普迪的两层的宿舍22间房,一般在普迪宿舍住的是实习生,那只是他们的一个暂住房,富海住的一般都是一些管理人员,长住人员比较多。主要是负责住宿人员入住的安排工作以及退宿的检查,建立住宿人员台账,并确保宿舍硬件条件的正常,例如有等灯泡坏了,要报修;没水电了,要咨询为何没水或电,何时会有等等。月底还要核算住宿人员的水电费、网络费等,同时还要将每月的住退宿信息及时地反映给人事。

xx年虽然在工作开展中有一定的进步,但同样存在着一些不足:

1、在日常工作中因为繁杂的事情比较多,有时还不够细心、不够敏感,在以后的工作中考虑问题应该更周详一些。

2、由于自己的个性原因,有时与人交流太秉性、直率,不懂得含蓄、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3、在文书方面经常有口语化的语句出现,书面的文字组织及书写能力还有待加强。4、在工作开展中,还不够大胆。

xx年的工作计划:

1、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拓展知识面,努力提升工作能力。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胜任现在和将来的工作。多学习及锻炼自己的写作技能,提高文字写作的准确性、合理性。

2、加强跟上级及同事间的沟通工作。行政人事是一个协调、监督部门,平时跟各个部门的交集点会比较多,例如设备部、工程部等,要多多注意自己的态度及说话方式方法,要想一想如何说如何做能更好地做好沟通工作,团结一致,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形成工作的合力;对于上级安排的任务在高度执行的同时,能及时地反馈及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希望能协助领导将行政工作做得更好。

3、做为行政人员重要的一个宗旨就是“服务”,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在行政工作中,突发性、被动性强,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考虑问题应该更周详一些,不断地提高办事的实效性,不断地加强服务意识,将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做到超前服务。

4、将公司的环境卫生这一块作为下半年的工作重点,会安排清洁员轮流到酒店进行学习,同时会调整清洁人员的作息时间及工作任务,要想别人没想到的,要做别人没还没做的,将后勤工作做在前面、做得更深入、更细致,加强巡查及监督力度,让同事们一进公司就能感觉到“舒适及贴心”。

推荐行政转正申请书范文(推荐)三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

(七)其他符合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联系单位:靖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联系地址:靖安县新大街一号(政府大院一楼)

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795-4650139、4662213(传真)

靖安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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