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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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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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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一

重要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承兑人予以说明。

鉴于申请人向承兑人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汇票”)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额度”,指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为申请人承兑的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高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汇票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一次性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开立的汇票总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汇票余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以及垫款金额(如有)之和。

“汇票总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承兑的所有汇票的票面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

“授信期限”,指承兑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承兑汇票的期间。

“银行工作日”,指承兑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承兑日和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

关联方、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__]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申请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承兑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交通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额度使用申请书》”)。

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

(2)申请承兑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不能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承兑日在授信期限内;

(4)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额的交通银行存单设定质押;

(5)申请人提供了承兑人认可的证明其申请项下存在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

(6)申请人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兑手续费、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等应付费用;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8)申请人已办妥申请承兑汇票时依法必须办理和承兑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许可、批准或登记持续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承兑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11)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3 承兑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审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

2.3.1承兑人不同意使用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3.2承兑人同意使用申请的,在《额度使用申请书》上签章,并在收到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且扣收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承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汇票的到期日及金额以票面记载为准。

2.4申请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承兑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承兑人有权暂停或取消申请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三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汇票项下的交易是真实合法的。

3.3 申请人申请开立汇票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承兑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含与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遗漏、隐瞒可能影响承兑人评价其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情况的任何信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4 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未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3.5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承兑人的权利与义务

4.1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而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或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4.2因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承兑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义务

5.1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5.2 申请人应自行解决与持票人发生的任何争议,该等争议不影响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3申请人应遵循承兑人与办理汇票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承兑人对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承兑人因业务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4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兑人,并且,在清偿或足额交存本合同项下所有票款或提供承兑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5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承兑人:

(1)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已有债务新增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作出任何有类似效果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7)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申请人、其关联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9)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1)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申请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14)申请人的关联方与申请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5)申请人或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6)申请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7)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19)发生影响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5.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承兑人债权的变化时,申请人应按承兑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承兑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7 申请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票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申请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和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需年审的,应按时通过年审。

5.8 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9 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及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银行或银行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银行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银行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六条 额度的调整

6.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的“额度调整事件”:

(1) 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一《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2)申请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5.5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承兑人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5)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6)申请人履行与承兑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2当出现任一“额度调整事件”时,承兑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要求申请人补充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金额总和;

(4)要求申请人变更、增加其他担保措施。

▲▲第七条 违约

7.1 申请人授权承兑人直接扣划保证金及申请人在承兑人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向持票人付款,扣划不足部分将由承兑人垫付。

7.2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7.3 发生承兑人垫付票款的,申请人偿还的款项(包括申请人主动偿还和承兑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

(2)申请人有多笔债务(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对承兑人的债务),承兑人有权自行决定申请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承兑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承兑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7.4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垫款、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扣划约定

8.1申请人授权,未足额偿还垫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时,承兑人有权扣划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8.2扣划后,承兑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汇票号码、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申请人。

8.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确定所清偿抵充的债务款项。

8.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申请人有义务按承兑人要求协助承兑人办理,汇率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通知

9.1申请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承兑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承兑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9.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承兑人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承兑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承兑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承兑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1)公告,以承兑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传真号码、承兑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3 申请人同意,除非承兑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的,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申请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9.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0.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申请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承兑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票款或支付利息时,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申请人同意或授权承兑人进行披露的。

10.2 申请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承兑人在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10.3 在本合同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票据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承兑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承兑业务或与承兑业务有关;

②为承兑人向申请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10.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承兑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构成

12.1本合同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承兑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项下双方在履行中签署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额度使用申请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额度使用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承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额度内容

13.1额度金额和种类

额度金额是:人民币(大写)

该额度属于:□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一次性额度(可多次使用)

13.2 额度用途(下列选项仅能选择一项):

□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纸质汇票期限不长于六个月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电子汇票期限不长于一年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13.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保证金

14.1 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将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____%的保证金存入下述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银行占有。

14.2每次存入的保证金及利息为其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承兑人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

14.3保证金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保证金的计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

15.1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____‰计收。

15.2本合同项下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按以下公式计收: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表外风险敞口金额×费率。

表外风险敞口金额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费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为准。

15.3本合同项下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由承兑人在每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次性从申请人开立在承兑人处的账户内扣收,账户信息详见《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的“出票人情况”。

第十六条 垫款之后的利息

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申请人接收第九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持_____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9.1 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10.3条。

申请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承兑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申请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承兑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申请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申请人(公章) __________承兑人(单位印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二

委托人:xx公司

被委托人:xx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领取项目工程款纸质承兑汇票(汇票金额:xx元;汇票号:xx;出票人:xx)。

被委托人权限:代表委托人签收承兑汇票,代表委托人向承兑汇票出票人出具承兑汇票领取收据。

被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撤销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公章)(财务章)

被委托人(签字、指纹印):

日期:xx年xx月xx日

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四

鉴于:甲方_________(商业银行)同意承兑乙方_________(出质人)总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商业汇票,并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的。甲方同意承兑_________公司(承兑申请人)总计金额为_________元的商业汇票,并与承兑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为确保乙方对上述协议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为质物。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价值及折扣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权属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权属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项下甲方以承兑人身份替(乙方或承兑申请人)垫付到期应付汇票款项(即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款及实现质权等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质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协议项下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还清之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出质登记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保管及责任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而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六条保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

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甲方指定的_________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日的最远期限。投保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垫付票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与乙方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质物的孽息收取权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此项孽息收入应先行用于充抵孽息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的款项用于清偿协议项下甲方已垫付票款本息或由双方办理该款项的提存,己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或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物。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一、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能按协议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垫付的;

二、承兑申请人经营场地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或关闭;或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2个月以上的;

三、承兑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承兑申请人被宣布解散,破产的;

五、足以危及协议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质权的实现承兑申请人按协议规定存足承兑保证金或及时足额交存了应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时无须垫款的;或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筹足资金还清了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质权随之消灭,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汇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不能及时清偿甲方垫付票款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偿还甲方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

二、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质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或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质物移交于甲方占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_________各持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五

我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具体如下: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公司财务人员盖背书章时,一时疏忽,盖章错误,现重盖如下。我公司承诺此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最新承兑汇票介绍信范本六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帮助甲方获得实业集团商票贴现的业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之事宜达成以下一致:

一、基本信息

1、商票金额:

2、出 票 人:

3、贴 现 率:100%

4、间费用:按票面金额的年化1%。

二、操作程序

1、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通知出票方按甲方指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乙方会同甲方工作人员前往出票方指定地点协助甲方完善商票贴现必备的手续等工作,同时对出票方的材料等事项进行核对。

3、手续完备及核对通过;

出票方、贴现方同台交割;

乙方按约定收取居间费;

商票贴现完成;

后补相等金额的发票。

三、违约责任

1、在乙方已按本协议书内容履行而甲方未能将出票方所持商票贴现的,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应无条件承担乙方往返差旅费用,并赔偿乙方信誉损失费10万元。

2、在出票方已按本协议书内容履行而甲方中途产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如因此给出票方造成损失的,出票方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3、出票方、贴现方违约与中介方无关,免追索中介方责任。

四、其他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内,凡遇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另订条款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其法律效力与原协议等同。

六、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北京市人民法院。

七、其他约定:在本协议原件签订前,由双方互相签章的传真件其法律效力与原件等同。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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