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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安全教育平台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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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安全教育平台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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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甘肃安全教育平台通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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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叫吴妮,我是来自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的一名五年级学生,我的就读学校是新城学校。我是一个性格幽默、活泼开朗的人。我这次给你写信是因为想让你成为我的“手拉手”活动对象,同时我也想和你交个朋友。

我的家乡平江是个风景优美、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的地方。我给你说说平江的土特产吧。我们平江著名的土特产有:火培鱼、酱干等等,我最喜欢的是酱干。你呢?

告诉你,我是个十足的“吃货”,但是我也不是什么都吃,我有强迫症,如果是我不喜欢吃的,我就绝对不会吃。我最喜欢的是巧克力,只要你来到我家做客,我一定拿出一大袋的巧克力,什么口味的都有;什么颜色的也有;什么国家的我也都有。所谓吃东西不分国界嘛!嘻嘻!。

我的爱好很多,不过最喜欢的就是爬山、画画和看书。每个周末,我都会和姑姑一家一起去爬山、野餐。准备的自然少不了吃的,什么饮料、各种零食都有,还有水果。在爬山前我还有两样最重要的东西,那就是绘画工具和一本书。我会把它们装进背包里,等爬到了山顶再拿出来,找个风景优美、安静的地方,坐下来画画或看书。

你的家乡是怎样的呢?我猜也是一个很好的地方吧?你的家乡有什么好吃的地方吗?还有,你有什么爱好呢?可以给我个联系方式吗?最好是qq或者微信,我很期待你的回信。

学习进步

一个想和你成为朋友的人:吴妮

201x年2月26日

关于甘肃安全教育平台通用二

2021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重新修订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

(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市州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接入生产建设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管单位的视频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维护、检测和检验;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九)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并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五)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生产煤矿、非煤矿矿山地下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和非煤矿矿山地下建设矿井)应当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和场地出租给经营单位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第三十三条煤矿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当具有安全资格证,禁止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兼职。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井下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煤矿应当推进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采取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

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正规布置、壁式开采,不得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三十六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区域,不得将其划为矿区范围。

第三十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二)不落实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六)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者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八)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不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或者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违规开采隔水煤柱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九)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冲击地压显现频繁、采煤工作面布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

(十)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等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及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一)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二)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的;

(十四)井工生产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未通过验收的;

(十五)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七)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九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关闭: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三)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

(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资源枯竭或者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八)灾害严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

第四十条新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二)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

(三)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三百米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六)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七)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设备设施在新安装和大修后投入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以及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者其它重要性能受到损坏的设备使用前,均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四)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七)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八)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九)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分台阶开采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十)露天矿山企业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未治理的;

(十一)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分层无两个安全出口的;

(十二)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十四)未按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未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十五)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十六)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未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十七)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未按设计排放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十八)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以及危库、险库未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十九)石油企业未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气象灾害措施的;

(二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四十五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等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配紧急停车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四十八条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对可能影响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安全的项目,应当与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协商,制定并落实管道运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有直接占压管道、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保护安全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与城市市政管网交叉、重叠区域,进行整体安全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以下统称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地下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且接地可靠。

第五十四条地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数目、间距、朝向、宽度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挤占、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五十五条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五十六条地下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应急广播、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和消火栓、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第五十七条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违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十八条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疏散应急演练制度,落实人员疏散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和责任,有效组织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完成闭库。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结束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核查报告后,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对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复核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并继续给予暂扣。

第六十七条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二)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

(五)在作业区域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六)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六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发生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七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七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份额。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

(二)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

(四)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关闭的;

(五)未能有效组织事故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八)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并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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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始建于公元前86年。据记载,因初次在这里筑城时挖出金子,故取名金城,还有一种说法是依据“金城汤池”的典故,喻其坚固。两汉、魏晋时在此设置金城县。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废郡置州,在此设立兰州总管府,“兰州”之称,始见于史册。后来虽然州、郡数次易名,但兰州的建置沿革基本固定下来,相沿至今。

西汉初,依秦建制,兰州仍为陇西郡辖地。汉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0xx年),霍去病率军西征匈奴,在兰州西设令居塞驻军,为汉开辟河西四郡打通了道路。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在今兰州始置金城县,属天水郡管辖。汉昭帝始元六年,又置金城郡。汉宣帝神爵二年,赵充国平定西羌、屯兵湟中后,西汉在金城郡的统治得到加强,先后又新置七县。

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并金城郡于陇西郡。汉安帝永初四年,西羌起义,金城郡地大部被占,郡治由允吾迁至襄武,今甘肃陇西县,十二年后又迁回允吾。东汉末年,分金城郡新置西平郡,从此,金城郡治由允吾迁至榆中,今榆中县城西。

西晋建立后,仍置金城郡。西晋末年,前凉永安元年(320xx年),分金城郡所属的枝阳、令居二县,又与新立的永登县,在今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附近三县合置广武郡,同年,金城郡治由榆中迁至金城,从此金城郡治与县治同驻一城。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改金城郡为兰州,置总管府。因城南有皋兰山,故名兰州。隋炀帝大业三年,改子城县为金城县,复改兰州为金城郡,领金城、狄道二县,郡治金城。大业十三年(620xx年),金城校尉薛举起兵反隋,称西秦霸王,年号秦兴,建都金城。不久迁都于天水,后为唐所灭。

唐统一中国后,于唐高祖武德二年(620xx年)复置兰州。八年,置都督府。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年),又改为州。唐玄宗天宝元年,复改为金城郡。唐肃宗乾元二年,又改金城郡为兰州,州治五泉,管辖五泉,广武二县。唐代宗宝应元年,兰州被吐蕃所占。唐宣宗大中二年,河州人张义潮起义,收复陇右十一州地,兰州又归唐属。然而此时的唐朝已经衰落,无力西顾。不久又被吐蕃所占。

在北宋宋真宗、仁宗年间,党项族屡败吐蕃诸部。宋仁宗景佑三年(1036年),党项元昊击败吐蕃,占领河西及兰州地区。宋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北宋乘西夏廷内乱,调军攻夏,收复兰州。此后宋夏隔河对峙,时相攻伐。

南宋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兰州在宋廷统治半个世纪后,被金将宗弼(即金兀术)攻占。此后兰州虽曾在金大定元年(1161年)被宋收复过,但旋即丢失。因此,南宋后兰州又进入了金与西夏新一轮的争夺之中。直至金哀宗天兴三年(1234年),蒙古灭金,占领兰州。

兰州全景(2)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明军战败元军,攻取兰州,次年置兰州卫,洪武五年置庄浪卫;建文帝元年(1399年),肃王朱楧率甘州中护卫移藩兰县(兰州),以三分军士守城,七分军士屯田,加之东南诸省移民不断移兰屯垦,兴修水利,促进经济发展,人口增殖,至成化时兰州“城郭内外,军民庐舍不下万馀区”。

清初依明建制,兰州隶属临洮府,卫属陕西都指挥使司。顺治十三年裁卫归州。康熙二年复设兰州卫。康熙五年(1666年)陕甘分治,设甘肃行省,省会由巩昌,今陇西迁至兰州。从此,兰州一直为甘肃的政治中心。

乾隆三年(1738年)临洮府治由狄道移至兰州,改称兰州府,又改州为皋兰县。当时兰州府辖管狄道、河州二州;皋兰、金县、渭源、靖远四县。乾隆二十九年,陕甘总督衙门自西安移驻兰州,裁减甘肃巡抚。自此兰州成为西北政治、军事重镇,用以“节制三秦”、“怀柔西域”。

辛亥革命后,于民国二年废府州设道,并兰山、巩昌二府为兰山道,辖管皋兰、红水、榆中、狄道、导河、宁定、洮沙、靖远、渭源、定西、临潭、陇西、岷县、会宁、漳县等十五县。道尹驻省会皋兰县。民国十六年改道为区,变兰山道为兰山区。民国二十五年,划甘肃省为七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皋兰、榆中属第一行政督察区,专署驻岷县。民国三十年,将皋兰县城郊划出,新设置兰州市,与皋兰县同治今兰州城关区。市区面积16平方公里,人口17.2万余人。民国三十三年,市区扩大,东至阳洼山,西至土门墩,不含马滩,南到石咀子、八里窑、皋兰山顶,北至盐场堡、十里店,面积达14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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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山位于兰州市黄河北岸,海拔一千七百多米,山势起伏,有“拱抱金城”之雄姿。

古代,这里是军事要冲,山下有气势雄伟的金城关、玉迭关、王保保城;山上有层层峰峦,其中“白塔层峦”为兰州八景之一。

站在黄河南岸,举目北望,黄河铁桥,白塔山公圆建筑群,白塔寺浑然一体,尽收眼底,有“河桥远眺”之称。穿过黄河铁桥,白塔山一,二,三台建筑群,迎面耸立,飞檐红柱,参差绿树丛中,这是自一_八年建圆时在坍塌的古建筑废墟上重建的,总建筑面积八千余平方米。这个建筑群把对称的石阶、石壁、亭台、回廊连贯一起,上下通达,层次分明,结构严整,是我国古代建筑中别具风格的建筑形式。如重叠交错的重檐四角亭、对立式的二台碑厦、砖木结构的三台大厅等,所有建筑物都配饰砖雕、木雕和彩画。

三台建筑群的迎面是白塔主峰,山势陡峭,古代建筑有“风林香袅”牌坊、罗汉殿、三宫殿等。

山顶的古建筑物有三星殿、迎旭客阁,凭栏远眺日出,放眼黄河,气象万千。

白塔寺,始建于元代,据记载,元太祖成吉思汗在完成对大元帝国疆域统一过程中,曾致书西藏拥有实权的萨噶派法王(喇嘛教之一派,俗称黄教)。当时萨噶派法王派了一位著名的喇嘛去蒙古拜见成吉思汗,但到了甘肃兰州,因病逝世。不久,元朝下令在兰州修塔纪念。元代所建的白塔已不存在了,现存的白塔系明景泰年间(公元1450-1456年)为镇守甘肃内监刘永成重建。清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20_年)巡抚绰奇补救增新,扩大寺址。寺名为慈恩寺。寺内白塔身为七级八面,上有绿顶,下筑圆基,高约十七米。塔的外层通抹白灰,刷白浆,故俗称白塔。塔建成后,几经强烈地震,仍屹立未动,显示了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艺术上的智慧与才能。

白塔寺原有“镇山三宝“:象皮鼓,青铜钟,紫荆树。象皮鼓传为一印度僧人云游白塔时所赠,现在这里仅有仿制品;青铜钟为清康熙年间铸造,重为153.5公斤,现存寺内;枝繁叶貌的紫荆树系后人重载。北端山头有牡丹亭,亭内有一碑,据说原碑在湖南衡阳市北的趄嵝山上,字形怪异难辨,后人附会为大禹治水时所刻。宋嘉定五年(公元1220_年),何玫摹刻于岳麓书院。兰州此碑,系清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酒泉郡侯建功模立,碑高九尺,宽三尺,上刻七十七字。

白塔山西北方,林木葱郁,朝阳山、马头山、冠云山、环翠山峰峦层叠。浓荫深处,有休息亭,供游人小憩。亭前有蓄水池。这里山高林密,是登山远眺,避暑纳凉的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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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秋节的习俗

赏月

在中秋节,我国自古就有赏月的习俗,《礼记》中就记载有“秋暮夕月”,即祭拜月神。到了周代,每逢中秋夜都要举行迎寒和祭月。设大香案,摆上月饼、西瓜、苹果、李子、葡萄等时令水果,其中月饼和西瓜是绝对不能少的。西瓜还要切成莲花状。

在唐代,中秋赏月、玩月颇为盛行。在宋代,中秋赏月之风更盛,据《东京梦华录》记载:“中秋夜,贵家结饰台榭,民间争占酒楼玩月”。每逢这一日,京城的所有店家、酒楼都要重新装饰门面, 牌楼上扎绸挂彩,出售新鲜佳果和精制食品,夜市热闹非凡,百姓们多登上楼台,一些富户人家在自己的楼台亭阁上赏月,并摆上食品或安排家宴,团圆子女,共同赏月叙谈。

明清以后,中秋节赏月风俗依旧,许多地方形成了烧斗香、树中秋、点塔灯、放天灯、走月亮、舞火龙等特殊风俗。

吃月饼

我国城乡群众过中秋都有吃月饼的习俗,俗话中有:“八月十五月正圆,中秋月饼香又甜”。月饼最初是用来祭奉月神的祭品,“月饼”一词,最早见于南宋吴自牧的《梦梁录》中,那时,它也只是象菱花饼一样的饼形食品。后来人们逐渐把中秋赏月与品尝月饼结合在一起,寓意家人团圆的象征。

月饼最初是在家庭制作的,清袁枚在《隋园食单》中就记载有月饼的做法。到了近代,有了专门制作月饼的作坊,月饼的制作越越来越精细,馅料考究,外型美观,在月饼的外面还印有各种精美的图案,如“嫦娥奔月”、“银河夜月”、“三潭印月”等。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以饼之圆兆人之常生,用月饼寄托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都成为天下人们的心愿,月饼还被用来当做礼品送亲赠友,联络感情。

其它中秋节的习俗

中国地缘广大,人口众多,风俗各异,中秋节的过法也是多种多样,并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一些地方还形成了很多特殊的中秋习俗。除了赏月、祭月、吃月饼外,还有香港的舞火龙、安徽的堆宝塔、广州的树中秋、晋江的烧塔仔、苏州石湖看串月、傣族的拜月、苗族的跳月、侗族的偷月亮菜、高山族的托球舞等。

现在中秋节的习俗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送礼似乎演变成了一种新型的中秋节习俗。不管是领导还是客户,老人还是小孩,中秋注定是个送礼节。而月饼也一天比一天价高,无怪乎大家呼喊传统文化的衰落,本来是全民同享的大众月饼,现在也变成了某些人谋取利益的高端奢侈品。依小编看,月饼才是中秋节的高级黑。

中秋本是团圆的日子,所以很多新人会选择在中秋节求婚或是结婚,那么一枚婚戒是必不可少的了。因此这个时候男生买求婚戒指的画面随处可见。而乐维斯实名制戒指因其“一生一世不离不弃的”寓意,在情侣中特别的抢手。一生只有一次,婚戒作为最诚挚的爱情信物,既代表真爱,又代表永久,那一定要认真筛选。

中秋节不管你是否有准备求婚、结婚,都只是踏进婚姻的开始,而之后两个人一起经营好一个家才是最好的婚姻。“乐维斯”不仅仅是个戒指,还寓意着两个人“一生一世不离不弃”的爱情!是承诺,更是责任!它是幸福爱情的最好见证。

兰州人过中秋节的习俗2016-08-17 16:41 | #2楼

中秋佳节,兰州人最主要的活动是赏月和吃月饼了。

根据我国的历法,农历八月在秋季中间,为秋季的第二个月,称为“仲秋”;而八月十五又在“仲秋”之中,所以称“中秋”。中秋节有许多别称:因时间在八月十五,所以称“八月节”、“八月半”;因中秋节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月”进行的,所以又俗称“月节”、“月夕”;中秋节月亮圆满,象征团圆,因而又叫“团圆节”。在唐朝,中秋节还被称为“端正月”。关于“团圆节”的记载最早见于明代。

在中秋节,我国兰州自古就有赏月的习俗,《礼记》中就记载有“秋暮夕月”,即祭拜月神。到了周代,每逢中秋夜都要举行迎寒和祭月。设大香案,摆上月饼、西瓜、苹果、李子、葡萄等时令水果。其中月饼和西瓜是绝对不能少的,西瓜还要切成莲花状。

在唐代,中秋赏月、玩月颇为盛行。在宋代,中秋赏月之风更盛。每逢这天,金城的所有店家、酒楼都要重新装饰门面,牌楼上扎绸挂彩,出售新鲜佳果和精制食品。夜市热闹非凡,百姓们多登上楼台。一些富户人家在自己的楼台亭阁上赏月,并摆上食品或安排家宴,子女团圆,共同赏月叙谈。明清以后,中秋节赏月风俗依旧。

中秋节祀月、赏月,亲友间相互走动,在节日期间都有许多讲究,特别是妇女、小儿,也有节日间相互玩耍的游戏。如像妇女在赏月、划船串月或者是“走月亮”时都要头戴花;有的妇女还在中秋栽花,种花,讲究的是“好花常开”、“愿月常圆”,以表达“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和“天涯共此时”的美好祝愿和企盼。这一天,儿童结伙进入果园偷摘一些果品,谓之“摸青”,即使园主发现,也不能责怪。当祭月的月饼摆放出来后,左邻右舍的儿童就会来“偷月饼”,主人同样不能责怪。现如今,除平民百姓有瓜果祭月、尝新之俗外,唯一能见之于现代信息传播的,就要数月饼了。

据史料记载,早在三千年前的殷周时代,民间就已有为纪念太师闻仲的“边薄心厚太师饼”。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引入胡桃、芝麻等,出现了以胡桃仁为馅的圆形“胡饼”。唐高祖时,李靖出征突厥,于中秋节凯旋而归,当时恰有一个吐蕃商人进献胡饼,李渊很高兴,手拿胡饼指着当空的皓月说:“应将胡饼邀蟾蜍(月亮)。”随后分给群臣食之。若此说确实,这可能是中秋节分食月饼的开始。但“月饼”一词,最早是见于南宋吴自牧的红菱饼。

兰州城乡群众过中秋都有吃月饼的习俗。俗话中有:“八月十五月正圆,中秋月饼香又甜。”月饼最初是用来祭奉月神的祭品,“月饼”一词,最早见于南宋吴自牧的《梦梁录》中。那时,它也只是像菱花饼一样的饼形食品。后来人们逐渐把中秋赏月与品尝月饼结合在一起,寓意家人团圆的象征。

月饼最初是在家庭制作的,清袁枚在《隋园食单》中就记载有月饼的做法。到了近代,有了专门制作月饼的作坊,月饼的制作越越来越精细,馅料考究,外型美观;在月饼的外面还印有各种精美的图案,如“嫦娥奔月”、“银河夜月”、“三潭印月”等。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以饼之圆兆人之常生,用月饼寄托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都成为天下人们的心愿;月饼还被用来当做礼品送亲赠友,联络感情。

当中秋之月冉冉升起,清辉四射的时候,兰州城乡的家家户户,都在院中摆起方桌,要给月亮神献上土月饼;阖家团圆,品果祭月,恰应了“花好月圆人长寿”的古语。

兰州城乡农村,乡风淳朴,民俗高雅,中秋佳节蒸做“土月饼”更是一绝。古今文人墨客,凡到过兰州者,无不为兰州“土月饼”诱人的韵味倾倒,赞美之词,溢于言表。每到农历八月十四、十五,妇女们围着一块案板,揉面的、做饼的,谈笑风生、高高兴兴为过节准备“土月饼”。选种月饼摆放在桌上,别致有趣,枝叶分明,花团锦簇,煞是好看;吃起来,则入口松软,香而不腻,回味无穷。

每年中秋节,兰州人做月饼更有一番情意。按照当地的风俗,自古就有学生给老师送月饼礼物的习俗。因此,当母亲的总要多蒸几个月饼,出笼后挑选最好的让孩子们背着送给老师。

兰州人过中秋节的习俗2016-08-17 22:10 | #3楼

根据我国的历法,农历八月在秋季中间,为秋季的第二个月,称为“仲秋”;而八月十五又在“仲秋”之中,所以称“中秋”。中秋节有许多别称:因时间在八月十五,所以称“八月节”、“八月半”;因中秋节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月”进行的,所以又俗称“月节”、“月夕”;中秋节月亮圆满,象征团圆,因而又叫“团圆节”。在唐朝,中秋节还被称为“端正月”。关于“团圆节”的记载最早见于明代。

在中秋节,我国兰州自古就有赏月的习俗,《礼记》中就记载有“秋暮夕月”,即祭拜月神。到了周代,每逢中秋夜都要举行迎寒和祭月。设大香案,摆上月饼、西瓜、苹果、李子、葡萄等时令水果。其中月饼和西瓜是绝对不能少的,西瓜还要切成莲花状。

在唐代,中秋赏月、玩月颇为盛行。在宋代,中秋赏月之风更盛。每逢这天,金城的所有店家、酒楼都要重新装饰门面,牌楼上扎绸挂彩,出售新鲜佳果和精制食品。夜市热闹非凡,百姓们多登上楼台。一些富户人家在自己的楼台亭阁上赏月,并摆上食品或安排家宴,子女团圆,共同赏月叙谈。明清以后,中秋节赏月风俗依旧。

中秋节祀月、赏月,亲友间相互走动,在节日期间都有许多讲究,特别是妇女、小儿,也有节日间相互玩耍的游戏。如像妇女在赏月、划船串月或者是“走月亮”时都要头戴花;有的妇女还在中秋栽花,种花,讲究的是“好花常开”、“愿月常圆”,以表达“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和“天涯共此时”的美好祝愿和企盼。这一天,儿童结伙进入果园偷摘一些果品,谓之“摸青”,即使园主发现,也不能责怪。当祭月的月饼摆放出来后,左邻右舍的儿童就会来“偷月饼”,主人同样不能责怪。现如今,除平民百姓有瓜果祭月、尝新之俗外,唯一能见之于现代信息传播的,就要数月饼了。

据史料记载,早在三千年前的殷周时代,民间就已有为纪念太师闻仲的“边薄心厚太师饼”。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引入胡桃、芝麻等,出现了以胡桃仁为馅的圆形“胡饼”。唐高祖时,李靖出征突厥,于中秋节凯旋而归,当时恰有一个吐蕃商人进献胡饼,李渊很高兴,手拿胡饼指着当空的皓月说:“应将胡饼邀蟾蜍(月亮)。”随后分给群臣食之。若此说确实,这可能是中秋节分食月饼的开始。但“月饼”一词,最早是见于南宋吴自牧的红菱饼。

兰州城乡群众过中秋都有吃月饼的习俗。俗话中有:“八月十五月正圆,中秋月饼香又甜。”月饼最初是用来祭奉月神的祭品,“月饼”一词,最早见于南宋吴自牧的《梦梁录》中。那时,它也只是像菱花饼一样的饼形食品。后来人们逐渐把中秋赏月与品尝月饼结合在一起,寓意家人团圆的象征。

月饼最初是在家庭制作的,清袁枚在《隋园食单》中就记载有月饼的做法。到了近代,有了专门制作月饼的作坊,月饼的制作越越来越精细,馅料考究,外型美观;在月饼的外面还印有各种精美的图案,如“嫦娥奔月”、“银河夜月”、“三潭印月”等。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以饼之圆兆人之常生,用月饼寄托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都成为天下人们的心愿;月饼还被用来当做礼品送亲赠友,联络感情。 

当中秋之月冉冉升起,清辉四射的时候,兰州城乡的家家户户,都在院中摆起方桌,要给月亮神献上土月饼;阖家团圆,品果祭月,恰应了“花好月圆人长寿”的古语。

兰州城乡农村,乡风淳朴,民俗高雅,中秋佳节蒸做“土月饼”更是一绝。古今文人墨客,凡到过兰州者,无不为兰州“土月饼”诱人的韵味倾倒,赞美之词,溢于言表。每到农历八月十四、十五,妇女们围着一块案板,揉面的、做饼的,谈笑风生、高高兴兴为过节准备“土月饼”。选种月饼摆放在桌上,别致有趣,枝叶分明,花团锦簇,煞是好看;吃起来,则入口松软,香而不腻,回味无穷。

每年中秋节,兰州人做月饼更有一番情意。按照当地的风俗,自古就有学生给老师送月饼礼物的习俗。因此,当母亲的总要多蒸几个月饼,出笼后挑选最好的让孩子们背着送给老师。作者:岳兴文

中秋节习俗2016-08-17 10:47 | #4楼

中秋节是我国的传统佳节,与春节、端午节、清明节并称为中国汉族的四大传统节日。据史籍记载,古代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的礼制节期为农历八月十五,时日恰逢三秋之半,故名中秋节,又因这个节日在秋季八月,又称“秋节”、“仲秋节”。

我国民间在中秋节时有“走月亮”“拜月娘” 祭月等习俗,其中以中秋赏月、吃月饼的风俗最为盛行。

拜月赏月。据史书记载,拜月即祭月,是在八月十五月亮升起来的时候举行,祭拜月时因月属阴,有的地方是妇人先拜,男人后拜,祭月完毕,一家人再吃团圆月饼“赏月饭”等,人们在拜月之后便是赏月,家家户户都吃月饼和瓜果,坐院赏月,谈着吴刚找桂,嫦娥奔月的神话故事,往往引人遐想,发人深思。

据传月饼是在唐代出现的,至宋代更盛,北宋诗人苏东坡曾有“小饼如爵月,中有酥和馅”的诗句,南宋吴自牧《梦梁录》中有“月饼”的记载,明代《西湖游贤志余》记载说“八月十五谓之中秋,民间以月饼相遗,取团圆之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尊重中华民族的民间习俗,将中秋节列为重大节庆,明文规定放假三天,以传承民间节庆,方便亲朋团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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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游客朋友:

大家好!欢迎来到美丽的甘肃,我是你们本次甘肃之行的导游员李欢,现在就由我带大家去参观举世闻名的佛教艺术宝库————敦煌莫高窟!

相信大家也都听说过许多外国旅游者对莫高窟的评价:“看到了敦煌莫高窟就等于看到了全世界的古代文明”,“莫高窟是世界上最长、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画廊”,“它是世界上现存佛教艺术最伟大的宝库。”

敦煌莫高窟与洛阳的龙门石窟、山西大同的云冈时刻并称为中国三大石窟。莫高窟以它创建年代之久、建筑规模之大、壁画数量之多、塑像造型之美,保存之完整、其艺术价值之博大精深而闻名天下,享誉国内外。

莫高窟俗称“千佛洞”,被誉为20世纪最有价值的文化显现,被称为“东方卢浮宫”。“千”这个数字在这里不指具体的数目而是喻指很多。因为这里有很多的佛教塑像和壁画洞窟,所以俗称“千佛洞”。莫高窟这个名称最早出现在隋代洞窟第423号洞窟的题记中,其名称的由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抵有三种说法:其一是说,莫高窟开凿于沙漠的高处而得名,在古汉语中“沙漠”的“漠”和“莫高窟”的“莫”是通假字;其二是说从藏经洞出土的文书和许多唐代文献都有记载,唐代沙洲敦煌县境内有“漠高山”“漠高里”之名,据此考证,鸣沙山在隋唐也称漠高山。因此将石窟以附近的乡、里名称命名;其三是说在梵文里“莫高”之音是解脱的意思,莫高是梵文的音译。

敦煌莫高窟背靠鸣沙山,面对三危峰,窟区南北全长1600多米,现存洞窟492个。洞窟大小不一,上下错落,密布崖面。每个洞窟都有栩栩如生的塑像,婀娜多姿的飞天,精美绝伦的壁画,构图精巧的莲花砖,构成了一个充满宗教氛围的佛国世界。有“人类文化珍藏”“形象历史博物馆”“世界画廊”之称。1961年我过国务院确定气为“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莫高窟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敦煌莫高窟是石窟艺术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举世无双的人类瑰宝。

首先我们去参观有名的藏经洞。这个洞窟位于弟16号洞窟通道的北侧,编号为17窟。洞窟原是晚唐时期河南都僧统共讧的“影窟”,有碑文记载这一事实。说到藏经洞大家就会想到王道士。是他发现了藏经洞,但也是由于他的无知导致了藏经洞大部分文物损坏、丢失。1920_年5月的一天,管理莫高窟的道士王圆箓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打开了藏九百多年的藏经洞。这些珍贵无比的文物终于重见天日了。但是清王朝的腐败加之王圆箓的愚昧,使这些珍贵文物遭到了帝国主义分子肆无忌惮的掠夺和盗窃。1920_年沙皇俄国的奥勃鲁切夫来到莫高窟,以六包日用品为诱饵骗取了一些文物;1907英国人斯坦因仅用树十块马蹄银劫取了约一万多卷,同时还有佛教绣品和佛画五百多幅,现藏于大英博物馆;1920_年法国人伯希和盗走文物六千多卷,现藏于巴黎法国国立图书馆和吉美博物馆;1920_年10月,日本大谷光瑞探险队的吉川小一郎和橘瑞超盗走约九百多卷。直到1920_年清政府才将被劫余的文物运往北京,收藏在北京图书馆。在运输途中以及运到北京后不少文物被偷、损坏、遗失,是中国考古史上一次难以估量的损失。藏经洞发现的这些文书,涉及到许多学科,是研究古代宗教、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重要资料,经过国内外学者几十年的研究,开拓出一门全新热门的学科————敦煌学。

当时王道士把经卷卖给斯坦因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他多次求助官方予以重视,而且是逐级上报,但是无人过问,致使他灰了心;二是为了完成他的宏愿,清扫洞窟,修建三层楼,架设木桥;三是唐玄奘沟通了他们的思想。斯坦因这个探索家追求事业的精神感动了他。因此他虽则思想极为冒矛盾,既不愿意外国人将这些文物带走,但是在无奈的情况下也只好让步。

当斯坦因把敦煌文物宣传于全世界是,当朝命官这才懂得了其重要价值。但是他们不是考虑如何的保护它,而是千方百计的窃为己有。因此一时间偷窃成风,敦煌卷子流失严重。这是敦煌卷子自发现以后最大的劫难。真所谓是“敦煌千古事,苦乐谁人知!”

那么,藏经洞是什么时候为何被密封的呢?

一说是11世纪初,西夏侵入敦煌是为了保护经典而藏;一说是不用但又不能丢切的神经圣典收集存放;再一说是为了防止伊斯兰教徒破话而藏。后来收藏了这些经典的僧侣逃的逃了,还俗的还俗了,死的死了,直到20世纪初发现这个洞窟为止,再没有人知道这件事。

参观了藏经洞,了解了它的掠夺史,现在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敦煌莫高窟艺术的精髓———壁画艺术。通过壁画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了我过各民族各阶层的劳动生活、社会活动、风俗习惯、衣冠服饰、音乐舞蹈等。它不仅是一部生动的敦煌画史,也是一部丰富的文化史。在莫高窟壁画的佛经故事中,也有许多动人的画面,如“九色鹿”的故事,就是歌颂正义谴责邪恶的。壁画以连环画的方式生动的表达了这一故事。

谈到壁画艺术大家想到最多的就是飞天。飞天是佛教中称为香音之神,能奏乐、善飞舞、满身异香而美丽的菩萨。唐代飞天更为丰富多彩,气韵生动。她既不像希腊插翅的天使,也不像古代印度腾云驾雾的天女。中国艺术家用绵长的飘带使她们优美轻捷的女性身躯漫天飞舞。飞天是民族艺术的一个绚丽形象。提起敦煌人们就会想到神奇的飞天。莫高窟的壁画艺术是龙门石窟、云冈石窟所没有的,是世界上任何石窟所无法比拟的。其规模之宏大、题材之广泛、艺术之精湛,被艺术学者称之为“一大画廊”,法国学者称之为“墙壁上的图书馆”。

那么大家一定很想知道是谁绘成了堪称世界艺术瑰宝的敦煌壁画?

研究人员认为敦煌画师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首先是来自西域的民间画师。这是因为敦煌壁画的早期作品风格和新疆同期的很多佛教石窟壁画风格非常接近;第二是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吏获罪流放敦煌时携带的私人画师;第三是高薪聘请的中原绘画高手;第四是来自五代时期官办敦煌画院的画师。

欣赏了美丽而神奇的壁画艺术,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莫高窟的彩塑。彩塑是敦煌艺术的主体,有佛像、菩萨像、弟子像以及天王、金刚、力士、神等。彩塑形式丰富多彩,有圆塑、浮塑、影塑、善业塑等,最高34。5米,最小仅2厘米(善业泥菩萨像),题材之丰富和手艺之高超,堪称佛教彩塑博物馆。17窟唐代河西都僧统的肖像塑好玩塑像后绘有持杖近侍等,把塑像与壁画结为一体,为我国最早的高僧写实像之一,具有很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莫高窟的建筑艺术主要指洞窟的形制。洞窟本身就是具有立体空间的建筑。前期的洞窟以中心塔柱式为主。所谓中心塔柱式即开凿是在洞窟中央留下一个方柱,在柱子的四面开龛,龛内塑像;中期开凿的洞窟相对较大,中心塔柱式被庙堂式即浮斗顶窟式代替,多数是在洞窟正面墙壁上开较大的龛,塑造多身塑像。窟顶为覆斗式,天井彩绘精美的图案;后期开凿的洞窟都比较大,纵深二三十米,称殿堂窟。洞窟中央设有佛坛,佛坛上面塑造多身较大的塑像。此外还有禅窟、大佛窟和涅盘窟。从洞窟建筑形式的转变和多样化,反映了古代艺术家们在接受外来文化的同时,融化、吸收使它成为了本民族的东西。另外,莫高窟还保存着宋代窟檐五座,以及散步其周围造型独特的舍利塔十几座,加上壁画,中彩绘的亭、台、楼、阁、殿、寺院、城池、居民、茅巷、野店等等,构成了莫高窟无比丰富的建筑艺术的宝库,也是一部敦煌建筑史。

那么,敦煌莫高窟历经千余年来为何能完整的保存下来呢?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死自然条件,莫高窟地处内陆沙漠,气候非常干燥,干燥的气候给保存莫高窟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其次,古代人开凿洞窟是为了供奉神、佛和作为祭祀祖先的家庙。祖先开凿,子孙继承,加之又有僧侣维持香火不断,后代又予以维修、重绘;再次莫高窟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历史上也没有发生过灾难性的战争等重大破坏。所以能较好的保存下来。

短暂的莫高窟之旅就要结束了,很高兴能和大家相聚在这里,谢谢大家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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