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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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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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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如何写一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20xx年甘肃省也开展了此方案。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xx甘肃省三支一扶委托书,希望对你有用!

县(市)、麻章、坡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省“三支一扶”办《关于开展20xx年广东省“三支一扶”人员新春慰问暨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xx年12月下旬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新春慰问暨调研活动。现就慰问暨调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县(市、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深入基层,走进基层服务单位,及时开展新春慰问活动。

二、要加强宣传,弘扬“三支一扶”精神,引导“三支一扶”大学生更好服务基层、扎根基层。要大力发掘和宣传“三支一扶”大学生中的优秀典型,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对相关事迹开展宣传报道。

三、要把开展新春慰问活动与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检查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情况、基层服务岗位需求情况、在岗人员日常管理服务情况,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典型事迹,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工作制度。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恳谈会等形式,了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所思、所想、所盼,了解“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慰问过程中要及时总结“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中的经验,特别要总结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方面的经验,积极为实施20xx年“三支一扶”工作献计献策。

五、各县(市、区)人社局,请于20xx年1月4日前将本地20xx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及新春慰问调研报告上报给我局。

为做好调研工作,市人社局慰问小组也将到有关县(市、区)慰问“三支一扶”大学生,具体时间等事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2月16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进一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推动“三支一扶”计划更好实施,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xx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新春慰问活动。

各地“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深入基层、深入农村,走进学校、走进医院等服务单位,及时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将慰问活动与培育和弘扬“三支一扶”精神结合起来。通过召开座谈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形式,宣讲“三支一扶”精神,引导他们更好地服务基层、扎根基层。

二是将慰问活动与“三支一扶”制度完善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开展慰问活动的同时,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摸清“三支一扶”计划服务保障机制、管理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培养成长等有关情况,为20xx年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三是将慰问活动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慰问活动中,要与“三支一扶”大学生交心谈心,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用扎实的作风开展工作。

慰问期间,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轻车简从、厉行节约,重在内容和成效。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借助各种新闻媒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慰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20xx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和新春慰问活动,并于20xx年1月30日前报送我们(电子版一并发送邮箱)。

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xx年12月23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

201x年春节即将到来,为充分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推动20xx年“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在 1月中旬集中组织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新春慰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关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和生活,落实好各项生活待遇。20xx年12月底前,我省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省级财政补贴全部拨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按政策落实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

二、新春慰问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深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地走访慰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慰问调研(届时另行告知)。

三、慰问活动应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深入基层,走进学校、医院等基层服务单位,及时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工作中,要把开展新春慰问活动与学习贯彻刘延东同志在接见“三支一扶”大学生宣讲团成员时的讲话结合起来,通过召开座谈会、联谊会、茶话会等,传达讲话精神、肯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成绩,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要把开展新春慰问活动与同“三支一扶”大学生谈心结合起来,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盼,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他们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开展新春慰问活动与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检查服务期满人员安置情况、基层服务岗位需求情况、在岗人员日常管理服务情况,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工作制度。在开展新春慰问活动中,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攥写20xx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慰问活动结束后,及时形成慰问活动调研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在20xx年1月22日前一起报送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x年1月6日

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如何写二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

甘肃省人大工作报告篇2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中共甘肃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会按照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经济社会依法、有序发展

20xx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第一年,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省人大会坚决落实省委要求,进一步创新立法理念,提高立法质量。去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修订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制定、修订和废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兰州市制定的法规7件,对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是着眼促进改革发展,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旅游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劳资双方权益、推动道路交通事业发展和旅游产业发展,必将起到促进作用,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高度关注民生,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和《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将进一步对我省的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文化建设创造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和条件。

三是适时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省人大会对甘肃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了修订,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履职规范、履职保障、履职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作了规范和补充。

四是着眼促进依法行政,修改了《甘肃省人大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五是依法审查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批准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批准废止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六是审查批准兰州市制定的地方法规。批准了《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创新方式、增强实效,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省人大会认真贯彻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12项专项工作报告,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监督工作不断深入推进。

一是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会为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事先组织了专题调研。会会议在分组审议这个报告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集中审议,重点围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林业后续产业发展、天保二期方案编制等提出问题和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同会组成人员共同讨论,回答了相关问题。对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及时分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适时报送省人大会。实践证明,这种集体监督的形式是好的,我们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工作。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推动中心工作。会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及前期工作情况的汇报。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针对项目征地拆迁、建设筹资、建设质量和增加结构调整的项目等方面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题汇报,就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六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三是加强计划和财政监督。会听取审议了全省20xx年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省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批准了20xx年省级财政决算。还听取了关于发行20xx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的报告,作出了批准发行5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并调整省级财政预算的决定。在对计划、财政报告审议中,会侧重对土地出让金两权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三公”经费清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是围绕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出了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了以“关注农业污染、改善农村环境”为主题的陇原环保世纪行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曝光。省人大会受全国人大会的委托,组织力量,对我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配合全国人大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将检查情况报送了全国人大会。

五是对“两院”工作加强监督。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会在审议中认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和民事调解工作量空前加大,一方面要立足于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以适应形势要求;另一方面对法院系统在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矛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解决。会对20xx年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协调省检察院分别与公安、审判、司法等有关方面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积极付诸实施。

会对2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对其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16件规范性文件,召开了两次专家评审会进行了集中审查,提出了改进意见,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全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879件(次),其中来信715件,来访1164人(次),督促解决了一批有影响的信访案件。

三、立足服务大局,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会抓住事关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组织会和各专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或集体视察,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提高了会议审议质量。

为了全面了解我省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会组织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就全力筹措重大项目资金、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营运、优化项目结构和强化政府部门协调服务职能等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在制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过程中,会和有关的专委会组成人员,两次赴甘南、临夏、兰州、天水、武威等州市及临潭、卓尼等县进行实地调研,分管此项工作的会副主任还主持召开了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就宗教事务立法的有关方针和原则,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活动,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使民主化、科学化的立法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会高度关注我省天然林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组成调研组深入甘南、陇南、天水三市和白龙江、小陇山林业局的一线场(站),就我省实施天保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加大天保二期工程资金投入、巩固天保一期工程成果、逐步建立天然林保护长效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组织了关于临夏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大对临夏州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改善民生和扶贫攻坚工作支持力度的意见。

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掌握实情、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加强侨务工作等关心困难归侨侨眷生产生活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这项工作的落实。受全国人大会的委托,对我省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报送了全国人大会。

四、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为确保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自20xx年3月开始,会积极做好换届选举的调研和法规修改等前期准备工作。会党组向省委提出了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及时批转全省贯彻执行。会依法及时作出了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全省14个市(州)及86个县(市、区)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会对全省确定的104个乡镇的换届选举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指导,为选举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了经验。会还牵头建立了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到去年10月底,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圆满完成。共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15074名,选举产生乡人大代表63801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比例全部实现了中央“两升一降一保证一适当”的要求,保证了代表构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五、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依法行使任免权

会坚持以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促进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为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是继续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通过会门户网站、报刊、编印寄送材料等多种形式,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人大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为代表行使职权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两联系”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建议办理、列席会会议、参与行政司法监督等活动,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全年共有代表400多人(次)参加了会的各项活动。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会举办了一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组织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组织的四期代表培训班。

二是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案,集中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积极争取全国人大会重视和支持。帮助我省解决了生态建设、环境治理、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好评。20xx年,会同省政府共同研究,从我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案中筛选出重点建议案9件,专题向全国人大会分管领导汇报,这些建议分别被列入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重点督办案。目前,通过这些建议案争取到中央计划下达和专项补助资金15亿元,其中积石山县境内公路建设项目资金7.4亿元,饮水项目资金3.89亿元,东乡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20xx万元。加快甘肃河西能源基地和陇东煤电基地项目开发建设的建议得到重点处理,已列入国家“”规划。15个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临夏州黄河干流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得到优先安排,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得到重点扶持,农村中小学“温暖工程”公用经费定额和农村沼气建设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

三是更加注重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会加强与代表沟通,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使代表及时了解办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协调,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办理责任、保证办理质量。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873件,全部办理完毕。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270件,占建议总数的30.9%;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407件,占建议总数的46.6%;暂时不能解决,留待以后研究解决的196件,占建议总数的22.5%。会副主任和各专委会重点督办的12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得到落实。

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的原则,去年,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0人(次),其中,决定任命7人,任命76人,批准任命16人,决定免职7人,免职55人,批准免职2人,决定接受辞职7人。

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会继续采取措施,加强会和机关自身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重点学习贯彻了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七一”讲话、中央和省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了工作水平。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在机关上下营造了奋发向上、团结务实的良好氛围;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了有关工作机构;加强了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会机关为人大及其会服务的意识,完善工作制度,机关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提高。

积极关心支持市县人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

进一步加强了人大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人民之声报》、《人大研究》和甘肃人大网站建设有了新的进步。

各位代表!

20xx年省人大会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会组成人员和全体人大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一府两院”密切配合、全省各级人大全力支持的结果。对此,我代表省人大会,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们尽职尽责地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离省委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对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这些问题会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改进。

20xx年的主要任务

20xx年,是省十一届人大会全面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之年。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省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提出的“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的目标,依法履行职权,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促进“”规划顺利实施做出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紧紧围绕全省“”规划纲要的实施,全年计划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订《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甘肃省邮政条例》、《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规。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好兰州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县人大会报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批准工作。同时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协调提出省人大会20xx—20xx五年立法规划。

二、监督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计、非税收入收支和管理等工作报告和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全省档案工作情况等专项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专题报告。组织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查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

围绕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组织做好对甘肃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活动;围绕加强大气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兰州市大气环境污染治理情况专题调研;以“节能减排”为主题,开展陇原环保世纪行采访调研。继续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调研工作。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

四、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

积极组织省人大代表参加会会议和执法检查、集体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增强办理实效。继续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会的要求及省委的统一部署,依法做好选举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及换届的相关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

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不断推进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会整体工作质量。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努力学习理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发挥好机关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人大的工作联系,互相学习,开展交流。加强与各市(州)、县(市、区)人大会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各位代表!

回顾过去,我们认真履职,不负使命;展望未来,我们信心满怀,任重道远。我们要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团结全省各族人民努力奋斗,为推动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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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如何写三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最新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全文是怎么样的?下文小编收集了最新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八条 全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

第四章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新版规划的程序进行;

(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重新办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确定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又未按程序修改规划的;

(五)未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的;

(六)做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

(七)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条例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三)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或者房屋预售许可;

(六)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城乡规划

从字面上理解,城市规划就是规划城市;城乡规划则是规划城市和乡村。但这个专业的真正内涵远没有这么简单。如果让你规划一座城市,你会从何入手?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城市布局、建筑风格、交通规划、管理模式……所有这些都在规划者的考虑范围之内。北京建筑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院长马英表示,城市规划从宏观到微观分为整体性规划、分区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几个步骤。整体规划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发展形态;详细规划如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大到一个城市规模、小到一块儿绿地,可以说都是城市规划的范畴。随着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城市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规划已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单一的城市,还会考虑到城市与城市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甚至是区域性的多个城乡联动规划,实行资源共享,优化配置,实现城乡一体、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学科,需要经济、地理、交通、社会、历史、文化等多学科知识的支撑。

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如何写四

麦积山周围风景秀丽,山峦上密布着翠柏苍松,野花茂草。攀上山顶,极目远望,四面全是郁郁葱葱的青山,只见千山万壑,重峦叠嶂,青松似海,云雾阵阵,远景近物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幅美丽的图景,这图景被称为天水八景之首的“麦积烟雨”。素有“陇上江南”、“秦地林泉之冠”之美誉。

山峰的西南面为悬崖峭壁,石窟就开凿在峭壁上,有的距山基二三十米,有的达七八十米。在如此陡峻的悬崖上开凿成百上千的洞窟和佛像,在中国的石窟中是罕见的。

“麦积山者,北跨清渭,南渐两当,五百里岗峦,麦积处其半,崛起一块石,高百万寻,望之团团,如农家积麦之状,故有此名”。它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火车站东南约35公里的秦岭山脉之中。周围山奇林郁,溪石联映,风景优美,有小江南之称,素有“秦地林泉之冠”之美誉。

麦积山石质皆为紫褐色之水成岩,其山势陡然起独峰,最初有许多天然之岩洞。它的海拔1742米,山顶距地面142米,现存佛教窟龛194个,泥塑石雕、石胎泥塑七千二百余身,壁画一千三百余平方米,全部窟龛开凿在山崖峭壁之上,分布于东、西两崖。

东崖现存54个洞窟,西崖现存140个洞窟。由于麦积山山体为第三纪沙砾岩,石质结构松散,不易精雕细镂,故以精美的泥塑著称于世,绝大部分泥塑彩妆。被雕塑家刘开渠誉为“东方雕塑陈列馆”。它的开凿年代,大部分学者认为始于后秦,历经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历代都有不断地开凿和修缮,现存造像中以北朝造像原作居多。

麦积山石窟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洞窟所处位置极其惊险,大都开凿在悬崖峭壁之上,洞窟之间全靠架设在崖面上的凌空栈道通达。游人攀登上这些蜿蜒曲折的凌空栈道,不禁惊心动魄。古人曾称赞这些工程:“峭壁之间,镌石成佛,万龛千窟。碎自人力,疑是神功。”附近群众中还流传着“砍完南山柴,修起麦积崖”,“先有万丈柴,后有麦积崖”的谚语。可见当时开凿洞窟,修建栈道工程之艰巨、宏大。

麦积山的洞窟很多修成别具一格的“崖阁”。在东崖泥塑大佛头上15米高处的七佛阁,是中国典型的汉式崖阁建筑,建在离地面50米以上的峭壁上,开凿于公元6世纪中叶。麦积山石窟虽以泥塑为主,但也有一定数量的石雕和壁画。麦积山石窟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新架和修复了1300多米的凌空栈道,使游人能顺利登临所有洞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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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有效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部署,“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县(区、市)、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5年,我省各市(州)、县(区、市)要继续按照《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全面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甘农牧机[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力争到2015年省级授牌表彰的县(区、市)达到80%以上,国家授牌表彰的县(区、市)达到15个以上。

通过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四长”责任制、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不断推进,农机牌证管理不断规范,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及驾驶证到期换证审验率逐步提高,农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及配置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不断深入推进。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积极争取县、乡两级政府对创建活动的重视支持,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要制定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各级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部门抓好创建活动,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积极争取县乡政府的重视支持,有效发挥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村,送检送审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把检查指导同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有效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足,不断努力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

(四)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全省各级农机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项目标任务良好落实。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定期开展“创建回头看”,加强对“平安农机”授牌单位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对授牌单位有关工作存在问题、不到位、退步的,要促其整改;对农机安全监理“三率”等重点工作滞后和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撤销,收回授牌。

(五)严格考评标准,推广先进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照甘肃省“平安农机”量化标准开展考评工作,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良好开展,省农牧厅、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创建“平安农机”活动领导小组,省农牧厅巡视员王亨通为组长,省安监局副局长周仲平为副组长,省农牧厅办公室副主任刘遇林、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副处长谢磊、省农机局副局长贾怀德、省农机监理总站站长刘俊昌、书记薛高明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机监理总站,省农机监理总站书记薛高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各市(州)、县(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良好开展。

六、具体安排

省农牧厅、省安监局成立全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对各市(州)推荐的“平安农机”单位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农机发[2011]3号,附件2)和《甘肃省“平安农机”县(区、市)量化标准》、《甘肃省“平安农机”乡(镇)量化标准》、《甘肃省“平安农机”村量化标准》、《甘肃省“平安农机”户量化标准》进行检查考评。授牌表彰全省“平安农机”县(区、市)、乡(镇)。择优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和《甘肃省“平安农机”县、乡、村、户量化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二)市级推荐。各市(州)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向省级推荐申报省级“平安农机”县(区、市)、乡(镇),并从历年表彰的省级“平安农机”县(区、市)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三)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对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单位,由省农牧厅、省安监局授牌表彰,并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我省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单位。

(四)各市(州)农机部门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推荐省级授牌表彰单位的《全省“平安农机”县(区、市)申报表》(见甘农牧机[2009]19号文件,附件5)一式一份及单行总结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省“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办公室(省农机监理总站)。同时,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单位名单。经省级检查复评后,对确定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单位,按照省上通知要求将《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请表》(见农机发[2011]3号,附件3)和《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见农机发[2011]3号,附件4)一式四份及单行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报省农机监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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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自己的排名后,这时候考生不能直接拿自己今年的成绩硬套往年的录取结果,而是应以今年自己的位次值与往年的同位次值考生相对比,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甘肃省文科高考一分一段表2022,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由于2022年一分一段还未公布,因此小编为大家找来甘肃省文科高考往年一分一段,以供大家参考。

以普通类为例(此外,还有艺术类和体育类,略有差异):

一段线: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按照当年普通类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1.2划定。

二段线: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照当年普通类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和生源情况划定,作为考生参与录取的最低控制线。

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个人理解,基本上相当于原来的自主招生控制线):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照普通类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0.5划定。

没有三段线的说法。

一分一档表中的每一段分数是对每一个分数线上有多少考生进行了详细统计。 普通文理科从100分起一分一段一公布,一直公布到最高分,其中的分数已经包含政策性照顾分。此外,专升本、对口生按专业、类别公布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不再一分一段公布,艺术、体育类文化成绩排序包含在普通文理科中,不单独公布。

1.正确估计自身实力

考生选择第一志愿时一定要正确估计自己的实力,留有一定的余地。

2.重视“提前批”志愿

“提前批”录取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给军事、公安、武警等高等院校和某些普通院校中的部分特殊专业在录取时间安排上位于其他院校之前录取的学校。这些学校及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其他院校录取之前进行。提前单独录取院校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非提前录取院校的录取。考生填报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等于增加了一次被录取的机会。

3.第一志愿最重要

填报志愿,一定要提高第一志愿的命中率。录取时,招生管理部门是按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的顺序志愿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信息的。

4.相邻志愿间要有合理的梯度

第一志愿选定后,确定二志愿时要考虑相邻志愿间要有一定的梯度,要拉开志愿间的档次。不能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每年都有。因此要做好第二手准备,万一第一志愿录取不了,还要争取第二及以下志愿能被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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