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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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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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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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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 2018年1月15日在会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会宁县县长 秦俊山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回顾2017年:我们迎难而上奋力前行

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取得了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的新业绩

刚刚过去的2017年,面对区域经济持续下行、要素制约日益加剧的复杂局面,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打好稳增长、调结构的“组合拳”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主动仗”,较好地完成了县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预计,全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5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5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27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975元。

一年里,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产业覆盖,强化基础,精准扶贫抓出新成效

坚持以“打赢脱贫攻坚战”统揽工作全局,大力实施精细精确精微的“绣花式”扶贫,突出产业扶贫全覆盖,实现了2.86万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2.18%。

一是富民产业覆盖提升。制定了《培育富民产业加快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肉牛、肉羊等8个专项工作方案,深入开展“21211”农业产业突破行动,产业达标覆盖率稳步提升。基础产业全覆盖,实现贫困户人均种植2亩全膜玉米、2亩黑膜马铃薯;支柱产业显成效,全县基础母牛、母羊存栏9.3万头、75万只,饲养量达到480万个羊单位;主导产业强推进,种植核桃2万亩、苹果1.4万亩、蔬菜2.5万亩,打造了17个高原夏菜种植示范点;特色产业增效益,完成中药材、小杂粮、亚麻等种植57万亩;劳务产业重技能,培训各类人员6.74万人,创劳务收入18.1亿元;产业覆盖已为全面小康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基础设施更趋完善。按照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年安排两年,两年安排四年”的思路,制定出台了《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方案》及道路硬化、危房改造、卫生改厕等8个专项工作方案,聚焦欠账短板发力,统筹推进79个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完成自来水入户3.1万户,自来水入户率达到70.3%;新建高标准农田4.4万亩,硬化村组道路404公里,消除农村d级危房3500户,改造农村电网145公里,自然村通动力电覆盖率达到100%;新建贫困村幼儿园9所、标准化乡镇综合文化站4处、“乡村舞台”83个,完成无害化厕所1674座、高标准村级阵地13个。

三是脱贫保障更加健全。建立完善了县委县政府、县级领导、县直部门、乡村组织、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贫困群众“七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有效推动突出问题整改和产业覆盖落实。围绕“一意见两方案”和16个专项《工作方案》,配套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富民产业《考核验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三个保障办法,构建了“12316”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争取专项扶贫资金2.14亿元,整合涉农资金10.7亿元,衔接国开行专项贷款5.7亿元,形成了扶贫投入新格局。

二、强化项目支撑,规范管理,县域经济实现新突破

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发展的核心动力,凝心聚力抓投资,千方百计解难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增强了发展后劲。

一是重点项目扩容提质。认真谋划、积极争取,全年实施重点项目134个,其中投资亿元以上项目29个,完成投资60亿元,占确保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的106%。开展项目建设“百日攻坚挂图作战”行动,超额完成任务14个,谋划前期项目397个,项目建设呈现出规模扩大、质量提高、领域拓宽的态势。会师大道三期、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项目进展顺利,会宁二中整体搬迁新建、城区大环境生态恢复治理绿化、汉唐二十四节气休闲文化商业街等项目在省市重点项目观摩活动中得到领导的一致好评,社会反响良好。

二是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制定出台了《会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国投项目”和“自筹项目”办理招标前审查流程,对历年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销号,全面推行项目“两证”管理制度,审计重点项目61个、核准资金8.2亿元。建立县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开工销号制、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前期工作倒逼制、项目实施问责制”四项制度,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集中解决项目审批、用地、资金、政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链条跟进、全方位服务,项目管理更加精细、项目推进更加有力。

三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为29.1:23.8:47.1,呈现出一产提质、二产提标、三产提速的发展新趋势。完成农作物播种面积295万亩,粮食总产量增长6.2%。开展“草畜产业提质增效年”活动,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50个“畜牧绿色发展示范县”之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全县合作社总数达到2655家。实施核心品牌培育工程,“香泰乐”被确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16件,已受理13件,“会宁胡麻油”通过国家地理标志认定,标志着我县亚麻产业步入了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阶段,极大地提高了“会宁胡麻油”的知名度。

三、坚持统筹推进,建管并重,城乡面貌发生新变化

坚持以建设旅游文化城市引领会宁发展,不断拉框架、强基础、融文化,城市更加秀美靓丽,农村更加整洁优美。

一是城市建设持续加强。编制北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川田园综合体总体规划,规划面积8.48平方公里,新建教育路、滨河东路北段、滨河西路二期等城市道路11.5公里,敷设污水管网15.9公里,安装中华灯614盏,完成会师大道等道路绿化11公里、水岸公园等公共绿化32万平方米,建成嘉禾、汉唐街、东河桥等城区停车场4.3万平方米。特别是采用ppp模式,实施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成热源厂1座,敷设一级管网17.9公里、二级管网2.5公里,新建改造换热站15座,实现24小时恒温供热130万平方米,极大地改善了城区供热质量和空气质量。

二是综合管理精细提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制定出台了加强城市管理、全域无垃圾综合整治、环境卫生网格化“一意见两方案”,先后召开创城及全域无垃圾推进会5次,出动机械8000余辆,投入人力2.8万人次,累计清理各类广告900余处,解决垃圾堆放问题240件,掩埋清运垃圾5万余吨。严厉打击违法违建行为,依法强制拆除违建7万平方米。实行县级领导干部每日巡查制度,对城区17个网格和乡镇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进行巡察,城乡面貌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视线所见无垃圾”,城市的“精气神”更足了,赢得了群众点赞。

三是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全面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扬尘综合整治行动,拆除锅炉42台、提标改造60台;编制“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祖厉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实行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闭养殖企业3家,搬迁合作社4家。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探索出了“祖厉河开发式综合治理”会宁模式,通过国家中期评估。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打造了韩集等美丽乡村和汉岔等环境整洁村示范点。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完成绿化造林15.8万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2.6%。

四、注重内涵提升,品牌打造,文化旅游取得新发展

坚持以文化提升旅游内涵,以旅游促进文化传承,着力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形成互动开发模式。

一是景区建设步伐加快。会师旧址拓展保护、红军长征胜利景园改造提升、大墩梁国家级红军烈士陵园改扩建等项目启动实施;钟鼓楼桥、郭虾蟆城遗址维修全面竣工,西津桥及引线工程、钟鼓楼广场主体建成;红嘴山党性干部教育基地完成纪念馆场地平整和绿化;会师园游客服务中心、景区停车场通过规划评审并开展前期工作;新建、改造提升旅游厕所19座,设置旅游标志牌33块,景区设施不断完善。会师旧址通过国家4a级景区复核,宣传片“陇原明珠•红色会宁”、中国影像方志“甘肃卷•会宁篇”在央视播出,会宁的知名度持续提升。

二是文化活动亮点纷呈。开展“旅游文化宣传年”活动,成功举办第一届甘肃•会宁油菜花文化旅游节、民俗文化艺术节及旅游文化城市主题摄影展、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相约红色会宁•共享芬芳梦想”、纪念建军90周年“双拥花开圣地情”等大型文艺晚会;筹排现代秦剧《水的记忆》,举行第五届“丰收杯”农民运动会和首届“我与旅游文化城市建设”系列比赛;编撰会宁红色旅游名片书,开展“古道名城•会宁文化周”江西于都行宣传活动;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1处,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

三是产城融合纵深推进。全面推进“12311”商贸流通工程,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o2o”体验馆展示区功能,展示会宁特色产品200多种,初步形成了“线上”产业带、“线下”产业园相呼应的格局。积极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建成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28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和淘宝服务站282个,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1.7亿元。加快培育旅游产业,参加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和红色旅游博览会,全年接待游客375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2亿元,同比增长26%。

五、激活市场主体,创新要素,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

坚持以改革开放作为应对新常态、贯彻新理念的重要举措,既注重协调推进,又强化具体指导,确保各项改革纵深推进。

一是着力深化改革创新。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调整和承接审批项目52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至169项;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42家。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实现不动产信息共享。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签订承包合同11万份,通过省级验收并获得优秀等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新增土地流转8万亩、总面积达到86万亩。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县市场主体达到2.1万个,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近14万人,“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成效初现。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抢抓“一带一路”黄金段建设机遇,与天津市和平区签订扶贫协作框架协议,培训人才109人次,落实帮扶资金400万元,建立了全方位的合作交流机制。践行“爱商、亲商、安商”理念,推行“五个一”招商引资工作机制,邀请乌鲁木齐白银商会、甘肃福清商会、颐高电子商务、东方龙商务等企业来会宁考察洽谈项目,组团参加“兰洽会”“津洽会”“西博会”“农博会”“世界500强走进甘肃(北京)对接交流会”“白银市深圳联谊会2017年会员活动日”等重要节会,着力推介项目,招商到位资金37亿元。

三是不断完善财税体制。坚持“向上抓”对接顶层设计,巩固扩大“营改增”成果,在主体税种、重点税源上下功夫,充分挖掘潜在优势,实现应收尽收。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集中财力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开展金融服务企业活动,举办政银企对接会和金融产品推介会,发放对接贷款8亿元。实施金融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评定信用等级11万户。做强融资平台、做大融资规模,信贷到位资金15亿元,为全县经济建设特别是政府自筹项目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紧扣服务提升,共享普惠,社会事业获得新改善

坚持以共建共享为导向,以均衡公平为基础,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思源实验学校建成招生,完成会宁二中、枝阳中学和东关小学校址置换,新建学校运动场157个,贫困村幼儿园9所,落实各项教育资金2.78亿元。优化师资队伍,实施“百名免费师范生”人才引进行动,招考补充教师335人。深化教育改革,建立教育教学分学段管理机制,完善中考招生考试和学前义务段划片招生制度。提升教育质量,制定分学段教学质量提升办法,举办全市学前教育现场会,高质量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认定。2017年,全县二本上线3533人,重点录取1719人,清华、北大录取7人,李博同学摘取全省理科榜眼,教育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二是持续提升健康水平。制定出台《“健康会宁”实施意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乡级签约病种扩大到56种,县级扩大到252种,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77%。县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主体建成,完成甘沟、土高等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44所。开展“百名领军医师”人才引进行动,引进紧缺医疗技术人才77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一卡通七覆盖”保障机制,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6%。县内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费用增长同比下降7个百分点,药品采购“两票制”比重达到95%。

三是全力推进科技创新。抢抓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机遇,实施“六个一百”技术创新工程,建立首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培育群业科技等高新技术企业4家、建伟食用油等“众创空间”企业3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2项。围绕精准扶贫产业覆盖,引进推广种养殖新成果、新技术10项,申报省级创新基地、人才计划和重点研发项目各1个。建成西城产业园企业孵化器,完成汉唐街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入驻企业及商户70家。新增发明专利106件、授权13件,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七、聚焦实事办理,民生改善,社会保障有了新提升

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确定的各项惠民实事。

一是大力实施惠民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村组道路硬化等“十件惠民实事”全面落实,农村d级危房实现全改造,棚户区改造回购房源3056套,签订征收安置协议683户,完成花苑小区、东关南路小区等老旧楼房改造1017户;体育馆维修改造、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及足球场全面竣工,建成城市“日间照料中心”5所、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28所;实施城区亮化工程,“一址三园五桥”等景点全部亮化,完成延安街、汉唐街、会师路、长征路等沿线楼宇亮化,实现了“静”与“动”的结合、“柔”与“美”的辉映,极大改善了城市景观,提升了对外形象,打造了“靓”丽县城。

二是不断健全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提标工作,累计发放保障资金2.4亿元,实现农村一二类低保与脱贫线“两线合一”。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发放生活救助资金1152万元,救助受灾群众10万人次。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新增城镇就业5956人,配合新疆各地区举办招聘会14场,输送我县高校毕业生556名,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2.66%。全面落实退伍军人、残疾人、孤儿和老年优待优抚政策,圆满通过省级双拥模范县届中检查评估。

三是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开展“三纠三促”、村级组织集中整治、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惩治“村霸”及宗族恶势力专项行动,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560起,化解率达到98%。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全面完成乡镇食药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意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监管,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隐患5000多处。开设以“落实主体责任、打造本质安全”为主题的访谈专栏,全民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形势保持稳定。

八、着眼职能转变,效能提升,民主政治展现新气象

坚持以真抓实干为主旋律,有效回应加快发展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规范程序、主动作为、强化落实。

一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制定《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坚持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能。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视察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66件、政协委员提案67件,办复率100%,其中:已办结91件、占建议提案的68%,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42件、占建议提案的32%。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和土地收益使用进一步规范。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强化执法人员的上岗认证和教育培训,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增强。

二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三公经费”持续降低,文风会风明显转变,政府廉政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一般公务用车减少43%,执法执勤用车减少三分之一。从严规范公务接待和考察活动,全面清理办公用房,强化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加大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办事效率有了新提高。

三是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支持税务、电力、气象、银行等驻会单位和工青妇、工商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人事编制、防震减灾、档案文物、物价粮食、应急响应、统计信息、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地方志等工作不断加强,人民武装、武警消防等事业取得新业绩。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们面对复杂形势、艰巨任务和诸多困难,在危机中抢抓机遇,在困境中寻求突破,在全局中突出重点,政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业绩。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关心厚爱,饱含着广大干部群众的心血和汗水,凝结着各位代表的智慧和力量。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全县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向驻会单位和驻会官兵、公安民警,向所有关心支持会宁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各位代表,受区域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加上环保政策趋紧、统计政策调整等因素,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呈现负增长,降幅与全省、全市基本持平。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返贫率高,部分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相对不足,与整体脱贫和全面小康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富民产业链条短、覆盖率低,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滞后,产品优势不明显,群众增收难度大;三是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欠账较多,二三产业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待加快;四是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相对较少,民生投入、人员工资、公共服务等刚性支出增长较快,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五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充分,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仍有差距;与此同时,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仍需加强,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快发展中努力解决。

展望2018年:我们攻坚克难求真务实

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中开创全面小康建设新局面

各位代表,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的科学判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战略,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具体举措,为我们破解制约瓶颈、增强内生动力、厚植发展优势提供了新机遇。与此同时,历经多年发展,会宁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后发优势持续释放,承载能力有效提升,初步具备了由转型促升级的条件,必将为我们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打赢脱贫攻坚战”统揽工作全局,坚持以“建设旅游文化城市”引领县域经济发展,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更加注重脱贫攻坚质量、全面落实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到村到户达标全覆盖,更加注重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旅游文化城市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切实抓紧抓好重大项目,更加注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开展全域无垃圾综合整治,更加注重保障和解决民生问题、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四县三区两城一市”建设,努力实现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其中:第一产业增长5%,第二产业增长4%,第三产业增长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以内。

主要任务是:全力做好“八项重点工作”,竭力办成“十件惠民实事”。

全力做好“八项重点工作”:

(一)精准发力抓扶贫、补短板,强攻脱贫“新目标”。坚持把产业扶贫作为根本举措,下足“绣花”功夫,做好“绣户”文章,年内减少贫困人口2.5万人,贫困面下降到7.4%。

全面提升产业覆盖。按照“1+n”产业培育模式,坚持“21211”产业方向不动摇,继续实施两个“百万工程”,确保贫困户人均2亩全膜玉米、2亩黑膜马铃薯;加快肉牛、肉羊等重点养殖乡镇建设,推广黑毛驴养殖,改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35个,基础母牛、母羊存栏分别达到10万头、80万只以上;新建日光温室300座、塑料大棚1万座,种植高原夏菜2.75万亩,打造大沟、中川、韩集、土门、新塬等设施蔬菜重点区域;大力发展小杂粮、中药材、亚麻等特色种植,培训建档立卡劳动力1.36万人;实现基础产业保基本、支柱产业促增收、主导产业大发展、特色产业创品牌、劳务产业再提升、产业达标全覆盖。

加快补齐基础短板。积极争取全省1000亿农村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贷款,聚焦欠账短板发力,新修梯田5万亩、发展节水灌溉2万亩,解决9.5万农村人口饮水不稳定问题;建设2个县城集中安置点和5个农村安置点,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933户4576人;新建2处乡镇体育健身中心和30个“一村一场”体育健身点;启动中心村电网改造提升工程,优化10千伏线路配变布点,缩短供电半径;实施好c级危房改造、村幼儿园、卫生厕所、文化中心等工程,有效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夯实脱贫攻坚基础,增强脱贫致富信心。

健全完善攻坚体制。用足用好省上1000亿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和500亿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综合运用“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产业扶贫模式,“政府+社会资本(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产业投资模式,结合农村“三变”改革,通过股份合作,实现产业连体、股权连心,真正把贫困群众与产业发展联结起来。进一步细化《2018-2020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统筹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发展需求。加强与天津市和平区、中投公司的对接交流,争取在资金、项目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对口支援。

(二)千方百计抓项目、稳增长,适应经济“新常态”。坚持把项目引进和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总抓手,做优增量、做大存量,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培植新的增长点。

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坚持精力向项目集中、重心向项目集聚、要素向项目集结,全年计划实施重点项目120个,其中结转续建项目27个、新开工项目93个,总投资98.8亿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68.3亿元。紧盯北城区二十里铺和南川田园综合体区域,加快会宁干部学院、南辉路、长征南路延长段拓展改造、南什新村建设及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等项目进度。全面完成西吉至会宁高速公路、g247线会宁过境段、s209线郭城至巉口段、祖厉河城区段综合治理三期等重大项目建设任务。

全力抓好争资立项。准确把握国家和省上重大战略、产业政策、资金投向和扶持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策划包装、对上沟通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着重在精准扶贫、文化旅游、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全域无垃圾等重点领域争取项目,推动项目建设有序接替,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增长10%以上。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各项措施,不断优化民间投资政策、政务和法治环境,激发全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聚力开展招商引资。抢抓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围绕富民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文化旅游,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龙头型、科技型、配套型项目。强化“财税”意识和“选资”理念,严格把关招商项目,强化签约项目后续管理和跟进服务,提高项目引进质量和效益。加快中国农批•会宁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凹凸棒石综合开发项目进度,加大与北京长寿家族亚麻籽油生产加工、北京润泽盛裕垃圾收储等项目对接力度,新引进开工项目15个以上,到位资金增长10%。

(三)持之以恒延链条、抓产业,提升发展“新质量”。坚持把产业升级作为主攻方向,推动一二三产业同向发力,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努力实现有质量、可持续增长。

延伸农业产业链条。积极对接省上“千合农庄计划”项目,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8家、家庭农场30个,实现贫困村特色产业合作社全覆盖。加快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完成无公害产地产品认证3个,争取“会宁良谷米”“会宁肉羊”“会宁紫花苜蓿”通过国家地理标志认定。牢固树立“全产业链”发展理念,推进“一产接二连三”,努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完整产业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动由农业资源大县向农业产业强县转变。

培育壮大工业产业。紧盯“中国制造2025”,全力落实“86115”工业经济行动,打好“众创业、小升规、育龙头、促集群”组合拳,促进“六个工业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加快中山管业钢管综合加工、祁连雪马铃薯全粉生产线、沃土农膜生产加工等工业项目进度。抢抓贫困县ipo绿色通道政策机遇,突出实体经济,发扬“工匠精神”,开展风斗沙、群业科技上市前期工作,增强核心发展能力。从市场拓展、要素保障、项目对接等方面,倾力帮扶中小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6亿元。

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现代农业、地方工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路径,全力推动南川田园综合体“一河两路三池四沟”进度,促进“三生同步”“三产融合”“三位一体”,争取进入省级田园综合体试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实施农村“三变”改革,全力打造传统农耕文化民俗村、有机无公害小杂粮产业带、绿色养殖产业带等11个改革实体支撑区域,发挥资源的“裂变效应”,不断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聚焦潜力抓挖掘、造精品,拓展三产“新业态”。坚持把文化旅游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树立“生态+”“文化+”和“互联网+”新理念,加快“旅游文化城市”建设进程。

强化旅游服务支撑。开展“旅游文化城市提升年”活动,举办“长征沿线城市红色旅游联盟大会暨第七届红色旅游文化节”。加强“六大景区”建设,编制完成汉墓遗址、牛门洞彩陶遗址和十大古堡保护等旅游开发规划,实施甘沟驿遗址保护。加快会师园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完成长征胜利景园改造提升、大墩梁国家级红军烈士陵园改扩建等项目,创建“大沟深处杏花村•厍曲”、中川万亩油菜花、甘沟牡丹园等乡村生态旅游专业村。推行“厕所革命”,新建标准化公共卫生厕所184座。

探索全域旅游模式。积极整合县域旅游资源,推进文化旅游与休闲农业、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深度融合,着力构建以会师镇、郭城驿镇和河畔镇为“两心”,以国道312线、309线、247线为“三轴”,以南部综合旅游区、中部生态旅游区、北部遗址遗迹旅游区为“三区”的全域旅游空间结构,不断完善各行业积极融入、各部门齐抓共管、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全域旅游推荐机制。强化宣传推介,完善旅游要素,拓展旅游市场,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县”建设,旅游综合收入增长20%以上。

培育新型三产业态。依托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整合快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瓶颈,推动电商产业布局、配套体系、质量品牌等提档升级。认真落实“双创”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推进实体店网上商城建设,新发展网店30家以上,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突出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新增非公经济主体2000户以上、私营企业500户以上。

(五)坚持不懈抓建设、重管理,扮靓城市“新面貌”。坚持把统筹城乡作为重要支撑,强化以城聚产、产城融合理念,突出规划引领、功能配套和管理提升,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提质提速建设城市。坚持“一河引领”,实施祖厉河治理三期、康家河、东河、厉河综合治理,完成北城区不稳定斜坡治理;促进“两岸繁荣”,加快汉唐街二期开发,建成滨河西路三期、祖河路、柳湖南路等城市路网;着眼“三山增秀”,启动莲花台公园、西山小游园景观绿化,实施柳湖公园二期等城市绿化项目,新增公共绿地39万平方米;实现“四区联动”,统筹县城总体布局,建设“五馆一场一中心五公园”,抓好棚改、停车场和南川田园综合体建设,努力创建省级园林城市。

精致精细打造乡村。加快郭城、河畔镇区道路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郭河一体化”,建成连接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节点。突出内涵品质,打造厍曲等省级美丽乡村示范点4个,在国道247线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示范带,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改善,形成连线连片、规模示范效应。传承红色基因,打造集文化娱乐、观光休闲、商业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会宁汉唐、大墩梁红色旅游、杨集中药材等特色小镇,形成具有鲜明的产业形态,和谐的宜居环境,完善的设施服务,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尽心尽责美化环境。持续开展全域无垃圾综合整治行动,实施城乡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基础设施、城市文明“五大提升工程”,建立完善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推动整治工作向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方向迈进。推行农村生产和生活区域分开布局,实现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办法,通过创城将文明理念融入日常生活,确保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市容市貌得到有效治理,交通秩序得到有效改善,努力打造文明城市、舒心家园。

(六)立足长远抓治理、保生态,树立绿色“新理念”。坚持把生态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牢固树立“环境就是民生、蓝天也是幸福”的理念,促进增长与转型协调、经济与生态互动。

多措并举改善生态。加大华家岭、铁木山、红嘴山等周边重点区域造林力度,推进“两区一流域三山两湖两湿地”建设,新增绿化造林11万亩。实施会师大道西岩山削山绿化0.2万亩,建设荒山造林示范点4个、造林5万亩,新增公路绿化400公里,建成村庄绿化示范点56个。大力宣传绿化造林先进事迹,完成数字电影《郭富山》拍摄,发展庭院绿化1万亩、全民义务植树200万株。不断完善林木管护责任体系,加大封山禁牧、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力度,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综合施策强化治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自查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部整改到位。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六张清单”管理,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城市扬尘管控措施,完成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燃煤锅炉淘汰拆除,确保城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污水处理率,推进祖厉河流域污染整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灾害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完成环境监测站三级标准化建设。

标本兼治促进转型。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构建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四位一体”的循环经济体系。开展全民环保教育行动,引导群众树立“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环境”的理念,自觉抵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等不良行为。持续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行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97%。全面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规模化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七)统筹协调抓普惠、强保障,满足人民“新期待”。坚持把保障民生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突出普惠性、均等化,补齐民生短板,让群众感受到十九大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启动红军小学和科创中学建设,加快会宁一中、会师中学校园拓展,完成文昌小学,第五、第七幼儿园建设及县幼儿园改造搬迁,优化城区教育资源布局和学校周边环境。实施“百名免费师范生”人才引进行动,积极引进优秀师资。开展新高考改革准备工作,深化教育管理和课程改革,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加快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县域师资配置,完善教师激励机制,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不断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深入推进健康工程。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启动县601站综合楼建设,完成县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搬迁。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3个“医共体”,构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一体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实施中医药“3421”工程,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深化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改革,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持续加强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

不断健全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做好养老保险国家统筹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全民参保登记率达到96%。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办法,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县“四连冠”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和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补助标准,织牢织密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

(八)全力以赴抓安全、保稳定,谱写平安“新篇章”。坚持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树立安全至上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七五”普法,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法律十进”活动,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加快“平安会宁•智慧城市”视频监控应用普及,将城区重点部位、公共场所和乡镇重点地段全部纳入视频监控范围,提高对社会治安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实施“雪亮工程”,着力构建以综治信息化为支撑、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为重点,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治安防范体系,实现治安防控“全覆盖、无死角”。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至上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深化安全生产机制体制改革,加快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普及,实现与县级信息化平台对接,建立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示范县创建”活动,从源头上规避、管控和降低社会风险。对照全省化解矛盾纠纷“1+22”维稳体系,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方案,建立多元化维稳机制。实行信访积案领导包案化解,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全面落实寄递物流“三个百分百”,开展农村基层治理“六小”活动和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着力解决一批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问题,实现“以小活动促进大平安”,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竭力办成“十件惠民实事”:①启动“组组通”道路建设,硬化农村道路1200公里;②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自来水入户率达到80%以上;③建设高标准农田3万亩;④改造农村c级危房4500户;⑤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1万亩;⑥新建村级幼儿园8所、配备农村学前教育教师80名;⑦新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所、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30所;⑧落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工作扶持政策,新增城镇就业5500人;⑨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水电暖补贴政策;⑩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在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上展示新作为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我们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内外并举提效能,以上率下树形象,始终把抓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创造力,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强化学习研究,着力建设创新政府。大兴学习之风,深入系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学思结合、学以致用,将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工作中打造新亮点、创造新业绩。

强化履职担当,着力建设责任政府。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强化担当,敢于迎难而上,遇到责任不推诿、遇到矛盾不上交、遇到困难不回避。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努力营造用心谋事、全力干事、齐心成事的良好氛围。

强化落实能力,着力建设务实政府。大力弘扬以实为本、以干为先的工作作风。发扬“钉钉子”精神,扑下身子抓,雷厉风行干,锲而不舍,一张蓝图绘到底。继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和领导干部包抓责任制,坚持位置前移、重心下沉,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在实干中推动落实、破解难题、加快发展,努力创造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强化民生保障,着力建设为民政府。始终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心实意办一些顺民心的实事、得民心的好事、暖民心的难事,努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提供“零距离”服务,实现“无缝式”对接,用经济社会发展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强化纪律约束,着力建设廉洁政府。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准则》和《条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审计监督,严控行政支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各位代表!新目标赋予新任务,新起点开启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旅游文化城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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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精)二

1.考生基本信息采集采用网上或本地采集方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做好组织工作。

2.考生图像信息采集。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考生图像为本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背景颜色为白色)。所采集考生图像信息将作为考试过程中考生身份确认、招生院校新生入校复查的重要依据。图像信息采集的时间、工作人员培训等事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考生综合信息采集。考生综合信息采集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教基[2013]18号)文件执行。

4.严格履行考生信息确认制度。各地要严格履行“招办打印、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存档”的工作程序。考生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后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数据,须保证其准确无误。

5.各地招生办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数据的备份和管理。原始数据一式两份,过程数据随时备份,由专人保管。上报数据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考生信息、相关统计数据及采集软件,仅限招生考试工作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对外传播。

6.要加强对考生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和管理,对考生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报名信息及相关资料,市(州)、县(区)招生办和各有关中学要严密管理和保护,防止被从事招生诈骗的不法分子所利用。

7.县(区)招生办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员、数码照相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督促考生在确认信息时认真检查,并反复核对各类录入信息,切实提高信息采集质量。

8.报名信息上报截至时间

(1)2013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招生办公室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数据库(含考生照片)。

(2)2014年3月1日前各市(州)招生办公室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含考生照片)。

如何写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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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一)了解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或存储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相关安全资料等;

(二)根据受检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可以请该行业(或专业)的专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邀请专家共同参加;

(三)根据检查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

(四)依据执法检查目的和内容,制定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当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受检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

(五)根据检查需要,准备必要的执法检查仪器设备、执法文书、各种检查表格等;

(六)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要根据检查的方式、方法、步骤,结合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专长,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分工。

第八条进入受检单位。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入受检单位要着装严整,仪容整洁,向受检单位出示《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检查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二) 《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现场执法检查。

(一)现场执法检查要按照检查提纲和工作分工,分头组织实施;

(二)现场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看作业现场,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测量、检测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等内容;

(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1、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3、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

4、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5、现场执行情况。

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受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情况的处理。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受检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归档备案。第十一条不属于本单位管辖,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情况的处理。

(一)执法人员确认检查情况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二)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

(三)执法人员要复制全部案件资料,正本送达被移送部门,副本由检查单位保存;

(四)执法人员要及时向被移送部门了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待结案后,将回函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案件副本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限期整改情况的处理。

(一)执法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以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要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整改;

(二)执法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能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定整改期限,责令其限期整改;(三)受检单位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逐项组织复查,根据复检情况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

(四)对未按照要求期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受检单位从危险作业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受检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二)执法人员对受检单位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执法人员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执法人员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关闭;

(七)拘留;

(八)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权限。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四)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六)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当报请共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九)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六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对法定依据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在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条件。

(一)受检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有明确的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范围。

(一)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认证而未经批准、认证,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二)虽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三)有证据证明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安全许可、认证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欺诈行为的;

(六)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七)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已经批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组织立案调查。

(一)组织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原则;

(二)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向当事人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告知应遵守的义务,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立案调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

(七)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拟定处理意见,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案件集体审理。

(一)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审理决定;

(二)案件承办机构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审理机构提供案件全部资料;

(三)案件审理机构按照审理程序对案件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齐全,处罚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集体审理;

(四)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集体审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八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举行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听证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第三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质证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一条听证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即: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受检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一)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宣告结束后交付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待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签收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保留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

(二)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延期或分期缴纳;

2、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罚款,经承办人书面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承办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人民法院;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章结案

第三十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四十一条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进行归档,制作案卷。案卷编目分类顺序如下:(一)案卷首页;(二)案卷目录;(三)立案审批表;(四)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五)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七)案件处理呈批表;(八)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九)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十)销案报告;(十一)其它有关材料;(十二)卷宗封底。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过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涉外案件;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四十七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卷宗。

第十二章错案追究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所称错案,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件材料,受理行政投诉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十条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

(一)监督管理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

(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主观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过错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五十一条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恪守职责,不滥用职权;

(二)与个人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错案的,执法人员应承担错案责任。

(一)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使用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执法对象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错案责任追究中,根据过错情节、性质,分别给予责任人如下行政处分。(一)因过失造成错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因缺乏责任感,一年造成2次以上错案,暂扣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故意违法执法造成错案,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决定,具体事务由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错案审理过程中,应听取执法责任人的申辩,听取执法相对人的陈述。

第五十八条在事实证据确凿,错案责任成立的基础上,由专门会议形成纪要,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申诉,也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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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甘肃省安全教育平台(精)四

志愿填报的重要性不亚于高考备考,面对高考报考,更是如此。毕竟,大多数的人只有一次填报机会,志愿填报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规划,2022年甘肃省高考志愿填报继续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第一次填报志愿6月25日开始,大家可以提前了解哦!

1、志愿设置

实施平行志愿的本科提前批(b段、d段、e段、f段)、本科一批(i段)、本科二批(k段)和高职(专科)批(q段、r段)设置9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选项和1个专业调剂选项。

不实行平行志愿的段(a段、c段、g段、j段、l段、p段)均实行“1+1”顺序志愿(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下同),本科一批高校专项段(h段)除外。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选项和1个专业调剂选项。

h段设置一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置6个专业选项和1个专业调剂选项。s段不设置院校志愿。

本科一批(u段)、本科二批(w段)、高职(专科)批(x段)设置9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选项和1个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一批(t段、v段)设置“1+1”顺序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选项和1个专业调剂选项。

填报批次为:本科提前批(a段、b段、c段、d段、e段、f段、g段),本科一批(h段、i段、j段),本科二批(k段、l段),高职(专科)批(p段、q段),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t段、u段、v段),体育、艺术类本科二批(w段)(民办院校及独立学院)。

填报批次为:高职(专科)批(r段),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批(x段)。

(1)考生要在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考生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及《202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志愿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后,考生所提交确认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逾期不予补报。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考试科目类别分为:理工类、文史类、体育(文/理)类、艺术(文/理)类、中职升学考试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艺术类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既可填报体育、艺术类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普通文理类院校及专业,但同一批次内同时录取的段次只能选定一类,具体为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t、u、v段)与普通文理类本科提前批(a、b、c、d、e、f、g段)同时录取,考生只能选定一类填报,但不影响普通文理类本科一批(h、i、j段)志愿的填报及征集;体育、艺术类本科二批(w段)与普通文理类本科二批(k段)同时录取,考生只能选定一类填报,但不影响普通文理类本科二批(l段)志愿的填报及征集;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批(x段)与普通文理类高职(专科)批(p段、q段)同时录取,考生只能选定一类填报,但不影响普通文理类高职(专科)批(r段)志愿的填报及征集。

(4)艺术类考生在填报使用统考成绩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志愿时,每个志愿同一院校只能在美术、书法、唐卡、声乐、器乐、作曲、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等10个专业方向中选择一个专业方向进行填报,选择两个(含两个)以上专业方向填报的,以第一专业方向为准进行投档。

(5)体育类考生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时,不得跨类填报志愿,只能选择自己所考的专项类别填报志愿(田径类,篮球、排球、足球类和体操、武术类), 选择两个(含两个)以上专业方向填报,以第一专业方向为准进行投档。

(6)中职升学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不得跨类填报志愿,每个志愿同一院校只能选择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等8个类别中的一个类别进行填报,选择两个(含两个)以上类别的,以第一专业所对应的类别为准进行投档。

(7)藏文民语类考生可根据“双记总分”办法产生的两种总分成绩,考生结合考试成绩、本人意愿自行决定填报普通类高校或民语类专业高校志愿。

(8)高水平艺术团及高校专项志愿填报在本科一批高校专项招生段(h段)。符合条件的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填报其中的一类志愿。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不填报志愿,根据前期各学校的录取结果直接投档。

(9)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在本科提前批(a段)填报志愿,同a段其他类别计划一起投档。

(10) 强基计划入围考生可填报各批次志愿,但被强基计划录取后所填报志愿全部作废,不得参加其他各批次和类型的投档及录取。

(11)填报高职(专科)层次的定向农村医疗专项、直招士官、公安武警类、少数民族紧缺人才专项及精准扶贫专项等志愿的考生,在本科二批(l段)后按院校专业及计划性质类别单独设置填报页面,填报时间为:6月25日20:00至6月27日20:00。

(12)凡填报定向招生专业的考生,须根据招生院校的要求与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1、征集批次

除本科提前批次(g段)、本科一批(h段)、高职(专科)批s段等三个批次中3个段不实行征集志愿外,其他批次其他段均实施征集志愿。

2.征集次数及范围

本科提前批:

a段(征集1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

b段、d段、e段、f段(征集1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和线下20分(含20分,下同)以内的考生。

c段(征集1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和线下40分(含40分,下同)以内的考生,征集志愿时计划统一公布(不再分县(市、区))。

本科一批:

i段和j段同步征集1次,分段录取。

i段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和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其中i段中省内院校民族班征集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内的考生(含40分,下同);

j段征集后如生源不足,按规定按征集后的志愿适当降分,边防子女预科不降分。

本科二批:

k段和l段同步征集,征集2次,分段录取。

k段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和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职升学考试相同),省属民族院校征集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内的考生。

l段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按规定按志愿降分投档,边防子女预科不降分。

高职(专科)批:

p、q段面向参照分数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征集一次。

r段征集2次,普通文理类征集参照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职对口招生计划第一次征集后,如生源不足,可按相关规定在第二次征集时适当降分,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体育、艺术类各批次各段征集1次志愿,征集志愿的具体实施办法按体育艺术类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征集志愿设置

征集志愿的志愿设置与第一次填报志愿相同。

4.征集志愿时间

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5.征集志愿投档要求

实行平行征集志愿投档模式按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第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最新征集的志愿投档。

1.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主页是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征集志愿的网址与填报志愿的网址相同。

填报网址:https://。

2.网上填报志愿对上网地点不作限制,考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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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

(1993年7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

2010年1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防汛抗洪活动。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

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城市市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县级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商业、物资、供销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厂矿企业等单位,汛期要设立相应的防汛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六条防汛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责成有关部门将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处理特大洪水的措施,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区防御洪水的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水库防洪应以兴利服从防洪,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拦洪削峰,最大限度地减免洪水灾害。在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从最坏处着想,作出防御特大洪水的具体措施,并尽可能为下游防洪和排涝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水库工程的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应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并根据工程现状,按照确保安全,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编报,批准后严格执行,未经

原批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各类水库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的编报审批办法。

大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由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国家防汛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小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对下游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矿区、铁路、公路、交通干线有威胁的水库工程,其审批权限可提高一级。

第十三条内陆河地区水库,要制定大风季节和春汛期高水位运用的限制水位,防止冰雪溶化和风浪对水库工程的破坏,确保春汛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和河道防讯应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行洪、排涝能力,确保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各类建筑设施和农田安全。

第十五条城镇防洪规划,必须服从河流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拖。

第十六条重点防洪城镇,每年应编报防汛渡汛计划,经地区行政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省建委和省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禁止在河道、滩区内围田造地,违章修设构筑物,禁止在洪沟两岸乱开山炸石,在河道内乱挖沙取土。需要取土时,须经河道主管机构批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指定地点内挖取。

第十八条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市、自治州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每年汛前由各地、市、自治州防讯指挥部协同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对辖区内各防汛重点及全区的防讯设施和防汛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的通信建设要列入计划,给予保证。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要河堤段都应设置有线电话,有条件的汛期要设电台。一般中型水库

和小(一)型水库应设有线电话。无通信设备的边远山区,要规定报警信号,及时传递汛情,并要制定暴风雨时期情报的传递办法。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一条我省汛期一般为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有特殊情况临时变更。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换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讯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惰,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和水文预报;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广播、电视、公路、铁路、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补办林木采伐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

全,抢护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可按原已批准的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采取非常措拖,保证提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第三十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工作,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各类传染病流行蔓延。

第三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统计上报洪涝灾情,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二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章防汛经费和物资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部要安排防汛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重要的防洪工程和险工险段,要在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和器材。各级防汛指挥部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讯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讯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抗洪抢险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守岗位,查险认真.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财产成绩突出者;

(三)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四)气象、水文部门测报、预报准确及时,传递迅速,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五)及时供应防汛物料,爱护防汛器材,节约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六)其它有特殊贡献,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水情、汛情、险情误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扒口决堤决坝,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偷盗、挪用贪污防汛经费、物资器材、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六)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盗窃、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及水文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通讯照明设施的;

(八)其它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对违犯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水电厂的防汛工作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防汛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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