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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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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

经济法学作业1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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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课堂讨论记录表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

发言提纲: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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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部规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经济法学作业2

期中小论文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分析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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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的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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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与国际规、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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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文献:

[1][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教育.2004.

[2]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2002.

[3]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2006.

[4]燕南.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2007.

经济法学作业3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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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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